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赣财经〔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经[2018]12号各相关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现将《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2018年3月22日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章项目组织与资金安排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精神,发挥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对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协同创新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1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基金的宗旨是鼓励创新,支持创业。
目标是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实施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
第三条省创新基金由省科技厅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省创新基金年度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冀财教〔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5〕11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2月10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河北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新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后补助、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前沿核心关键技术,完善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培育、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逐步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河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经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认定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强化导向、突出关键、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
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 术含量较 高 , 术创新性 较强 ; 二 技 技
( ) 目产 品 有 较 大 的 市 场 容 量 和 较 强 项 的 市 场 竞 争 力 , 较 好 的 潜 在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有
效益 ; ( ) 知 识 产 权 纠纷 。 四 无
第 五 条 承 担 项 目 的 企 业 应 是 在 汕 头 市
( ) 合 家 、 和 汕 头 市 产 业 与 技 术 政 一 符 省
策 :
金管理暂行办 法》 有关 规定 , 定 本办法 。 等 制
第 二 条 市 创 新 资 金 是 指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市 财 政 预 算 每 年 安 排 不 少 于 3 0万 元 . 0 用 于 支 持 本 市 科 技 中 小 企 业 开 展 技 术 创 新 的 专项资金 。 第 三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是 市 创 新 资 金 的 主 管 部 门 , 财 政 局 是 监 管 部 门 。市 科 学 技 术 市 局 按 照 卜级 科 技 部 的 要 求 制 订 和 发 布 年 度
目实施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直 接 费 用 和 间 接 费 用 ,
总 ,会 同 市 财 政 局 填 写 《 目初 审 意 见 汇 总 项 表》 ,将 所 有 项 目 申报 材 料 报 送 到 广 东 省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基 金 管 理 中心 , 加 省 科 参
汕头市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一 。年 十 月二 十 日) 二
报 批 及 项 月管 理 服 务 等 T 作 ; 财 政 局 对 经 费 市
一鬻 秽 ≈ 一 t 辨 。 一 一 § 嚣 《 §
第 一 章 总 则
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三) 重点 创 新项 目 围 绕 相 关 产业 、行 业 的 重 点 需求 .对 产 业 和 行 业 有 重 大 影 响和 带 动 作 用 的 关键 技 术 和 关 键 创 新 产 品 ,且 企 业 具 有 较 高 成
长性 的项 目 .省 创新 资金 予 以重 点支 持 。
于1 0 %;
第二 条 省创 新 资金 ,是 指 由 省财 政 预算 安 排 ,用于 支 持我
省培 育创新 主体 ,促进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科技成果转
化 的 专项 资 金 。
( 六) 有 良好的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率合理 ;每年用于高
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 当年注册的新
办企 业 不受 此款 限制 ); ( 七 )有健 全 的财 务管理 制 度 和财 务管理 人 员 ,近 3 年 没 有 因 财 政 、财 务 及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县级 以上 财 政 部 门 及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的处 理 处 罚 ,及 时 向 当地 财 政 部 门报 送 企 业 财 务 会计 信 息 。 第七 条 省 创新 资 金 项 目分 为初 创 期项 目 、成 长 期项 目和 重
新性 ,需要 中试或扩 大规模 ,形成批 量生产,银行 已经给 予贷
款的 项 目
序进 行 复 议 。 第十 九 条 公 示期 后 ,由省 科技 厅下 达 立项 通 知 ,并 组 织项 目承担 单 位签 订合 同 . 、 省 财政 厅 下 . 达 拨 款 通 知 .并 按照 有 关规 定 及时 下达 资金 。
科学管理 l 1 5
I  ̄ 1 ) 1 1 省 科 技型 中小 企业 技术 创新 资金 项 目管理 暂行办 法
丽水市本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丽水市本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精神,设立丽水市本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
为加强市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章市创新资金性质与用途第二条市创新资金是市科技三项经费中设立的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第三条市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和奖励市本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化的项目,配套支持市本级国家创新基金和省创新资金项目,奖励市本级省高新企业研发中心、省级以上新产品和全市的市级高新企业。
支持方式分为分期拨付补助、配套上级项目和以奖代补三种主要类别。
第三章市创新资金支持对象第四条获取丽水市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技术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已有较好或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内容。
(二)企业在市本级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知识产权清楚,经营业绩良好;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3%,中外合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应超过50%;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生产,其企业人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均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以及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创新资金优先支持。
第五条市本级申请国家和省创新资金项目,应首先符合丽水市本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条件先行立项,待项目完成并达到产业化要求列为以奖代补内容;若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和省创新资金项目获得成功,按上级支持额度补足50%的配套数额。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有关企业:现将《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意见》(鲁发[1999]26号文)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00]61号文)和《山东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鲁政办发[2001]69号文)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的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创新机制与环境建设,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四条省科技和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监督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常五条创新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六条创新资金面向在本省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省内外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省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山东省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符合鲁政办发[2001] 69号文第九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二)科技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在校研究生携带科技成果拟在山东省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符合鲁政办发[2001]6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经公示 、 备案后重 新核发认定证 书 , 编号与有效
期不变 。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 十 五 条 已 认 定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下 述 情况之一 的 , 取消其资格 : 应
本 办法 由科技部 、 财政部 、 务 税 科 技部 、 财政部 、 务总局另行 税
本 办 法 自2 0 年 1 1 08 月 日起 实施 。
总局 负 责 解 释 。
制定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管理工作 指引》 。
第二十 条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创 业投 资 引导 基金 管理暂行 办法
企业 自主创新 , 根据《 国务 院办公 厅转 发科学技
术部财政部关 于科技 型 中小企业 技术创 新基金
的暂行 规定 的通 知 》 国办 发[ 917号 ) 制定 ( 1 9 9 4 , 第一条 为贯彻 《 国务 院实施 ( 国家 中长期
2/ 0 汕 头 科 技 ・5 ・ 2 8 0
维普资讯
政 策 法 规
机 构 向初 创 期 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投 资 。
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三条 引导基金 的资金来 源为 ,中央财 政 科技型 中小 企业技术 创新基金 ;从 所支 持的
基 金管 理 中心 ( 以下简 称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 ) 负 责引导基金 的 日常管理 。
维普资讯
政 策 法规
第十二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颁 发 证 书
( ) 申 青认定过程 中提供 虚假 信息的 ; 一 在
( 有偷 、 二) 骗税等行 为 的;
( ) 生重大安全 、 量事故 的; 三 发 质 ( ) 环 境 等 违 法 、 规 行 为 , 到 有 关 部 四 有 违 受
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科技中小企业扶持办法》和《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和使用科技创新资金,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拨款。
2\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发展基金等政策性资金。
3\企业自筹的科技创新资金。
第四条资金管理主体第五条河北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统筹和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
第六条基金管理方案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方案,明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方式、程序和管理要求。
第三章资金申请和评审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科技创新需求,向河北省科技厅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申请书、验收报告、财务报表等。
第九条资金评审委员会由河北省科技厅组织成立,对资金申请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创新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条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初审由科技厅进行,复审和终审由资金评审委员会进行。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获得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台账制度,每笔资金使用需要有相应的批复和备案手续。
第五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河北省科技厅将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
第十四条资金监督机构可以随时对获得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财务和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科技厅所有。
附件:《河北省科技中小企业扶持办法》、《河北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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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
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
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
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
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
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
专家应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
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
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
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
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
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
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
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