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

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攀枝花市东区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的批复》(X府函〔X〕125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推进X县、X县、X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X办函〔X〕135号)和《中共X市委编委关于同意X县设立行政审批局的批复》(X编发〔X〕46号)精神,设立X县行政审批局(简称县行政审批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不再保留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将其承担的组织、协调、推进全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划入县委编办,其他职能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二)按照《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行政许可事项至县行政审批局的通知》(X委发〔X〕37号)精神,将县粮食局、县发改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工商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文新广局、县体育局、县安监局和县防震减灾局等20个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部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牵头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办法、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县政务服务体系,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创新和审批流程优化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职能部门行政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县级部门划转和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和相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承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全县规范服务型政府(机关)和行政效能建设工作,组织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承担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局_制度汇编范本

行政审批局制度汇编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行政审批局对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条行政审批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行使审批权,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四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完善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职责,提高审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二章审批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行政审批局是依法设立,负责行使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行政审批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审批项目的申请、审查、决定和送达;(二)负责审批项目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三)负责审批项目的信息公示和公开;(四)负责审批项目的咨询和指导;(五)负责审批项目的统计和分析;(六)负责审批项目的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配备相应的审批人员,确保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审批流程和时限第八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流程,明确审批各环节的职责、时限和标准。
第九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向申请人告知审批依据、申请条件、数量限制、办理流程、办结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预约制度,为申请人提供预约审批服务,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实行审批决定公开制度,将审批决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难易程度和申请人的需求,合理确定审批时限,确保审批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四章审批材料和审查第十三条行政审批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审批材料目录,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和格式。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批条件;(二)是否提交了全部 required的材料;(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四)是否需要对材料进行补充或者补正。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3篇)

煤矿专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模版安全技术是煤矿生产全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实现矿井安全技术的编制、审批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1、县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副组长:局技术负责人成员:安监科、行管科、信调救援科负责人、有关科室主体专业技术人员2、局技术负责人为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安监科具体负责。
3、局安全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安全技术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
(2)负责对安全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
4、各煤矿企业也必须建立本矿的技术审批管理领导机构。
二、安全技术审批内容1、安全技术内容分类安全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
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技术问题,需经矿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报县局审批。
重要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问题报县局备案。
一般安全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技术问题。
2、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残煤边角煤开采利用;(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5)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6)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8)安全技措工程计划;(9)矿井、采区、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事故矿井整改措施,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等;(10)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技术设计、措施。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安全审批管理制度

安全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企业安全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安全审批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安全审批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
3. 安全审批管理工作是指对企业内部涉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项目、设备等进行审批管理的工作。
二、组织机构1. 设立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和协调安全审批管理工作。
2. 设立安全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安全审批管理工作,并向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
3. 各部门配合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维护安全生产。
三、安全审批项目范围1. 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项目。
2. 安全生产重大设备采购、更新、改造项目。
3. 安全生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4. 安全生产重大联合运营项目。
5. 安全生产重大产品研发、生产、销售项目。
6. 其他重大涉及安全生产的项目。
四、安全审批管理流程1. 提出申请安全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说明、可行性分析报告、安全管理方案等。
2. 审查评估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项目的安全风险、安全措施、预防与应急措施的评估等。
3. 讨论决策安全审批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讨论,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审批决策。
4. 审批批准根据讨论决策结果,安全审批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审批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5. 实施监督对已批准的项目,安全审批管理办公室需进行实施监督,确保项目按照安全审批结果进行实施。
6. 结束评估项目实施结束后,安全审批管理办公室需对项目进行结束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
五、安全审批管理要求1. 审批标准安全审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符合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规定。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审批项目的安全风险要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确保项目实施后不会对安全生产造成不良影响。
安全生产作业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生产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维修、改造、试验、施工、操作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作业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作业审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作业审批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作业审批制度;2.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作业审批的培训、考核和监督;3. 负责审查和批准安全生产作业计划;4. 负责监督安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落实;5. 负责安全生产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6. 负责安全生产作业审批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在开展生产作业前,应编制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并报送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批。
第八条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内容、范围和地点;2. 作业时间、期限和责任人;3. 作业人员及安全措施;4. 作业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5. 作业现场的安全环境要求;6. 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7. 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8. 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制度。
第九条安全生产办公室在收到安全生产作业计划后,应进行以下审查:1. 作业内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2. 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3. 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4. 作业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齐全;5. 作业现场的安全责任制度是否明确。
第十条审查通过后,安全生产办公室应签发《安全生产作业许可证》,并通知生产作业单位。
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作业审批权限分为以下三级:1. 一级审批: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生产作业和跨部门、跨单位的作业;2. 二级审批: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审批一般生产作业;3. 三级审批:由生产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本单位的日常生产作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流程)

