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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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伤病关系分析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伤病关系分析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伤病关系分析【摘要】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不仅要明确眼外伤状况,视功能损伤情况,而且要明确目前存在的状况与本次损伤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本次损伤与眼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损伤有因果关系时,才可以进行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

本文在对实践中眼外伤鉴定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于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中的伤病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

标签:眼损伤鉴定;伤病关系;损伤程度眼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明确眼部损伤和病变后,还需进一步分析确定眼部目前状况与本次外伤之间的关系,即依据本次外伤在目前存在的不良后果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如何,进行半定量的划分,确定损伤的参与度。

吴军等提出因果关系赔偿比率的概念在损伤因果关系判断上也成立,即在确认直接关系成立前提下,视损伤对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参与度分别为100%、75%、50%、25%,无因果关系时,比率为0%。

眼部损伤与本次外伤的关系需要在全面掌握受伤当时伤情资料、临床处理情况、临床转归等伤后临床病历资料和伤前眼部状况等资料的前提下,通过鉴定人的临床和法医学鉴定的经验进行分析判断。

以下是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

1.资料1.1 某男,50岁。

2009年4月6日因被人打伤头面部,诉疼痛、右眼视力下降,委托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病历资料记载:头部被他人用拳击伤出血。

检查:右侧眉弓处有伤口1.0cm,伤口出血,局部肿胀,眼下血肿,肤色潮红,触痛。

同年4月29日诉双眼视力模糊,检查:视力右眼前指数,左0.15.瞳孔圆整,光反应存在。

眼底:视盘边清,右眼黄斑暗红,中心凹反光不清,左眼中心凹反光存在。

此后多次在该院眼科门诊,视力检查时有反复。

同年10月14日检查:视力右4.5(0.3),左4.7(0.5);矫正视力右4.7(0.5),左5.0(1.0)。

分析说明:根据案情及相关病例资料记载,张某被打后有右眉弓部裂伤、眶周青紫、肿胀等软组织挫伤存在,三周后始诉双眼视力模糊,从损伤的情况结合2009年10月14日的视力检查分析认为,其视力下降难以用2009年4月6日的外伤来解释。

眼部损伤鉴定标准

眼部损伤鉴定标准

眼部损伤鉴定标准眼部损伤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医学技术,在司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眼部损伤鉴定的目的是根据现场勘查、伤情分析和相关技术手段,对眼部损伤的性质、程度和原因进行科学准确的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的证据和参考,为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以下是眼部损伤鉴定的相关参考内容,总结不少于500字。

一、眼部损伤鉴定的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眼部损伤鉴定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科学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鉴定,严格遵守科学方法的规范。

2. 综合性原则:眼部损伤鉴定应综合运用伤情分析、现场勘查、医学影像学、解剖学、病理学等多种科学手段和技术,进行全面准确的评定。

3. 依法鉴定原则:眼部损伤鉴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证据规则,遵守法医学鉴定的程序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

二、眼部损伤的鉴定要点1. 起因和原因:对于眼部损伤的起因和原因进行分析,确定损伤是意外事故、斗殴、摔倒等非正常原因所致,还是眼部疾病、眼外伤等自然病变所致。

2. 损伤部位和性质:确定眼部损伤的具体部位和受损的组织结构,如角膜、巩膜、虹膜、晶状体等,以及损伤的性质,如擦伤、撕裂、穿刺、烧伤等。

3. 损伤程度评估:根据伤情分析和科学手段,对眼部损伤的程度进行评估,包括视力影响程度、眼球运动功能、瞳孔反射、眼压等指标的测定。

4. 创伤鉴定:对于意外事故或他杀案件中的眼部损伤,进行创伤鉴定,判断损伤是否可由特定物体所致,例如利器、砖块等。

5. 损伤与死亡关系:在涉及死亡案件中,确定眼部损伤与死因的关系,判断眼部损伤是否直接导致死亡,还是与其他因素相关。

6. 护理不当:对于医疗事故中的眼部损伤,进行护理不当鉴定,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导致了眼部损伤的加重或恶化。

三、眼部损伤鉴定的技术手段1. 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环境、现场痕迹等,为后续鉴定提供基本数据。

2. 解剖学鉴定:对于涉及义眼或眼球摘除等情况,进行解剖学鉴定,确定眼部存在的结构损伤情况。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有关问题分析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有关问题分析

