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轻标第5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轻标第5条);
骨膜下血肿(比照轻标第2条)。
3.重伤
头皮撕脱伤X围达头皮面积25%并伴有失血性休克(重标第38条);
头皮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X围达头皮面积25%(重标第38条)。
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机能或者机能严重障碍。
其他对于人身安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安康的损伤。
(五)鉴定原那么和依据
鉴定原那么: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公正。
鉴定依据:
1.轻微伤
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4.关于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伤病因果关系的判定
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需要对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可以通过了解案情,询问损伤〔疾病〕史,体检诊断,功能诊断,影像诊断,心理检测,对其病理过程连续性和时间间隔规律性全面分析,判定伤病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时可参照?标准?有关条文进展程度评定;判定伤病“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根本相等,单独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鉴定时,参照?标准?有关条文降低一个级别进展损伤程度评定;判定伤病间接因果关系,鉴定时参照?标准?有关条文说明因果关系。
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XX无条文规定的损伤,如弥漫性轴索损伤,如何适用?标准?。〔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是重伤的下限,上限为重伤害致死,是一个广阔的重伤区域〔或X围〕。例如“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癫痫、偏瘫、失语等〞是重伤下限,其上限与重伤害致死相衔接,在这一重伤区域〔X围〕内的弥漫性轴索损伤,应是重伤。、(2)?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一章总那么是本标准的纲,其中第2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疾、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安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重伤的概念(定义),又第7章第37条提及“其他对于人身安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安康的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虽未列入的损伤,例如前述弥漫性轴索损伤在损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应是重伤。
正中神经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正中神经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正中神经是由脑干的神经核引出,然后穿越颅后窝,供应面部的感觉和运动功能。
正中神经损伤可能导致面部、眼睛、嘴唇、舌头和下颌的肌肉无法正常运动,以及感觉异常。
在法医学鉴定中,对于正中神经损伤的鉴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病史调查:调查被鉴定人是否经历过与神经损伤相关的外部暴力、外伤、手术等情况。
了解损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
2. 临床检查:通过观察面部表情、面部肌肉的活动、口角抽搐等现象,可以初步判断是否存在正中神经损伤。
医生可能还会进行一系列神经功能检查,如感觉测试、肌力测试等来进一步确认损伤程度。
3. 影像学检查:通过对神经系统的影像学检查,如CT扫描或MRI,可以确定正中神经是否受损以及损伤程度。
4. 鉴定报告:通过综合以上调查和检查结果,法医学专家可以出具正中神经损伤的鉴定报告。
该报告应详细描述损伤的部位、程度、造成损伤的原因等。
需要注意的是,正中神经损伤的鉴定需要专业的法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因此鉴定结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的法医学专家来进行。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司 法 鉴 定 技 术 规 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录前言 (II)1 范围 (1)2 定义 (1)3 鉴定原则 (2)附录A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检查 (4)附录B (规范性附录)视觉功能实验室及鉴定人员的规范要求 (15)附录C (资料性附录)视觉功能障碍程度分级标准 (16)附录D (参考性附录)眼外伤法医鉴定检验结果记录单(范本) (18)前言制定本技术规范的依据包括以下国家或行业标准: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90年9月29日颁布实施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4月2日颁布实施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GA/T 146-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GB1866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GB/T 16180-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公安部发布的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GA/T 52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
本技术规范参考了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美国医学会)编著的《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Fifth Edition)(《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第5版)。
本指南还参考了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视觉电生理国际标准化文件(包括:《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图像视网膜电图国际标准》、《临床眼电图法国际标准》、《视诱发电位法国际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

凡须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包括影响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伤后3~6个月)。
