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式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通用技术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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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版)

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版)

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2021年1.0版)江苏无国界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制定2021年3月发布目次前言 (1)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适用院校专业 (7)5 面向职业岗位(群) (8)6 职业技能要求 (8)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无国界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无国界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商用航空器有限责任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镇江大路通用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海航技术有限公司、金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航教育集团、菲舍尔航空部件有限公司、江苏美龙航空部件有限公司、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西安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飞建、赵珏、张琦、张玉、谈海军、刘海斌、连志纯、王建华、尹涓、张东。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江苏无国界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江苏无国界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等级对应的工作领域、工作任务及职业技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评价,相关用人单位的人员聘用、培训与考核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MH/T 3010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MH/T 3012 《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CCAR-66R3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21R6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3 术语和定义国家、行业标准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AC-137-CA-2020-01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安全靠机通用技术要求

AC-137-CA-2020-01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安全靠机通用技术要求

编 号:AC-137-CA-2020-01下发日期:2020年1月21日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技术要求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前言本技术要求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4)编制,为安全靠机系统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检测提供指导。

本技术要求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和技术要求,共四章。

下列条款参照相关标准有关条款编制:4.1 通用要求参照IATA AHM913《飞机地面服务设备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条款编制;4.2 旅客登机梯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0《自行式伸缩式旅客登机梯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3 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1《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4 旅客登机桥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2《旅客登机桥与飞机对接基本要求》有关条款编制;4.5 集装货物装载机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31《下舱集装箱/拖板装载机技术规范》、IATA AHM932《主舱集装箱/拖板装载机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6 散装货物装载机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5《自行式散装货物装载机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7 航空食品车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6《上舱食品车技术规范》和IATA AHM921《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其中IATA AHM 926第4.3条与国内实际操作不符,未引用;4.8航空垃圾接收车技术要求参照GB/T 31029-2014《飞机垃圾接收车》有关条款编制。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张雅峰、高超、梁释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审核人:邢强、王玉臣、张积洪、高建树、闫永利、王玉章、高俊峰、王浩、刘卫东、李建民、林立群、张爱军。

目录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技术要求 (2)4.1 通用要求 (2)4.2 旅客登机梯 (4)4.3 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 (4)4.4 旅客登机桥 (5)4.5集装货物装载机 (5)4.6 散装货物装载机 (5)4.7 航空食品车 (6)4.8 航空垃圾接收车 (6)1总则为提高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作业安全性,规范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系统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检测,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4)制定本技术要求。

民航运输机场无车辆机坪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升降服务平台

民航运输机场无车辆机坪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升降服务平台

民航运输机场无车辆机坪服务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升降服务平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航运输机场无车辆机坪服务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服务平台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民航运输机场使用嵌装在机坪地下的升降服务平台为飞机提供保障的机坪服务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4208-2008 IP54 防护等级GB/T 2423.17 盐雾试验标准GB/T 17626.2-1998 静电放电抗扰性试验设备GB/T 17626.3-1998 辐射(射频)电磁场抗扰性试验GB/T 17626.5-1998 浪涌(冲击)抗扰性试验GB/T 19678 说明书的编制构成、内容和表示方法(IEC 62079:2001, IDT)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 5226.1 机械电器安全机械电器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 14050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条件GB/T 5000.3 重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焊接件GB/T 15706 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MH/T 6014 飞机清水车MH/T 6015 飞机污水车MH/T 6018 飞机地面静变电源MH/T 6019 飞机地面空调机组MH/T 6107 民航机场飞行区集水口顶盖和地井盖AHM 910 航空地面支持设备基本要求(Basic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AHM 913 航空地面支持设备基本安全要求(Basic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Aircraft Ground Support Equipment)AHM 915 标准控制(Standard Controls)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CCAR-61部

CCAR-61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37号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21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CCAR-61R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37 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对2002年10月2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5号令公布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作如下修改:一、第61.7条定义(t)修改为:“(t) 考试员,是指由局方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航空人员执照或者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或者理论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规定》(CCAR-183FS)委任的驾驶考试员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二、第61.9条执照、合格证、等级和许可的要求(h)修改为:“(h) 对特定运行的年龄限制(1) 参与CCAR-121运行的驾驶员必须遵守CCAR-121对驾驶员年龄的限制。

(2) 年满60周岁的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从事国际商业航空运输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驾驶员前应当得到运行所在国的允许。

”三、第61.13条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和等级(d) 修改为:“(d) 对完成本规则所要求的相应训练并符合所申请等级要求的申请人,在其地面教员执照上签注下列相应的等级:(1) 地面教员执照种类:(i) 基础;(ii) 高级;(iii) 仪表。

机务技术等级考试提纲大全(员工个人收集并整理,仅供参考)

