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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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繁荣的必然要求。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各国纷纷建立起了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框架1. 立法依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国通常会通过立法形式将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相关法律框架,并明确执法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2. 执法机构设置:为了协调和管理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各国通常建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例如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的美国专利商标局等。

这些执法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

3. 执法人员培训:执法人员是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关键,他们需要具备执法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

因此,各国都会为执法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包括法律法规、侦查技巧、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

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执法职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核心职责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调查、打击和处罚。

执法机构应明确具体的执法职责,包括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等方面。

2. 执法措施:为了有效执法,各国会采取不同的执法措施。

常见的执法措施包括:调查取证、搜索查封、听证会、责令停产停业等。

执法机构应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执法措施,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3. 执法程序:执法机构在行使执法职权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会、行政处罚等环节,执法机构应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4. 执法监督:为避免执法滥用和不当行为,各国会建立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制。

这些机制通常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通过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挑战与改进1. 国际合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国际因素日益增多。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_汪旭东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_汪旭东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汪旭东 尚雅琼内容提要:《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

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公权私用,行政成本高昂却效益极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不能独自担当起专利保护的重任,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也并不是排除其他制度和机制的作用。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应该通过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予以解决和完善。

关 键 词:专利权 专利行政执法 必要性 合理性 制度完善Abstract: Since the fourth amendment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atent Law was launche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caused academic debate. The opinion, along with its reason, that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mechanism misappropriates public rights and has high administrative cost but low effi ciency is not established.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patent system,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not solely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tent protection, playing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judicial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oes not mean ruling out the effectsof other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either.Problems such like the incoordination between pat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and addressed through this patent law amendment.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at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necessity; rationality; mechanism improvement自2012年《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引言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分析其现状、挑战与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1. 制度框架与立法基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制度框架上,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审查、维护和管理。

此外,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网络。

2. 行政执法力度与效果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同时,行政机关也积极与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形成了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面临的挑战1. 侵权行为多样化与复杂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侵权行为日益隐蔽,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巨大挑战。

2. 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尽管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投入,但相对于庞大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复杂的侵权行为,行政执法资源仍然有限。

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3.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顺畅,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1.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4.07.28•【文号】•【施行日期】200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4]4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今年整规工作三大重点之一,并要求各部门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根据《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的诚信、法治水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二、工作原则应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严格责任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三、主要目标(一)基本遏制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其他恶意专利违法行为。

(二)改善行政执法条件,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年度结案率和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及案件移交的效率。

(三)增强我国政府部门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与纠纷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信誉与政府信用水平。

四、主要内容(一)积极参与全国整规工作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的工作。

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进一步明确专利案件移交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机构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一、总则为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1. 对于涉及专利与商业活动有关的 case,负责处理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

2. 对加强专利行政管理工作,促进专利创造、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开展专利活动等。

3.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项,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任务及安排。

4. 本机关根据业务需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专利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1. 对于专利侵权、专利无效宣告、专利强制许可等行政执法案件,具有如下权力:(1)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进行查证、调查、取证、鉴定。

(2) 发出指令、决定书等行政文书,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撤销专利权等。

(3) 面对恶意侵权行为并造成相当大的损失时,可以对侵权人予以征信记录。

(4) 具有责令案件当事人协商,调解纠纷的权力。

涉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2. 对于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或涉及专利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要实施检查的,除应当依法向海关、工商等机关报告外,并通知权利人。

集中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管机关应当组织检查并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报告。

3. 对于正在进行专利审查或者其他审查工作的申请人或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四、查证、调查、取证1. 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进入调查程序,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行为方式、日期、地点等基本证据。

2. 依法对有争议的专利技术提出验明真伪的要求,并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3. 对于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询问如何获得专利技术、专利实施和侵权事实等。

4. 对损害权利人的举证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行政调查时应当及时向涉案人员索取、收集有关涉案证据。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自1984年实施首部《专利法》以来的第四次修订,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而制定的。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专利权利的保护。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权利的保护力度有了进一步加强。

首先,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更加完善,增加了对合理忍受及违法侵权损害赔偿的界定,使专利权人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对专利的侵权救济措施进行了细化,例如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中损失的计算方法,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赔偿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效果。

二、加强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在审查程序中引入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别审查规定,对招聘人员等依法申请专利的权益进行了特别保护。

其次,进一步加强了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提高了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此外,该细则还规定了一些专利审查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使得专利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三、加强专利运用和转化。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运用和转化作了一系列的规定,旨在推动专利的产业化和市场化。

首先,规定了专利实施的方法和要求,鼓励专利权人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将专利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其次,规定了专利评价的程序和标准,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权威的专利评价服务,提高了专利的价值和使用效益。

四、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加强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一方面,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时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效果。

另一方面,规定了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专利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总之,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利权利的保护,提高了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动了专利的运用和转化,增强了专利保护的执法措施。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一、引言专利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专利执法的公正性、透明性和高效性,制定本《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旨在指导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

二、执法程序专利执法程序应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接收投诉、调查调取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出具处罚决定等环节。

在执法过程中,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标准1.执法标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法规定,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执法标准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不得存在歧视性对待。

3.执法标准应灵活、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具体问题。

四、执法方式1.执法机构应通过现场检查、取证调取、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执法。

2.执法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的不便和损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执法措施1.执法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2.对于重大违法行为,执法机构可以采取暂扣执照、吊销许可证等更严厉的措施。

六、执法结果1.执法机构应及时出具执法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益和申诉途径。

2.执法决定应具备明确的理由和依据,便于当事人理解和申诉。

七、监督机制1.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专利行政执法的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监督机制应及时处理当事人的投诉和申诉,并给予回应和解决。

