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民商事立法一览
中国法制史精致表格

6.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清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1.《大清律例》
2.《大清会典》
1.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也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2.“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为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为最高案件复核机关、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
4.《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是行政法典
1.中央司法机关:刑部(有案件复核机关变为审判机关)、大理寺(由审判机关变为复核机关,即司法行政机关)、都察院(由御史台更名而来,为最高监察机关)
2.“三司会审”:由“三司推事”发展而来
3.各乡设立“申明亭”
4.会审制度的发展:九卿会审、会官审录、朝审、大审
2.《晋律》在刑文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定准五服以治罪原则
3.《北魏律》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的著名法典
4.《北齐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第一次确定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12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
1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成为最高司法机关
2设立军事审判机构
3西晋设立登闻鼓直诉制度
南京临时政府
“尽扫专制之毒瘤,确立共和,普利民生”;“天赋人权,胥属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共和制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是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南京国民政府
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及蒋个人独裁;强调国家本位
1.《训政纲领》;
法制史6表

3《北魏律》: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充实了总则;精练分则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刑罚
1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发展为刺配,刺是刺字;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
3凌迟。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5《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商鞅变法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诉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法制史民商立法归纳图

1.夏朝中国法律产生:①国家机器建立②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形成了法律制度③按地域划分统治④帝王出现2.中国法律起源特点:①浓厚的宗法血缘色彩②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③法律和道德相互结合④刑事发达,民事落后3.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①首先用德教治理国家②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③具体要求上实施礼治,刑罚原则宽缓4.礼与刑的关系:①礼的概念,中国古代长期存在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基本含义就是“有别”,体现出了阶级性、等级性。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②礼的基本原则是:a“亲亲”-维护宗族关系,核心是孝;b“尊尊”-维护皇权关系,核心是忠。
具体形式为5个方面③礼源于夏,周时空前发展。
周礼:以习惯为基础,将行为规范、礼仪汇编成严谨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具备法的性质④礼刑关系:a相互对应,礼之所去刑之所取b、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5.宗法制度:①周天子,诸侯,大夫,士②a、嫡长子继承制b、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c、诸侯,大夫,士服从周天子③家族组织和国家制度合二为一6.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和意义①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的否定②冲击奴隶主特权,为封建制度建立提供了条件③标志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④为后代法律发展累积了经验7.山羊变法:①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②连坐法③分户令④变法意义:上题答案+秦迅速发展8.汉代刑罚儒家化:①汉武要有为而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继承西周礼制,影响此后历代②上请原则③恤刑原则(老幼妇女)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匿尊无罪,尊匿卑一般无罪)⑤春秋决狱:论心定罪,主观动机是否复合儒家忠孝精神⑥秋冬行刑9.三国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及特权制度的发展:①准五服以制罪,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②官当③八议10.法律儒家化:德主刑辅、春秋决狱、三纲法律化、汉代刑罚适用原则儒家化(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11.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①礼法合一,唐律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加强了法的威慑力量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③用刑持平④语言精练,立法技术高⑤唐律对中国后代和对东亚国家影响12.唐律的行政立法:①唐代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中国法制史

法硕指导之法制史系统表一法制史系统表: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硕指导之法制史系统表二法硕指导之法制史系统表三法硕指导之法制史系统表四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一1、明清时期主持全国审判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刑部(唐宋为大理寺)2、北齐时期设置了大理寺(√)3、南京国民政府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清末为四级三审制)4、“管制”是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5、专门创立《盗贼重法》是在宋神宗时期6、廷行事是秦代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可作为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7、唐代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准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式8、《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主义的专门刑法典9、汉朝的“鞠狱”是指审讯案件10、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典章》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二1、汉中期学了限制诸候对封建国民反的过分役使,专门制定有事国人过律2、清朝的“三法司”是指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而非“御史台”)3、(1)外国在华领书裁判权确定于《中共五口通商章程及规则》及《虎门条约》;(2)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又确立了观审制,干预中国司法审判制度,即使外国为被告4、(1)汉皇帝下诏,自今后可“亲亲得相首匿”;(2)汉武帝确立“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3)汉文帝废除残人肢体的肉刑之开始5、厂卫干预司法始于明宪章6、北洋政府审判机关分四级,中央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7、《宋刑统》在内容上治袭《唐律疏议》,(考试大)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8、明有权判处徒刑以下条件的地方司法机构是提刑按察司9、钱庄和票号已经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的是清朝10、《明大诰》朱元璋、洪武年间颁布,明初最为普及的法规,共有四篇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三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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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本性。
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15日,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名条按性质分30门,对属于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法(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妨害国交罪)。
天坛宪草
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
袁记约法
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与<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是军阀专制全面确定的标志。
中华民国宪法
1923年,北洋政府,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特点:企图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平均大小各派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西周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
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亲亲
要求在家庭的范围内,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 ,以疏压亲。
尊尊
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应当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应恪守名分。
五礼
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礼与刑的关系
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买卖契约
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
1904年1月,<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第一部商律。
大清民律草案
1911年8月,<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中国法制史一览表格朝代