眼损伤在法 医学鉴定中较为常见 , 其发生率低于 (1 9 ) 6 . % ,右眼 l 例 ( . % ,双眼同时损伤 6 2 8 20 ) 93 例 软组织损伤、 骨折、 颅脑外伤列第 四位。 眼组织结构精 (6 %) 9 7 。原鉴 定重 伤 2 . 7例 ( . %) 4 5 ,轻伤 2 例 35 l 细而脆弱 , 遭受直接或问接暴力 , 有时甚至较轻微外 (38%) 轻 微 伤 3例 (. %) 3. 7 , 48 4 ,伤 残 鉴 定 1 1例 力都可造成损害。 而原有伤病眼外伤后更易出现视功 ( . % 。致伤物分类见表 1眼损伤 隋况见表 2 17 ) 74 , 。
维普资讯
第3 0卷第 1期
20 0 7年 3 月







Vo _ 0 No 1 l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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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A ACADEMI AE MEDI NAE ZUNYI CI
行的, 并未增加患者的副作用。穿刺针到位后套管的 等优点 ; 连续肌间沟臂丛神经阻滞有可用于较长时间 固定和管理是关键 , 例术后镇痛失效者均是由于患 的手术 , 5 术后镇痛可改善 患者的凝血功能和减少手术 者活动导致套管移位或被拔除。 后并发症 ,特别是减少患肢血管手术后血栓形成 , 加 改善组织微循环 , 促进患肢 肌间沟臂丛神经阻滞需要依靠大容量局麻药在 快动脉血流和静脉 回流 ,
伤鉴定进行分析。
查, 仪器使用 T C 5 一 E 30 V型电生理检测仪 , 视力 ≥O1 . 采用图形刺激 , 视力< .采用闪光刺激。电生理结果 O1
பைடு நூலகம்
1 资料与方法
1 一般情况 . 1
正常范围,眼科检查无明显影响视力的器质性改变 ,

眼损伤鉴定及实验室讲解

眼损伤鉴定及实验室讲解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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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 半径小于10°)。(3)
根据视野有效值推算视野半径
视野有效值 8 16 24 48 96
视野度数(半径)(度) 5 10 15 3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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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对若干眼损伤鉴定的释义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释义略)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致上睑下垂者,应参照第十条(二)之规定。 眼睑损伤遗留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软组织缺损,致使 眼睑显著变形(包括重度眼睑闭合不全、需经常运用护眼 药物的;眼睑软皮肤组织缺损无法手术修复的等)并且外 观丑陋的,属第十条(三)规定的重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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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九条 眼损伤。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确认系眼部损伤所导致的可以恢复的溢泪,即可鉴定为轻微 伤(依据《人体轻微伤的鉴定》3.8之规定)。其发病机理为 外伤后泪器炎症、泪道或泪点阻塞等。
眼部损伤后,瘢痕形成致泪道(泪小点、泪小管、鼻泪管) 狭窄造成难以恢复所致或需手术治疗的溢泪症状,以及泪腺 损伤所致的难以恢复的结膜干燥症等,可符合本条规定。
201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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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对《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眼损伤条款的释义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 径小于10°)。(2)
视野半径(直径)的计算方法:
全视野计检查结果,取八条子午线方向的 视野实测值相加,然后除以500,即得视野 有效值。 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500

眼部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60例分析

眼部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60例分析

眼部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60例分析李战成;惠娜【摘要】目的探讨眼外伤的特点及其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要点. 方法对60例眼外伤的法医学鉴定案例进行回顾性分析,对所有案例按照性别、年龄、职业、致伤物及损伤类型进行分类研究. 结果眼外伤中农民、工人占61.7%,钝性损伤达85.0%,且大多属单纯挫伤,占63.3%. 结论眼外伤大多属钝性外力所致,眼底病变是影响视力的重要原因,对外力与视力受损关系的评价要充分考虑致伤物种类、打击部位及伤前眼病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期刊名称】《法医学杂志》【年(卷),期】2009(025)005【总页数】2页(P368-369)【关键词】法医学;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作者】李战成;惠娜【作者单位】榆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陕西,榆林,719000;绥德县公安局技术大队,陕西,绥德,7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5.4眼外伤在法医学鉴定中所占比例较大,笔者就近年来受理的60例眼外伤的特点进行总结和分析。

1.1 一般资料本组60例眼外伤伤者中,男性43例(71.7%),女性17例(28.3%)。

农民21例(35.0%),工人16例(26.7%),学生12例(20.0%),其他职业19例。

伤者年龄范围分布在7~55岁,大多数在40以下,其中21~30岁占30.0%。

致伤物分类:钝器伤51例(85.0%),其中拳击最多,有24例;锐器及其他致伤物(包括枪弹、爆炸及非机械性致伤物)共9例。

损伤分类:60例眼外伤中,单钝挫伤38例(63.3%),钝性破裂伤13例(21.7%),锐器穿透伤5例(8.3%),其他类型损伤4例(6.7%)。

1.2 鉴定结果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之规定,本组60例眼外伤中,评定为重伤的28例(46.7%),轻伤25例(41.7%),未给予明确鉴定结论者7例(11.6%)。

