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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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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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工作,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防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甲级资质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所称认定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甲级资质的初审、评审和延续。

第三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当于每年九月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七份):(一)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应以公函形式提出正式申请,应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等级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1、2);申请表中的“企业概况”应包括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业绩以及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说明(硬件、软件、用户反映、技术水平等),如申请单位相关情况与其成立前身有关,还需说明申请单位的前身和历史沿革等情况。

同时申请设计、施工资质时,两个申请表的“企业概况”应有不同侧重的说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乙级)》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乙级)》副本的复印件;以上证件的年检记录应完整,且内容不得涂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有效期应超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三年有效期。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3),相关技术人员的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应属于工程技术人员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复印件,《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上岗证的复印件;对于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对于外聘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应如实注明兼职及本人目前全职就任工作单位名称等情况。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六)仪器设备清单;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的企业应提交包括勘察和绘(描)图工具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工具在内的必备仪器设备清单。

防雷法律法规题库

防雷法律法规题库

防雷法律法规题库一、填空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规定的377项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单位资质认定由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78项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国务院412号令的377、378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浙江省气象条例》是地方性法规,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中国气象局颁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

(法律常识)3、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法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法三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气象法第三十一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法三十七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气象法三十七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御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气象法三十七条)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形式发布,自 2011年9 月 1 日起施行。

10、《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防雷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产品等五个方面做作了规定。

防雷法律法规

防雷法律法规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防雷减灾工作十二字原则:
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防雷 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投 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 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 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 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 一次。
中国气象局令 第11号《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对雷电防护工程实行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制度。禁止无证设计、 施工、检测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的 单位和个人承接雷电防护工程。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和验收合 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准 GB/T 21431—2008 建筑 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规 定: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系统 的检测间隔时间为6个月,第 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系统的 检测间隔时间为12个月。
庆阳市防雷中心为市属事业 法人单位,具有A类甲级防雷电检 测资质,可以承担一、二、三类 建筑物防雷装置的年检、雷电风 险评价和其他技术服务。受庆阳 市防雷减灾管理局委托,承担全 市防雷减灾社会管理职责和相关 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行政 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70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 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 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 备相应的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甘肃省气象条例》第二十四 条“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电灾害 的防御管理工作;参与防雷防静 电建筑物、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定期对防雷防静电安全 设施进行检测。禁止使用未经检 测和检测不合格的防雷防静电设 施。”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23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防雷资格试题100

防雷资格试题100

前言雷电灾害是危害性很大的一种自然灾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高层建筑的大量增加以及信息网络化、办公自动化的推广普及,雷电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威胁越来越严重,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在我国已成为破坏性日趋严重的气象灾害之一。

山东是我国雷电灾害多发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每年因雷电灾害直接经济损失2亿多元,死亡200多人。

因此防雷减灾工作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防雷减灾工作已成为国民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山东省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颁布实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被法律赋予了雷电灾害防御的行政管理职能。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雷电灾害的了解,提高全社会的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我们精心制作了《山东省防雷减灾知识竞答试题(100题)》,欢迎社会各届群体积极参与竟答。

山东省防雷减灾知识竞答试题(100题)一、填空题(将正确答案填在横线上)1.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公布的最严重的10种自然灾害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所涉及的11种自然灾害之一。

2. 我国最早见诸文字记载,对雷电作科学观察的学者是东汉哲学家王充,其描述雷电的著作是《论衡》。

3. 在雷雨天进行著名的风筝实验,证明了雷击是大气中的放电现象,并建立了雷电学说,发明避雷针的是美国科学家富兰克林。

4. 现代防雷工程技术的保护对象有三方面:建筑(或构筑物)、设备和人。

5. 我国的雷电活动,夏季最活跃,冬季最少。

全球分布是赤道附近最活跃,随纬度升高而减少,极地最少。

6.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7. 雷电危害可分成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三种。

8.《气象法》于2000年1月1日颁布实施,明确将防雷减灾管理工作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9.有一座属于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高层大厦,高度超过 30 米,应采用以下防侧击雷措施:从 30 米起每隔不大于 3 层沿建筑物四周设均压环。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2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郑国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七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样式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样式

行政审批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样式一、行政审批共3项(一)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1、子项:(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2、实施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

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规章1

防雷工程资质管理规章1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 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 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 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 所和设施。
❖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 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
❖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 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 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 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 设施;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 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
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
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1 月20日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 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 标准的规定。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 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 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 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 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 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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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04-20 10:36:38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6年4月7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二)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满足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防雷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资质认定机构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准予延续、降低等级或者注销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资格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发生合并、分立以及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核定资质。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等级的资质,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地的,由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核定资质。 第二十三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兼职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达不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降低等级或撤销资质。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防雷装置检测标准适用错误的; (二)防雷装置检测方法不正确的; (三)防雷装置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四)防雷装置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的。 第三十条鼓励防雷行业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信用信息等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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