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一、引言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司法制度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方式,探讨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及其意义。
二、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1. 司法独立和公正性的提升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司法独立的保障力度,完善了司法人员选拔任用制度,保障了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这些举措显著提升了司法独立和公正性,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之一是司法体系的完善和规范。
我国建立了多层次的法院体系和检察院体系,形成了覆盖乡镇、县区、市和省级的全面法律服务体系。
还加强了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提高了律师的专业素质,进一步规范了诉讼活动。
3. 司法公信力的增强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逐步增强。
通过大力整顿司法秩序、打击司法等举措,有效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推动了全社会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4. 法治意识的提升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还体现在全民法治意识的提升。
通过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全民更加重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了全民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
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和有效执法,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2.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健全的司法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创造了良好条件。
3. 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改革重构司法制度的重大成就为强化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坚实基础。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这个提法非常好,完善人权,司法要保障人权,是比较各方面的制度,提出来的意思就是说我们司法要公正,使得每一个人,每一个案件都能够体现公正,正义,公平正义,同时,我们想结果是要使所有的案子都能够是人权得到保障,这是根本的目的。
一、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务的司法程序,当前大家议论也比较多,查封有查封的程序,扣押有扣押的程序,冻结也有冻结的程序。
然后涉及案件的财务处理问题,这一套司法程序,要把它严格地规范起来,认真执行。
这个问题是比较多,比如虽然我们有规定,涉案的财务什么时候可以拍卖,当然这是法院已经裁判以后,如果有罪,他的财产应该怎么办,最后由法院说了算。
可是经常会发生的是,人弄进去以后,法院裁判以前,财产已经拍卖掉了。
经常有这样的事情,虽然已经裁判了,这个人没问题了,无罪了,但被冻结的财产,被扣押的财产迟迟拿不出来。
我们的想法是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产,这里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财产,很可能在某一个环节里头,对财产起了心了要把它弄到手。
这样的情况下,哪还有什么公正好说。
最近有几个案子,大家都议论纷纷。
我们觉得这个提的非常好,有一套正规的司法程序,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查封了以后什么情况下要移交,什么情况下要撤掉查封,马上还给人家,扣押、冻结都是这样的情况。
由于涉及到财产,所以这里问题相当多,所以处理涉案的财产,但是事先把它吞掉了,把它卖掉了,这个问题是引起老百姓愤怒的一件事情。
所以要有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保证不会出错,依法来办,这个抓住了当前存在的比较大的问题。
二、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关于刑事方面,一个要健全错案的防止,预防产生错案,发生了要赶紧纠正,还有责任追究机制。
刚才说到,比如审讯的时候如果不是在一个预定的房子里头,也要有全程录像,不能疏忽这个事情,保证大家都看到,我们在审讯这个人的时候是公开的。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制度也在不断地进行着变革与发展。
这些变革旨在满足社会对法律和公正的需求,确保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和可信赖的社会环境,并保障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变革。
一、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古代的司法制度主要以君主权力为核心,刑罚手段单一,一般以鞭刑、流放等为主,而裁判员的职权也较为集中。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体制的变革,古代司法制度逐渐趋向完善。
在古代中国,秦朝实行法家思想,推行严刑峻法,但也为后来的汉朝奠定了基础。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开始注重程序和证据的重要性,逐渐形成了以“法家”为基础的司法体系。
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律师制度,起到了维护被告权益的作用。
二、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与启蒙运动、法治思想的兴起密切相关。
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提倡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主张公正和平等的司法制度。
这对现代司法制度的形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法国大革命中,人权、民主和法治的理念被彻底推广和宣扬。
1791年,法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和《刑法典》,建立了由法官独立裁判的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改革不仅在法国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对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制度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在中国,近代司法制度的形成主要起源于晚清时期的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
洋务运动的推动下,中国开始引进外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司法官编制章程》,真正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的雏形。
三、当代司法制度的变革与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需求的不断增加,当代司法制度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国家开始进行司法改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和发展趋势。
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中国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推行诉讼制度改革等。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简单地说,司法鉴定就是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依法进行的鉴定。
作为司法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
1998年国务院明确赋予司法部指导全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是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变现阶段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鉴定制度历史发展与现状(一)西方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与完善鉴定活动是随诉讼活动产生的。
国家的司法职能出现以后,由于诉讼活动的开展,便有通过鉴定提供证据和审查证据的客观要求。
西方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初期。
有史料证实,司法鉴定在16世纪就被纳入法典。
从18世纪到19世纪末期,西方国家由于资本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促进了司法制度的大变革,其中的刑事诉讼制度由纠问式向控告式转变。
许多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相继制定了适合于资本主义社会需要的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其中对于鉴定问题作了与过去有诸多不同的具体规定,如鉴定的申请权、鉴定决定权、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等均写入了法典,体现了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相适应的特点。
这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雏形。
20世纪以来,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自己的诉讼法典进行过多次修订增补,其中关于鉴定问题增补的条款与内容不少。
主要集中在鉴定对象、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的评断、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适应现代法制需要的深层次问题上。
反映出鉴定制度改革的时代特点及与司法制度发展的同步性、层次性。
有的国家为了实施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规定,还制定了单行的鉴定法规或鉴定条例。
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自古以来,司法制度一直是国家政治、法律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制度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国近现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反映了中国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变化,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 清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清朝时期,中国司法制度实行的是大一统的政治局面,由皇帝和其下属的官员担任法官。
同时,法律制度非常复杂,包括了严格的刑法、商业法和土地法等。
