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五种类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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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务公开是国家政权行使的一种形式

一政务公开是国家政权行使的一种形式

目录内容提要………………………………………………………………………1前言……………………………………………………………………2一、政务公开的内涵界定………………………………………………………3㈠政务公开的起源………………………………………………………3㈡当前我国关于政务公开概念的分歧…………………………………4㈢本文对政务公开的界定………………………………………………7二、政务公开的性质与作用…………………………………………………11㈠政务公开是国家政权行使的一种形式,服从于国家政治统治的整体需要……………………………………11㈡政务公开的实质是以一种公开国家政治事务的形式保证公民权利实的制度设计……………………………14㈢政务公开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同时又是促进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17㈣政务公开与政党领导…………………………………………………23㈤政务公开是政府管理现代化的标志和手段…………………………26㈥政务公开能有效抑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27三、我国政务公开的现状……………………………………………………28㈠政务公开的领域、内容与形式………………………………………29㈡目前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31四、我国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及规范化要求………………………………34㈠政务公开遵循的原则…………………………………………………34㈡政务公开规范化的要求………………………………………………36 五、完善我国政务公开的制度措施…………………………………………40 ㈠政务公开程序与政务公开内容的统一………………………………40 ㈡政务公开制度与政务公开的有效技术支持的统一…………………43 结 论………………………………………………………………………50 注释………………………………………………………………………52 参考文献………………………………………………………………………53 论文摘要(中文)………………………………………………………………54 论文摘要(英文)………………………………………………………………58 内容提要政务公开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物,是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

政务公开题及答案

政务公开题及答案

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方式。

答案:错误注释: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2、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

答案:正确3、政府信息的产生应仅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

答案:错误注释: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以此项错误。

4、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答案:错误注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并不仅仅是这些范畴。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答案:正确6、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的具体形式是书面形式答案:错误注释: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的具体形式包括口头问询、网站申请、书面申请等多种形式。

7、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为法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答案:正确8、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则可不提供。

答案:错误注释: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9、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答案:正确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无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答案:错误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度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度提升

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透明度提升一、引言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可以使政府的财务和社会事务更加透明,为公众提供了更多的信息,使公众更加容易地理解公共政策和决策。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定义和类型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主动或被动地向公众披露其财务、社会和其他事务的过程。

有两种类型的政府信息公开:自愿性和强制性。

许多政府部门会将其公共财务和政策,如支出、投资、税收等主动公开,而一些政策和决策则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披露,例如信息公开法。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1.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提高政务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政府部门的决策和政策,使政府更加透明。

这有利于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并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政府需要采取的行动,从而获得公共利益。

2.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预防和打击腐败公开政府相关的交易和决策能够减少、甚至避免不端行为的出现。

通过对政府在财务和支出方面进行观察和审核,政府部门就可以受到公众的监督,腐败和其他不端行为就会有所减少。

3. 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促进民主参与信息公开使公众更容易了解官员和政府机构的所作所为。

这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增强公众对政府开始的意愿,并增加人们参与政府决策的意愿。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挑战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人们在实践中发现这个过程并不总是顺畅的。

以下是一些可能出现的挑战:1. 资源短缺政府部门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满足公众的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确保官员和公众都能根据其自身需求获得必要的信息。

2. 安全性考虑政府部门在将信息公开之前需要确保其在安全性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

这尤其是在军事和外交部门发布政策和文件时至关重要。

3. 信息来源的保障政府机构通过不同的方式获取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数据的来源需要经过严格的保护,政府机构和社会利益相关者对数据的管理需要更加规范,以保证数据的透明性、可信度、安全和完整性。

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

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一)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

(二)作为具体的行政程序环节的信息公开。

(三)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信息公开。

(四)作为专门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

(五)作为行政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开。

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正在建设阳光型的政府,具体怎么建设阳关型的政府主要是要做到公开公正,让公民能够完整的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公民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言论,关于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信息公开的种类有哪些?(一)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信息公开”,也是“信息公开”成为世界性热点领域的主要载体。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其核心是知情权的法制化。

知情权是一种较为抽象、宽泛的权利,它不仅名称多变——又被称为了解权、知的权利[5]、知悉权[6],内涵宽泛,就连它的起源也是模糊不清,有学者从早至公元前8世纪即我国春秋时期便考证出知情权存在的证据。

[7]但是,在绝大多数相关论述中,对知情权的考证与论述一般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西方国家开始。

从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具体的、可诉诸法院的知情权的美国来看,其在制定《信息自由法》的过程中,对知情权做了深入具体的阐述。