3.重伤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重标第5条)。
(八)比照
1.轻微伤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微标A1)。
2.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轻标第52条)。
二、头部损伤
(一)头皮损伤
1.轻微伤
头皮擦伤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上(微标3.1);
头皮挫伤(微标3.1);
头皮下血肿(微标3.1);
头皮创(微标3.2)。
2.轻伤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轻标第6条);
头皮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轻标第6条);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分别除以相应条款规定的长度,再将两个数据相加大于1(比照轻标第6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轻标第53条)。
3.重伤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重标第93条)。
(七)鉴定时限
1.轻微伤
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微标2.5)
2.轻伤
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轻标第2条)。
3.重伤
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XX国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重标第2条)。
法医学损伤的鉴定

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关于法医学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法医学损伤鉴定是指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的过程。
包括法医学病理鉴定和临床鉴定。
一、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尸体检验要求做到: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查,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
病理鉴定中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中介死因、辅助死因等等。
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常见的死因有感染、出血、栓塞、全身衰竭、中毒等(二)、是判定致死方式,致死方式是指暴力性死亡所采用的致死方式。
确定了暴力死亡方式往往又是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依据。
因此,如确定为暴力性死亡的尸体,就必须进一步确定其死亡方式。
如暴力由他人所加导致死亡是他杀;暴力自己所加致于自己身亡称自杀;暴力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人为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是意外致死。
若经详细的调查和尸体解剖均无法判明,则列入死亡方式不明。
判断死亡方式至关重要,一旦误判他杀或其他各种死亡方式,轻则引起纠纷,重则导致错案。
所以法医在确定死亡方式时要慎之又慎。
判断死亡方式不是单靠法医病理学工作者单独能解决的,有时通过法医病理学检验能确定死亡方式,有时则不能。
往往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案件在判断死亡方式除法医参加外,还需侦察人员的合作,根据对现场资料和案情调查所得材料综合分析,才能做出准确的结论。
外伤致眼球萎缩之伤残等级鉴定探讨

30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3期◆鉴定天地外伤致眼球萎缩之伤残等级鉴定探讨赵敏余舰刘勇摘要:在现行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中,均未涉及外伤后眼球萎缩的等级评定;在鉴定实践中,将眼球萎缩的无光感眼与眼球外观正常的无光感眼视为同一等级,忽略了伤残人员的心理、社会功能障碍,这显然有失公平。
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对外伤后眼球萎缩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了探讨,旨在抛砖引玉,望出台适用于外伤后眼球萎缩的等级评定标准,使鉴定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人性化。
关键词:眼球萎缩;伤残等级;法医临床学A Sur vey i nt o t he V er i f i cat i on of D i s abl e a nd W ound D egr ee f or A t r ophyof Eye ba l l C aus ed by T r a um aZ hao M i n Y u Ji an Li u Y ongA bs t ract:T he de gr ee f or a t r ophy of eye bal l c aus ed by t r a um a i s no t m ent i oned i n cu r r en t ver i f i cat i on st andar d of di s abl e and w ound degr ee.A nd i n t he ver i f i cat i on pr ac t i ce,at r ophy of eye bal l w i t h n o l i ght pe r cept i on and nor m al eye bal l w i t h n o l i ght pe r c ept i on ar e cl as s i f i ed i nt o t he s am e de gr ee,ne gl e ct i ng t he di s abl e and w ound pe opl e's ps ychol ogy and s oci al dysf unc t i on,w hi c h i s obvi ousl y unf ai r.B a sed on pr act i ca l cas es,t hi s paper car r i es a sur ve y i nt o t he ver i f i cat i on of di s abl e and w ound de gr e e f or at r ophy of eye bal l c aus ed by t r aum a,w i t h t he pur pose of ser vi ng as am ode st spur,hopi ng t o unvei l a ne w s t andar d,w hi ch m a kes t he ver i f i cat i on m or e nor m a l i z ed,st andar di ze d,and hum ani ze d.K ey W or ds:at r ophy of eyeb al l;di sa bl e and w ound degr ee;cl i ni cal f or ens i c m edi c i ne眼是人体重要的感觉器官,也是人的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结构比较精细、脆弱,容易受到损伤。