从裁判程序来看,清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多数是有利于地主阶级和官僚集团,而不利于普通百姓。
普通百姓在司法程序中,诉讼不易、无法获得公正的判决,这种不公正的司法制度也导致了社会不稳定和腐败现象的加剧。
2. 辛亥革命后的司法制度变革辛亥革命后,中国历经了一系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变革,其司法体系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就国家层面而言,民国政府在《中华民国刑法典》中开创了新的司法制度,分为了重刑法、轻刑法、特别法和论功行赏的奖惩制度等。
同时,普通百姓也在司法程序中获得了更大的声音,充分发挥了民主的作用。
但是,这种新的司法制度也没有充分应对各种挑战,例如在底层司法机构中,由于官员贿赂、利益输送和政治斗争导致了司法独立性的下降。
同时,治安形势的不稳定,使得司法执行也遭遇了多种挑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司法制度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司法制度迎来了深刻变革。
在新的司法制度中,中国实行了“新民主主义”的司法理念,以强化党政治力量为中心和主导,实现司法服务社会需要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双重目标。
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中国采取了多项改革措施。
首先,重点强化了民主、公正和自由的司法理念。
其次,将司法与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经济治理等领域密切联系起来,使司法成为了社会治理的基本组成部分。
最后,改革司法制度和司法组织,在院内民主、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等方面实现了实质性的改进。
4. 当前中国司法制度的未来发展当前,中国的司法制度在不断完善中,不断崛起着新的挑战。
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司法制度是整个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施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时代变革和社会发展,司法制度也需要跟着变化和改革。
只有不断地进行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推进社会的进步。
一、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意义司法制度改革是指在保持司法制度基本框架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的改革,从而使司法制度更加适应社会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和认可度。
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与完善的需要,要提高司法公正度,必须要在司法制度上进行创新和探索,以更好地发挥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的作用,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
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在于提高司法公正度,促进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基础。
司法制度改革的实现,将更好地满足公民诉求,更好地服务社会,更好地构建法治社会。
二、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审判公正制度的完善审判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核心。
从立法、执法、司法到监督,保障审判公正是司法最基本的目标。
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审判公正制度的完善是重要内容之一。
在现行制度基础上,加强审判公正的实现,将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利民利民。
2、完善司法程序制度司法程序制度在司法制度改革中同样需要进行完善。
制定针对性的手续规定和规程,具体规定司法机关在司法程序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正度。
实践表明,保障司法程序制度能维护司法公正,使得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为自己市民的保护和应有权利的实现。
3、引入司法评估制度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是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民主管理的必要方式。
这种评估制度,可以将机关和个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系统化和集中化的调查与记录,最终为司法决策制定合适的框架和规划。
实践证明,引入司法评估制度能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提升司法效率。
三、司法制度创新1、推广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司法纠纷处理并不仅仅依靠司法审判程序,多元解决纠纷机制的推广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创新内容之一。
司法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建议

司法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建议司法工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法治建设的成效。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展开,分析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章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司法独立的保障措施司法独立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要素之一,如何保障司法独立是关键。
首先,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权力约束,建立健全司法审判责任制度,明确法官的法定权力和责任。
其次,要完善司法人员的选拔和监督机制,加强专业评价,确保司法人员公正、廉洁履职。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关系,杜绝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
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对提高司法效率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案件分流制度,将不同性质、复杂程度的案件分配给不同级别的法院处理,减轻一线法院的工作压力。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司法公正的加强措施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首先要提高法官的公正意识和职业道德,确保他们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支持,鼓励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加强司法透明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四、法律援助的完善法律援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首先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其服务水平和能力。
其次,要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确保每个需要法律援助的人都能得到帮助。
此外,还应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管,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五、司法改革的推进力度司法改革是司法工作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
为了推进司法改革,首先要加强对司法改革的统筹规划,明确改革目标和具体措施。
其次,要改善司法管理体制,完善司法管理制度,提高司法机关的管理效能。
此外,还要加强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司法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六、司法和社会的互动机制司法和社会的互动是司法工作发展的重要条件。
司法改革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的完善

司法改革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备受关注。
司法改革旨在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司法制度,为社会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改革的背景、法律体系的建设以及司法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改革的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问题日益凸显。
故而,当代社会对司法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为了适应这一要求,不断推动司法改革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
司法改革的背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全球化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球化的推进带来了经济、文化的融合,也加剧了社会矛盾和纠纷。
市场经济的发展让法律的适用更加复杂,司法改革必须应对这些挑战。
2.法治意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程度提高。
司法体制必须适应这种变化,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司法效率与公正性: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司法制度需要通过改革,提高司法运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法律体系的建设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构建法律体系的关键是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其执行和实施。
1.立法体系的改革:司法改革需要从立法开始,建立健全的立法体系。
这包括修订和制定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2.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文化的培育是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方面。
要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3.司法解释的规范化:司法解释的规范化能够提高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为此,司法改革需要加强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化和统一,确保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三、司法制度的完善除法律体系的建设外,司法制度的完善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完善司法制度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1.审判权的独立与公正:建立独立的审判机构是司法制度完善的核心要素之一。