期间,产生了两种理论。

一种是将知情权演绎为宪法性权利。

显而易见,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知情权的直接规定。

《信息自由法》的主要推动人、参议员约翰?E?莫斯在推动这项立法的过程中,通过演绎的方式逐渐确立了知情权的宪法依据。

最初,莫斯将知情权即信息自由作为宪法所保护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石,从而为信息自由找到宪法上的间接依据。

[8]后来,莫斯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他将信息自由置于宪法明文确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权利之内,作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二级权利。

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制度

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制度

规章制度-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是指政府依法公开行政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参与的制度。

它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1. 公开信息范围:政务公开制度要求政府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行政决策、行政监督、行政审批、行政服务、公共资源等方面的信息。

2. 公开方式和途径:政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公众接待等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公开。

同时,在现代技术条件下,政府还应建立信息公开平台,方便公众获取信息。

3. 信息公开的原则:政务公开制度要求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公众平等地获取信息。

同时,还要注重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实效性,确保信息及时传达、公众意见充分反映。

4. 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政府部门应负起主体责任,主动公开信息,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公众也有权利和义务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

5. 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政务公开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政府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公众的监督意见和举报。

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规范行政行为。

同时,也有助于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部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五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

到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用政务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着力推进“五公开”(一)将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各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等属性,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随公文一并报批。

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先由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对没有明确公文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可按规定实行退文处理。

(二)将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

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部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提交部务会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已公开征求过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说明。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政务公开名词解释

政务公开名词解释

政务公开名词解释1. 政务公开呀,就好比打开政府工作的神秘大门,让咱老百姓能清楚看到里面都在干啥!比如说政府发布各种政策信息,这就是政务公开的一种体现呀,咱能第一时间知道有啥新政策会影响到咱的生活。

2. 政务公开不就是把政府的事儿摊开来给大家瞧嘛!就像家里人之间不藏着掖着一样。

像政府公开财政预算,咱就能知道钱都花哪儿去啦。

3. 政务公开啊,简单说就是让政府变得透明起来,没那么多秘密啦!比如说公开一些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咱老百姓就能随时了解工程到啥程度了,是不是很有意思?4. 政务公开呀,那可是政府和咱老百姓沟通的重要桥梁呢!好比政府把自己的工作计划都告诉咱,像城市规划公开,咱就知道以后咱的城市会变成啥样啦。

5. 政务公开就是让政府的所作所为都在阳光下,咱都能看个明白!比如公开官员的任职信息,这就让大家心里有底呀。

6. 政务公开,不就是让咱能清楚知道政府在忙啥嘛!就像咱自己做事得让别人知道一样。

像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咱就能了解身边的环境状况啦。

7. 政务公开呀,就像是给政府工作装了个大玻璃,啥都能看清!比如公开教育资源分配情况,家长们不就能更好地为孩子做打算了嘛。

8. 政务公开啊,其实就是政府和咱老百姓走得更近啦!像公开扶贫工作的进展,咱就能看到有多少人得到帮助啦,这多好呀!9. 政务公开,不就是把政府的事儿大大方方地展示给大家嘛!比如公开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咱吃得也更放心呀。

10. 政务公开呀,就是让政府没啥可藏的,啥都能让咱知道!就像朋友之间坦诚相待一样。

像公开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咱就能期待以后更便利的生活啦。

我的观点结论:政务公开真的太重要啦,能让老百姓更好地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让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更紧密,必须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呀!。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

政策解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是未来五年决胜阶段法治政府建设的“十三五”规划,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向和措施,其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重要内容之一。

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坚持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目标,并在政务公开原则、范围、主要环节、重点领域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纲要》仍把政务公开的目标确定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可见,从政府信息公开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仅是文字表述差异,也是政务公开制度与实践发展的结果,更是决胜阶段必须紧紧扭住的短板和着力点。

所以,在《纲要》规定的总体目标中,就有公开公正的目标。

在衡量法治政府标准方面,也明确了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标准。

再加上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要求,构成了政务公开的目标、内容与要求,揭示出政务公开不是一个技术性小问题,而是一个方向性的大是大非问题。

基本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所谓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是指除非有法定事由不公开政务信息外,其余政务信息一律公开。

换言之,公开政务信息无须法定理由,而不公开政务信息则需要法定理由。

这个原则确立的基本理念是政务信息本就该全部公开,只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理由,依法可以不公开或暂不公开。

就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来看,法定不公开事项有三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就此而言,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以上三类信息之外,其余的政府信息应当一律公开。