召开调查组事故初步分析会
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局长办公会议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并 行文上报县政府( 60 日内,特殊情况
可再延长 60 日)
县政府 15 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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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故等级启 动相应应急预案
确定县政府授权其他 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 作,移交其他部门
组织安全培训
县安监局审批
不符合安全条件 不予许可, 并书面告知
颁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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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一般流程)
案件来源:检查、事故、报告、举报、上级交办、下级请报、其他部门移交、其他
采纳陈诉 申辩意见
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 局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 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提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特别说明
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涉嫌刑事案件, 移交司法机关
发现国家工作人员 涉嫌失职,渎职等犯 罪行为的,建议检察 院另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或超过法定 期限放弃听证权利
不举行听证,直接进入行政处罚一 般程序
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事先 未说明理由的或书面撤回听证要 求,终止听证,进入行政处罚一 般程序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一并送达听 证告知书
当事人人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 提出书面申请
安监局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
进入复议,诉讼程序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处罚执行
24 小时之内向分管领导汇报, 并将处罚 决定书五日内向法制部门备案
每日加罚 3%
结案
逾期不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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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听证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的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强化责任”的原则,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行政审批范围第四条下列事项需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五)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质认定;(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审批;(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审批;(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审批程序第五条行政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八条审查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划;(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审查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说明、解释。
第四章行政审批时限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质认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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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推行“阳光政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审批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设立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的××县安监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设在××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和本局办公室。
窗口负责人由本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窗口工作人员由毕金福担任。
第四第本局确定办公室负责人作为联系××县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督办行政审批内部流转的行政审批工作联络员。
第五条本局局长对行政审批工作负总责。
本局确定的分管局领导负责本局的行政审批工作,并领导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服务中心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
第二章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第一节受理第七条本局采取设置电子触摸屏、公告栏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一)部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及主要领导姓名;(二)窗口的名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三)服务承诺及投诉渠道;(四)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内容;(五)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六)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七)行政许可条件;(八)申请材料;(九)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十一)行政许可申请决定;(十二)行政许可程序;(十三)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十四)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十五)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六)行政许可收费;(十七)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局工作人员须给予说明、解释,向申请人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本局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本局服务中心窗口或者本局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九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除即办件外,窗口在受理阶段不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也不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仅对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事项;(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五)申请材料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书面错误、装订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
第十条经过形式审查,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应根据下列具体情况,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一)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种类、数量的规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补正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行政审批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可以当场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
申请人当场进行了全部补充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
(三)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请人和工作人员签字后,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主办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档。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绝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条件外,不得增设不予受理条件;不得将行政审批条件转作受理条件。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委托手续完备、其它条件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第十三条窗口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
申请书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主办科室制定,窗口配合。
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单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主办科室重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业务解释和业务范围;(二)行政审批程序;(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即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形式等;(四)办结期限;(五)收费标准和依据;(六)其它:如机关的名称、地址、业务电话、监督电话等,有互联网网址和电子信箱的也应告知。
第二节内部流转第十四条本局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及主办科室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主办科室为××县安监局监管一科;(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主办科室为监管一科;(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二科;(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办公室;(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主办科室为本局监管一科;第十五条服务中心交办的或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窗口应在2日内交办到主办科室。
第十六条主办科室应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行政许可事项:(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10个工作日);(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10个工作日);(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考核的3个工作日);(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
(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含现场勘验的5个工作日)需要由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科室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请分管领导召开初审会议,或者自行协调相关科室,形成初审意见,报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分管领导。
第十七条本局评审委员会或者局领导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查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乙种)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安监局核发;(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初审(第二类、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审核;(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第三类),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八)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由本局评审委员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十三)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十四)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网点许可证初审,应在主办科室提出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安监局核发;第十八条自本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主办科室制作加盖本局印章的书面决定并送交窗口。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依法需要听证、勘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由主办科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即时将告知书复印件送交窗口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