本组中除13例钝性破裂伤、5例锐器穿透伤及4例其他方式损伤全部鉴定为重伤外,尚有6例单纯钝挫伤鉴定为重伤(均存在眼底损伤性改变),25例轻伤及7例未明确结论者则鉴定为单纯钝挫伤。

眼外伤后眶体萎缩致眼球内陷2例的法医鉴定

眼外伤后眶体萎缩致眼球内陷2例的法医鉴定

眼外伤后眶体萎缩致眼球内陷2例的法医鉴定*导读:实际办案中,有些眼损伤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中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就2例眼外伤后眶脂体萎缩致眼球后退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分析探讨。

……1 病例介绍例1,患者,女,55岁。

2004年11月25日被他人打伤右眼,当天病历记录检查示:右眼睑高度青紫肿胀,皮下瘀血。

伤后13天查右眼外伤后球结膜下出血,双眼球各方向运动良好,视力:左4.9,右4.8。

40天后检查:右眼睑无水肿,眼球明显后退,眼运动不受限,眼底乳头、血管及网膜未见特殊,视力4.8,左眼正常。

眼球突出度:右11眼 mm,左眼14 mm。

诊断:右眼球后退,外伤引起眶脂体萎缩。

例2,患者,男,30岁。

2005年5月29日因纠纷被他人用拳头击伤右眼及头部,伤后1h诊查:右眼下睑内侧皮肤裂伤长约1 cm,上睑皮下青紫,眼球未见明显异常,额头上一处皮肤裂伤长约1.5 cm,并有另两处皮肤浅擦伤。

