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制度性因素及其改革
[司法,途径,因素]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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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媒体舆论误导公众的判断力媒体揭露司法不公正、司法腐败等社会不良、不公现象,对司法者的执法行为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这是一篇司法公正的限制因素及解决途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公平正义,也就是所谓的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精髓,要是没有司法的公平正义,那司法将形同虚设。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以来坚持不懈的价值追求,也始终是民众所追求的迫切期待,但是要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还有很长的曲折而艰辛的道路要走,只有不断地推进体制改革、强化司法者责任意识、提高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创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环境、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等,才可能更好的促进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司法公正的界定(一)司法公正的概述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理念,它不同程度的受到社会和人类认知水平的限制。
因此,所处不同时代的、不同的社会群体、以及受限制的智力水平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多数人认为,司法公正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共同构成。
第二种观点是,一方面内部制度的制约制约着司法权;另一方面,宪政分权保障着司法权的公正。
最后一种观点为,司法公正有以下三种内在涵义:(1)权利义务平等在诉讼过程中体现。
(2)在司法裁决中坚持相对统一的准则。
(3)在最后生效判决上维护稳定。
除此外,仍有许多观点。
我认为,司法公正就是司法者和执法者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不偏不倚的分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负担。
(二)司法公正的实质内涵司法的公平正义是司法最根本的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和准则。
司法公正是近现代国家公权力价值追求之一,是法治化社会的根本要求。
因此,司法公正既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坚持中立平等原则,同时要求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
程序上的公正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追求的正义,即在司法实践和实务过程中坚定的贯彻当事人双方平等、民主化程序、中立的裁判者和透明合理司法的原则。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

浅议司法不公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在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现状中,司法不公是普遍存在的。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本文对我国的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对策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司法公正司法权司法独立随着社会改革开放领域的扩大,司法领域内也在进行着一场破除保守、封闭、不合时宜的旧体制,构建健全、开放、带有国际色彩特征新制度的改革运动。
公正,即公平与正义,是现代司法的永恒主题,它是司法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体评价司法活动的基本标准。
司法不公是司法体制的顽疾,也是各种复杂社会现象的表现,是多因一果,它既存在于政治法律领域,又根植于日常生活之中。
十多年来,法院都在自上而下的为克服司法不公而加强自律,错案显着减少,但司法不公现象却依然没有叫停。
在当事人反映突出的不公现象中,告状申诉无门、诉讼成本风险大、执行难、司法腐败等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
这其中,既有制度性因素和司法系统内因素,其存在又有思想文化根基。
试图从司法力量内部或单一的外界来克服不公现象,都将是徒劳的。
一、司法不公的异质文化背景中国传统崇尚“礼”与“刑”,出礼则入刑,礼又是高度伦理化和道德化的产物,还是“身份社会”的象征;在政治领域,农业社会的实践和君主制的弊端产生了“官本位”思想,重实用主义;在行为意识领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奉行中庸之道。
这都使整个社会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私法不发达,人们之间“依规则之治”意识淡漠。
良法之治,尤其是程序规则不是精神权威,公正只是人们头脑中美好、朴素的品格,由加之法律知识的欠缺,人们对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解已经带上了主观价值判断的有色眼镜,依法作出的判决因不符合道德习惯,而成了不公正的裁判,正义已经被抽空,而不是近现代所指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王艳艳 贺志明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

司法腐败的根源及其防治途径王艳艳贺志明1(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 410131)摘要:所谓的“司法腐败”,有时并非真正是司法的腐败,而是司法的无奈,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也可以说,正是因为司法不独立才成为很多“司法腐败”表象的内在根源。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独立;法治化建设一、司法腐败的根源1.中国的法律传统是一种权利化和道德化的传统,一路传承下来的精神核心是“人治”虽然在先秦时期有儒,法,道等诸子学说的争鸣,但也是君主王权统治的方式,方法而已。
法在中国古代只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建立和维护君主专制政体及其统治秩序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和归宿”。
尤其西汉时董仲舒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理论专制,使儒学在其后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社会中始终是弘扬于世的正统大学,也是封建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所以对中国的国民性有着深刻的影响,即使到了现代,人治理论,法的工具性理论仍深刻的影响着中国人民的政治社会生活,这就为依法行事带来的很多阻碍。
总之,中国1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根治司法腐败的路径研究(编号:09C1222)”作者简介:王艳艳(1974—),女,湖南衡南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贺志明(1963—),男,湖南宁乡人,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主任,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法律文化传统缺乏产生民主和法治的土壤和条件。
