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法院法官职业保障调研
职业保障调研报告

职业保障调研报告《职业保障调研报告》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职业保障成为了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
本次调研报告旨在深入了解职业保障的现状和问题,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调研目的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方式,了解不同群体对职业保障的需求和看法,发现目前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二、调研方法1. 问卷调查:以在职员工和失业者为调研对象,了解他们对于职业保障的认知和感受。
2. 深度访谈:针对职业保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进行深度访谈,探讨职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三、调研结果1. 职业保障认知不足:部分员工对职业保障政策和制度不够了解,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
2. 保障范围不全面: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生活保障较为薄弱,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
3. 职业转换困难:部分失业者因为技能不匹配而无法顺利转岗,亟需更多的职业培训和辅导。
四、调研建议1. 宣传教育:加强对职业保障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对职业保障的认知。
2. 完善政策:扩大职业保障范围,提高失业者的生活保障水平,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投入。
3. 社会支持: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支持和援助体系,帮助失业者更快地重新就业。
五、结论通过本次调研,可以得出职业保障在我国尚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结论。
只有不断提升职业保障的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职业保障调研报告》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定参考,也为进一步加强职业保障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本报告的调研成果,及时完善和改进职业保障政策,为广大员工和失业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和支持。
法官保障措施

法官保障措施引言:法官作为司法体系中的核心角色,承担着审判案件、维护司法公正等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官保障措施。
本文将探讨法官的保障措施涵盖的方面,并展开详细阐述每个主题。
一、法官任命和遴选程序法官的任命和遴选程序是法官保障的第一步。
这一程序应该浸透于法治精神,确保透明、公正和专业的标准得以确立。
法官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等方式进行遴选,以保证其才能和素质能够得到充分评估,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法官的任命应该经过严格评估和程序化的流程,避免任人唯亲的情况发生,这将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二、法官独立性的保障法官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基石,因此,保障法官独立性是法官保障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首先,法官应当在任职期间享有安全和人身保护,以防止任何人对其进行干涉或威胁。
其次,法官的经济独立是法官独立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官应当获得合理薪酬和福利待遇,以减少外部因素对其审判决策的干扰。
此外,法官还需要免于受到辞退或降职等不当惩罚。
三、法官专业素养的培养和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是其辨认事实真相和正确判断案件的重要基础。
因此,法官保障措施应重点关注法官的培养和提升。
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法官培训体系,提供全面的培训课程,帮助法官增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
另一方面,推动法官参与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交流,提高法官的工作水平和综合素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学术和研究支持。
四、法官工作环境的改善法官工作环境的改善也是法官保障措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完善的法院设施和设备,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有利于法官高效地履行职责和独立行使审判权。
此外,合理的法官工作负荷安排和审判流程管理也是保障法官工作环境的重要考虑因素。
五、法官的权利和义务法官保障措施还应包括明确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应享有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以及结社和集会的权利,以便他们能够自由表达观点和进行学术研究。
此外,法官还应承担起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的责任,确保其应有的中立立场,并遵守道德和职业准则,建立起公信力和权威性。
法院法官权益保障情况汇报

法院法官权益保障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们要看到的是,法院法官作为司法系统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权益保障工作至关重要。
只有保障了法官的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在法院法官权益保障方面,我们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了法官权益保障的制度体系,包括了法官职务、薪酬、福利、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其次,加强了对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了法官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加大了对侵犯法官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法官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法院对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了一些法官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一些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到各种形式的威胁和打压,这也是当前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此外,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需要更多的细化和具体化的措施来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对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法官的权益保障意识和能力;二是建立健全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执行;三是加强对侵犯法官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保障措施,提高法官权益保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持续改进。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推进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确保法官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为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法官考核调研报告材料

法官考核调研报告材料法官考核调研报告材料根据最新的《法官考核条例》要求,本调研报告旨在了解法官考核的现状、问题和改进措施。
本次调研通过面对面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共收集了20份有效回复。
一、调研结果分析:1. 法官考核现状:a) 应用方式:90%的法院采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10%的法院只使用绩效考核。
b) 考核标准:绝大多数法院的考核标准都包括案件质量、工作效率、职业操守等方面,但也有法院将工作量作为唯一的考核指标。
c) 考核频率:70%的法院采用年度考核,20%的法院使用半年度考核,10%的法院进行季度考核。
d) 对考核结果的应用:75%的法院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和晋升的依据,25%的法院仅用于数据分析。
e) 考核透明度:90%的法官认为考核过程和标准不够透明,他们希望能够有更清晰的评价依据。
2. 法官考核问题:a) 考核标准不明确:有部分法院的考核标准较为宽泛,导致评价不精准,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b) 权力滥用:部分法官反映,考核过程中存在考核者滥用职权、存有偏见等情况,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判断。
c) 私人关系影响:少部分法院的法官认为一些考核结果存在私人关系影响,这种情况降低了考核的公正性。
d) 考核数据操纵:少数法院的法官提及,有些单位存在人为篡改考核数据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考核的公平性。
二、改进措施建议:1. 确定明确的考核标准:法院应制定具体、明确的考核标准,使法官能够清楚了解自己的工作目标和评价依据。
2. 加强考核过程监督: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法官考核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法官互评机制:设立法官互评机制,让同行对法官的工作进行评价,增加评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4. 安排定期考核培训:法院应定期组织法官考核培训,提高法官对考核流程和标准的理解和认知。
5. 激励积极工作表现:在考核结果的应用中,应更加注重激励积极努力工作的法官,给予更多的奖励和晋升机会,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