例如,在政务公开实践中,有些被拆迁户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其他被拆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信息,但出于担心牵一发而动全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考虑,一些行政机关会以“此事与你无关”为由拒绝公开这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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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息公开”的五种基本类型2015年01月24日 16:28:54来源:《中国行政管理》作者:后向东作者:后向东,国务院办公厅干部、博士,北京100017[摘要]“信息公开”是当下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中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无论是在法律规范中,还是在政府的日常行政中,“信息公开”几乎无处不在。

但是较少被注意到的是,在法律体系中,“信息公开”存在若干截然不同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在法律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客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法律后果等6个方面存在根本性的差别。

这就内在地决定了,对信息公开不可一概而论,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应当按照不同的路径加以推进。

中国信息公开制度正处于重要的改革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对“信息公开”的认识,更精准地构建信息公开制度并加以落实,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政府改革[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5)01-0027-07一、问题的提出随着民主政治的进程不断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深度融合,民主、法治、权利、责任、自由等政治法律词汇,日渐成为我国乃至世界话语体系中的热门词汇。

时至今日,人们对于这些词汇已经称得上是耳熟能详。

但是,有时候人们对于感觉很熟悉的事物,往往并不十分了然,所谓耳熟未必能详。

“信息公开”就是新生的、类似于自由、法治等的政治法律词汇。

人们大量地使用这一概念表达各自的诉求,但是对于这一概念所指代的基本范畴,却又往往缺乏基本的共识。

“信息公开”几乎已经无处不在。

我国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成为法定事项;2013年,全国有三十多万人次通过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乃至实现其他实体利益诉求;在网络搜索引擎“百度”中输入“信息公开”,获取的网页数过亿;等等。

但是,关于什么是“信息公开”,我们目前尚不能找到一个确定的权威定义。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信息公开”为名,但是其中并没有对什么是“信息公开”做出规定。

其他国家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多数并不以“信息公开”为名,而是以诸如《信息自由法》(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官方信息法》(泰国等)、《自由获取公共利益信息法》(罗马尼亚等)等为名。

少数采用《信息公开法》(日本、韩国等)为名的国家法律中,也找不到对“信息公开”的明确界定。

在实践层面,“信息公开”概念的使用极为泛化,各种官方文件、官员发言、工作部署等,从不同的角度,使用同一个“信息公开”词语表达不同的内容。

例如,为了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每月公布……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1];面对严峻的食品药品生产安全形势,有关部门开始着手建立食品药品生产“黑名单”制度,将不诚信乃至不守法的食品药品生产主体的失信行为乃至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于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要及时向有关人员发布预警信息,避免灾害造成的损失;等等。

当然,还有人们更为熟悉的信息公开申请以及相应的复议诉讼。

在理论研究领域,人们对“信息公开”的认识已有所深化,开始有意识地将“信息公开”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如有学者提出作为行政处罚之一种——声誉罚——的信息公开的概念[2];有学者提出“处罚结果公开与曝光不能混同”[3],即认识到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与作为行政处罚手段的信息公开之间应当有所区别;等等。

我国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基于丰富的实践经验,初步提出了对“信息公开”作类型化区分的观点。

[4] 法定定义的缺失,以及实际使用中的泛化,致使客观上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类型“信息公开”被混为一谈,本应通过不同路径加以推进的“信息公开”被纳入一个笼统的框框不加区分地统一部署并推进。

显而易见,这种做法不仅不能真正推动行政透明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信息公开”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比公开透明更加重要的其他与“信息公开”有关的价值取向。

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系统考察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区分出5类“信息公开”基本类型,分别是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作为具体的行政程序环节的信息公开、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的信息公开、作为专门公共服务的信息公开以及作为行政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开。

对于每一类信息公开,都从法律依据、公开主体、公开客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法律后果等6个方面做了全方位的比较与阐述,进而得出结论:不同类型的信息公开之间,存在内在的根本性差异,对信息公开的推进,应当按照各自的内在属性,选取不同的法律路径差异化地实施。

二、信息公开基本类型的划分及各自的基本范畴(一)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一种“信息公开”,也是“信息公开”成为世界性热点领域的主要载体。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其核心是知情权的法制化。

知情权是一种较为抽象、宽泛的权利,它不仅名称多变——又被称为了解权、知的权利[5]、知悉权[6],内涵宽泛,就连它的起源也是模糊不清,有学者从早至公元前8世纪即我国春秋时期便考证出知情权存在的证据。

[7]但是,在绝大多数相关论述中,对知情权的考证与论述一般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西方国家开始。

从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具体的、可诉诸法院的知情权的美国来看,其在制定《信息自由法》的过程中,对知情权做了深入具体的阐述。

