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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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要点分析
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考情分析
本章是考试的非重点章,但在本教材的学习中起的法律基础性学习的作用,对理解学好后面章节的内容有特不重要的作用。本章09年分值3.5分,可能2010年分值在5分左右,题型要紧是客观题。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重点难点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规范内容不同,能够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能够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能够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提示】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能够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要紧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能够分为以下几大类: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四)法律关系的变动缘故——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依照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能够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二、典型真题评析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治理方法》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渊源。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
次于宪法和法律。本题中,A选项属于法律;C选项属于地点性法规;D选项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2009年)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要紧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错误。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重点难点
(一)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行为原则上应当明示。专门情况下能够默示。
2.意思表示的生效时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是在当事人了解的时候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如书信往来,电报,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一般来讲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是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
【解释】假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依照交易适应或要约要求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则行为作出时承诺生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除了同意奖励、赠与、酬劳等纯获利的民事行为以外,一般来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差不多上无效的。
【解释】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能够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
(1)要有具体欺诈行为;(2)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是有意;(3)受欺诈方做出了意思表示;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解释】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提示】受欺诈而为民事行为的效果:
(1)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假如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是可变更,可撤销;
(2)因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假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无效;
(3)因欺诈方式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遗嘱无效。
4.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假如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假如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民事行为。
【解释】假如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
9.违反国家指令性打算的民事行为。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解释】关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四)撤销权
1.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2.撤销权受行使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