Word文档仅供参考Word文档仅供参考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实现法官职业化是法院将来很长一段时刻内的重要任务,法院需要职业化的法官来满脚人民对诉讼现代化的要求。
惟独实现法官的现代化,才干实现法院的现代化。
哺育现代司法理念应从法官职业化谈起,基层法院处在司法改革的前沿,最容易感觉法官职业化的艰辛。
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应当挑选合适的路径,惟独方向正确,自上而下,才干确保司法改革的目标,寻觅到法官职业化共性的东西。
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一、抓住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机遇,有步骤地引进高素养法官,加强人才储备,抢占人才高地,为文明司法、精英审判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法官职业化的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精英法官的集团化,造就一批职业法官阶层,用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来支撑诉讼现代化的需求。
二、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法官职业能力。
有知识的人未必能力强,专业知识与审判实践有着一定的距离,但是别掌握最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学理论,审判水平的提高将成为空中楼阁。
而且由于基层法院审判、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繁忙,来别及及时学习和更新知识。
但是,惟独变学历教育为终身教育,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才干永葆青春与活力;惟独别断地学习、别断地积存,审判能力才干别断地增强。
三、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求,完善法院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治理制度。
在职权划分上,将行政治理工作与业务治理工作分开,即别以行政化的模式来治理法院,转变法院领导大小事全管的现状,按照行政治理和审判治理的规律办事。
按照这种改革思路,首先应改革审委会职能,将其职能向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重大决议转变,另外建立审判长联席制度(也可称为审判长会审制度),可由分管院长或庭长主持,全体审判长参加,定期研究案例,共同提高审判水平。
逐步实现审判治理由外部向内部治理转变,由他律向自律转变。
法官个人和团体的独立审判权都应受到尊重。
司法职业保障

司法职业保障
一、法官职业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1、职业安全缺乏保障
法院处在矛盾纠纷的风口浪尖,稍有不慎,就被卷入矛盾纠纷中,成为指责、怪罪和宣泄对象。
与法官的较高的职业风险不相适应的是法官的职业保障,目前法官的职业安全、待遇、权力和地位均缺乏保障。
同时,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法官面临着巨大的工作负荷和压力。
2、法官待遇缺乏保障
但即便如此辛苦,法官的经济待遇并不比同级别的其他公务员高,职级晋升却差得多。
法官审判压力大、责任重、级别低、待遇差,已经成为许多法官提前离职离岗或离开法官队伍的重要原因。
目前依然存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不能按期领到足额工资和津贴,不能实际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定期增资政策等情况。
3、法官职业权利缺乏保障
法官法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有发生。
同时,由于对法官的免职、降职、辞退、处分事由规定不详,程序不明,实践中操作的随意性太大,使一些依法办案的法官由于没有按照各级领导意图办案而被调离审判岗位、调离法院。
二、法官职业保障方面的设想及建议
1、扩充法院编制,缓解法官的案件压力。
2、提高法官待遇,以稳定法官队伍、增强法官对各种利益诱惑的抵御力。
3、保障法官职业安全,明确法官除非违法犯罪和违反法官职业操守,不得因为其他原因而被移调、撤职、免职,并加大对暴力抗法事件的惩罚力度。
4、立法是解决法官职业保障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
建议修改法官法,将关于法官权利的有关条文都予以一定程度地具体化,便于实践中具体操作。
法官就业状况调研分析报告