在人治思想的统领下,寻租腐败的时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2.中国近现代特殊的历史发展对中国司法制度也有着深刻的影响我国的司法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群众建设人民民主政权的经验,逐渐建立和发长起来的,因此,它一开始就走向了一条和西方法治化建构完全不同的道路,即人民化道路。
正是为了突出人民性,旧的,也是反人民的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才遭到了被彻底摧毁和完全废除的命运。
于是,再旧的法律已经完全废除,新的法律尚未制定的青黄不接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工作的依据从一开始,只能首先是政策的,其次是纲领的,再次是法律的,然后是条例,决议的,所以法律的普遍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没有上升为我国司法权适用的最高标准。
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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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天地
司法实践 中司 法不 公 问题 的原 因及 对策
逄 淑 颖
( 黑龙 江省桦 南林 区 司法活动就是要 对社会 中存在 的遭到破坏的和扭 曲的权利 义务关 系加 以矫 正 , 已经 出现 的冲突予 以合理 的公正的解决 , 对 从而消除和 预防冲突的发生。现针对 司法实践中存在 的一些问题进行 简要分析。 关 键 词 : 法 ; 公 问题 ; 因 ; 策 司 不 原 对
司法不公 , 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 了司法机构存在 的理由 , 另一方 面 司法人员没有严格按 照法定程 序和制度执法 办案 , 没有严格按照法定标 使 司法活动丧失了公信力 , 毁灭 了人们对 裁判 的期望 , 人们不再愿意 准做出处理决定 。 使 在办案过 程中 , 强调公、 法三机关协调配合多 , 检、 互相 通过 司法途径寻求正义 , 进而对守法 的意义产生质疑 , 损害了法的权威 制约不够 , 因而未能发现 、 纠正侦查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 , 使没有达到事实 性 。所以 , 出造成司法不公 的原因 , 找 从而消除这一顽症 , 对正义 的追求 和证据标准的案件被提起公诉直至判决 。 司法机关没有认真落实有关案 和实现 , 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的巩 固, 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 件承办、 案件审批 、 检委会 、 审委会讨论 案件的制度和规定 , 未能启动监 1 评价司法不公的标准 督、 指导和 制约机制 防止和 纠正错案 。所 以, 在很多情况下 , 缺少的不是 司法不公 , 是指 司法主体在司法过程和结果中或在其 中的某一环节 法律制度 而是遵守法律制度 的司法精神和 司法行为。 上没有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 由实体 和程序公正的不相结 2 工作机 制不完 善是造成 司法不公 的体 制因素。死亡事故案发生 的 它是 . 4 合、 一般公正 ( 从全社会范 围来看 司法所体现 的公 正性 ) 与个别公正 ( 个 另一个重要原 因,是对执法办案活动监督制约工作机制的滞后和缺失。 案的裁判 中所体现 的公正 ) 的不相 统一 、 公平 与效 率的不相一致为特点 在死亡事 故案 件的案卷材料 内 , 办案告 知卡等监督文书填写完备 , 但是 的。不能将“ 司法不公” 笼统地称 之为“ 司法腐败 ”它 的范围要远远 宽泛 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办案中 , , 有关领导片面强调保护干警 的积极 得多 。 性, 不想开展 监督 ; 案部 门片而强调 侦查工 作的特殊性 , 办 不愿 接受监 司法不公 , 正如司法公正不是一 种抽 象的法律原 则一样 , 也可 以由 督 ; 侦查活动由上级院统一组织 , 下级院对其 派出的职能部 门无法监督。 定 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 , 具体说来 , 有如下几个标准 : 纪律 、 制度执行情况督察不 到位 , 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 能有效预防事故 不 1不严格适用实体法 。司法人员裁决 ( ) 广义 , 指裁判 、 决定等对案件 的发生 , 也是重要原 因。 相关 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 , 也是 事实和诉讼程序 问题 的各种处理 ) 件必须有法 可依 , 案 而任何裁决必须 些工作机制流于形式 的主要原 因。 依据实体法做出 , 即一方 面要求 司法人员正确运用实体法做 出公正 的裁 25 外 部 干 预 也 是 造 成 司法 不 公 的 重 要 凶 素 。外 部 干 预 主 要 是 指一 些 . 机关或个人直接插手 干预司法案件处理 , 使一些地方 、 一些诉讼环 决; 另一方面要求司法人员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此外 , 部门、 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 的行 使 自由裁最权及 在法律表现 出滞 后性和不完 节上出现了不 同程度 的司法不公 ,同一类型案件 出现不 同的裁决结果 。 善性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正确 的解释法律 , 补法律漏洞 , 力实现裁决 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 自外部 的干预 , 填 努 依法独立办案 , 但在 当前 司法 的公正。 司法人员的司法活动达不到这些要求时 , 就会出现司法不公 。 实 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 府供给 , 司法机关 的人员升迁 、 编制需 由地 践中 , 司法人员往往能够达 到前两个要求 , 督者也往往重视 审查前 两 方 政府决定 , 监 司法机关的工 作条件改善 、 备更新依赖 于地方政府及有 装 方面 , , 但是 司法人员 自由裁量权 范围内及 法律存在漏 洞时最 容易存在 、 关部 门批准 的情况下 , 仅凭司法机关 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 。 也是较多存在司法不公的地方, 也往往成为监督 的盲 点和弱点 。2不严 3 预防和消除司法不公的对策 ) 格遵循程序。 司法活动具有法定 的程序 , 具有严格 的规范性 , 大程度 它最 司法不公有其 多方 面 、 多层 次的原 因, 除司法不公这一顽症是一 祛 地 限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 中可能 出现的主观随意性 , 使公正 以看得见 个 长期、 系统的工程 , 需要 多方 面 、 多层次的共 同努力。 的方式实现。 司法机关严格遵循程序才能保 障司法 的公正 。 程序公正也 3 转变执法观念 和执法思 想保持 长效 ,一方 面司法机关 的领导 、 . 1 监 是公正的要求 。即使不严格遵循程序没有导致实体和结果上的不公正 , 督 、 培训机制要真正发挥作用 , 坚持不懈地抓好干警 的执法理念教育 , 善 也会使人们质疑司法的公正 , 同样带来的司法不公的效果。不严格遵循 于发现干警不合时宜 的思想苗头 , 时指 出及时纠正 ; 及 另一方面 , 干警 自 程序 , 本身也是司法不公 。 ) 3没有 准确 的认定证据 , 再现客观事实。 司法 己要善于接受批评与 自我批评 , 加强 自 我建设 , 跟上时代步伐 , 不断提高 程序的启动 、 到终结 , 进行 均是建立在对事实准确认定 的基础上。 原始事 自身的综合 素质 , 从而适 时转变执法观念 , 固树立符合 时代发展要求 牢 实不可能重新发生 , 只能靠证据再 现客观事实 。 因此 , 证据是司法活动的 的、 正确 的执 法思想 , 自觉做 到公正 执法 、 严格 执法 、 范执法 、 明执 规 文 关键 , 必须准确地认定案件证据 。 