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

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湖南省自2015年起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提高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新标准的出台对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湖南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一、征地补偿范围。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评估,保证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则是为了帮助农民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保障其基本生活。
生活补助费则是根据农民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合理补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将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和地理位置进行细化。
对于耕地、宅基地等主要用途的土地,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和农民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对于林地、草地等特殊用途的土地,也将根据其特殊性进行合理补偿。
在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得到公平的补偿。
三、征地补偿程序。
新标准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具体程序,包括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补偿款的支付、过渡期安置等环节。
在征地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将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补偿款的支付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农民及时收到应得的补偿款。
过渡期安置将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保障其生活不受影响。
四、征地补偿监督。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新标准规定了征地补偿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
农民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征地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征地补偿效果。
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将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通过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村土地关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长沙市跳马镇征收方案

长沙市跳马镇征收方案1. 背景介绍长沙市跳马镇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南部,是该地区的一个重要行政区域。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跳马镇的土地利用需求也逐渐增大。
为了满足城市规划的需要,开展征收计划成为必要之举。
2. 征收目的跳马镇征收方案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城市建设与发展。
通过合理征收,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城市发展提供支持。
3. 征收范围跳马镇征收范围涉及镇内部分区域,具体包括A区、B区、C区、D区等。
这些区域的土地将被征收并用于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4. 征收对象跳马镇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在征收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对涉及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公平公正的征收过程。
5. 征收程序(1) 征收前期调查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调查评估,明确征收范围和征收量。
(2) 征收方案制定:编制征收方案,确定征收的具体步骤、程序和标准,并报镇政府批准。
(3) 信息公示:公开征收方案,向征收对象和社会公众公示征收的范围、标准和程序,接受相关意见的反馈。
(4) 协商谈判:与征收对象进行协商谈判,商定征收的补偿方式、标准和期限。
(5) 补偿支付:按照协商谈判结果,及时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给征收对象。
(6) 产权交接:完成补偿支付后,履行土地交接手续,将征收的土地产权转移给征收方。
(7) 监督检查:建立征收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征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6. 征收补偿跳马镇征收方案将对被征收对象进行合理补偿,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征收补偿标准,并及时支付给征收对象。
同时,征收方案还将充分考虑被征收对象的特殊需求,提供必要的安置帮扶。
7. 法律依据跳马镇征收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8. 后续规划和发展征收完成后,跳马镇将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功能,推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和发展。
关于请求解决秀峰街道鹅羊山村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报告(谭振修改稿)

关于请求将秀峰街道鹅羊山村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报告开福区人民政府:秀峰街道鹅羊山村103号令政策腾地户(腾地户指土地被征收但房屋未征收的农户)以该村老屋村民组群众为代表多次向村、街道、征地办等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按照长政发【2008】30号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30号文)的要求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鹅羊山村土地面积4100亩,其中耕地面积1271亩,农业人口1769人。
自该村进行土地开发以来, 60号令(含60号令实施前的5号令、21号文等政策)政策征收土地1804亩,其中耕地面积672亩,拆迁人口754人;103号令政策征收土地1163亩,其中耕地面积433亩,拆迁人口270人。
该村现余土地1133亩,其中耕地166亩,余有745人未拆迁,其人均剩余土地面积1.52亩,人均剩余耕地面积0.22亩。
目前按照103号令政策拆迁后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拆迁户是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腾地户并未将其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按照30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迁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4亩)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鹅羊山村大部分土地已征收,耕地更是所剩无几,无法进行有效的农业生产。
腾地户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后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随着群众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政策水平的不断提高,腾地户要求纳入货币安置的呼声日渐高涨。
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本源,将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后,腾地户按照政策将转变户口性质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失城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业培训等诸多待遇,这为他们失地后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考虑到该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22亩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该村目前基本已不具备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条件,如果只是单纯以启动的项目为依托来解决部分腾地户的问题,恐怕难以在整体上处理好当前的问题。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2【实施日期】2008.04.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6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八年三月十二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
二、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所附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调整的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类别住宅金额1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多级造型顶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420元/平方米2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②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320元/平方米3①墙: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②地: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典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长沙市跳马镇征收方案