法官就业状况调研分析报告标题:法官就业状况调研分析报告引言:法官是国家司法系统的核心力量之一,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法官就业状况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报告通过对法官就业状况进行调研与分析,旨在全面了解法官的实际情况,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创新提供参考。
一、法官数量与结构根据调研数据显示,法官数量总体呈现稳定增长态势。
在2010年至2020年的十年间,全国法官总数增长45.6%。
同时,法官队伍的结构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青年法官和女性法官比例有所上升。
这一趋势体现了年轻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二、法官职业发展1. 初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差异调研数据显示,初级法院的法官职业发展普遍存在较大的压力。
初级法院层级较低,案件量大、工作压力大,晋升空间相对有限。
与此相比,高级法院法官享有更高的地位和职业发展机会。
2. 加强专业化培养的重要性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复杂性和专业化程度增加,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调研数据显示,法官们对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需求不断增长。
因此,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提升成效十分重要。
三、法官工作环境与待遇1. 工作压力与心理健康问题调研数据显示,法官普遍面临工作压力大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困扰。
案件繁忙、审理时间不确定、面对各类复杂案件等因素都导致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增加。
因此,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机制对于法官的职业发展和长远健康至关重要。
2. 法官待遇与激励政策法官的待遇与激励政策也是影响其就业状况的重要因素。
据调研数据显示,法官普遍认为薪资待遇相对较低,缺乏与工作负荷相匹配的激励机制。
因此,应适时调整法官的薪资政策,并通过提供更好的福利和培养机会来激励法官。
结论与建议:根据以上调研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加强与提升初级法院法官的职业发展机会,合理分配工作负荷,提供晋升空间。
2. 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化培养,为法官提供不断学习和进修的机会,以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需求。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研究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建议研究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公正审判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职责。
在现行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下,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制约了法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有必要针对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以保障法官的权益,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一、提高法官的薪酬水平法官的薪酬水平是保障法官职业权益的重要保障。
目前,在我国,一些地区法官的薪酬水平偏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法官人才。
建议逐步提高法官的薪酬水平,确保其与其它行业的薪酬水平相当,激励法官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建立完善的职业晋升机制法官的职业晋升机制直接关系到其工作积极性和发展动力。
在现行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下,一些地方存在任人唯亲、选用不公等问题,使得一些优秀的法官无法得到应有的晋升机会。
建议建立公正、透明的法官职业晋升机制,确保优秀的法官能够得到合理的晋升机会。
三、加强法官培训和职业发展法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是保障法官职业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现行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下,一些地方的法官培训和职业发展机制还不够健全,难以满足法官日益增长的知识和技能需求。
建议加强法官培训和职业发展,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学习和进修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完善法官的权益保障机制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一员,其权益保障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的重要保障。
在现行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下,一些地区存在法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例如工作条件不佳、安全保障不足等。
建议完善法官的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得到合理保障。
五、加强法官的监督和考核法官的监督和考核是保障法官职业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现行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下,一些地区的法官监督和考核机制还存在不足,难以实现对法官工作的有效监督和评价。
建议加强法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法官工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六、建立法官的退休和福利保障制度法官的退休和福利保障是保障法官职业权益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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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院关于当前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实施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加之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的新现象、新问题,导致群众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高,对应的法院乃至法官群体的司法能力面临更为严格的考验和挑战。法官职业作为一项特殊的职业,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其已经成为了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在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讨法官职业保障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近日,XX法院对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XX法院的基本情况。 1、编制情况。XX法院目前共有干警183人,(正式干警115人,临聘干警68人),按照政法编制,定编136人,缺编21人。在现有的115名正式干警中,从事审判工作的一线法官有53人,不从事审判工作的在职法官18人,法警12人, 其它办案辅助人员22人。 2、工资情况。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中,全年总收入51903元,其中基本工资12867元,法官审判津贴2165元,办案人员岗位津贴2880元,其它津补贴936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072元,县上目标考核5000元。不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待遇和一线法官差别不大,其他办案辅助人员除了没有法官审判津贴外,其他津补贴和奖金、考核一样。法院干警的总收入平均在45000元左右,除去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医保、社保,年收入40000元左右。法院干警的收入和当地普通公务员的收入基本没有差距,法官的收入在当地仍处于中低水平。 二、我院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现阶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规定多停留在文字的层面,并没有制定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致使法官的部分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没有落实或没有完全落实。 一是法官的收入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色,由国家规定。