西周 1、 明德慎罚、 敬天保民、以 德配天2、 “亲亲”:在 家族围,人人 皆亲其亲,长 其长,做到父 慈子孝、兄友 弟恭、夫义妇 听,每个人都 应按照自己的 身份行事,不 能以下凌上、 以疏压亲。
而 且'‘亲亲父为 首S 全体亲族 人员应以父家 长为中心。
“尊尊”:在社会围,君臣、 上下、贵贱应 该恪守本分, 所有臣民皆应 以君主为中 心,即所谓“尊 尊君为首53「'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十” K 《吕刑》:•又称《甫刑》•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德教为本,用刑适中:“明于刑之中汀 •惩罚与罪行相符:“其罪惟均,其审克 之"“上下比罪獰•结合具体案件灵活处断「,刑罚世轻世 重"“轻重诸罚有权"•案情不能确定时从轻不从重:“五刑之 疑有赦”•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收赎办法,赎刑由 此开始制度化2、《九刑》:•九篇刑书;•九种刑罚:墨、副、非叽宫、大辟+ 鞭、扑、流、赎•“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期法律总称 礼与刑: 互为表里, 相辅相成。
礼是要求 人们自觉 遵守的积 极规,侧重 于预防;刑 是对犯罪 行为的制 裁,侧重于 事后惩罚。
礼强调道 德教化,刑 则着重惩 罚镇压,道 德教化不 成,对于严 重违礼的 行为要使 用刑罚镇 压。
春秋 成文法的公布 国:铸刑书于鼎、子产、中国历史上第 —次正式公布成文法;邓析“竹刑J晋国:铸刑鼎、鞅&荀寅; 反对:叔向、孔子。
公布成文 法的意义 P332汉1、轻徭薄赋、约法省刑2、约法二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悉除去法3、德主刑辅K律:基本法律形式令: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or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
效力高于律。
科:从r果"发展而来。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规,也称“事条S “科条S比:决事比。
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历代法制状况对照表

红色高亮:首次出现、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蓝色高亮:重要名词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三刺:询问大臣、百官、百姓意见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吕刑(甫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认为肉刑为苗民首创其次,阐述了以五刑和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和刑罚适用原则,强调应刑罚适中。
最后再礼与刑的关系:在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从积极层面上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地位上,出礼入刑,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刑是礼的保障;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法经: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了春秋战国的立旨,重刑主义,开创了以言论、思想治罪的先河。
编纂体例和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法经共六篇,分为三部分:正律、杂律、减律。
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杂法,主要内容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认为肉刑为苗民首创,他们滥用刑罚,终得“遏绝苗民,无世在下”的恶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应刑罚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要求。
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汲取了春秋战国的立法活动和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了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
以惩戒盗贼为宗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法捕法,杂律杂法,减律具法。
报,表明应该德刑并用。
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立法成就。
以惩戒盗贼为宗。
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 立法概况一览