期间,产生了两种理论。

一种是将知情权演绎为宪法性权利。

显而易见,美国宪法中并没有对知情权的直接规定。

《信息自由法》的主要推动人、参议员约翰·E·莫斯在推动这项立法的过程中,通过演绎的方式逐渐确立了知情权的宪法依据。

最初,莫斯将知情权即信息自由作为宪法所保护的新闻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宗教自由以及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石,从而为信息自由找到宪法上的间接依据。

[8]后来,莫斯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

他将信息自由置于宪法明文确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权利之内,作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二级权利。

[9]另一种关于知情权的理论选择的是一条完全不同的论证路径,由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和约翰逊总统在《信息自由法》制定过程中提出。

它把知情权的依据归结为民主制度的配套,即公众为了充分了解他们选举出的政府运行情况,有权得到政府的信息。

而民主制度毫无疑问是由宪法确立的,因此,知情权也可以合理推导为宪法的内在要求。

[10]除这两种理论之外,在更早一些的时候,即美国制定1946年《行政程序法》(它的第3节是《信息自由法》的前身)的时候,对知情权还做过一种论证,认为之所以要确立公众的知情权,是因为关于行政的信息应当成为公共的财产,而不应仅为少数人所了解。

[11]美国制定《信息自由法》的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关于知情权的三种理论,可以分别被称为基本权利论、民主配套论和公共财产论。

1.从法律依据看。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适用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规定,所有信息的公开、所有的公开主体都受同一部法律的约束。

判断专门的信息公开出现的时间,依据的就是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确立的时间。

统计确立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的数量,依据的也是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确立的情况。

当人们谈论专门的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时,所指的就是这类信息公开。

2.从公开主体看。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

世界上99个已经制定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国家中,绝大多数都是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作出规定。

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知情权一般只对应于公权力主体而存在,对于私人主体,不存在这类公法意义上的知情权。

第二,公权力主体一般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类。

其中,立法主体属于代议机构,一般不存在专门的信息公开问题。

司法机关一般以公开审判为基本准则,也不存在专门的信息公开问题。

行政机关则不同,其所拥有的权力大,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大,且在历史上缺乏公开透明的传统,因此,需要专门解决公开问题的就是行政机关。

当然,在统一的行政机关这一大的主体范畴之下,具体的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又有所不同。

首先,各个国家对行政机关的界定不同,有的宽泛一些,有的则相对窄一些。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必要公开信息,如美国的行政机关数量有五百多个,作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一百个,其他的机关由于主要履行内部职责等原因,不承担信息公开义务[12];英国的《信息自由法》对承担信息公开义务的机关采取列表的方式加以确定[13],这一清单中所包含的行政机关,与其国家机构设置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清单应该也不会完全重合。

最后,有些国家的信息公开主体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同时,适用于部分其他机关,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适用于公用企事业单位,泰国《官方信息法》还适用于“与案件审判与裁决事务无关的法院组成部分”。

3.从公开客体看。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所公开的客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过往的历史行为所形成的客观记录。

它以对行为的事后知情了解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过程参与或者其他为目的。

美国《信息自由法》的关联法案——《记录处理法》(Records Disposal Act)对“记录”即信息公开的客体做过一个正式定义,“‘记录’指行政机关按照联邦法律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记载反映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政策、决定、程序、运行、或者其它活动的,以各种物理形态存在的书籍、文件、图纸、图片、机读数据或者其它文件资料”。

[14]根据这个定义,所谓的记录,是对行政机关过去行为的客观记录,是现成的、既有的。

英国《信息自由法》的规定与此类似,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指公共机构在收到申请时所持有的相关信息”[15],也就是说,所公开的是现成的、既有的信息,而不是应申请人的申请新制作的信息。

日本的信息公开法律名称是《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从标题上就直接明确公开的是已经存在的、既有的信息,其对公开内容的规定与标题的表述也是一致的,即“由该行政机关拥有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性记录”。

[16]总而言之,这类信息公开的客体,是行政机关过去行为所形成的历史记录,是过去式。

行政机关正在实施的以及将要实施的行为所指向的信息,不能作为公开客体。

历史记录是现成的、历史的,因此,这类信息公开的客体不能映射行政机关新制作的信息的义务。

4.从公开对象看。

基于知情权的信息公开,其公开对象是不特定的特定对象。

“不特定”是指申请人的范围十分宽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人、包括非本国人,都可以基于任何需要,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交信息公开申请。

例如,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明文规定:“第三条任何人都可以依据本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的首长请求公开该行政机关拥有的行政文件”。

[17]美国《信息自由法》从1966年制定一直到2002年为止,没有对申请人的资格作出任何限定。

2001年发生的“911”恐怖袭击,致使美国国会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出台了《2003财年情报授权法案》,对申请人资格做了极其细微的限定,即外国政府不得向美国情报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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