法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目前,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一直使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定期增资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去年中组部和财政部对法官、检察官的加班费出台了专门的文件,从2013年1月起开始执行,可是由于地方财政资金的限制,目前我院的加班补贴虽然已经纳入了县委常委会讨论,但隔领到法官手中还差些时日。在法官审判津贴方面,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全国各级法院的在职法官每月将可以领取180元至340元不等的法官审判津贴,由于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在近几年任命的法官中,由于一直不对任命的法官进行定级,导致新任命的法官没有审判津贴。对落实法官级别与行政级别挂钩的问题,文件虽然制定下发到那里,但是根本就没有落实。法官职业收入也没有进入高收入阶层,大多处于与公务员持平的水平。如果遇到家人出现大病、购买自住房或者孩子上大学等情况,就会非常窘迫。法官职业收入缺乏保障,物质待遇偏低,一方面难以提升法官职业的神圣感和自豪感,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 二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力无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可现实中,法官的职业权力却不同程度地受到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双层“监督”的影响,严重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在法院内部,法官审理案件,从庭长签发判决书、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案件、案件逐级汇报制度等,都造成了审和判的脱节,形成了被司法界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使法官的权力形同虚设。在法院外部,人大个案监督的扩大化和监督权的滥用、党委对涉法信访案件的监督、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中的舆论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了法官的职业权力的行使,让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不得不小心谨慎,惟恐办错案件,受到处分。而一旦法官职务权力受到干扰或侵犯,由于缺乏对法官职业权力具体而有力的保障措施,如果法官屈服于这些干扰和压力就违背了法律原则,坚持法律原则又没有可以依靠的保障制度,使法官常常处于左右为难,欲争无力的状态。 三是法官职业身份难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年满二十三岁;三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是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德;五是身体健康;六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法官不等同于普通的公务员,他们应该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一个群体,是法律界的精英。但是从我院的法官构成来看,我院 40岁以上的法官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招干、部队转业或从其它单位调入的人员,极少是高等院校的毕业生。这部分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水平,都成为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合理怀疑的借口。再加上现阶段法官收入水平比较低,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法官内心无从建立起自豪感和荣誉感,一部分具有专业法律素养的法官离开法院从事律师工作、考取其它公务员和调到党政部门的法官越来越多,法官流失严重。2012年,在我院招录的干警中,有一名曾在重庆当律师的同志考到我院,研究生毕业,在我院法庭上班一个月后,因实在无法忍受每月2000余元的收入,辞职离开。目前,我院法官断层严重,一线法官大多在45岁以上,在30-40岁这个年龄段的法官严重短缺,出现了法官断层的现象。 四是法官社会地位低。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法官职业具有不同与其他公务员的特殊性。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和在法院系统内部逐级选任法官,能够确保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从业经历,从而保证司法的协调统一,承担起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神圣职责。现实中,对法官职业地位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虽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还是把法官强行纳入了公务员序列,把法官的招录、人事任免、职级评定、人才选拔与交流、退休离休等等,全部纳入了公务员管理,把法官职业地位等同于公务员,这种法官职业地位在体制上的受控,不仅严重背离了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而且必然导致司法权的非独立性和司法权地方化。 五是法官的职业安全得不到保障。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它权利存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官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同时,作为社会各种纷争最终裁决者的法官已处在社会各种纷争的焦点和矛盾漩涡之中,法官的的职业风险也越来越大。在一些地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冲击法庭,报复、围攻、故意伤害法官,甚至故意杀害法官的事件屡有发生,法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的威胁。因此,法官在依法履行职务、认真细致做好案件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由国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和保障体系,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六是法官的继续教育培训机会少。司法是专业性极高的职业,也是实践性极强的职业,这都要求法官有极高的职业素养。法官的职业素养主要包括政治道德素质和司法职业能力素质两个方面。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它是现代法官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的重要保障。现阶段部分法官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面对各种诱惑,缺乏抵御腐败之风的能力,接受当事人吃请、礼品等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法官甚至道德品质沦丧,受贿、向当事人索贿、在法院内部作法律肩客等等。另外,由于现有法官中很多是转业军人或从社会招干中录入的人员,他们基本上很少经过专业的培训,对各种新法律法规也不注重学习、不能正确理解适用,只凭原有经验来办理案件,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都存在很大差距,难以适应新形式下法院审判工作的要求,错案现象依然存在。 三、健全完善法官职业保障的建议 针对法官职业保障方面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亟待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利和应享受的职业待遇,维护法官职业应有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权。 1、严格法官准入程序,规范法官的选任工作,提高初任法官的素质。要建立包括法官任职条件、遴选任命程序、法官职务晋升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即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一方面确保准许的人员从一开始就具有良好的条件、较高的素质;另一方面确保不合格的人员进不了法院,当不了法官。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培训,培训合格才能任命为法官。 2、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官单独管理体制,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落到实处,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地方法院在财、物等方面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地方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人事制度,改革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新的法官遴选、任用管理制度,既要保证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又要减少地方人事管理权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制约和影响。要变对法官管理现行的公务员管理模式为单独的法官序列管理,让法官职业彻底摆脱司法权地方化和司法权行政化,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坚决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也要杜绝法院内部的行政干预,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