凡是对证据 的分析和判断是正确的、 富 法 。只有两方面相呼应 , 才能使司法不公现象从根源处消除 。 有逻辑性的 , 则对事实的认定是 准确 的 , 在此基 础上作 出的裁决才有 可 3 司法机关应坚持 “ . 2 以人为本” 坚持不懈地抓好 队伍建设 , , 才能解决 能是公正的 , 反之 即可能是不公正 的。 司法 队伍的素质与司法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 。 队伍建设包括思想 2 造成司法不公的主要原 因 政治建设 、 素质建设 、 能力 勤政廉 政建设 、 纪律作风建 设及 队伍管理制度 21 错误 的执法观念是造成司法不公 的思想根 源。司法机关有关办案 建设 , . 各方面相互作用、 相互促进 , 形成队伍建设 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 人员均存在 “ 有罪推定 ”“ 、疑罪从有”“ 、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 、重有 队伍建设 , 建立一 支政治坚定 、 务精通 、 业 作风过硬 、 纪律严明的高素质 、 罪证据轻无罪证据” “ 、先人为主” 等错误的执法观念 。“ 观念是行为的先 专业化的检察 队伍 。 导”在这些错误的执法观念下 , , 司法机关 少数 办案人 员的执法行为不能 3 司法人 员应 重视审视 自己的执法行为 , 除执法不严 的思想观念 。 - 3 破 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法工作的要求 , 这些错误 的思 想观念在这些 办案 防止 和纠正法外程序 、 省略程序 、 违反程序等问题 , 坚守法定的事实 和证 人员 的头脑中根 深蒂 固,自 不 自 觉 觉地沿用不合 时宜的习惯做 法办案 , 据标 准, 正确贯彻 公、 、 三机关之 间及其 内部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 、 检 法 简单 、 粗暴执法, 有的甚至涉嫌犯罪 。 互相配合 、 互相 制约的原则 , 能只讲配合和支 持 , 不 不讲监督和制约 , 真 2 司法人员个人 素质不高是造成 司法 不公的主体因素。办理司法案 正做到各司其职 , 职守。 . 2 各尽 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 , 除了坚定的政治立 场、 符合现代法治 3 司法机关应着力完善 内部 工作机 制 , . 4 尤其是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每 精神的执法理念 、 严谨的执法作风 , 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 , 缺少哪 每 出现 问题 , 我们会发 现不是缺少 相关的制度 , 而是一些工作机制没有 点, 都可能会 自觉不 自 觉地导致 司法不公 , 甚至办错案 , 造成难 以弥补 启动 , 相关制度 没有得 到落实 , 而导致 了问题 的发生 。所 以, 从 完善工作 的损失。如果在任一诉讼环节上 , 司法人员能够树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

司法公正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正义的保障,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保障司法公正尤为重要。
一、司法公正问题1.裁判作风不当。
一些法官在执行审判工作时缺乏客观公正,个人情感和意愿导致判决偏颇,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2.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不完整性,使司法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和麻烦,为公正的司法审判带来障碍。
3.裁判流程不公正。
一些审判机关的流程重而易错,不符合法律程序,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实现产生不良影响。
4.司法腐败问题。
司法工作中存在一些不正之风,腐败案例层出不穷,在司法公正中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司法资源分配不合理。
司法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人民群众的需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对司法公正形成了较大的制约作用。
二、解决方案1.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保障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相关政策,设立监管机构,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长效机制的必要性。
2.基本判例数据库基本判例数据库可以对律师和当事人前沿案例进行整合,减少重复诉讼,降低误判率和审判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3.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要保障司法公正,就需要对法官进行培训和教育。
这种培训和教育应以法律道德和职业道德的贯穿为核心,以提高判断能力和法律素养为重点,加强道德教育,压缩官员的权力范围。
4.构建智慧司法系统通过智慧司法系统,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智慧司法系统可以推动综合信息管理、诉讼资源调度、疫情信息集成等,可以为审判产生高效的判决推荐,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保障司法公正。
5.缩短裁判周期尽快结束诉讼,有助于减少案件的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
对于少数重要和复杂的案件,可以优先进行审理,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
司法腐败及其解决对策

司法腐败及其解决对策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公正被公认为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但是,当司法腐败盛行的时候,司法还能够担当起正义防线的重任吗?培根曾经说过,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只有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才能高高挚起司法公正的利剑,从而创造一个正义至上、人权不可侵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社会。
一、司法腐败及其原因所谓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为了谋取或保持不正当的私人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利用司法职权从事非法行为。
如果司法被腐败侵蚀,那么不只是失去司法的威严,还有公众对法律的失望,乃至对社会公理的绝望。
从一般意义上讲,司法腐败的根源是主观、客观和环境合力作用的结果。
从主观上讲,司法腐败的根源在于司法者人性的缺陷、个体的需要和职业道德的沦丧,这是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从客观上讲,权力客体(人或物)的非规范行为或诱惑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客观原因;从环境上讲,社会结构的异化、民族文化传统的陋习和社会价值观的变迁,是司法腐败产生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1、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处在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在这种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着多种利益的诱惑,使我们的某些司法人员打起了手中权力“寻租”的算盘。
