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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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6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征地补偿程序第六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长政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5〕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15日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7•【字号】•【施行日期】1991.12.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1991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补偿、安置适应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县(市)范围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但需要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单位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应协调配合,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

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青苗补偿标准:水田,一类补偿2600元/亩,二类2210元/亩;专业菜地,一类6500元/亩,二类5460元/亩;专业鱼池,一类4420元/亩,二类3770元/亩;旱土,一类1820元/亩;水塘水库,一类2600元/亩。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过实行土地公有制,但是各民事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此时,若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将此使用权征收的。

各地的征收补偿条款不同,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

▲长沙市岳麓区征地补偿标准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遗留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

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改造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的标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长沙市制定了相应的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

首先,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包括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两部分。

经济补偿主要包
括被征收单位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补偿,其他补偿则包括被征收单位的搬迁补助、生活困难补助、就业安置等。

其次,在征收补偿标准中,长沙市根据被征收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制定
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房屋征收,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产权性质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对于土地征收,按照土地的用途、土地性质、土地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此外,针对不同的被征收单位,长沙市还制定了不同的其他补偿标准,以满足被征收单位的实际需求。

另外,长沙市在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注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
保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长沙市征收部门会与被征收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征收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长沙市也建立了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透明。

总的来说,长沙市征收补偿标准是长沙市政府为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保障
被征收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长沙市将继续完善征收补偿标准,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发展。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街道办事处(场)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七条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依据、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自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

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房屋改建扩建、抵押、租赁、买卖等有关手续。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正文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21修改)(2011年12月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公布2021年11月1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城市人居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区、县(市)可以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接受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信访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国家的发展、城市的建设,在现实⽣活中涉及到很多的⼟地问题,关于这些⼟地问题,⼤家并不是很了解,⽽且各个地区相关的规定有所差异。

那么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是怎样?以下内容由店铺在线⼩编为您整理,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惑。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规定:第⼀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民政府令第103号)、《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望政办发[2014]30号)等⽂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补偿安置的⾏为。

第三条区⼈民政府成⽴区征地补偿安置⼯作领导⼩组:区长任组长,分管征地补偿安置⼯作的区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审计、公安、财政、国⼟资源、住房保障、⼈社、规划、农林等⼯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社局、区国⼟资源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规划分局、区城管局、区征地办、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区农林局、区畜牧兽医⽔产局、街镇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组办公室设区征地办,区征地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区直相关部门、街镇应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和本细则具体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作,区⼈民政府对⼯作完成情况实⾏⽬标管理考核。

第五条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在⼟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案报批前,区国⼟资源局应在拟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

第六条征地⽅案经依法批准后,区征地办拟定征收⼟地⽅案公告,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街镇、村(社区)、组发布,并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安置⼯作。

区国⼟资源局书⾯通知相关部门在征收⼟地⽅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征地红线范围内户⼝迁⼊、分户、⼯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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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0/03/16【颁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2000年3月10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

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

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

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
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

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

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
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

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四、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五、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
六、长沙市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补偿费等其它补偿标准。

附件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可编辑修改-
注:备注栏中注明的生产设施不另行补偿。

长沙市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
-可编辑修改-
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
单位:元/亩
-可编辑修改-
长沙市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二)
-可编辑修改-
-可编辑修改-
附件三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一)
单位:元/m2
-可编辑修改-
长沙市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m2
注:1、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重建的,按本表补偿单价的10%和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重建房屋的超深基础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掌握使用。

2、已进入本标准内的装修和设施不另行补偿。

附件四
长沙市征用土地范围需要保留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m2
附件五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一)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二)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三)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四)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五)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六)
长沙市征用土地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七)
附件六长沙市征用土地建设用地补偿费等其它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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