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昆府619)市政府印发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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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10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规字〔2012〕2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按程序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新设立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大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

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第五条在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五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一)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二)上市公司;(三)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苏州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四)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五)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苏政复[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09〕92号)昆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批准实施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昆政呈〔2009〕9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市上报的《昆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二、昆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昆山市域。

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统筹发展、资源节约、交通引导”的规划理念,围绕“大城市、现代化、可持续”的总体目标,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强化中心城市功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努力把昆山建设成为率先发展的先导城市、科学发展的创新城市、和谐发展的生态城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三、科学引导城乡空间布局。

坚持统筹城乡,切实做好规划、产业发展、资源配置、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就业、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布局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强中心城区建设,优化镇村居民点布局,重视发展乡村休闲度假旅游,统筹安排各类区域设施。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15年,城市规划人口规模195万人,建设用地控制在242平方公里以内;到2030年,城市规划人口规模270万人,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在309平方公里以内。

五、切实加强资源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

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断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节能减排进程,逐步淘汰资源能源消耗过大的落后产业。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及河流、湖泊、生态空间,有效保障城市供水和生态安全,以生态资源约束推进宜居环境建设。

六、加快构建综合交通体系。

按照现代化目标促进铁路、公路、水运的协调发展,按照集约建设要求实现城乡土地利用与交通的良性互动。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就《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部企业及认定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或授权管理的经济组织不少于2家的企业。

按不同产业类别,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现有企业总部认定。

1.一般制造业总部和商贸服务业总部。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3000万元以上。

2.高端服务业总部、经市批准的后备上市公司、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重点支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快速成长型企业。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3.境内A股上市公司。

(二)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认定。

除须符合上述现有企业总部认定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外,还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中山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

对一些特定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二、财政奖励与补助扶持政策(一)总部企业认定奖和办公用房补助。

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作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总部办公用房补助和开展总部经济有关必要工作。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经认定、授证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按照本细则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为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每年各市(县)、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

到2015年,争取新设立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200家以上,同时认定一批现有总部企业,使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超过15%。

第二章鼓励政策第五条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0年5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 A、B、C 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 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情况,需及时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六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

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

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补助情况,需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七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苏州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05•【字号】昆政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昆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14〕47号)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昆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5日昆山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0号)要求,现就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重点扶持主业突出、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培育融资性担保行业龙头企业,形成以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社会出资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协同发展的融资担保体系。

进一步发挥省市各级信用再担保机构在增信、分险、促进银保合作等方面的再担保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和信息共享机制。

加快建设市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长效机制,鼓励担保机构进驻服务中心,为企业信用提供担保,共享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降低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担保风险。

二、鼓励担保做大做强。

国有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及能力状况适时增加国有资本投入并鼓励吸收各类社会资本增资入股。

民营担保机构要根据业务扩展情况,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甚至国有资本、外资股权投入等方式扩充资本金。

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担保机构兼并重组,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引进有较强经营能力、资本实力的担保机构、上市公司及投资基金等主体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苏州高新区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发展苏州高新区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加快发展苏州高新区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践“两高两新”,推动区域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设立,实行独立核算并缴纳税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包括区域性总部)、功能性机构、投资性公司,被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高新区经营期不少于10年,同时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一)综合型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高新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履行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1.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2.高新区外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全资或控股企业;3.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在高新区缴纳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非制造业企业(符合高新区产业方向、“四新经济”等)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在高新区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二)功能性机构: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对高新区及以外区域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集团关联企业提供采购、研发、财务、人力资源、销售、物流、检测等专属管理或服务的机构,类型包括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财务单独核算职能部门(研发类功能性机构必须为独立法人)。

1.与本机构隶属于同一母公司(集团)、并由本机构提供专属管理或服务的高新区外关联企业、机构实体不少于3个,且本机构功能性业务收入的2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机构实体;2.上年度功能性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在高新区缴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三)投资性公司:从事实体投资或(和)基金投资的独立法人企业,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

1.注册资本不低于1.5亿元,实收资本(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2.对外投资的企业实体和基金数不少于3个;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昆政规〔2011〕19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9〕4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到2015年,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

二、总部认定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昆山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昆山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02
总部经济带动产业链发展
总部经济不仅带动了自身企业的发展,还通过产业链的完善,促进了
上下游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城市经济的竞争力。
03
总部经济促进了创新和人才集聚
总部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大量高素质的人才和企业,这些企业和人才的
集聚进一步促进了创新和人才集聚,为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强
有力的支撑。
总部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04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 及措施
财政政策及措施
1 2 3
总部企业财政奖励
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按一定比例给 予财政奖励,如按年度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 比例给予奖励。
总部经济园区建设资金
设立总部经济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 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引进、房租补贴等方面 。
总部企业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推出 针对总部企业的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推广绿色生产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绿色生产技术,降低能源消 耗和环境污染。
完善环保管理制度
通过完善环保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的环保 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07
总结与展望
总结
01
总部经济为城市发展 带来重要机遇
总部经济能够促进城市经济增长、提 升产业层次和优化资源配置,为城市 发展带来重要机遇。
02
总部经济发展需要政 策支持
通过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 ,提高就业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
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可以促进产业升级和城市 经济发展。
总部经济的发展还可以提高城市形象和吸引 力,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02
总部的经济概念及优势
总部的经济概念
总部经济是指企业将总部、研发、设计等高端 环节,与生产制造等低附加值环节分离,在特 定区域聚集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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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09〕41号
市政府印发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
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为鼓励境内外企业或各类经济组织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总部机构(以下都称为“总部机构”),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产业层次为目的,以提升城市服务能级为主线,坚持整体促进和重点扶持相结合,培育和引进相结合,吸引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加快形成总部机构的集聚效应。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比较完善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和发展环境,经过3到5年的努力,总部机构数量明显增加,总部经济的带动效应明显提高,总部机构对地方GDP的贡献、税收贡献、消费带动、资本集聚等作用明显提升。

二、鼓励对象和发展重点
(三)鼓励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机构,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统一核算,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营销、研发、投资、营运、采购、培训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四)发展重点。

大力引进具有研发、投资和结算等功能的总部机构,重点鼓励发展综合职能型总部、投资型总部、管理及服务型总部、独立研发机构、商贸型总部和国际采购企业总部。

三、实施办法及扶持政策
(五)制定分类认定标准。

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结合发展重点,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对地方税收贡献、投资控股企业数量、管理资产规模等,确定不同类别的总部机构认定标准。

(六)设立发展专项资金。

市财政每年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与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相配套,用于引导、扶持总部经济的发展。

(七)实施专项扶持办法。

对本市新引进的总部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资助。

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总部机构,支持金额一事一议。

鼓励总部机构做大做强,对总部机构对地方贡献的新增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对总部机构在本市租赁、购置、自建办公用房给予一定的补助。

(八)引进和培育总部人才。

加大总部机构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加快优秀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政策》、《关于实施加快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等政策。

四、附则
(九)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市服务业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落实。

(十)本意见的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主题词:经济管理总部经济△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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