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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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色块标准_90版_2011版

城市与城乡规划用地分类和色块标准_90版_2011版

颜色代码 50 51 51 51 50 50 50 40 40 40 240 240 241 241 241 231 231 231 231 231 231 62 62 62 11 11 11 11 11 243 244 230 232 10 10 10
RGB 255,255,0 255,255,127 255,255,127 255,255,127 255,255,0 255,255,0 255,255,0 255,191,0 255,191,0 255,191,0 255,0,63 255,0,63 255,127,159 255,127,159 255,127,159 255,127,191 255,127,191 255,127,191 255,127,191 255,127,191 255,127,191 153,204,0 153,204,0 153,204,0 255,127,127 255,127,127 255,127,127 255,127,127 255,127,127 204,102,127 153,0,38 255,0,127 204,0,102 255,0,0 255,0,0 255,0,0
H1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乡建设用地
53
204,204,102
H14
村庄建设用地
53
204,204,102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9
192,192,192
H21
铁路用地
9
192,192,192
H22
公路用地
9
192,192,192
H23
港口用地
9
192,192,192
H24
机场用地
9
192,192,192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标准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的规定。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表4.1.1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表4.1.5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人人。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的规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表 4.3.1类别名称 20 〜3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表3.0.2i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人计算《村镇规划标准》GB5018—93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的规定。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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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对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对照
其他商服用地054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086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053
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其他商服用地054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086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服务业用地C24
其他商服用地054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旅馆业用地C25
住宿餐饮用地052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市场用地C26
批发零售用地051
港口用地T4
海港用地T41
港口码头用地106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河港用地T42
机场用地T5
机场用地105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道路广场
道路用地S1
主干路用地S11
街巷用地103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老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 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新国标
老国标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 范 围大类 中类 小类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的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资料

城市用地分类标准资料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

类。 1.1.4 其中,R、C M W U、S T、D 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 于村建设用地;

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

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 类 中类 小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 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地 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 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 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

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 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

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 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 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 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 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 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 地 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 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居住用地
(2)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划分标准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环 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是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 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 完整、环境良好。 “二类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境良好。 “三类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为主的居住用 地,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 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物流仓储用地
考虑到物流、仓储、货运、大型批发市场这些功能之间的相互联系 与兼容性,“物流仓储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仓储用地”内涵的基础上 增加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涵,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 场等非加工用地,也包括原国标的“市场用地”中的大型批发市场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三个中 类: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 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 全隐患,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 库用地) 取消了原“堆场用地”,将其按照对于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纳入以 上三个中类。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 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农 贸市场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加油 加气站用地”五小类。与原“商业金融业用地”相比较, 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纳入“商务设 施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 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休疗养用地”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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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 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 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大类、 中类、 小类。 1.1.4 其中, R、 C、 M、 W、 U、 S、 T、 D、 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 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 应根据工作性质、 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 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 居住街坊、 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良好、 容积

率为1的用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R12 商品住宅用地 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 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 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

象的住宅用地

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 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用地

R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中学、 粮店、 菜店、 副食店、 服务站、 储蓄所、 邮政所、 居委会、 派出所等用地

R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组团路或小街、 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经济、 文化、 教育、 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 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 如人大、 政协、 人民政府、 法院、 检察院、 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 金融业、 服务业、 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 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 服装、 纺织品、 医药、 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 文化体育、 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 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交

易所和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C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商务办公、 写字楼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 照相、 理发、 浴室、 洗染、 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 招待所、 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用地 新闻出版、 文化艺术团体、 广播电视、 图书展览、 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 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转播台、 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 博物馆、 科技馆、 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 剧场、 音乐厅、 杂技场等演出场所, 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文娱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 舞厅、 俱乐部、 文化宫、 青少年宫、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括学校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如体育场馆、 游泳场馆、 各类球场、 溜冰场、 赛马场、 跳伞场、 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 保健、 卫生、 防疫、 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院、 肿瘤医院等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 专科防治所、 检验中心、 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

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 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 学院、 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工学校等用地, 不

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 夜大学、 教育学院、 党校、

干校、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 哑、 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 勘测设计、 观察测试、 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筑、 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福利院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 码头和道路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及其它用地( 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电子业、 缝纫工业、 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 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业、 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化学工业、 造纸工业、 制革工业、 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 公路、 管道运输、 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 二、 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 二、 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 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 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 包括码头作业区、 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区、 航站区等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 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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