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合同纠纷看以传真等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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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法律效力分析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如何认定传真合同的效力,以及在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人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以正确认定其证据效力。

首先需要给合同传真件一个正确的定性,合同传真件是书面的合同书的复印件。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传真件做为数据电文,用以签订合同可以认定为书面形式的一种,在法律上并没有否定其效力。

同时合同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合法。

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认定传真件的法律效力。

合同传真件最大的问题在于,盖红章的合同书在证据里称为原件,传真件为复印件。

数据电文(合同传真件)可否作为有力证据使用,这个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

因为非经对方认可的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

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

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协议书中的传真及电子签名效力

协议书中的传真及电子签名效力

协议书中的传真及电子签名效力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传真和电子签名已成为现代化商务交流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在签署协议书时,传真和电子签名的效力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协议书中传真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分析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和适用情况。

一、传真签名在协议书中的效力传真签名是指将书面文件通过传真机发送给对方,在纸张上以书面形式的签名方式表示合意。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传真签名被广泛认可为一种有效的签署形式。

尽管传真签名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其效力,但在实践中,其效力依然被大多数法院所认可。

在国际贸易中,传真签名广泛应用于合同签署、文件传递等方面。

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传真签名在国际合同中被视为合法有效的签署方式。

因此,当协议书中的传真签名满足法律要求,即签署方的真实意愿能够得以表达,并能够证明签署方的身份和授权,传真签名将产生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在协议书中的效力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的签署形式,逐渐受到广泛认可。

电子签名是指使用密码学等技术手段,在电子文件上表示合意的数字数据。

相较于传统的纸质签名,电子签名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目前,各国和地区对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程度存在差异。

例如,在美国,《电子签名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相当于传统纸质签名的法律效力。

而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效力。

然而,并非所有国家都对电子签名进行了法定认可。

有些国家或地区仍然保留传统纸质签名的要求。

不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身份认证的可靠性、签署方意愿的真实性、签署过程的完整性等。

只有在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并通过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在协议书中使用电子签名时,双方需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方案,并确保其安全性和真实性。

三、跨境法律认可问题及解决途径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公司和个人之间的业务跨越国界已成为常态。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5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5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5篇第1篇示例:电子合同存在合同独立性的问题。

传统合同在签订后需要双方在纸质合同上签字盖章,具有很强的审慎性和认定效力。

而电子合同可能存在双方在未完全了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点击“同意”按钮导致合同成立的情况,这给签订双方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旦争议发生,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证明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同样具有同等效力,但其证明难度相对较大。

双方如何证明合同的签订、内容和履行等关键信息,可能需要依赖电子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

而这些技术手段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尚未得到充分验证,可能存在争议。

电子合同可能面临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

签订电子合同需要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数字平台进行传输和存储,可能会受到网络黑客攻击、数据泄霜等风险。

一旦合同信息泄露,可能会给签订双方造成财产损失和声誉风险。

电子合同可能需要搜集双方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如何保护这些个人隐私信息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和监管机制尚未完善,可能导致执行难度和争议增加。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签订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监管漏洞和执行问题,使得电子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2篇示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网络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便捷、快速、节约成本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与其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为电子合同是在网络环境下创建和签署的,容易遭受网络黑客、病毒、篡改等风险,合同的真实性可能受到质疑。

电子合同的签署和认可也需要借助密码、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来保障,但这些技术手段本身也存在被破解的可能,进而影响合同的合法性。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3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3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3篇篇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数字化进程的加速,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中普遍使用的文书形态。

电子合同节省了签订合同的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便利了商务合作,但是也因其涉及到网络安全、数据隐私等问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安全隐患问题电子合同的签署、传输和存储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

一旦这些信息泄露或被黑客攻击,将给合同参与者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此外,电子合同可能受到篡改和伪造的威胁,一旦合同内容被篡改,将影响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二、合同形式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电子合同的基础。

然而,由于各地法律对电子合同的认可度不尽相同,有些法律空白或者存在歧义,导致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给合同双方带来了不确定性。

三、争议解决问题电子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往往跨越不同地区和国家,一旦发生争议,选择适用何种法律和解决方式成为关键问题。

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法律框架和规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存在差异,给电子合同的解决带来了挑战。

为了规避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合同参与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不被泄露;合同签署方应当选择合法有效的电子签名方式,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合同起草和签订阶段,尽量明确合同的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如果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合同形式,有着诸多便利和优势,但也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合同参与者应当做好风险防范和管理,提高合同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保障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争议解决。