此外,有的司法机关为了解决办案的经费问题和司法人员的经济待遇问题,动起了钱权交易的念头,让当事人交了不应该交的费用等,滥用司法权的现象也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
2、司法主体素质不高及缺乏法治信仰。
从我国目前司法人员构成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司法机关进人的门槛太低,以致司法人员的来源成分非常复杂,许多人没有在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院系接受正规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便成为法官,导致法官的专业化程度至今不能令人满意。
有相当数量的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与尊重不够透彻和全面,常常视法律为工具,缺乏法律至上、法律至圣和法律至尊的法治信仰。
司法系统的黑暗面

司法系统的黑暗面概述:司法系统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司法系统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黑暗面。
本文将从司法腐败、滥用职权和司法迟缓三个方面详细探讨司法系统的黑暗面,并提出改善的措施。
一、司法腐败:司法腐败是司法系统黑暗面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些现象严重侵蚀了司法公信力,使得正义难以实现。
1.1 反贪倡廉法律不完善:当前的反贪倡廉法律对于司法腐败问题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法律对于司法人员的腐败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严厉,容易导致司法人员的法外行为。
1.2 缺乏监督和公开透明度:司法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官员能够逃避惩罚。
同时,司法过程中的审判不够公开透明,人们难以知晓案件的真相,破坏了司法公正。
改善措施:- 加大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公正;- 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确保司法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提升司法公开度,通过公开审判、互联网信息公开等方式,让人们了解案件进程和真相。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司法系统黑暗面的另一重要表现。
一些司法人员利用职权地位,为个人谋取私利,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给社会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2.1 贿赂和利益输送:一些官员通过贿赂和利益输送来滥用职权,为特定人群提供特殊待遇,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2 涉案人员权益受损:由于滥用职权,一些涉案人员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保护,造成了司法的不公正和不平等。
改善措施:-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增强其公正判决能力;- 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滥用职权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形成威慑效应;- 优化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平、公正,并加大对案件审理的监督力度。
三、司法迟缓:司法迟缓是司法系统黑暗面的又一表现。
由于司法手续冗长、审批流程复杂等原因,导致许多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权益保护。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

近年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近年来,我国司法腐败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司法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关部门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本文将就近年来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背景司法腐败问题作为一种严重违背司法正道的行为,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为了加强司法系统的职业道德建设,打击和防范司法腐败,相关部门将司法腐败问题作为重点调查对象,对此展开了全面的调查研究。
二、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核心内容1. 腐败案件的种类和涉案人员分析在调查研究中,相关部门通过梳理大量的腐败案件,将司法腐败问题进行了分类。
依据案件涉及的领域和性质,包括贪污受贿、职务侵占、徇私枉法、指示案件、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
同时,通过分析案件的涉案人员,掌握了腐败问题的真实情况。
2. 司法腐败问题的发生原因分析司法腐败问题的产生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和制度环境。
在调查研究中,相关部门分析了司法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职业道德缺失等因素。
通过深入分析这些原因,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司法系统的廉洁度。
3. 司法机关的打击和防范举措在调查研究中,相关部门总结了司法机关打击和防范司法腐败的先进经验和有效方法。
包括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举措。
这些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重要借鉴。
三、查处司法腐败问题的成效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和采取相应措施,我国查处司法腐败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大量的腐败案件被侦破,涉案人员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司法腐败问题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逐步提升。
这些成果为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结语司法腐败问题的调查研究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一调查研究,相关部门对司法腐败问题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然而,仍需进一步深化调查研究,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为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社会的稳定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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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没有保障。
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和其他腐败现象一样,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意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