长沙市跳马镇征收方案目录:一、背景简介二、征收目的和原因三、征收范围和对象四、征收过程五、征收补偿方案六、征收后续管理七、征收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八、总结一、背景简介长沙市跳马镇位于长沙市中心地带,拥有广阔的土地资源和人口基础。
为了推动镇区的现代化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跳马镇政府决定进行土地征收。
二、征收目的和原因跳马镇征收方案的目的是为了优化土地使用结构,推进城市发展和建设。
通过征收土地,跳马镇将能够统一规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征收的原因主要包括:1. 城市发展需求:跳马镇的经济迅速发展,土地需求量不断增加,为支持城市建设,征收土地成为必要的手段。
2. 基础设施建设:跳马镇需要建设交通、水利、工业等基础设施,征收土地能够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3. 增加公共服务设施:跳马镇需要建设学校、医院、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征收土地能够满足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
三、征收范围和对象跳马镇征收方案涉及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镇区内的闲置土地、农田和旧村庄。
征收对象主要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农户。
四、征收过程1. 项目规划:跳马镇政府根据发展需求进行项目规划,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2. 征收公告:镇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原因、征收补偿标准等,并要求征收对象提供相关权属证明和资料。
3. 征收协商:跳马镇政府与征收对象进行协商,确定征收范围和补偿方案。
4. 征收实施:在征收协议达成后,跳马镇政府根据协议进行土地征收,并向征收对象支付补偿款。
5. 监督管理:镇政府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后的土地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
五、征收补偿方案1. 经济补偿:征收对象将按照政府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2. 房屋安置:对于被征收房屋,征收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申请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3. 就业安置:对于因土地征收失去生计的农户,镇政府将提供就业机会或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浏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浏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浏政发〔2019〕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7日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征地方案;(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一)发布预征地公告;(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六)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但应当由长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七)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八)依法责令限期拆迁腾地;(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1998年12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包括:拆迁范围和拆迁房屋情况、拆迁方式和实施拆迁业务人员,实施拆迁的步骤和期限,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资金和房屋的落实情况。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异地安置的房屋所交验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是正本,购买的安置房屋还应交验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第四条置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长沙市实行拆迁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监控使用的暂行规定》(长政发[1997]35号)执行。
第五条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根据拆迁工作量一般应在6个月以内,最长为12个月。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的,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以及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不受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限制。
第六条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的危险房屋,不按规定先予拆除的,发生安全事故由拆迁人负责。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

