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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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绍政办发〔2013〕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扎实推进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物业行业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文明创建水平,根据《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绍兴市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成人员召集人:邹欢昂市政府张顺建市建设局成员:王玉宝市文明办黄奇凡市发改委何伟仕市公安局章天铝市民政局蔡文良市财政局徐金泉市环保局冯吉文市建设局徐勇市规划局朱旭界市城管执法局杨志敏市法制办金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冯海根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戴红军镜湖新区管委会赵健生市工商局章忠庆市质监局郎建绍兴电力局蔡建强市水务集团陈放市燃气集团林秀岗消防绍兴市支队丁忠平越城区政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冯吉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开展工作。
二、职责分工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研究部署市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市区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为:(一)市文明办:结合文明城市创建,与建设等部门对市区物业管理开展检查考核评比等。
(二)市发改委:适时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负责对物业服务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规收费进行查处。
(三)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严重阻塞交通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交通事故。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绍市府发[1996]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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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绍市府发(1996)第183号1996年12月16日)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已经绍兴市土地管理局等部门测算评估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现将绍兴市区土地基准地价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土地基准地价是指对各级土地的商业、住宅、工业等用地类型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本次公布的土地基准地价为市区及绍兴县鉴湖镇在市区规划区范围的工业、住宅、商业三类用地的级别基准价,其基准日为1995年6月30日。
二、为保持地价的现势性,要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
今后每隔两年由市土地管理局修正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估价委员会公布。
三、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今后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划拨土地补办手续)、转让、出租、抵押和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新建)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优二兴三”工程、兴办“三资”企业等涉及土地资产行为的,必须经绍兴市土地资产评估中心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局或土地估价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其结果才有效。
绍兴市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用地|级别|||||||||||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类型|名称|||||||||--|----|--------|--------|--------|--------|--------|--|--|||基准地价|2803|1955 |1256 |900 |700 |517 |310 ||商|----|--------|--------|--------|--------|--------|--|--|||区片|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C | A | B | C | A | A ||业||--|--|--|--|--|--|--|--|--|--|--|--|--|--|--|--|--|||基准地价|2994|2857|2574|2286|1833|1789|1526|1184|1128|931 |876 |863 |723 |666 |582 |517 |310 ||--|----|--------|--------|--------|--------|--------|--|--|||基准地价|757 |576 |428 |334 |246 |175 |||住|----|--------|--------|--------|--------|--------|--|--|||区片| A | B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A ||宅||--|--|--|--|--|--|--|--|--|--|--|--|--|--|--|--|--|||基准地价|797 |741 |697 |629 |583 |521 |432 |426 ||334 |||246 |||175 |||--|----|--------|--------|--------|--------|--------|--|--|||基准地价|401|337|309|231|153 ||||工|----|--------|--------|--------|--------|--------|--|--|||区片| A | B | C | A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B | C | A | A ||业||--|--|--|--|--|--|--|--|--|--|--|--|--|--|--|--|--|||基准地价|421 |407 |373 |355 |339 |323 |317 |301 ||231 |||153 |||||------------------------------------------------------------表中的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未包含拆迁、配套成本,其容积率为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全域未来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全域未来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绍政办发〔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全域未来社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全域未来社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区、县(市)2023—2026年未来社区建设计划表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8日绍兴市全域未来社区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市域未来社区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打造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和人民幸福美好家园,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域推进未来社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创,到2026年,建设未来社区300个以上,覆盖全市城镇社区数量88%以上;到2035年,基本实现未来社区全域覆盖,打造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绍兴范例。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未来社区三级联建。
以梯度创建、迭代升级形式,开展省、市、县三级未来社区建设。
省级未来社区:根据省风貌办要求开展未来社区建设,到2025年,省级未来社区覆盖率每年递增10%左右,其中新建类社区和重点片区内社区均需开展省级未来社区建设;市级未来社区:由市风貌办牵头制定实施办法,明确建设标准,所有街道均需开展市级未来社区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每年不少于1个,其中下辖社区10个及以上的街道每年不少于2个,由市风貌办负责验收、公布;县级未来社区:由市风貌办明确基本要求,各区、县(市)风貌办牵头制定建设及验收办法,以街道为建设主体,由各区、县(市)负责申报、验收、公布。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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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14日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推进生态市建设,改善人居环境。
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渣土仅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以及工程回填、造型等需要的土方。
建设工程包括房建、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越城区行政区域(含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范围内工程渣土的运载、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监督、资源利用”的管理机制,坚持“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越城区行政区域工程渣土处置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建管、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越城区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渣土办”),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市建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市政府令82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现发布《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绍兴市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绍兴市区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传承真实的历史信息,保存完整的街区风貌,提升街区环境品位,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越子城、鲁迅故里、书圣故里、八字桥、西小河、新河弄、石门槛等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做好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制定、审查、实施的具体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街区申报、评审的具体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历史街区内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有关环境保护、店外无照商贩及侵占人行道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历史街区保护办公室等相关保护机构负责做好历史街区的有关修缮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财政、建设、环保、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和越城区政府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历史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和管理历史街区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历史街区的一切行为。
第六条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应在《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总体框架内,按照各片区的详细规划,分块分步实施。
第七条历史街区内的房屋由保护机构统一负责进行修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2.08
•【字号】浙建[2014]2号
•【施行日期】2014.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建〔2014〕2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管(综合)执法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3〕26号)要求,我厅对2014年1月31日以前制定的21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94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8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现发布《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金如二○○六年一月六日绍兴市燃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促进燃气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供给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混合气等气体燃料。