华民国宪法 1947.1.1(主要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内容:1、确立国民党一
特点:1、表面民主实际独裁。 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3、 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和自由。4、利用
充分罗列人民权利。4、以平 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律、令、
魏国魏明帝)、蜀科、
典。
格(刑事法
沿袭汉朝思想。三国:治
泰始律(又名晋律、张杜律, 泰始律新增《法例》,准五服以治罪,张杜注解,
三国两
律,北魏最
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
晋武帝)、
封建五刑初步形成。是此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
晋南北
早)、
之政,以刑为先。南北朝
北魏律(北魏孝文帝)、北齐 的成文法典。
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重
宋初的敕、令、格、式
《庆元条法事类》之名颁行天下。
视民事法律关系的变通及
经济立法。
大元通制:元英宗,2000 条,分诏制、条格、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以
扎撒为中心的法思想---元
汉文化影响)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断例、别类四部分,篇目仿唐宋九律,分为名例、 大扎撒(一直是核心)、条画
宗修改永徽)、唐六典(唐玄 6 部分,30 卷。第一部系统行政法典。
宗修改)、 刑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
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将唐
律分为 121 门)
强化中央集权(重刑事行 律、令、格、 宋刑统 12 篇,502 条,内容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刊版发行的封建法
政立法,强干弱枝)、义利 式、编敕 chi 上继承的唐律疏议,体例上 典。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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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代
民商事立法
民事主体婚姻、继承契约民事法典
西周婚姻:
1、一夫一妻制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媒妁shuo之言
4、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
期、亲迎)
5、七去三不去
继承:
嫡长子继承: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
不以长。
1、质剂(买卖)
2、傅别(借贷)
唐
民事行为能力无明确概
念和统一的年龄规定,答婚姻:
1、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得到了法律的确
契约出现买卖、租赁、雇佣、
借贷、寄托、承揽等各种形式
所有权
唐朝推行均田制,法
1
题与法律所确认的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法定年龄相当。
唐高祖:凡男女始生于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有一为丁,六十为老。
后又改为二十二、三为丁,五十八岁为老。
认和强化。
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
只要尚未结婚,也须服从尊长的安排。
如
违反尊长意志,杖一百。
2、婚书、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同姓
不婚,非同姓但又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
为婚。
违者以奸论。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
为婚。
继承:
1、总祧继承:嫡长子继承方式。
违者徒
一年。
无子孙同宗子辈收养子。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兄弟中先亡
者,其子继父分,代位继承。
生前立有遗
嘱者,则遗嘱优先。
女子出嫁不享有本家
继承权,在室女可分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
的契约。
但律文中少有关于契
约的规定。
契约关系主要依靠
民间调整。
一、买卖契约,唐律规定,土
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审牒,
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凡
田宅奴婢及大牲畜的买卖,须
签订契约,并经官府部门公
验。
二、借贷契约,借:使用借贷,
贷:消费借贷。
(出举、负债)
无论公私借贷都要有质押。
立
法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
律严格保护根据均田
制而取得的土地所有
权,严禁占田过限,
严格控制口分田的买
卖,对于侵占公私田
等侵犯土地所有权的
行为,法律给予严惩。
对其他动产所有权的
保护,法律也规定的
详细,对于遗失物、
宿藏物、山林矿山的
所有权归属也有明确
规定。
2
半之财。
宋增加了户绝资产、死商钱物等内容。
财产:兄弟均分制,在室女享有男子继承
财产权的一半。
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
有同样的继承权。
绝户立继承人:1、凡夫亡而妻在,立继
从妻,称立继。
2、凡夫妻俱亡,立继从
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
享有继承权。
但在室女享有3/4的继承权,
命继子享有1/4.出嫁女享有1/3,命继子享
有1/3,剩下1/3归国家所有。
宋朝对买卖契约,尤其是不动
产买卖契约有详细规定。
法律
往往对典当和买卖连同做出
规定,合称:典卖。
典当:活
卖,买卖:绝卖、永卖、断卖。
不动产契约成立要件:
1、先问亲邻。
2、输钱印契。
不动产买卖必
须缴纳契税(输钱),并由官
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
未输钱
印契的叫白契,反之叫红契。
3、过割赋税。
买卖时赋税义
务同转移。
4、原主离业。
3
典卖契约: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
典卖行为需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副本书面契约形式。
条件同上。
元婚姻方面允许依照民族风俗和习惯行事。
汉族禁止有妻更娶,蒙古扎撒允许一夫多
妻、父兄弟婚。
婚姻要件:必须订立婚书,写明议定的聘
财数额,招赘女婿,需写明养老或出舍的
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签字画押,
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可有效。
元还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信实妇人才
能充任。
并登记在册。
到明清时婚书也不
是必备条件。
继承:
烧埋银
对犯罪人处刑的同
时,并科对被害人予
以赔偿财产的制度。
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
人或者伤人致死的犯
罪。
对于各种杀人罪,
向犯罪家属征烧埋银
白银50两给苦主。
烧
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
赔偿性质,蒙古人常
4
元朝规定,蒙古习惯法由幼子继承父业,
接受汉法影响后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实际
份额仍不相同,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
有继承权。
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丧失原
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嫁妆及其他继承来的
财产。
夫家财产更是不得带走。
明清受此
影响。
用于逃避刑事追究。
明婚姻、继承
家长权力进一步扩大,包括教令权和主婚权。
增添内容:
1、男女婚姻,各有其时。
适龄者方可结婚。
2、双方家长的意愿是婚姻订立的首要前提。
3、要求双方事先把特殊情况说明,再订立婚书。
4、义绝新解释(侧重婚姻关系本身状况):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
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本身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无妻,欺妄更娶妻,
5
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姊妹嫁人之类。
继承:
嫡长子继承和财产诸子均分制,户绝财产由亲女继承,无女者入官。
奸生子继承地位上升,是明朝的发展。
奸生子继承是亲子的一半,与继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继承全部。
清民事主体变化:
1、废除匠籍制度,以雇
募工匠代之。
手工业工人
的人身权利得到一定保
障。
2、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
善。
人身隶属关系获得解
放(乾隆后)。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雍正)。
继承:
身份继承:嫡长子、嫡长孙、嫡次子、嫡
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
违反法定顺序,杖八十。
绝户之家,过继
标准:同父同宗、次及大功、小功、缌麻、
都没有,选远房及同姓为嗣。
法律禁止养异性义子,杖八十。
八旗无嗣
可过继异性亲属,但须双方生父、族长及
该管参佐领出甘结,送户部备案。
须昭穆
相当,不得尊卑失序。
(独子兼祧,两房
需为同父兄弟,而且双方同意,有全族的
契约: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
别。
1、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
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6
书面见证。
)
清末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事立法的三个阶段
南京国民政府民商合一为原则
中华民国民法
商事立法:单行本,银行法、交易所法、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
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
法
抗日民主政权劳动立法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劳
动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抗日民主政权婚姻立法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婚姻立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