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附件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2年修订)单位:元/亩市县市区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I区II区Ⅲ区旱地、园地林地长沙市市区长沙县宁乡县望城区浏阳市株洲市市区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湘潭市市区湘乡市湘潭县韶⼭市衡阳市市区常宁市衡南县⽾阳市南岳区祁东县衡东县衡⼭县衡阳县市邵阳市市区邵东县新邵县隆回县洞⼝县武冈市绥宁县城步县新宁县邵阳县市州县市区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I区II区Ⅲ区旱地、园地林地岳阳岳阳区云溪区君⼭区临湘市泪罗市屈原区湘阴县华容县平江县岳阳县常德武陵区⿍城区安乡县汉寿县澧县临澧县桃源县⽯门县津市资阳区赫⼭益阳赫⼭区沅江市安化县桃江县南县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桑植县郴州市区桂阳县永兴县宜章县安仁县嘉⽲县资兴市汝城县市县市区补偿标准地类修正系数I区II区Ⅲ区旱地、园地林地郴州市临武县桂东县永州市冷⽔滩区零陵区祁阳县东安县双牌县道县宁远县新⽥县江永县江华县蓝⼭县怀化市市区洪江市溆浦县⾠溪县沅陵县芷江县靖州县⿇阳县会同县洪江区新晃县新晃县中⽅县通道县娄底市市区冷⽔江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湘西⾃治吉⾸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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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 '. 第八条 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 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 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四、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五、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六、长沙市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补偿费等其它补偿标准。. '. 附件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人平耕地面积(亩/人) <0.34 ≥0.34- <0.47 ≥0.47- <0.69 ≥0.69- <1.17 ≥1.17 备注 土地种
类 类别
补偿倍数
平均年(倍) 产值(元/亩) 10 9 8 7 6
水 田
一 1900 19000 17100 15200 13300 11400 灌溉水田,有沟、渠、坝等
二 1520 15200 13680 12160 10640 9120 望天田、冷浸田、冲尾田 三 1140 11400 10260 9120 7980 6840 甩亩
专业菜地
一 5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砖、砼沟、渠、池
二 4000 40000 36000 32000 28000 2400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三 3000 30000 27000 24000 21000 18000 土沟、渠、池
专业鱼池
一 3370 33700 30330 26920 23590 20220 砖、砼、石沟、渠、护坡及充氧设备
二 2620 26200 23580 20960 18340 15720 只具备上述部分条件 三 1870 18700 16830 14960 13090 11220 土沟、渠、无护坡
旱 地 一 1330 13300 11970 10640 9310 7980 旱地类别,视土质、平坦、日照、水利灌溉条件等情况确定 二 1140 11400 10260 9120 7980 6840
三 950 9500 8550 7600 6650 5700 注: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 '. 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土地种类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果园、茶园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
其他经济林地
一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70%补偿 种植规则、平整成片、水利自然条件好
二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种植规则、成箱成片、水利自然条件较好 三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种植规则、成箱成片、水利自然条件一般
用材林地 一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补偿 人造用材林地 二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40%补偿 非人造乔木林地 三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30%补偿 灌木林地 荒山、荒地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水塘、渠、坝等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补偿 水塘有成鱼的,其成鱼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
水库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补偿 水塘有成鱼的,其成鱼按邻近水田年产值标准的30%补偿 道路 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补偿 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 '. 单位:元/亩 人平耕地面积(亩/人) <0.34 ≥0.34- <0.38 ≥0.38- <0.42 ≥0.42- <0.47 ≥0.47- <0.53 ≥0.53- <0.60 ≥0.60- <0.69 ≥0.69- <0.81 ≥0.81- <0.96 ≥0.96- <1.17 ≥1.17- <1.5 ≥1.5
土地种类 类别 补偿倍数 平均年(倍)
产值(元/亩) 15 14 13 12 11 10 9 8 7 6 5 4
水 田
一 1900 28500 26600 24700 22800 20900 19000 17100 15200 13300 11400 9500 7600
二 1520 22800 21280 19760 18240 16720 15200 13680 12160 10640 9120 7600 6080 三 1140 17100 15960 14820 13680 12540 11400 10260 9120 7980 6840 5700 4560
专业菜地
一 5000 75000 70000 65000 60000 55000 50000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二 4000 60000 56000 52000 48000 44000 40000 36000 32000 28000 24000 2000 16000 三 3000 45000 42000 39000 36000 33000 30000 27000 24000 21000 18000 15000 12000
专业鱼池
一 3370 50550 47180 43810 40440 37070 33700 30330 26920 23590 20220 16850 13480
二 2620 39300 36680 34060 31440 28820 26200 23580 20960 18340 15720 13100 10480 三 1870 28050 26180 24310 22440 20570 18700 16830 14960 13090 11220 9350 7480
旱 地
一 1330 19950 18620 17290 15960 14630 13300 11970 10640 9310 7980 6650 5320
二 1140 17100 15960 14820 13680 12540 11400 10260 9120 7980 6840 5700 4560 三 950 14250 13300 12350 11400 10450 9500 8550 7600 6650 5700 4750 3800 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