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制度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学习重点: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一、清代立法思想“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
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
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
律后增加小注。
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
更加严密周详。
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
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
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
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
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清末民商律的修订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重点难点归纳】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
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
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
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2.清朝的法律形式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4.清朝的典权制度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
“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
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
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
【疑难分析】: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
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
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
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简述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清末时期,中国的诉讼审判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革。
这些变革涉及到各个方面,包括诉讼程序、审判机构、审判程序等等。
这篇文章将简要介绍清末诉讼审判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程序的变革清朝时期,诉讼程序比较复杂,且不太公正。
清朝初期,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是由地方官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由地方官员将案件上报给上级官员进行审判。
但是,这种制度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地方官员可能会贪污受贿,或者偏袒一方,从而导致案件无法公正审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朝政府开始推行“官司自办”制度,即由当事人自行起诉,不再由地方官员调解和审判。
这种制度在清朝中期逐渐得到普及,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不懂法律,或者不知道如何起诉,所以这种制度并不十分完善。
到了清朝末期,诉讼程序开始逐渐规范化。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诉讼条例》,明确了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了当事人起诉的方式、证据的收集和呈现、庭审的程序等等。
这个条例的出台,使得民事诉讼程序变得更加公正和规范。
二、审判机构的变革清朝时期,审判机构比较分散,由各级官员进行审判。
这种分散的审判机构容易导致审判标准不一,判决结果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政府开始逐步建立中央化的审判机构,如太监法院、大理寺等。
另外,清政府还开始引入外国法律,建立了洋务法院和巡捕房等机构,以适应与外国进行贸易的需要。
这些外国法律的引入,对清朝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促进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三、审判程序的变革清朝时期,审判程序比较简单,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证言,缺乏科学的证据收集和呈现方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政府开始引入科学的审判程序,如现场勘验、鉴定等。
此外,清政府还开始推行陪审制度,即由陪审员参与庭审和判决。
陪审制度的推行,使得审判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避免了官员的偏袒和贪污现象。
总的来说,清末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变革,涉及到诉讼程序、审判机构、审判程序等多个方面。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清末时期,中国面临外敌入侵和国内政局动荡的局面,社会秩序混乱,司法制度落后,迫切需要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治理国家。
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开始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以期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法治水平。
本文将介绍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的背景、影响和意义。
清末时期西方司法制度引进的背景如下。
19世纪下半叶,西方列强的侵略迫使中国政府意识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西方的司法制度在许多方面先进于中国传统的官僚体系,包括审判程序的公开透明、律师制度的建立以及法律权威的确立等。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开始学习并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试图借鉴西方的经验来弥补自身的不足,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对中国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促进了中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
通过引进西方的审判程序和法律制度,中国开始建立起一套更加科学、公正的司法程序,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效率。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中国开始学习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逐步建立了一套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填补了中国传统法律的漏洞,提升了社会的法治水平。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司法领域的现代化对整个社会的现代化起到了推动作用,提升了国家的治理水平,为中国的社会进步奠定了基础。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对中国的意义在于,它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引进西方司法制度填补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不足,提升了国家的治理能力和社会的法治水平。
它也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奠定了基础,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司法保障。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大进步,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大改革,它填补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不足,推动了中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促进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事件,清末引进的西方司法制度的历史意义不可低估。
清代的法律制度讲解

2、维护满人旗人的法律特权
• 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官缺制度
• 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
旗人案件由特定机关审理;在处刑上,旗人享 有“减等”、“换刑”的特权
• 保护旗地旗产,禁止旗民交产
3、重法抑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发展
1、阻挠沿海对外贸易
禁海令(寸板不得下海 );迁海令
《清律·兵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孙得禄 骆棕古 窦大礼 蒋大泗
共犯处罚原则的变化
清律承袭明律,规定了关于共犯的处理原 则。核心内容就是区分首犯,从犯关系, 一般首犯,以造意者为首;如果是家人共 犯的话,以尊长为首。
后修改为家人共犯盗杀伤罪,不分首从
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盛京地区,盛京将军及各部府尹会同审理满人诉 讼案件
外省地方,各省将军和副都统负责本省满人诉讼 案件,流刑以上须报刑部审定;
各府(直隶州)亦由理事同知或通判组成理事厅, 负责普通旗人的民事案件和笞杖刑案件。
(二)会审制度
• 九卿会审 凡全国性重大案件,
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 御史、通政司通政使九个重要官员会 同审理,将结果报请皇帝裁决。 “九 卿会审”是从明代“九卿圆审”发展 而来。
2、限制采矿业发展
启闭权
3、重征商税抑制民间商业
钞关
4、严行官营制度 禁榷
4、因地制宜的少数民族刑事政策
• 因族制宜,因俗立法 • 强调中央政府的管辖权
四、清代前期的司法制度
( 一) 司法机构
1、中央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京师地方司法机构 五城察院
2、地方司法体制
清末新政知识点总结

清末新政知识点总结清朝末年,国家内外形势愈发严峻,鸦片战争、太平天国运动等一系列事件使得中国的落后面临严峻的考验。
在这样的重要历史时刻,清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革,以求挽回国家的命运。
这一时期的改革被称为“清末新政”,其涉及面广,理念新颖,成效惊人。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这一时期的清末新政作出分析和总结。
一、新政的目标与意义清朝新政的最终目的依旧是为了保持清王朝的统治地位,维护国家的稳定,但其与以往的“帮助士大夫统治”的政策有所不同。
清朝新政的重点是推行普及教育,鼓励产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打破沉闷守旧的状况,加强国家实力,这样才能保证清王朝在国内外的统治地位不会动摇。
而其意义则是打破了封建势力,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使国民逐渐受到更多的启蒙,进而意识到个人权利的可贵。
二、科举制度改革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千古一帝”之称的明太祖朱元璋实行科举制度已有600多年历史。
科举制度改革是新政最为重要、影响力最大的一项举措。
新政府将选贤任能的思想推广到了全国,取消了大量唯族裔、唯贡生的政策,在科举考试中减少诗词作文篇幅,增加了针对国情的科目。
通过这一改革,不仅仅破除了旧有的士族制度,也让农民、商人等普通人有了更多机会参加科举考试,实现社会阶层的流动。
三、法律制度改革清政府在法律制度改革方面也做出了一系列努力,实施了《大清律》、《大清章程》、《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基本的法律制度。
其中,《大清律》是新政中的代表作,其继承了康熙、乾隆时期的传统,但也增添了新的刑律。
这些法律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清政府开始在法律上承认新制度的合法性,而不再局限于封建制度的思想。
这种法律制度改革和现代法制建设是类似的,标志着中国社会关注了司法平等,为日后民主法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四、精神文明建设清朝新政还在文化上大力推进,为时代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其中一项重大措施是推广国粹文化,提高国民文化修养。
新政府在国粹文化中大量采用古典文化,强调封建原本扭曲的文化脉络,更增强了传统文化的延续性,又能为时代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