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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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策略——以中国为例

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策略——以中国为例

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策略——以中国为例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

中国以其庞大的国土和多元的社会背景,面临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的路径和策略展开讨论,并以中国为例进行分析。

一、加强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

在中国,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不受行政干预,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力,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为了实现司法独立,中国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建立具有真实权威的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应当成为最高尺度的司法机构,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独立审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有效实施。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宪法的解释和解读,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导。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责任制度。

司法人员的责任与权力相对应,只有明确责任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可以考虑引入更加科学的考核机制,确保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能力,防止滥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再次,推进司法系统内外的监督机制。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减少不正当干预和腐败的发生。

二、提升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司法公正包括公正的审判和公正的执行两个方面。

在中国,提升司法公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司法人员的培养和素质提升。

司法人员是司法公正的主体,他们的素养和能力直接决定了司法的质量。

可以通过制定更为科学的招聘和选拔标准,培养更具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的法官和检察官。

其次,加强司法透明度。

司法的透明度能够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并能够抵制不正当干预的发生。

可以通过加强公开审理、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等方式,实现司法的透明化。

第三,完善司法程序保障。

司法程序的公正与合法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要实现司法程序的保障,可以通过制定更为完善的程序法规,确保权益的平等和公正的审判。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能力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笔者仅就日常思考较多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减少或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在我国,按规定是由权利机关(立法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向人大负责,独立于人民政府之外,即政府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甚至人事权利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由此产生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或依赖,导致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成为司法地方化的潜规则,少数领导凭借权力,干预司法,要求办案人员服从领导命令,致使司法人员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冤假错案丛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亦不少见,如少数地方在法律之外滥用警力,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激化。

河北一家化工企业向地下偷排毒水,影响群众饮水安全,检察院对企业法人以污染环境罪予以立案。

但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到地方政府发函施压,称企业主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要求不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

这一行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

二、畅通诉讼渠道,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百姓打官司不仅是个人之事,而是事关建立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公正。

人们都爱去打官司,正好说明法制社会的来临,为此,人们才乐于用法律这一社会游戏规则来解决纠纷。

解决诉讼难问题,一是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同时要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做好立案解释工作。

司法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思路

司法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思路

司法工作的改革与创新思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司法工作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权益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需求,推动司法改革进一步深化,我们需要探索改革与创新的思路。

本文将从司法体制、人才培养、科技应用、公众参与、案件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司法体制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体制亦需要与时俱进,实现美好社会的司法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路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法官选拔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法官选拔制度,确保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得到有效保证。

同时,应加大对年轻法官的培养力度,为司法工作输送更多优秀的法官。

2. 强化律师行业监管: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确保律师在司法过程中的公正行为。

3. 推动审判责任制改革:建立透明、严格的审判责任制度,明确法官的权责,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考核,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

二、人才培养创新司法工作人才的培养对于司法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司法事业,我们需要创新人才培养的思路:1. 优化司法教育体系:加强法学院校和司法机关的合作,将司法教育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出具备理论与实践双重能力的法学人才。

2. 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的待遇政策和发展机会,吸引海内外优秀法学人才来我国从事司法工作。

3. 建立法官培训体系:持续提高法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从业经验和案例分享,确保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高水平。

三、科技应用创新科技的迅速发展为司法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在推动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创新过程中,科技的应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1. 推动数字化转型:建立全面覆盖的数字化司法信息化系统,实现电子化诉讼、电子取证、电子签字等全流程的信息化运作。

2. 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在案例分析、法律咨询等领域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加大网络安全投入,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确保司法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内容提要: 综观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虽然司法改革的制度化成果与理想的法治状态还相去甚远,但是这场司法改革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可以说,这是一场以实现司法法治化为起点而带动的社会整体法治化运动。

不论对人民法院还是对整个社会,其影响是深刻的,也是持久的。

改革的成就□实现了司法理念的创新与发展多年司法改革的历程,不仅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工作机制取得重大发展,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大潮,广大法官的司法理念也不断更新,逐步融入现代司法主流文明,并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宝。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与发展。

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决定了我们的司法改革在性质上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自我否定。

二是确立和完善了反映司法本身的法律价值,反映人类在司法领域的基本价值观的理念,主要包括审判中立、公开与民主、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平等保护等具有普适性的理念。

这些理念不仅被最高法院贯彻落实到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工作部署中,增加了司法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发展和丰富了这些理念,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价值观。

□实现了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发展多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群众路线等四项基本要求,着力推进司法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

如关于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庭工作机制等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审判制度内部的问题,而关于审判权与人大监督权、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等方面的改革,则是从外部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可以说,两个方面的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就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和司法效率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明确规定法官只受法律的约束,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国实行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并建立了专业的司法机构。