脉弱,BP 90/70 mmHg,自诉心慌、出汗、恶心欲吐。

次日CT扫描未见颅内出血。

查体:右眼肿胀,右侧瞳孔0.4 cm,光反射迟钝。

伤后2周查体:VOD:0.1,VOS:0.15,内眦部下方瘢痕,结膜无充血,角膜透明,瞳孔右左,光反射均灵敏,近视眼底。

2.5个月后查体:右眼眶皮肤紫黑,眼球凹陷,球结膜无充血,前房清,瞳孔3 mm,对光反射稍迟钝(左侧2.5 cm),眼底无特殊。

约3个月后眼眶CT平扫见:右侧眼球及球内容形态、位置、密度无明显异常,球后脂肪间隙存在,右侧视神经向内侧屈曲,内直肌无异常。

伤后4个月测眼球突出度:右眼12 mm,左眼14 mm。

2 讨论2.1 眼球突出度及其相关理论眼球突出度是指眶外缘至角膜顶点的垂直距离,突出程度取决于眶腔容积和眶内软组织的比例。

在正常情况下,眶腔、眼外肌、神经、血管和筋膜的体积比较恒定,决定眼球突出度的因素是脂肪的含量。

眼球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培训

眼球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培训
为瞳孔括约肌、睫状肌或支配N麻痹所致; 1)临床表现:首先为瞳孔缩小、调节痉挛(极短), 随即瞳孔散大;
2)法医学鉴定:
(1)鉴定时机:明确存在瞳孔散大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鉴定;
(2)预后:除少数单纯性虹膜轻度挫伤、早期应用缩 瞳剂可恢复外,多为顽固性、永久性损伤;视力多 在正常范围
远期损害:视网膜损伤
(3)损伤程度:轻伤
1、概念:是指钝伤后短时间内发生的视网膜水肿性混 浊;又称Berlin水肿、钝伤性水肿。
2、临床表现: ① 视网膜水肿 ② 血管改变:一般不明显。 ③ 色素紊乱:多自行消失。 3、法医学鉴定: 1)鉴定时机:伤后2周或以上; 2)预后及损伤程度:一过性单纯性水肿或以水肿病变
为主,1-2 周后可消退,预后好,属轻微伤;
⑷ 角膜血染(发生率约5%) 轻伤-重伤(中心区盘状 混浊);(红色-黄褐色或带绿色调的赤紫色-绿黄色)
⑸ 眼前段损害(房角后退)
青光眼
轻伤或重伤;
6%-10%发生房角后退性
⑹ 并发慢性感染
虹膜前、后粘连,瞳孔闭锁等
多重伤。
前房积血、角膜血染
(二)外伤性扩瞳症(traumatic mydriasis)
较小的裂伤且没有明显症状时可不处理,如有 单眼复视等症状则需缝合虹膜根部;
外伤性无虹膜者视力多丧失,有些可有一定视 力,但均畏光明显,可佩戴美容性角膜接触镜。
轻伤或重伤。
(五)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
1、机制 虹膜睫状体损伤 释放组织胺 血管通透性增 高 血管扩张、炎症反应 血清蛋白渗出。
2、临床表现 ①视力下降、畏光、流泪;睫状充血、瞳孔缩小; ②裂隙灯下前房闪辉阳性(Tyn+),有角膜后沉淀
3、法医学鉴定: (1)鉴定时机:病情稳定后进行;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3/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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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损伤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导致明显疤痕形成致双侧眼睑或睑裂 不对称;
眼睑畸形(外伤性睑内翻或睑外翻导致出现临 床症状需治疗的,外伤性上睑下垂、外伤性眼 睑闭合不全);
难以恢复或需手术治疗的支配眼肌的神经麻痹 所致眼位异常和眼球活动受限等。
3/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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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睑损伤后眼睑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 软组织局限缺损,致使睑裂明显变形并 且外观丑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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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包括眼睑外翻和眼睑缺损。 眼睑外翻分为:ⅠO即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
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ⅡO为中度外翻, 这时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ⅢO为重度外 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轻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和功能的;
重伤: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任何一 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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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损伤影响外观
眼睑皮肤疤痕形成或色素改变、眼睑损 伤致眼睑轻微变形(包括外伤所致的睁 眼或闭眼时睑裂的轻微不对称)等,属 “微标” 3.8所规定的“眼部外伤后影响 外观”,可以评定为轻微伤。
损伤程度评定
前房出血急性期—说明存在眼球挫伤应 评定为轻微伤;
前房出血继发青光眼的 药物能控制的—评定为轻伤 药物不能控制的根据视力、视野损失
程度评定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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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孔异常:眼球受到震荡,瞳孔括约肌 及睫状肌受损,支配瞳孔括约肌及睫状 体调节的动眼神经或交感神经受损,或 瞳孔括约肌撕裂,均可造成暂时性或永 久性瞳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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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评定
轻伤 眼肌损伤影响功能—外伤性斜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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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切割伤及穿通伤 由于各种锐器如刀、剪、 玻璃碎片等作用于眼睑,可造成眼睑皮肤的 切割伤、穿通伤。
注意创口的方向、创口内异物,对致伤物的
推断及认定有意义。
色素沉着,
眼睑损伤程度评定 疤痕
轻微伤: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影响外观;
外伤造成视力下降(单眼未达0.5,双眼 未达0.7以下);
轻伤:眼睑损伤影响面容和功能的;

视力:校正远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视力。
屈 光
眼前段检查:裂隙灯,房角镜,验光仪, 不 眼后段检查:眼B超,眼底镜,眼底荧光素血 正
管造影,眼底照相。 视野:中心视野和周边视野
眼轴 晶体和
影像学检查:X线片,CT、MRI。 玻璃体 眼电生理检查:视网膜电流图,视觉混诱浊发电位
5/12/2020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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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3月后法医鉴定时检查:远视力:右 0.04,矫正无助。左1.0。右下睑内眦处 有一斜行长2.5cm瘢痕。双眼角膜明,前 房中深。右眼3-6点虹膜后粘连,瞳孔 不圆,直接、间接对光反射存在,晶体 前囊中央有色素沉着,玻璃体前段轻度 混浊,眼底视盘边界清,色形正常,黄 斑区中心凹光反射可见。
重伤: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任何一 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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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损伤影响外观
眼睑皮肤疤痕形成或色素改变、眼睑损 伤致眼睑轻微变形(包括外伤所致的睁 眼或闭眼时睑裂的轻微不对称)等,属 “微标” 3.8所规定的“眼部外伤后影响 外观”,可以评定为轻微伤。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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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挫伤及挫裂伤 为钝性外力所致。挫伤表现 为眼睑皮肤肿胀、皮下出血或血肿形成。出血 淤积在皮下,呈暗紫色或青紫色。临床描写为 皮下淤血。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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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损伤
单纯的眼睑皮下淤血需与颅底骨折(前颅凹骨 折)相区别。眼睑皮下淤血在伤后立即出现, 可于3-4日消退,后者则在伤后12-24h后出现, 尚有明显的球结膜下出血,有时伴有脑脊液 鼻漏。
b眼球内容物:房水、晶体及玻璃体
三者均透明而又有一定屈光指数,通常 与角膜一并称之为屈光间质。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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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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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路
指自视网膜视神经节细胞开始到大脑枕 叶视中枢的神经径路。包括视神经、视 交叉、视束、外侧膝状体、视放射和枕 叶纹状区6部分。
人能看见物体是由于外界物体的光线通 过眼的角膜、房水、晶体、玻璃体等屈 光间质折射,落在视网膜上,引起视网 膜视细胞兴奋,产生视觉冲动,冲动沿 视路传到大脑皮质视中枢,从而引起视 觉。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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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O度眼
I度上 眼睑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睑眼)外睑翻缺;
5/12/2020
10
案例
右眼球钝挫伤,眼睑挫裂伤,泪小管 断裂,虹膜后粘,玻璃体轻度混浊,右 侧上颌窦前壁粉碎性、凹陷性骨折。— —与本次外伤直接因果关系,
评定为轻伤。
视力下降(0.04 )程度与原发损伤及眼 部检查所见
不符。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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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屈光介质 眼损伤检查
确 定

