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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9•【字号】苏府通[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涉渔活动管理的通告(苏府通[2003]1号)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规范阳澄湖涉渔活动,保护湖区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苏州市渔业管理条例》、《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阳澄湖是苏州市重要的饮用水源和渔业生产基地。

沿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阳澄湖水源水质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从全局利益出发,支持和协助环保、渔管等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沿湖从事涉渔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提高对阳澄湖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服从管理,共同促进阳澄湖渔业经济的发展。

二、凡在湖区及滩涂从事疏航、勘探、清淤、筑驳岸、搭建水上设施等水工建设项目,业主或作业单位必须首先征询阳澄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确定具体区域、范围和要求。

三、在湖区及滩涂不得新建餐饮服务、旅游观光、水上游乐等经营项目。

本通告发布前已经从事上述涉渔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登记,对符合条件并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的,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一定期限内经营。

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因在湖区及滩涂进行涉渔活动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对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沿湖各级环保、工商、公安、卫生、交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从保护水源水质和渔业生态环境出发,加大对涉渔活动的管理力度,协同阳澄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湖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02•【字号】苏府办[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苏府办[2016]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日苏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合理地调整配置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水平,满足广大城乡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20年)》《苏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一)医疗服务及卫生资源现况。

苏州市下辖4市6区,共有33个街道、61个镇。

2014年末常住人口106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3500亿元,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为46677元、农民为23560元。

2014年全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82.74岁,居民两周患病率为198‰,传染病总发病率112.33/10万,孕产妇死亡率为2.47/10万,婴儿死亡率3.05‰,出生缺陷发生率5.52‰。

苏州臻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州臻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州臻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9【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审理法官】姚一鸣陈芝颖林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州臻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王安杰【当事人】苏州臻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王安杰【当事人-个人】王安杰【当事人-公司】苏州臻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倪清华、刘玉琼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倪清华、刘玉琼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倪清华、刘玉琼【代理律所】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苏州臻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安杰【被告】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初步证实王小武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事实。

上诉人苏州臻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虽主张王小武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但其无法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苏府[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苏府〔20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浦荣皋副市长副组长:朱国强市政府副秘书长沈国芳市经信委主任成员:陆文刚市发改委副主任陈卫明市经信委副主任、市中小企业局局长徐华东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吴伟澎市科技局副局长钱金泉市财政局副局长郑如源市人社局副局长赵法宝市国土局副局长王伯明市农委副主任管爱琴市商务局副局长施卫兵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俞冠群市统计局副局长赵琨市金融办副主任成永海市国税局总经济师陈金方市地税局副局长沈天荣苏州工商局副局长曹明华苏州质监局副局长王文卓人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张崇丰苏州银监分局副局长邱良元市工商联副主席、秘书长张伟张家港市副市长陈惠良常熟市副市长朱大丰太仓市副市长张玉林昆山市副市长吴炜吴江市副市长薛明仁吴中区副区长茅冬文相城区副区长薛宏平江区副区长顾建平沧浪区副区长王荣昌金阊区副区长黄继跃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张文彪苏州高新区党工委委员、虎丘区委常委苏州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陈卫明兼任主任,徐华东兼任副主任。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企业上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府[2012]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企业上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府[2012]8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企业上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1年度企业上市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苏府〔2012〕8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2011年,全市上下围绕“三区三城”建设目标,将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作为我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按照“挂牌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重点培育一批、组建储备一批”的思路,抢抓机遇、创新举措,企业上市工作取得长足进步。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政府决定对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等优秀地区、市金融办等先进单位、王吉等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2011年度全市企业上市工作优秀地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推进企业上市优秀地区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常熟市人民政府太仓市人民政府昆山市人民政府吴江市人民政府吴中区人民政府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二、服务企业上市先进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税局苏州地税局苏州工商局苏州质监局苏州海关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企业上市工作先进个人洪龙华市发改委徐卫康市经信委金蕾市财政局祝光华市人社局葛志东市国土局魏宝林市住建局白仁元市商务局颜俭市环保局张桢市国资委黄苏市政府办公室沈湘颖市政府金融办王文燕市国税局陆珉苏州地税局缪静苏州工商局王吉苏州质监局田建新苏州海关蒋学惠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刘钟潇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王振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毛部生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严建忠张家港市发改委黄振东张家港市发改委朱德华常熟市金融办惠彦常熟市金融办樊荣太仓市发改委徐慧太仓市发改委宋德强昆山市发改委陈根林昆山市发改委沈坤荣吴江市发改委朱洪亮吴江市发改委黄国峰吴中区发改局胡刚吴中区发改局徐秋生相城区发改局陆伟兴相城区发改局张敏高苏州工业园区经贸局邱岗苏州工业园区经贸局顾智弢苏州高新区经发局孙渊彬苏州高新区经发局——结束——。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首批昆山市人民政府人才津贴入围名单(1000元/月,共392人)。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苏府规字〔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届市委第173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6日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户籍准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户籍准入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三)子女死亡且没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五)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六)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七)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八)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九)配偶为现役军人,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十)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十一)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的原本市户籍人员;(十二)被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在校就读的市外全日制学生;(十三)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回内地定居(本市)的港澳居民;(十四)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定居大陆(本市)的台湾居民;(十五)从本市注销常住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十六)原籍本市,考入外省(市、区)大中专院校,从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后出国定居,现到本市工作、生活的华侨;(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昆劳社险200950号

昆劳社险200950号

昆劳社险〔2009〕50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9号)精神,现将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丧葬费:6000元。

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6000元(退养人员3000元)。

三、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1人360元/月、2人540元/月、3人720元/月。

四、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为10800元;供养2人为16200元;供养3人为21600元。

五、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我市离休干部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各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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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规〔2010〕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 2 —

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救助机制,加强昆山市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解决生产、
生育、生活上的困难,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进一步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
育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主要用
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进行一次性救助。
第二条 公益金的管理机构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
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益金规模每年保持在100万元左右。公益金的主
要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内安排80万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予以调整);
(二)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第四条 具有昆山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
公益金救助: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没
有收养子女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 3 —

(二)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伤残,其父母
不再生育或没有收养子女且家庭年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
的困难家庭;
(三)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发生意外死亡且家庭年收入在
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四)未婚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伤残等级三级以上的且家庭年
收入在社会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家庭;
(五)未婚独生子女或父母一方,经本市二级甲等医疗卫生
机构证明有严重心脏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白血病、恶性
肿瘤、瘫痪、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肢体功能丧失等严
重病残的家庭;
(六)独生子女父母均死亡的孤儿;
(七)经本市计划生育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
后遗症的病人;
(八)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家庭,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公益金的救助标准: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第六、第七款规定的家庭,
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二)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家庭,一次
性救助3000元;
(三)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
1500~3000元;
— 4 —

(四)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家庭,一次性救助
4000元;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家庭的救助标准,由市人口与
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公益金的申报、审批和发放:
(一)由符合救助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提出书面申请,提供
病残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填报《昆山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
(二)由所在村(居)委会、区镇计生办负责审核、公示,
无异议的上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
(每年11月份审批一次),由各区镇人口计生办负责将市慈善基
金总会拨付的救助金发放到人。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
益金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公益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收支
分离,并纳入市慈善基金统一管理。结余公益金结转下年滚存使
用。公益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 公益金如遇特殊情况,难以维持正常工作时,由市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并报市政府同意
后停止运作。同时成立资金清查小组,负责处理善后事宜。停止
运作时,资金的财务账目必须经财政、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国家
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 5 —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昆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昆政发〔2004〕1号)同时废止。
— 6 —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基金 办法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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