司法的重要一环是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此外,近年来我国还积极推进法官独立判决制度的探索,尝试在一些地方设立独立法庭,进一步增强司法独立的实际效果。

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重要目标之一、保障司法公正要求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贵贱,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判。

为此,我国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规范了审判行为,消除了一些非法干预。

同时,加强了司法公开,推行了网络庭审,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过程,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加强了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再次,司法透明是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透明要求司法行为信息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审判结果和执行进程,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供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全国法院通过互联网建设了综合法院服务平台、全国法院判决文书网等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了审判信息的公开和查询。

同时,近年来我国还加强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机制建设,推出了群众评议法官制度,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公开评议,提高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最后,司法效率是司法的重要目标和挑战。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需求的提高,司法效率成为了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包括建立高效的诉讼服务中心,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发布,提高了办案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实现了审判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提高了司法效率。

同时,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审判专业水平,提高了缺乏工作经验的法官的办案效率。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一随着我国三大诉讼法典的相继颁布施行,尤其是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我国诉讼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诉讼活动已步入规范化运作的轨道。

但是,诉讼领域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也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

司法鉴定的无序状态便是其突出表现之一。

建国以来,我国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仅见于三部诉讼法典中的几条简单规定(其内容主要是关于鉴定决定权的授权性规定)。

司法鉴定的许多基本问题,至今仍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使得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以及运行机制呈严重的混乱局面。

公、检、法、司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上均是自立门户,各自为政,形成了没有分工、相互独立的几大司法鉴定组织系统。

司法鉴定的运行和管理也是各自为政,司法鉴定的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的受理、司法鉴定主体的资格确认、司法鉴定规则等均无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至于非专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更无规范可言。

这种状态导致了大量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挂靠鉴定”、“雇请鉴定”和“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因鉴定而相互扯皮等诸多不合理现象。

其结果是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加重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处理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为司法腐败行为提供了条件。

总之,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及其运行机制已经严重地滞后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整体发展水平,与现代诉讼立法中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追求相冲突。

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通过立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当前我国诉讼领域法制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注:这一问题已引起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的关注。

已有少量专论、建议见之于学刊;大众媒体涉及这一话题也渐趋增多。

)二司法鉴定体制如何改革?该确立怎样的司法鉴定制度?这是我们首先要面对的基本问题。

我们认为,兼顾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保持与我国诉讼制度的协调统一应该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发点。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题,通过文件、方案或通知的途径进行,手段灵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要在改革过程
・李少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6・
万方数据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中既做好顶层设计,坚持自上而下保持一致;又做到积极探索,勇于担当。 (三)司法体制改革和民众司法需求的关系 民众的司法需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动力,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改革实践证明,凡是符 合民众根本司法需求的改革措施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凡是误读甚至背离民众司法需求的, 则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首先,要正确区分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和民众的司法需求的关系。 个人功利主义的利益诉求并不必然代表着集体利他主义的司法需求。司法的本质是经过正 当程序和法律衡量后,判断抽取当事人诉求中的正义内涵,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过 程。只有利益诉求中的正义成分,才构成民众司法需求的组成部分。其次,民众的司法需求 应当体现在法律目的与法律规范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今天,法律 本身已经包含了各种利益的妥协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人民法院正确理解立法 意图,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公平、独立行使审判权,就是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 再次,民众的司法需求体现在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上。法律目的与法律规范体现着民众对 司法的需求,但实现的工作方式方法却可大有作为。当前各级法院采取的诉讼服务、诉调对 接、民意沟通、便民利民等各项改革措施正是在机制改革上的突破和提升。
平和威信。因此,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不断提升全社会对 树立法律权威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统一认识,形成高度共识,这样才能使司法体制改革沿着正
确的方向迈进。
(二)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关系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都属于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层次有着显著不同。首先,涵 盖范围不同。司法体制改革的范围较小,只涉及司法机关的设置、领导和监督体制、职权划 分和管理制度,司法工作机制改革的范围较大,不仅可以涉及各项具体制度或措施,而且涉 及司法工作制度、司法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其次,制度形式不同。司法体制改革涉及的 是一种处于静态的制度形式,即司法机关的组织体系或组织架构,其本身不涉及实施问题, 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则涉及一种动态的制度形式,具体表现为具体工作的实施和运行。再 次,改革途径不同。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司法主体的机构设置和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对其改革 和调整必须自上而下地进行,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只涉及制度运行中的环节或方法方式问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1.独立的司法体系: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权威司法"。

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政体制,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选拔,确保其独立、公正的执法能力。