一般检查:软组织、外观、眼球运动。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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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下垂
上睑下垂:当平视前方一侧或双侧上睑不能充 分提起,使上睑缘掩盖部分或全部瞳孔,常导 致视力下降。上睑下垂有先天性和后天性,如 外伤性和医源性等因素造成。
Benad分型:I度(轻度):上睑下垂在2mm以内 者,可视为标准所指的眼睑下垂。Ⅱ度(中度) 上睑下垂3mm,Ⅲ度下垂4mm。 Ⅱ-Ⅲ度可 视为本标准所指的眼睑重度下垂。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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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路
眼损伤分类
擦伤
挫伤
机械性损伤 穿孔伤
异物伤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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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年7月13日,李某被他人殴打致伤。 入院检查:右眼光感,眼睑裂伤,结膜 下积血,角膜透明,前房中深,积血, 伴渗出,瞳孔圆,晶体清,眼底窥不清。 行右眼巩膜裂伤探查+眼睑裂伤清创缝 合术,未探及角膜裂伤口,检查眼底见 黄斑水肿 。右眼视力0.02,8月7日玻璃 体出血,8月9日黄斑水肿已退。CT示右 侧上颌窦前壁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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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视力及盲目分级


低1 视 力
2
最好视力低于 0.3 0.1
最好校正视力 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0.1 0.05
3
盲 目4
5
0.05 0.02
0.02 光感 无光感
二、眼附属器损伤
1、眼睑损伤
眼睑皮肤的擦伤、挫伤、挫裂伤、切割伤、穿 通伤。
眼睑擦伤 暴力沿切线方向从面部擦过,可造成 眼睑擦伤。属较轻微的损伤,创面表浅愈合后 一般不留疤痕,创面较大继发感染,易形成疤 痕—眼睑畸形。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
眼睑损伤导致明显疤痕形成致双侧眼睑或睑裂 不对称;
眼睑畸形(外伤性睑内翻或睑外翻导致出现临 床症状需治疗的,外伤性上睑下垂、外伤性眼 睑闭合不全);
难以恢复或需手术治疗的支配眼肌的神经麻痹 所致眼位异常和眼球活动受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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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睑损伤后眼睑明显疤痕形成或眼睑皮肤 软组织局限缺损,致使睑裂明显变形并 且外观丑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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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眼解剖与生理 眼为视觉器官,同时是面容的一部
分。 眼球:眼球壁和内容物 附属器:眼睑、结膜、泪器、眼外
肌和眼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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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球
a眼球壁:外膜或纤维膜(包括角膜和巩 膜),中膜或血管膜(包括虹膜、睫状体 和脉络膜),内膜或视网膜(包括视网膜
虹膜部、视网膜睫状体部和视网膜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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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睑畸形
眼睑畸形:包括眼睑外翻和眼睑缺损。 眼睑外翻分为:ⅠO即轻度外翻,表现为睑结膜
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ⅡO为中度外翻, 这时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ⅢO为重度外 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眼睑不超过1/4(老年人不超过1/3)的缺损,由 于眼睑组织松弛,可按层直接缝合。眼睑超过 1/4或全缺损须再造修补。
眼损伤法医学鉴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范利华 联系电话:62853756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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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损伤法医学鉴定任务
眼部是否受到外力作用; 损伤的部位、范围、程度; 损伤与外力作用的因果关系; 损伤 与疾病的关系; 伤情程度和伤残等级评定; 休息(误工)、护理和营养时限的鉴定。
5/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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