司法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审判权的保护和监督,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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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篇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法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以上。
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法官却不足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
这种情况直接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收敛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的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其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经严重的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判决的道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上不下。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4、审判方式不科学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的行使权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
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审议庭只是负责查审事实,提出适应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作出的审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利,而无裁判的权利,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审理案件过多。
而审判委员会又大多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
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的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了超审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因此出现了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这一现象。
5、“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争议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
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浅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设。
法院的网站应全面向社会公众外放;其次,实现法院与诉讼参与
人信息交流的电子化。
包括:起诉和受理的电子化、庭审安排通知以及案件进展信息公布的电子化、庭前证据交换审查的电子化、简易案件审判的电子化等等;最后,要建设—些重要的审判辅助电子化制度,例如:案件材料网上查阅制度、判决书的网上公布制度、案例数据库、案件质量评价数据库,等等。
8、加强与国际的接轨,实现司法国际化
司法的国际化是指司法构建和司法改革要着眼于未来、面向世界,与国际法律与司法趋势保持—致,最低要求是不违背国际社会通行和承认的司法公约、准则以及惯例。
在国际社会合作与交流日益广泛的今天,司法的国际化实际上也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因此,我国司法国际化是对这种国际要求的回应。
首先,在观念上要有司法国际化的眼光。
当我国司法在“改革”与“国情”以及“现实”之间面临冲突或争论时,要用放诸世界的眼光来分析、解决中国出现的问题。
例如,司法独立、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公民获得司法听审权等基本原则,在司法改革中是否予以明确和要求,就需要有这种眼光;其次,在整体上以国际化的要求重塑我国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
我国的司法不得违背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司法准则、民事司法准则以及各项已签署的人权公约。
切实实现司法程序和组织的国际化。
篇二: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
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实施关系着国家、社会秩序以及社会成员个人的权益,因此对法律执业者有较高的要求。
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传统或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使命提出的必然要求。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适应法律职业需要并与法律执业部门录用制度相配套的,选拔、培养、任用合格法律执业人员的制度。
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XX年开始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和同质化,深刻地影响了司法实践。
同时,几年来统一司法考试的实践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完善,既包括对考试内容和方式的调整,也包括对报名资格的提高。
一、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概述
法律的职业分工和结构的形成及其演变,主要是由社会发展阶段和社会形态决定的。
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在广义上,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一般有三种:应用类,主要是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有的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学术类,主要是指法律教师和法律研究人员;法律辅助技术类,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
就我国的情况看,一般分为四种,即法律辅助事务型、法律执行型、基层法律实务型和法律技术型。
狭义上的法律职业,主要指律师、法官以及
检察官。
本文所讲的法律职业是指后者。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法律执业从业资格如何取得,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要求的十分不严格。
80年代以前,司法队伍不健全,司法官的任职资格和律师资格如何取得几乎没有任何具体的规范。
80年代以后,1995年《法官法》颁布之前,法律关于法官的任职资格,只规定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有资格担任法官。
”在实践中,法院一直沿用从本院内部人员选任法官的办:书记员干到一定的年限,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干了一定年限,晋升为审判员。
①1995年颁布实施的《法官法》,对法官任职资格和法官资格的取得,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法官资格的取得首先得经过一定的考试形式,通过考试择优提出的人选经过人大的任命最终取得法官资格。
但在实践中,直至20XX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中国的法官资格考试不是面向社会,而是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
与法官、检察官的准入制度相比,我国律师的资格取得情形有所不同。
从1986年起,中国实行了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此开创了新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先河。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考试和考核两种途径,但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已被法律严格限制,取得律师资格的主要途径是参加考试。
从1993年起,统考每年举行一次,由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录取。
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推行,在为人们从事律师职业提供公平、公正的途径的同时,也对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对20XX年开始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①孙谦,郑成良主编:《司
法改革报告——司法考试、司法官遴选、司法官培训制度》,第44页。
从20XX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也就是说,从20XX年开始,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先决条件是必须参加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合格的成绩,可以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对中国法律职业朝着专业化和精英化的方向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二)西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概述
世界上凡法治发达国家对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无一例外地都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
尽管发达国家依其自身的历史与文化传统,形成了各自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但概括而言,大体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准入方式:司法考试+职业培训?法官、检察官、律师,我们称之为统一的准入模式;另一种是以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为典型的准入方式:律师资格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我们称之为渐进的准入模式。
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资格考试均是法律职业准入的基本方法,但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及法律传统上的差异,考试形式与内容有所不同,考试制度各具特色。
1.关于考试主体的资格
在美国,作为“对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司法的责任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律师资格的获得必须具备三方面条件:学历、资格考试和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