机务技术等级考试提纲大全(员工个人收集并整理,仅供参考)

员工个人收集并整理,仅供参考机务技术等级考试提纲大全(一)安全知识航空维修安全管理-复习要点1. 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最高层主管2.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的有效措施3. 安全生产管理的“四结合”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群众监督航空维修地面安全-复习要点1. 对于飞机地面维修设备,使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种和使用该设备的上岗证;设备上的使用标牌和警告标牌应清晰完好;对有故障不能使用的设备,应挂牌单独存放,不许使用。

2. 机库地面和墙壁保持清洁;设备要摆放整齐;各种设施的手柄、开关、阀门不准无关人员随意开关。

消防设施不准挪位,附近的红色区域是紧急消防通道,不准阻塞。

3. 操作升降平台车时,必须有相应的操作证。

4. 使用起重设备时,要注意起重物不能超过设备起重极限;悬重吊索应当垂直;禁止任何人员进入悬吊物下面。

5. 牵引飞机时,应该关好登机门,货舱门和各种检查盖板。

6. 放置轮档时,维修人员应站在机轮的侧面,将轮挡紧贴轮子放好。

航空维修防火-复习要点1. 燃烧的三要素——燃料、热源、氧气2. 国际防火协会将火分成以下4类• A类-普通燃烧物(木材、纸、布)燃烧引起的火;<br>•B类-易燃石油产品或其他易燃液体、润滑油、溶剂、油漆等燃烧引起的火;<br>• C类-通电的电器设备燃烧引起的火;<br>•D类-易燃金属燃烧引起的火。

<br>• A/B/C类为基本类型;D类火通常是由A、B或C类火引起的。

<br> 3. 灭火剂的选择:<br>• A类火用水或者水类(泡沫)灭火器灭火-降低温度;<br>• B类火用CO2,卤代烃和干粉灭火-隔离氧气,CO2也可降温;<br>• C类火用非金属喇叭口(防止静电和触电)的CO2灭火器,或者卤代弪灭火。

干粉灭火器也可用,但会造成污染;<br>• D类火用干粉或者细砂灭火。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

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

MH/T 4002.1-1995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短波单边带设备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短波单边带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短波单边带地空通信地面设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种地面短波单边带通信设备。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地空通信air-ground communication航空器和地面上的电台或地点之间的双向通信。

3.2地面通信设备ground communication equipment在地面上使用的航空电信勤务通信设备,它不是航空器电台。

3.3短波通信设备HF communication equipment利用短波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设备。

3.4其他名词采用ICAO《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所列定义。

4技术要求4.1 一般要求4.1.1用途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航务管理及对空广播通信。

4.1.2工作方式短波地空通信地面设备一律使用单边带抑制载波、模拟单信道无线电话工作方式。

4.1.3组成本标准中短波地空通信设备由短波单边带发信机、短波单边带收信机(或短波单边带收发信机)、遥控器及地空选择呼叫器组成。

4.1.4技术要求4.1.4.1 短波单边带发信机a)应为全固态电路,并采用频率合成技术;b)面板应有电源、工作频率、发信种类、射频输出功率、驻波比(或反射功率)等工作状态显示;c)应具有天线失谐、激励器失谐、机内温度异常、主要部件故障等告警功能;d)应有遥控器接口;e)在本地或遥控端应能与地空选呼器相连,以实现地对空选呼功能;f)应有600Ω平衡输出端或50Ω不平衡输出端;g)峰值包络功率一般不大于2kW,用于对空广播的发信机,其峰值包络功率不应大于6kW。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8月2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造商第三章经营单位第四章检验机构第五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第七章通告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国民用航空局
航空运输服务设备
旅客摆渡车
机坪旅客摆渡用团体客车,具有载客量大,上下方便的特点。
旅客登机梯
具有自行式和手推式两种形式,通常作业高度可在一定范围内调节,以适应不同机型。
残疾人登机车
运送各种行动不便的旅客并与飞机舱门对接以供旅客上下飞机。
旅客登机桥
连接飞机与航站楼之间的活动通道,供旅客从中通行,接口及桥身均可在一定范围内移动以实现与飞机的对接。
第二十一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十六条根据管制和飞行需要可配置甚高频通信系统电报自动处理系统气象航行情报信息终端多声道通信记录仪手机或车第十四条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消防设施mht70152007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mht70022006主要针对运输机场编制其所提指标对于通用机场而言过高在此建议按照附件十四的规定实行
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
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
飞机服务设备
航空地面电源
飞机供电用燃油发电机组(通常为柴油),根据服务机型的不同,有交流400Hz/115V和直流28.5V之分,可不受位置限制,提供飞机泊位现场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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