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财产继承的案例
老年人再婚案例最新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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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老年人再婚案例
(1)女儿李莉是否能与李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 2 ) 女儿是否有权干涉李教授再婚? (3)李教授死亡后,哪些人对其遗产享有继 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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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案例
老年人再婚案例
案例介绍
某高校李教授年逾50岁时,其夫人不幸去世,其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后 与28岁的林某产生了爱慕之情,遭到女儿李莉的强烈反对,并威胁说,如 果他和林某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 系,李莉还对父亲的事百般阻挠,并 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2010年元旦,李教授和林某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 顿婚宴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2012年,林某生下一子,取名李辉。不幸 的是,2013年3月李教授突发车祸死亡。李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价值人民币60 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
(3)《李婚教授姻死法亡后》,第哪些三人十对其条遗子产享女有应继 当承尊权?重父母的婚 本案姻中,权李利教授,与不林薇得属干于事涉实父婚姻母,再关系婚不以成立及。婚后的生活。
以及李教授的在世父母作 为第一序列的继承人平等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
分摊。
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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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作者:戴海云 1_zcfg_05_sp_al_004_0
某高校李教授年逾50岁时,其夫人不幸去世,其一直与父母一起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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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由一起案例谈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保护

由一起案例谈老年人再婚的法律保护作者:樊长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摘要老年人再婚意愿普遍比较强烈,但大多数不顺利,主要是子女反对等主客观原因。
文章从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要完善立法,重视道德等非法律规范的作用,相关部门还要善于创新工作方法。
关键词黄昏恋继承道德作用作者简介:樊长远,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副教授、律师,主要从事法律课程的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035前不久,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报了一起案例:继母的居住权。
案情如下:家住徐州的七十多岁的欧阳老先生是位退休老干部,有三个已经成年并结婚的女儿,老伴儿去世后认识了五十多岁的单身曹女士并发展为“黄昏恋”,遭到三个女儿一致反对,为此家人之间相处的也很不愉快。
后欧阳老先生病故,遗嘱约定房产归二女儿所有,抚恤金归曹女士,同时,考虑到曹女士没有其他住房,遗嘱特别约定曹女士对欧阳老先生的房产有居住权。
而欧阳老先生的三个女儿却要将曹女士扫地出门,为此双方对簿公堂。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老年人再婚引起的法律纠纷,那么我国法律在保护老年人再婚的合法权利方面,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一、当前我国老年人再婚的大背景一方面,我国正快速进入老龄社会。
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包括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中国正快速步入老龄社会。
预计到2030 年,中国65 岁以上人口占我国人口总数的比例将超过日本,将成为世界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
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和谐社会中和谐家庭的基础,不但要“老有所养”,还要“老有所伴”、“老有所慰”。
随着老年人平均寿命的延长及总体上男女寿命的不一致性,老年人再婚是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社会各方面要对此充分关注并重视起来。
另一方面,因为老年人群体一般不再工作,又很少有其他娱乐,生活中的寂寞、空虚感比年轻人更强,更需要得到慰藉、互助,对再婚的愿望较强。
法律继承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太,1925年出生,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一座位于城市的房产内。
张老太共有三个子女,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2018年,张老太因病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及存款若干。
张老太去世后,三个子女对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
长子张大认为,母亲生前曾表示过房产由他继承,且其他子女均已独立生活,应将房产归他所有。
次子张二和女儿张三则认为,母亲生前并未明确表示过房产的继承问题,且房产系张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2. 如何确定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三、法律分析1. 关于张大是否能够根据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去世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关于张大主张的口头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承诺应当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张大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母亲生前的口头承诺,因此张大不能仅凭口头承诺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继承顺序和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首先由其子女继承。
由于张老太有三个子女,因此房产的继承顺序为: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
关于房产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根据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确定。
在本案中,由于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子女,且没有证据表明三人之间存在特殊情况,因此应按照等份原则分割房产。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均为张老太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张老太的遗产。
2. 房产由长子张大、次子张二、女儿张三三人共同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所有权。
法律典型案例法律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华(化名),男,6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明(化名),男,45岁,某市居民。
案由:法律继承纠纷原告张华是已故李老先生的儿子,被告李明是李老先生的女儿。
李老先生生前拥有房产一处,价值约200万元。
李老先生去世后,张华和李明对房产的继承权产生了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华和李明是否享有对李老先生房产的继承权;2. 张华和李明应如何分配继承的房产。
三、法院判决1. 关于继承权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李老先生生前未立遗嘱,其配偶已去世,无子女,但李老先生有直系血亲子女两人,即张华和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2. 关于房产的分配法院认为,张华和李明作为李老先生的直系血亲子女,在继承权上处于平等地位。
鉴于李老先生去世时,张华已成年,且独立生活,而李明尚未成年,需要抚养。
因此,法院考虑到实际情况,判决房产归李明所有,张华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四、案例评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该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处理法律继承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应当依法确定继承人身份。
(2)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在分配遗产时,法院会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如年龄、婚姻状况、抚养义务等,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协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确认协议内容。
(4)及时处理纠纷。
在继承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老年人法律维权案例