新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法医学鉴定疑难案例

新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法医学鉴定疑难案例发表时间:2016-09-13T15:01:24.350Z 来源:《系统医学》2016年10期作者:郝龙龙刘生玉[导读] 眶壁骨折是颅颌面损伤常见类型之一,可单发,也可合并其他颅颌面部其他骨折同时出现。
1.子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2.吴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陕西延安 716000【中图分类号】R68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867(2016)09-331-01眶壁骨折是颅颌面损伤常见类型之一,可单发,也可合并其他颅颌面部其他骨折同时出现。
患者常出现复视及眼球运动障碍、眼球内陷、脑脊液漏、鼻出血等相关症状。
眶壁骨折可分为单纯性眼眶骨折和非单纯眼眶骨折,单纯性眶壁骨折是当前法医学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根据伤者成伤机制又可将眶壁骨折分为直接骨折和间接(爆裂)骨折。
当前新旧眶壁骨折引起的眼球内陷状况在法医学鉴定中属于疑难案件,加强鉴定结果的准确性是当前法医学鉴定的工作重点。
因此,本文对新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法1例患者的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为法医学鉴定该类案件提供参考。
1 案例回顾1.1 案情回顾伤者张某,男,年龄35岁。
2015年8月23日,因纠纷被人打伤颅颌面部,入院就诊时,主诉右眼出现视物模糊、憋痛状况,出现鼻腔出血症状。
进行常规查体,伤者右眼眼睑表现为肿胀症状、结膜充血,视力检查右眼为0.4。
进行CT检查,确定患者右眼为眶内壁骨折。
一个月后(2015年9月24日),患者入院复检,CT复查表现为右眼眶内壁爆裂骨折,内直肌肿胀;进行眼球突出度检查,右眼为10mm,左眼为13mm,确诊为右眼眼球内陷;伤者右侧上颌窦出现黏膜增厚症状。
1.2 法医学鉴定2015年10月11日,伤者到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医学鉴定。
主诉存在右眼疼痛症状。
鉴定中心法医进行临床常规查体,伤者右眼凹陷,使用眼球突出计检查,右眼10.5mm,左眼13.5mm。
对伤者2015年8月23日CT检查结果阅片,右眼睑软组织存在积气、肿胀,眼球后脂肪呈高密度影,眶内壁凹陷,骨质呈连续性中断,筛窦呈高密度影,内直肌较粗。
法医学 第八章2 机械性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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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衣着无相应破损
• 6.诉说损伤经过前后矛盾 7.造作伤的现场多数整齐不乱,保持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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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作伤的法医检验:
• 1.案情调查 • 2.损伤检查 • 3.衣服检查 • 4.现场勘验和事件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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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身体或授意别人代作损伤,均称为造作病或造作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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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作伤的特点: 1.部位: • (1)多选择暴露和容易被人发现的部位。 • (2)手可及处 • (3)无生命危险的部位。 • (4)不毁容的部位。 • (5)部位常与造作的目的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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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程度较轻,无致命部位损伤 • 3.致伤工具多为切器,少见刺器、砍器 • 4. 伤口特征 • (1)伤数多、伤形大小一致; • (2)密度大、间距小; • (3)排列整齐、方向一致 • (4)程度轻、浅表均匀; • (5)创口随体表弧度而弯曲; • (6)有试刀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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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活体检验
• 法医学活体检验是为了在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总检验被害 人和被告人的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
• 除了伤残程度的评定,还包括: • 1、性犯罪的鉴定; • 2、亲子鉴定在法医学实践中的意义,鉴定的方法及鉴定
结果的评价。 • 3、诈病及造诈病(伤)的特点 • 4、劳动能力鉴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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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病及造作病(伤)
– 诈病 • 概念
• 身体健康的人,无病假装有病,轻病假装重病,称为 诈病。 • 表现形式
• 表现与伪装者的医学知识,过去的经验和模仿别人的 症状有关。常见的表现形式有运动机能、感觉、内脏、 精神活动等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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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损伤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导致明显疤痕形成致双侧眼睑或睑裂 不对称;
眼睑畸形(外伤性睑内翻或睑外翻导致出现临 床症状需治疗的,外伤性上睑下垂、外伤性眼 睑闭合不全);
难以恢复或需手术治疗的支配眼肌的神经麻痹 所致眼位异常和眼球活动受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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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睑损伤后眼睑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 软组织局限缺损,致使睑裂明显变形并 且外观丑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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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包括眼睑外翻和眼睑缺损。 眼睑外翻分为:ⅠO即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