本办法所称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存、充装、运输、输配(调压)、使用的各种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灶具、热水器、取暖器、烘烤器、空调器、燃气车用设备等器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质监、公安、消防、规划、安监、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越城区政府及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液化气贮配站、供应点的布局规划。
天然气高压输配管网及设施实行区域统一规划,并与浙江省天然气管网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安排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越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4、有关规划、计划、报告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2006-2020 年)》、《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 绍 兴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2008-2020 年 )》、《 绍 兴 市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越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年)》、越城区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越城区新一轮土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
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国家和省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2、指导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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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文本
号)、《关于浙江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
标》(浙政土审〔2009〕12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7 号)、《关 于印发浙江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
5
越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文本
生活发展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口、资源、
环境三者的协调发展,促进土地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
高,构建生态文明的宜居城乡环境。
5、强化逐级控制,保障规划实施。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严格控制指标,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上级规划对下级规划的指导和控制;创新规划机制,广
行政区划调整下的大绍兴规划建设
2 0 1 5年 1 月
绍
兴
文
理
学
院
学
报
V o 1 . 3 5 No . 1
J OURNAL 0F S HA0XI NG UN I VERS I T Y
J a n . 2 01 5
d o i : 1 0 . 1 6 1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2 9 3 x . s . 2 0 1 5 . 0 1 . 0 1 0
收 稿 日期 : 2 0 1 4—1 0—2 7 基金项 目: 2 0 1 4年 度浙 江 省 民政 政 策 理 论 研 究 规 划 课 题 , 项 目编 号 : Z M Z C 2 0 1 4 9 7 。
作者简介 : 王
臻( 1 9 8 0一) , 女, 浙江绍兴人 , 浙江工业大学党委宣传部讲师。
这里将 成 为 引领三 大组 团发 展 的新 中心 。绍 兴部 分行 政 区划 调 整 与 国务 院批 准 的城 市 总体 规 划相 一 致 , 适 应 大城 市建 设发 展需 要 , 为“ 一张 蓝 图干 到底 ” 提供 了保 障 。
( 二) 行政 区划 调整 是 城市 地域 结构 形态 优化 的需 要
此背 景下 , 如 何统 一 大绍兴 规划 布局 , 优 化功 能结 构 , 实施 资 源 共享 , 推 进 新 型城 镇 化 , 成 为 一个 值 得探 讨 的课 题 。
一
、
行 政 区划调 整 的必要 性
从城 市 规划 建设 的角 度来 看 , 绍兴 部分 行政 区划 调整 有 利 于统 一 规 划 与管 理 , 均 衡 开发 国土 资源 。 优
5 2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15•【字号】绍市府发[1995]79号•【施行日期】199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绍市府发[1995]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印发《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绍兴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绍兴市区范围内的供水企业、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市区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同时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用水单位应当进行合理用水分析,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对冷却、洗涤等用水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用水大户应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必须及时整改。
第六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按户计量收费,不得实行用水包费制。
第七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基建等临时用水,必须向市节水办申报临时用水指标,经批准后,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
第八条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加强各自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九条市节水办应加强对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帮助和指导其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对维护管理不善或设备陈旧造成浪费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治,采取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条市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型工艺、设备,其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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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绍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试行)) 目 录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 用地管理用地管理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开发强度 第四节 绿地 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管理建筑管理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高度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三节 建筑退让 第四章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 管线综合 第三节 竖向设计 第五章第五章 村庄建设村庄建设村庄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六章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城市景观与环境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节 街景 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节 建筑景观 第七章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 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附则 附录附录 附录一 相关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 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DB33/T1021-2005)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1.1 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用地管理用地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附表1)执行。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
用地范围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大类 中类 酒店式公寓 R R2 居住用地 公寓式酒店、独立设置的会所 C C2/C3 商业用地
大型户外游乐设施或以人造景观为主的旅游景点、高尔夫球场的用地 C C3 游乐用地
以批发或零售方式经营销售各类生活物资和生产物资的物流场所及其附设的仓库用地 C C2 商业用地
单独设置的物流仓库 W W1 仓储用地 物流办公服务 C C2 服务业用地 为高速公路配建的服务区、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用地 T T2 高速公路用地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土地使用原则上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其用途。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按照《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设用地 2.2.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不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影响。
(三)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 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
层 用地面积下限值 5102---32000 00 00 000 -- - 000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2.2.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
2.2.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比例配置;社区用房面积原则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比例配置,如有可能应优先考虑整个社区用房相对集中设置,允许单一小区内适当增减,但区域内社区用房总量不变。
(二)工业厂区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园区、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三)中小学校、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2.5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地下空间离建设用地界线的水平距离应满足第3.3.5项第(一)条的规定。
(五)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1、地下停车场(库) ① 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② 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2、地下商场(街) ① 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② 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③ 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3、人行地道 ① 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② 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4、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① 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严禁设置在道路红线内。 ② 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和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③ 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
第三节第三节 开发强度开发强度 2.3.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2.3.2 用地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进行地块前期研究,经批准后实施。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 注: 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
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
3、除工业建筑的容积率为区间值外,其他指标均为上限。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4、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历史保护区内地面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绍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7、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
第四节第四节 绿地绿地 2.4.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 项 目 类 别 绿 地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