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安监局单位规章制度

安监局单位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安监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以依法行政、服务企业、保障安全、提高效能、廉洁自律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监局设局长、副局长若干名,负责全局工作。

第五条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业务。

第六条局内设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安全监察科、应急救援科、财务科等科室,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纪律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2.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 严肃工作态度,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4. 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内部信息。

第八条学习制度1.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

2. 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3. 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专业培训,提升综合素质。

第四章招投标与采购制度第九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

第十一条招投标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局规章制度。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效益性原则。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应当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应当实行资产清查、登记、评估、处置等制度,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保密与信息安全第十五条严格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

第十六条加强信息安全建设,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安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安监局办公室规章制度

安监局办公室规章制度

安监局办公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监局办公室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安监局办公室是依法设立的机构,主要负责安全监管工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条安监局办公室依法行使职权,管理规范,负责监督下属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安监局办公室的工作宗旨是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安监局办公室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公正、负责。

第六条安监局办公室的服务对象是全体职工,应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安监局办公室的目标是建设和谐、创新、高效的工作团队。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安监局办公室设有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长、科员等职务。

第九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安监局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全体员工。

第十条副主任协助办公室主任工作,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落实。

第十一条科长负责各自部门的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科员协助科长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安监局办公室设有安全、行政、财务、人事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

第三章工作规定第十四条安监局办公室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第十五条全体员工需按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部门请假。

第十六条全体员工需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私自外出。

第十七条全体员工需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办公,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全体员工需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不得拖延,不得搪塞。

第十九条全体员工需遵守工作守则,不得利用职权谋私利,不得私存公物。

第二十条安监局办公室严格执行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安监局办公室全体员工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需相互尊重、团结合作。

第二十二条安监局办公室的领导具有领导权,员工需服从领导的指挥。

第二十三条安监局办公室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的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强化责任”的原则,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行政审批范围第四条下列事项需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五)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质认定;(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审批;(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审批;(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审批程序第五条行政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八条审查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划;(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审查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说明、解释。

第四章行政审批时限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质认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安监局_工作管理制度

安监局_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监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安监局设立办公室、综合科、安全生产监管科、安全培训科、应急救援科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上级领导和本部门工作负责,对下级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工作职责1. 办公室(1)负责安监局内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2)负责文件、会议、档案、印章、保密等工作;(3)负责内部信息系统的维护与管理;(4)负责接待、联络、协调、督办等工作。

2. 综合科(1)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咨询等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报告等工作;(3)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工作;(4)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评审工作。

3. 安全生产监管科(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3)负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工作;(4)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安全生产举报等工作。

4. 安全培训科(1)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评估等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3)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等工作;(4)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成果的推广应用。

5. 应急救援科(1)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等工作;(2)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3)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配、使用等工作;(4)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培训等工作。

四、工作制度1. 岗位责任制(1)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2)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上级领导和同事的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的错误;(3)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2. 工作会议制度(1)安监局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工作;(2)各部门负责人应按时参加工作会议,汇报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3)会议纪要应及时整理、归档,确保会议决定得到有效落实。

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

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

县安监局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2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3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2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露天陆上水上采沙企业安全生产登记备案(一)行政许可(2项)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发布,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申办材料:(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零售经营者申请→危化股受理→局长审批→发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办理地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县卫生防疫站一楼危化股)联系电话:7033119事项名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依据:《黑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黑安监发[2005]129号发布,2005年12月25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市安监局窗口行政审批业务流程

市安监局窗口行政审批业务流程
环节名称 业务受理
附表 3:市安监局行政审批业务流程
实施 主体
审批 中心
参加人员
窗口工作人 员
审批 地点
政务 中心 窗口
工作内容
审批结果 备注
直接受理 业务
申报材料齐全,直接受理。审查要点:1、提交的资料是否 齐备;2、申请文件包括的内容是否有遗漏,与相关资料是 否一致;3、提交的相关资料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年检; 4、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复印件表明与原件 一致字样。
出具专家组 意见
项目方 :负责通知评价方等按时参会。
新取证业 许
1、窗口工作
可 务(现场
人员;2、专

证 核查与前 审批 家组成员;3、 目
期竣工验 中心 项目方、监理


收监督合
方、施工方、

二为一)
评价方。
窗口 :1、确定评审时间;2、聘请专家,制定专家评审拟办通知单、专 家聘请书,报政务中心审批;3、通知专家、项目方、评价方、县区等 到窗口领取技术资料及评审计划;4、组织评审(项目方准备核查现场 及评审会议室);5、组织填写审查意见书并签字。(现场合格,补齐补 正材料送达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理有效证件,送达申请人)
经审核,材 料齐备,同
意受理
容缺受理 业务
对主件齐全、一般件不全、经申请人承诺能够限时补齐的, 开辟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受理。窗口边办理,申请人边补 齐,同步办理实施。
容缺受理 同步实施
企业没有
履行建设 项目三同 时手续、未
1、窗口向主管局长、 局长报告情况; 2、监察大队按 局领 导批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3、企业写出情况说明、补办 建 设 项 目 审 批手 续 申 请及 处 罚 决定 书 到 窗 口履 行 相 关 手

安监局工作管理制度

安监局工作管理制度

安监局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规范安监局工作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安监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局领导、工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安监局工作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保障人民安全生命财产为宗旨,以服务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以依法行政为基本准则,以责任担当为中心,以严格监督为手段。

第四条安监局工作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管理规定、考核评估、奖惩制度等方面。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安监局设有办公室、执法监督科、事故调查科、安全监管科、应急管理科、信息管理科等机构。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安监局的综合协调工作、文件管理、机要秘书等工作。

第七条执法监督科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事故调查科负责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等工作。

第九条安全监管科负责对安全生产环境的监测、检测、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应急管理科负责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管理科负责对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安监局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局工作领导、决策和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办公室负责安监局的文件管理、会议组织、接待工作等。

第十四条执法监督科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科负责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科负责对安全生产环境的监测、检测、评估等工作。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科负责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应急演练等工作。

第十八条信息管理科负责对安全生产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发布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十九条安监局工作程序分为:日常工作程序和应急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日常工作程序包括:文件处理、会议组织、监督检查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应急工作程序包括: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救援等程序。

第五章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安监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操守,坚持廉洁自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科室制定,窗口配合。

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科室重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二)行政审批程序;(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四)办结期限;(五)收费标准和依据;(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有互联网网址和电子信箱的也应告知。

第二节内部流转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科室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主办科室为××县安监局监管一科;(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第十五条服务中心交办的或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2日内交办到主办科室。

第十六条主办科室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10个工作日);(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10个工作日);(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考核的3个工作日);(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科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科室,形成初审意见,报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审核;(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第十八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科室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科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