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ⅡO为中度外翻, 这时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ⅢO为重度外 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轻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和功能的;
重伤: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任何一 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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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损伤影响外观
眼睑皮肤疤痕形成或色素改变、眼睑损 伤致眼睑轻微变形(包括外伤所致的睁 眼或闭眼时睑裂的轻微不对称)等,属 “微标” 3.8所规定的“眼部外伤后影响 外观”,可以评定为轻微伤。
损伤程度评定
前房出血急性期—说明存在眼球挫伤应 评定为轻微伤;
前房出血继发青光眼的 药物能控制的—评定为轻伤 药物不能控制的根据视力、视野损失
程度评定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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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孔异常:眼球受到震荡,瞳孔括约肌 及睫状肌受损,支配瞳孔括约肌及睫状 体调节的动眼神经或交感神经受损,或 瞳孔括约肌撕裂,均可造成暂时性或永 久性瞳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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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评定
轻伤 眼肌损伤影响功能—外伤性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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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眼球钝挫伤
各种钝性外力作用于眼部,由于力的传 导,使眼球内部组织受到损伤。
1、角膜损伤 2、巩膜损伤 3、虹膜睫状体损伤 4、晶状体损伤 5、玻璃体损伤 6、脉络膜损伤 7、视网膜损伤 8、视神经损伤
b眼球内容物:房水、晶体及玻璃体
三者均透明而又有一定屈光指数,通常 与角膜一并称之为屈光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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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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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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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路
指自视网膜视神经节细胞开始到大脑枕 叶视中枢的神经径路。包括视神经、视 交叉、视束、外侧膝状体、视放射和枕 叶纹状区6部分。
人能看见物体是由于外界物体的光线通 过眼的角膜、房水、晶体、玻璃体等屈 光间质折射,落在视网膜上,引起视网 膜视细胞兴奋,产生视觉冲动,冲动沿 视路传到大脑皮质视中枢,从而引起视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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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膜挫伤:感觉疼痛、畏光、流泪。检 查常伴睫状体充血,角膜水肿浑浊。
角膜异物:立即出现刺激症状,可见异 物。
角膜疤痕:角膜云翳 角膜斑翳 角膜白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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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评定
根据视力减退程度评定。 角膜疤痕位于瞳孔中央区的可以严重影响视力。 轻伤 两眼校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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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虹膜睫状体损伤
前房出血
虹膜或睫状体损伤出血,血液聚积在前房。
原发性出血发生在受伤当时出现,出血量少, 数日内吸收,预后好。继发性出血多发生在 伤后3-5天,以伤后第3天最常见,发生率为 35%-38%。也可发生在原发性出血吸收后, 再次出血。继发性前房出血常引起继发性青 光眼。
或等于 1/4
以内 九级伤残: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Ⅱ一O眼睑
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外翻或眼
七 形级伤残: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睑过缺畸1/损4者超
Ⅱ-Ⅲ度眼
睑下垂(3-
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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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膜损伤
单纯的结膜裂伤较少见,常同时伴有眼 睑或眼球的损伤。
结膜擦伤 表面有异物及碎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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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及盲目分级
级
别
低1 视 力
2
最好视力低于 0.3 0.1
最好校正视力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0.1 0.05
3
盲 目4
5
0.05 0.02
0.02 光感 无光感
二、眼附属器损伤
1、眼睑损伤
眼睑皮肤的擦伤、挫伤、挫裂伤、切割伤、穿 通伤。
眼睑擦伤 暴力沿切线方向从面部擦过,可造成 眼睑擦伤。属较轻微的损伤,创面表浅愈合后 一般不留疤痕,创面较大继发感染,易形成疤 痕—眼睑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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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路
眼损伤分类
擦伤
挫伤
机械性损伤 穿孔伤
异物伤
其它
