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影响评价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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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使我市规划建成区的交通影响评价成为衡量城市用地开发与交通协调发展的管理手段和决策依据,从源头上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杭规发【2008】25号)和《关于认真落实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补充意见》(杭规发【2010】451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经研究,现对我市规划建成区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影响评价的对象和范围

(一)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含新、改、扩建)项目

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场、公交枢纽、客运码头、轨道交通换乘枢纽站、各类货物流通中心、加油站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均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

(二)城市非交通设施建设项目

1、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行政中心、会议中心、大中型医院、学校、影剧院、物流仓储中心、仓储式购物中心、大中型超市等人流集中的公共设施。

2、城市核心区、交通敏感区和主干路两侧的大中型旅馆、饭店、商厦和办公楼等公共设施。

3、城市建设项目规模达到下述要求时,应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1)规划建成区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面积超过5千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超过2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2)在规划建成区外或非交通敏感区域新建或改扩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城市其他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1、交通吸引量大的临时建筑或临时占用土地项目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交通影响评价的工作要求

(一)开展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于设计方案同步进行。当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超过前述标准8-10倍,或建设项目属于大型交通设施或对于交通影响特别重大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在选址、立项阶段进行专门的交通影响评价,以提高项目选址的合理性。

(二)开展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进行,且交通影响评价项目编制组中必须有高级职称的城市交通规划专业技术人员和至少有1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交通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深度应当符合《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规定。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分析范围确定;交通现状分析;交通量预测;交通影响评价;改进措施;结论与建议。

分析范围是指拟建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分析范围应选择拟建项目所在的由城市主干道围合的区域。

交通现状分析主要是对现状交通条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

交通量需求预测要对背景交通量和拟建项目新增交通量两方面进行预测,以及叠加效应分析,预测年限一般为项目建成后的3-5年,远期为路网规划目标年,分期建设项目要根据各分期时间分别确定评价目标年。交通预测应包括交通量构成、流量流向、停车需求规模等内容。

交通影响评价是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开发强度),分析区域内目标年的路网容纳能力,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关键交叉口及路段的交通,项目与外部交通衔接,停车设施,行人交通设施,公交等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的改进措施,应当依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提出如何减小拟建项目对周围交通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对改进效果进行预评估。对策和措施可包括:拟建项目调整与优化,拟建项目的适宜开发规模,交通组织优化,工程改善措施,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设施等。交通影响评价具体参照技术导则。

三、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联合审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规划技术方面的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交通安全和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内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结论应作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的重要依据;凡评价报告指出的项目实施结果将对道路交通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设计方案应当进行修改完善,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利影响;对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工程措施消除的,应当不予批准建设(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细则另行制定)。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邀请规划、道路交通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完成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专家组的专家由审查部门邀请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城市规划和交通工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

成。专家组成员由3至5人组成,针对不同性质的建设工程项目,可特邀1名涉及专业性的专家参加专家组。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报告;有专家组参加审查的,应在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基础上,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书面审查报告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公布。

(四)交评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持符合编制要求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明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会议时间,并发出会议通知。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为联审部门,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会议。

3、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会议现场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作为交评批复参考依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出具修改稿提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修改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影响分析审查意见书》。

5、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交通影响分析审查意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交评批复会签稿。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交评批复会签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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