应当肯定,我国已建立的前述各项制度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的说,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有的还不健全,有的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以至于我国的司法腐败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有蔓延加剧之势。
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思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
因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势在必行。
关键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改革江泽民同志指出:“历史事实说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
”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一道防线,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如果放任司法不公,司法的腐败现象继续滋生蔓延,则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没有保障。
法庭是一个最应当公正廉洁的地方,如果这样的一个地方都不公正、不廉洁,那么一个社会、一个国家还何谈公正,何来廉洁!因此,反对腐败首先应当反对司法腐败,防治腐败也首先应当防治司法腐败。
尽管司法腐败已泛滥成灾,触目惊心,但理论界却羞于去关注它、研究它。
一段时间以来,对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与司法独立,理论界乃至实务,总是津津乐道,高见不断;但对司法腐败都惟恐避之不及。
时至今日,不仅研究司法腐败的著作极少见到,就是论及司法腐败的文章也是凤毛麟角。
当前司法独立推进缓慢。
司法不公仍比较突出,司法效率亦明显低下,这其中与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深化司法改革,就必须关注司法腐败问题。
说到司法腐败,1997年10月份,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机关仅指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人员仅指法官、检察官,相应地,司法腐败也仅指法官、检察官的腐败。
对司法腐败的范围作这样一个界定,无疑将有助于针对法官、检察官这一特殊群体的腐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做到“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治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一、我国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及主要原因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现各种各样的司法腐败现象,主要有这几种表现形式:1、利用其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索贿受贿;2、办关系案、人情案,所取不义之财;3、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4、以权谋私,违法录用司法人员等等。
例如,来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显示,仅1998年,全国检察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达到1641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285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16人。
同年,全国法院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的人员2512人,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1651人,追究刑事责任的221人。
[!--empirenews.page--]司法腐败作为当前我国多发并为公众所瞩目的一种社会现象,和其他腐败现象一样,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涉及到思想意识、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法律道德等多个领域。
二、现行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虽然一波三折,但对反对腐败的斗争从未中断,这期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
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也为防治司法腐败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
(一)法官法、检察官法制度我国于1995年2月制定并于2001年6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法官、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条件、任免、任职回避、等级、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检察官制度。
我国法官、检察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严格了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把住了法官、检察官的入口关;明确了法官、检察官的义务和权利,确立了对法官、检察官的考核、培训、奖励、惩戒和辞职辞退制度,并使法官和检察官在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和退休后的待遇有了确实的保证,从而未解决法官、检察官不能贪、不想贪、不敢贪的问题,进而为防治司法腐败提供了制度和物质保障。
(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作为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的根本原则,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都是存在的”。
美国大法官弗兰克福特曾对这一原则作过精辟的解释:“任何人,无论其职位多高,或者其工作动机多么正当,都不能是他自己案件的法官。
……如果可以允许某个人为他自己确定法律,那么也可以允许每个人这么做。
首先意味着混乱,然后就是暴虐。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法官、检察官法对回避的种类、条件、范围、程序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性因素应当肯定,我国已建立的前述各项制度在防范和惩治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客观的说,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有的还不健全,有的不配套、不协调,有的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以至于我国的司法腐败至今尚未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还有蔓延加剧之势。
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思和探讨,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制度还存在许多弊端和缺陷。
主要是:(一)有的制度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在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大会组织法中仅有几个条文的规定,显得非常规则,对监督的主体及其权力、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程序和方式、监督的法律效率等均无具体的规定,从而使人大监督常常流于形式。