2.司法公开透明:加大司法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多的司法信息,让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建立现代化的司法案件管理系统,实现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在司法活动中提高效率和公正性。

3.加强审判公正性和法律透明性:建立全面、系统、公正的司法公正评价机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确保法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责,坚持"执法必须公正、公正必须执法"的原则。

同时,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审核和审查,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确保法律的透明和公正。

4.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依法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

加强对冤假错案的查处和赔偿工作,修订完善赔偿法律,确保冤假错案的依法赔偿。

加大对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工作力度,提高司法错误率的查纠效果。

5.加强司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司法制度与经验,在推进司法中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

加强对外司法援助工作,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法律和人权事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6.加大反腐力度:继续深化司法体制,加大反腐败力度,依法惩治司法腐败。

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法官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司法权力不被滥用和侵权。

建立健全的司法权力监督机制,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7.加大司法公正宣传力度:增加司法公正宣传力度,推动司法公正观念的普及和树立。

通过举办宣传教育活动、提供宣传材料等方式,加强对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普及。

在司法过程中主动公开司法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树立司法公信力。

总之,中国司法应立足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权威性,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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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笔者仅就日常思考较多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减少或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在我国,按规定是由权利机关(立法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向人大负责,独立于人民政府之外,即政府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甚至人事权利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由此产生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或依赖,导致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成为司法地方化的潜规则,少数领导凭借权力,干预司法,要求办案人员服从“领导命令”,致使司法人员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冤假错案丛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亦不少见,如少数地方在法律之外滥用警力,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激化。

河北一家化工企业向地下偷排毒水,影响群众饮水安全,检察院对企业法人以“污染环境罪”予以立案。

但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到
地方政府发函施压,称企业主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要求不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

这一行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

二、畅通诉讼渠道,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
百姓打官司不仅是个人之事,而是事关建立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公正。

人们都爱去打官司,正好说明法制社会的来临,为此,人们才乐于用法律这一社会游戏规则来解决纠纷。

解决诉讼难问题,一是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同时要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做好立案解释工作。

二是完善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三、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本文由收集整理,司法机构被视为国家专政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

至1997年底,在全国25万名法官中,正规本科层次的仅占5.6%,研究生仅占0.25%。

就整个司法系统从业人员而言,其来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渠道:一是从转复军人中招收,或是军队干部直接转业进入司法系统,这种方式现仍是司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司法部门招
收人员的一条重要渠道。

二是从高校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中招收。

这一方式相较于直接向社会招收,已经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了。

《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为此,笔者认为应同时在几个方面作出努力,具体如下:
一是要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机制,使之成为今后招收司法从业人员的一个最主要渠道。

在多数国家,法官、检察官的学历都被限定为大学法律系本科以上毕业,这是因为法官、检察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必须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这只有通过专门的培养训练才能获得。

法律专业毕业生从事司法工作具有起点高、适应能力强、进入角色快的优势,而且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生在大学期间就能够积极走出校门,到律师事务所或司法机关学习实习,将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对从事司法工作也大有益处。

二是要加强对非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检察官的培训。

2012年3月河南三门峡市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从轻发落。

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眼睛花”判错了。

该省高院院长在谈到这宗“眼花”错案时说“这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在一般老百姓看来,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的。

”据媒体报道,该案主审法官系半路出家进入法官队伍。

说到底,如果能够排除主观因素的话,就是法律专业基础不
牢导致了司法水平不高,这种因素有时会影响司法公正,重则冤枉无辜甚至草菅人命。

三是建立从律师或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

许多国家坚持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长期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实践证明非常成功,实际效果也比较明显。

主要原因是律师精通法律,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进入法官队伍后可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促进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

加之律师长期为企业、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洞察基层所思、所想、所盼,改行任法官后可能会比较善于倾听双方意见,把握对弱者有利的情况,从而不易于主观臆断,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和处理。

和律师一样,法学教授也同样具有较强的职业优势。

四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晋升制度。

一些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法官必须“具有法律知识和经验、判断和分析能力,有良好的决定和交流技巧。

富有权威、道德,公正,能够理解普通人和社会,性格温和,有礼貌和尊严,对社会服务具有责任。

”应该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先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

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遴选。

这种逐级晋升的制度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受到各种审判、检察岗位的锻炼,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和提高工作水平,从而为公正司法夯实基础,提供保障,同时也使法官、检察官倍加珍惜宝贵的职位,谨慎对待工作,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

四、加快推进严格司法
1、严格法定程序。

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我国司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较为严重,其弊端非常明显。

必须提高对司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做到立案有标准,符合法定条件,逮捕、拘留要严格掌握条件,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程序真正执行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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