非机械性损伤:热烧伤、化学伤、辐射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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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年7月13日,李某被他人殴打致伤。 入院检查:右眼光感,眼睑裂伤,结膜 下积血,角膜透明,前房中深,积血, 伴渗出,瞳孔圆,晶体清,眼底窥不清。 行右眼巩膜裂伤探查+眼睑裂伤清创缝 合术,未探及角膜裂伤口,检查眼底见 黄斑水肿 。右眼视力0.02,8月7日玻璃 体出血,8月9日黄斑水肿已退。CT示右 侧上颌窦前壁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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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膜撕裂 可表现为瞳孔边缘、基质内及虹膜 根部撕裂。
房角后退(或房角撕裂) 眼球受钝性外力打击, 将房水压向前房角,使前房角撕裂,它的环 形肌与纵形肌分离,虹膜和睫状体的内面向 后移位,前房角加宽变形,称为前房角后退。 可以发生继发性青光眼。
虹膜睫状体损伤程度评定
虹膜睫状体挫伤(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外伤性瞳孔散大、外伤性虹膜根部离断 等)、前房积血、房角后退等均系“微 标”所指的“眼部挫伤”,可以评定为 轻微伤。
有
一般检查:软组织、外观、眼球运动。
无
视力:校正远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视力。
屈 光
眼前段检查:裂隙灯,房角镜,验光仪, 不 眼后段检查:眼B超,眼底镜,眼底荧光素血 正
管造影,眼底照相。 视野:中心视野和周边视野
眼轴 晶体和
影像学检查:X线片,CT、MRI。 玻璃体 眼电生理检查:视网膜电流图,视觉混诱浊发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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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泪器损伤包括泪腺及泪道损伤
泪腺位于眼眶外上方眶缘内的骨窝,较 少受损伤,除非来自眼眶外上侧缘的暴 力。
泪道损伤:实际检案中多见于眼睑内侧 的挫伤或裂伤,眼眶内侧外伤伤及泪小 管、泪腺排泄管及泪囊,最常见的为泪 小管损伤。损伤后出现溢泪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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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评定
轻微伤 单纯的泪小管损伤经治疗后不 留后遗症
结膜挫伤和结膜裂伤
结膜下出血于局限性结膜充血相鉴别。 前者呈鲜红色,遮盖结膜面血管,不随 结膜移动;后者呈暗紫色,血管充盈扩 张。裂隙灯下血管径路可辨,无血液渗 出血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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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及伤残鉴定
单纯的结膜损伤不会影响视力。 轻微伤:眼部挫伤 不构成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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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切割伤及穿通伤 由于各种锐器如刀、剪、 玻璃碎片等作用于眼睑,可造成眼睑皮肤的 切割伤、穿通伤。
注意创口的方向、创口内异物,对致伤物的
推断及认定有意义。
色素沉着,
眼睑损伤程度评定 疤痕
轻微伤: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影响外观;
外伤造成视力下降(单眼未达0.5,双眼 未达0.7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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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评定
轻伤 单纯性眼眶骨折; 重伤 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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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眼外肌损伤
单独发生的眼外肌损伤较少见,多发生于颅脑 损伤及眼眶骨折,表现为眼球活动失调,眼位 不正如斜视,合并复视。
鉴定中应注意与病理性斜视相鉴别。共转性 斜视(又称共同性斜视):眼肌运动未受障碍, 在六个主要方向运动时偏斜程度相等。病因很 多,若合并远视或近视则一般与外伤无关。麻 痹性斜视与损伤部位相吻合的应考虑为损伤性 的。在损伤初期作眼眶CT或眼部MRI检查,眼 肌损伤可有阳性发现。
注意排除:(1)单眼失明;(2)Horner征;(3) 点散瞳药;(4)瞳孔紧张症(Adie)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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挫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虹睫炎)
由于眼前段钝挫伤伤及虹膜睫状体, 损伤后炎性因子释放使的血管早期痉挛, 后扩张。表现为血管通透性增加,房水 蛋白含量增加,KP与Tyn皆阳性,严重的 可发生成形性虹睫炎(虹膜后粘连),眼压 升高,发展为继发性青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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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眼解剖与生理 眼为视觉器官,同时是面容的一部
分。 眼球:眼球壁和内容物 附属器:眼睑、结膜、泪器、眼外
肌和眼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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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
a眼球壁:外膜或纤维膜(包括角膜和巩 膜),中膜或血管膜(包括虹膜、睫状体 和脉络膜),内膜或视网膜(包括视网膜
虹膜部、视网膜睫状体部和视网膜视部)。
眼睑不超过1/4(老年人不超过1/3)的缺损,由 于眼睑组织松弛,可按层直接缝合。眼睑超过 1/4或全缺损须再造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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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下垂
上睑下垂:当平视前方一侧或双侧上睑不能充 分提起,使上睑缘掩盖部分或全部瞳孔,常导 致视力下降。上睑下垂有先天性和后天性,如 外伤性和医源性等因素造成。
Benad分型:I度(轻度):上睑下垂在2mm以内 者,可视为标准所指的眼睑下垂。Ⅱ度(中度) 上睑下垂3mm,Ⅲ度下垂4mm。 Ⅱ-Ⅲ度可 视为本标准所指的眼睑重度下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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