从所见到新闻报道中,只看到过2000年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未通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报道。
尽管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以及执行难等问题严重存在,人民群众对一些地方司法很不满意,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几乎无一例外的都举手通过了各级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多头监督,导致“政出多站”,监督乏力。
我国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人大监督、党的监督、检察监督、政协民族监督、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上级司法机关的监督等八九中之多。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看,设定的监督制度过多、过滥,其弊端是显而易见。
[!--empirenews.page--](三)法官、检察官制度还不够健全且有的相互矛盾或重复。
(四)司法公开制度还未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四、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改革性措施结合前述现行我国防治司法腐败的各项制度及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弊端,特提出以下几项改革措施:(一)改革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随着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订和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进。
但客观地说,我国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还很不完善,以至于严重制约和影响着法官、检察官队伍的优化和素质的提高,即不利司法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司法腐败的防治。
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现行的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1、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在多数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1][2][3]下一页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和训练才能获捍。
从2001年开始,我国的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
同时;修订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任何人要获得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当前,进行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而要达到这一要求,其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法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素质促公正、防腐败,因此,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已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
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将法官、检察官任职的学历条件进一步提高的法学本科专业毕业。
这样,既可以极大的提高法官、检察官的专业素质,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有可以促进高等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真可谓一举两得的上上策。
2、建立法官、检察官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在国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参加司法考试合格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或实习,才能出任法官或检察官。
例如,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4年法律课程,通过大学毕业考试后,还必须通过有政府主持的考试,考试合格者便可进入国立法官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然后通过第二次考试,合格者还要进行6个月的专业培训。
国外对法官、检察官实行任前培训或研修制度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依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后受到相应的业务培训,获得从事实际工作的专业技能,从而更好的适应司法工作专业化的要求。
3、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如果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因此,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且有一定期限的律师执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
例如,在美国,只有在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 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或法学教授才具有担任联邦法院法官的资格。
全美2.8万名法官几乎都是从律师(特别是出庭律师)中选拔出来的。
在澳大利亚,县级以上各级法院的法官,不仅要求必须是法律职业的合格成员,而且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有从事该职业的最低年限的学历。
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是从律师队伍中吸收过来的。
[!--empirenews.page--]许多国家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是他们长期经验的积累,实践证明是十分成功的,起实际效果也是十分明显的。
同样的道理,也可以考虑从法学教授或副教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
4、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司法职业是一项神圣的职业,在司法活动中,不仅法官作出的裁判具有权威性,而且法官个人也具有很高的社会声誉和威望,深受民众的尊重。
法官的这种威望和尊严,往往与其年龄与阅历有着很大的关系。
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年长、经验、精美”的重要理由。
他们认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
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
法官这种知识、经验、能力、技巧、性格及尊严的获得,除了依赖于长期的律师工作经历或大学法学教学工作经历外,在一些国家还依赖于他们建立和实施的法官及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