八、信息公开1.执法机构应定期公开本机构的执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等信息。

2.执法机构应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和建议,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九、培训和提升1.执法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2.执法机构应定期进行经验交流和业务研讨,不断提升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十、附则本指南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和工作人员。

如有不符合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为《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最终稿,旨在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16.02.04
•【文号】国知发管字〔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执法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
行)》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以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配合施行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范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提升执法能力,更好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根据专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经局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报告。

同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示范文本)(试行)》(国知发管字〔2010〕122号)和《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管函〔2011〕61号)自即日起失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2月4日附件: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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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程义贵*摘要:本文对中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进行了介绍,并重点对专利权人如何利用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保护专利权,以及应对专利侵权时如何通过专利行政执法制度进行维权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专利行政执法专利侵权2008年第三次修订和实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专利纠纷进行调解,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的行为有权进行查处。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专利行政机关如何介入和查处专利纠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目前,尽管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的效力、措施和手段仍存在不足[1]。

但是,和司法手段相比,专利行政执法注重效率,成本低,执法程序简便、主动、快捷。

据统计,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专利案件3017件,同比增加65%;同期;还办理展会专利投诉案件1110件。

因此,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度中,行政保护也是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保护专利权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制度《专利法》第60条、第63条和64条明确规定了处理专利权纠纷、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的行为的行政机关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9条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这条规定表明,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一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的称为地方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能的规定仅适用于它们。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和范围规定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以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当发现专利侵权行为时,请求人应向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要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同时,请求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行政执法的请求人限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和司法途径解决专利侵权案件相比,行政手段至少具有如下优点。

第一、行政手段处理专利侵权快捷方便。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

案件特别复杂需*程义贵,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工学硕士,法学硕士。

[1]金多才:“专利行政执法机制改革研究”,载《公民与法》2012年第3期。

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

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因此,行政手段处理专利侵权的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

而司法途径解决专利侵权的时限是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6个月。

这样就需要12个月的时间。

可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解决制度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为专利权人提供高效快捷的救济,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2]。

第二,行政手段处理专利侵权成本低。

和司法途径相比,通过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费用开支总的来说相对较低。

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或收取很少的费用,行政处理所需的费用大大低于司法诉讼。

第三、行政查处专利侵权行为的取证手段多样。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取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可以看出,在很多情况下,专利权人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请求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查。

如涉嫌侵权方的财务数据,涉及方法专利的现场取证,等等。

另外,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还可以进行登记保存。

这就对认定侵权是否成立提供了强大的证据支持。

第四、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有专业优势。

由于专利侵权案件专业性强,常涉及高技术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除了具有法律知识背景,往往有理工背景,对技术的理解相对专业,对当事人陈述的专业术语和技术内容能较快地领会和接受。

专利行政部门从事专利的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同时和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密切,进行业务探讨和交流的机会多于司法机关,对专利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对熟悉,具有专业性优势。

(二)调解专利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第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第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第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第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第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第六,其他专利纠纷。

如果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不满意,则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相关专利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调解工作需要经由双方当时同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才能进行调解工作。

对于双方同意调解的关于专利权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立案通知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中止专利审查的程序。

由于调解工作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介入,有利于当事人的矛盾化解,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簿公堂。

而且,在调解过程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从而确保公平公正的进行调解,让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因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是化解专利专利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3]。

(三)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等行为均为假冒专利的行为。

但是,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2]冀瑜、李建民:“试论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机制及其完善”,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7期。

[3]武善学:“我国专利权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载《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年第8卷第11期。

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还特别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4]。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假冒专利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的行政处罚;假冒专利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执法措施:第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第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第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第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利用专利行政执法解决专利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周期较长,费用较高。

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与宣告专利权无效是在人民法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进行的。

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果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法院通常都采取中止对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无效请求审理结果。

这样,一个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通常需要两三年的时间,而很多专利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快、周期短,根本就无法承受这样长的审理周期,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因此,根据专利纠纷类别的不同,如何利用专利行政执法手段有效的解决专利纠纷,打击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的行为,维护专利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手段解决专利纠纷。

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一般只能对除了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的行为之外的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而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调解结果进行确认或否定。

由于行政调解效力的不确定性,也给行政手段调解专利纠纷带来了一些弊端。

在应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解时,要充分利用行政机关把握政策、法律的优势,以及行政机关可以借助的专家或专业机构的力量来达到理想的结果。

在是否决定采用或接纳行政调解时,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性质和特点来进行选择。

对于一些权利稳定性(如专利权的有效性)一时难以确定的专利纠纷,以及法律上规定不是很明确的纠纷,建议用行政调解的办法解决。

这样可以避免诉讼程序的漫长过程和确权的难以确定性。

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有限的,产品的市场周期也是有限的。

不要因为专利纠纷而影响了最终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的应用。

行政调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现象的出现。

一般认为,行政调解专利权的纠纷至少有如下优点:(1)调解可以弥补专利立法中的矛盾、滞后和不足。

法律的滞后性经常使得专利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在立法上找不到相关规定,而调解的依据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规范,甚至可以是人情常理。

因此,运用调解可以绕开法条规定的空白,直奔解决纠纷的主题,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

(2)调解可以经济高效地解决专利纠纷。

专利纠纷解决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专利纠纷的司法解决过程冗长,效率很低,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相比之下,调解程序高效、简单且成本低,可以为当事人节省许多支出。

(3)调解制度有利于促使专利纠纷双方双赢。

专利纠纷的复杂性和结果的难以预料等特征,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零和博弈,从而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尽管调解结果的效力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够,但是仍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

行政手段查处专利侵权行为。

如前所述,行政手段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有很多优点。

比如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更多的途径和手段,也更有效果。

因此,在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取证手段有限,或难以取得专利侵权的证据时,通过行政查处的手[4]王璟:“行政执法中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规制的比较分析”,载《长春大学学报》2012第2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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