老年人法律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托老”也需明确约定73岁刘大爷日前将所住养老院诉至法院,原因是养老院对其人身伤害。
原来,刘大爷喜好喝酒,今年3月的一天,刘大爷酗酒归来,养老院嫌其扰乱环境,强行让其上床睡觉,结果导致手腕及背部软组织挫伤。
法官认为,养老院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发生意外,判决养老院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提醒:老年人或家属要与养老院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对养老院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要有明确约定,不能只达成口头协议。
这样,老年人出了意外或受到伤害,双方就有明确责任。
案例二:立遗嘱别侵害弱者权益郑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又于早年收养一男孩郭某。
今年1月,60岁的郭某车祸重伤立下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死亡。
今年3月,已86岁高龄的郑女士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法院认为,郭某生前所立遗嘱虽合法有效,但原告与郭某系养母子关系,依靠郭某赡养。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应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遗产再按遗嘱继承。
律师提醒: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案例三: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黄先生老伴去世后请同样丧偶的李女士做保姆,时间长了,二人相互感觉不错,但要结为夫妻又有顾虑。
年初,二人旅游时发生交通事故,黄先生死亡。
事故责任方赔偿12万元,黄先生儿子要求李女士返还收到的赔偿款。
而李女士却认为,作为非配偶身份的同居者,赔偿金应属于自己。
律师提醒:《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期间财产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李女士应返还赔偿款由黄先生儿女继承。
案例四: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不属共同财产十年前,45岁杨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和58岁老李再婚。
去年老李去世,留下住房。
老李的子女认为,该房是生母在世时和父亲一同购买,与杨女士无关。
杨女士则认为自己和老李是合法夫妻,至少应有一半房产,儿子作为老李的继子也有权分遗产。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

二婚遗产继承案例大全二婚是指一个人在经历过一次婚姻后,再次结婚的情况。
在二婚中,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的案例非常多样化。
以下是一些与二婚遗产继承相关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类似的问题。
1. 案例一:离婚后重新结婚的情况张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随后和王女士结婚。
张先生在与李女士的婚姻中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包括房产和投资资产。
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张先生的财产仍然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因此在与王女士的婚姻中,李女士并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李女士仍然可以通过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规定来获取一定的财产份额。
2. 案例二:夫妻共同购买的财产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经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命名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在后来的二婚中,李先生与另一位女士结婚了。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两人共同享有继承权。
因此,李先生的第二任妻子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3. 案例三:婚前财产的继承问题王先生在与李女士结婚前已经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投资资产。
婚后,他们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在与李女士结婚后,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将有权共同继承王先生所拥有的所有财产。
然而,如果王先生在他的遗嘱中明确注明这些财产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并指定其他继承人,则这些财产将不被李女士继承。
4. 案例四:同居伴侣的遗产继承曾先生和陈女士是一对非婚同居伴侣,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陈女士的名下。
曾先生在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同居伴侣在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享有遗产继承权。
因此,陈女士将享有对该房产的全部继承权。
5. 案例五:当事人有子女的情况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离异后再婚的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子女。
在双方的婚姻中,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将该房产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如果王先生先于张女士离世,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的子女将享有他的全部继承权,而张女士将不享有对该房产的继承权。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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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财产继承的案例
案例一:张爷爷和李奶奶
张爷爷和李奶奶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区的一次活动中,相处愉快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各自都有房产和存款,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协商,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分开继承。
张爷爷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而李奶奶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书,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二:王爷爷和赵奶奶
王爷爷和赵奶奶是离异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交活动中,相互吸引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有子女,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各自的子女。
王爷爷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赵奶奶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三:李奶奶和刘爷爷
李奶奶是一位寡妇,刘爷爷是一位丧偶的老年人,两人相识于养老院。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他们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没有子女,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
自己的财产继承给亲戚和慈善机构。
李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刘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以及一家慈善机构。
两人在婚前起草了遗嘱,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四:陈奶奶和杨爷爷
陈奶奶和杨爷爷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退休活动中,相处融洽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各自都有房产和存款,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平均分配。
陈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平均分给自己的子女和杨爷爷的子女,杨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平均分给自己的子女和陈奶奶的子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书,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五:刘奶奶和张爷爷
刘奶奶和张爷爷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区的一次活动中,相处融洽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没有子女,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亲戚和慈善机构。
刘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张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侄子侄女以及一家慈善机构。
两人在婚前起草了遗嘱,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六:杨奶奶和王爷爷
杨奶奶和王爷爷都是离异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交活动中,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有子女,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各自的子女。
杨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王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七:赵奶奶和陈爷爷
赵奶奶和陈爷爷都是丧偶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区的一次活动中,相处愉快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各自都有房产和存款,他们在婚前讨论了财产继承的问题。
根据双方的协商,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分开继承。
赵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而陈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书,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八:刘奶奶和张爷爷
刘奶奶和张爷爷都是离异的老年人,他们相识于社交活动中,相互吸引后决定再婚。
由于两人都有子女,他们在婚前就财产继承进行了协商。
根据双方的意愿,他们决定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各自的子女。
刘奶奶将自己的房产和存款继承给自己的儿女,张爷爷也将自己的财产继承给自己的儿女。
两人签订了婚前协议,明确了财产继承的安排。
案例九:李奶奶和刘爷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