只有在法律合规的前提下,电子合同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促进商务合作的顺利进行。

篇2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合同法律风险案例(3篇)

电子合同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货物发出。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支付了货款。

然而,甲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货物,且在随后的沟通中,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2. 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3. 电子合同中关于货物发出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关于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关于电子合同中关于货物发出时间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认为,电子合同中关于货物发出时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货物发出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法律风险分析1. 电子合同效力风险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部分电子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企业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

2. 违约责任风险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了违约责任。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限、方式、地点等关键条款。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要点提示】电子合同,是指网络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者契约。

所谓电子邮件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者省厅等,通过电子邮件服务期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

而电子数据交换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且应通过权威机构认定或者合同订立各方认定的认证机构认证。

【相关案例】原告李某参加了A公司与B公司与1999年10月1日至5日联合举行的网上的拍卖活动,购得3台电脑,并已将货款汇出,但是A网拍公司却以拍卖系统出现故障为由,对拍卖结果不予认可。

故原告起诉要求两公司实际支付其所购电脑,并赔偿电脑市价贬值而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03元。

被告A公司辩称,其按照法定期限通过计算机系统在网上发布拍卖广告,写明拍买期为1999年10月6日---10日,因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拍卖程序在拍卖活动正式开始之前自行启动,但公告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考虑到确系网站系统故障导致上网浏览的用户可以报价,被告决定接受10月5日之前的所有报价。

但李某的报价低于委托方的保留价,故其报价不具备法律效力。

另外被告称其并没有对原告的出具任何有效的确认手续,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3月2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被告的系统出现故障,李某的应价虽然经过拍卖系统确认,但低于委托人的保留价,其应价无效。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现在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的普及,网上购物现象的普遍,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认为在电子合同的签订中,常常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难题,需要注意:1、网络广告的认定从事电子交易的商家早互联网上刊登广告的行为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该视为要约邀请?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在互联网,任何人和单位都可以发布广告,进行商业活动,对于虚假广告,执法部门存在违法行为的管辖权确定男,网上证据确定难,违法责任追究难。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5篇篇1电子合同是指使用电子信息技术生成、传递、保存、展示和表达意思的合同。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在商业领域中越来越常见。

那么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相比,其法律效力如何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数据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讯、短信和其他方式。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订立的合同,不再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该法律,电子合同与传统纸质合同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的独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有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实质性民事法律关系;2. 相对人的真实意思;3.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形式。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一样需要满足这些基本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订立电子合同时,也应遵循以上原则,不得强迫他人签署合同或者采取欺诈手段。

电子合同的有效条件还包括以下几点:1.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认可的意思表示。

电子签名有不同形式,包括数字签名、电子印章等。

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中类似于手写签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2. 确认收悉:合同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确认已经阅读了合同内容,理解了各项条款,并表示同意合同(亦可称为确认)。

3. 时间戳认证:时间戳是指由可信第三方机构(如CA机构)签发的电子印章,用于确认电子数据的生成和传递时间,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

三、电子合同的保全电子合同的保全主要涉及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合同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避免被篡改或丢失。

这包括数据加密、数据备份、安全存储等措施。

另外,应当注意保护合同数据的机密性,避免合同数据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访问或泄露。

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的法律风险隐患

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的法律风险隐患

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的法律风险隐患我们都知道合同签订和履⾏的过程中,很多合同原件保存不善,仅保存了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这样是存在很⼤的法律风险隐患的。

在合同管理中⼀直强调保全合同原件的重要性,因为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及证明⼒存在天壤之别。

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的法律风险隐患。

合同的传真件、扫描件的法律风险隐患1、合同原件是指经双⽅当事⼈合议⼀致后签字或加盖双⽅印章的合同⽂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的⼀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2、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形式的⼀种,但是与原件相⽐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由双⽅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本、图像为⽬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

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在当事⼈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的传真件,只要⼀⽅的承诺尚未成⽴,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的传真件之后,双⽅当事⼈就约定事宜⼜签署了正式合同⽂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

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段进⾏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但⼀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要⽅法是询问对⽅当事⼈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

若对⽅当事⼈不予认可,则进⼀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所有。

如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条第⼆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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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合同纠纷看以传真等形式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
谷端宏
一、案例
2004年7月,广东省佛山市一家服装出口企业(简称甲)向江苏某服装生产厂(简称乙)定购一批女式时装,价值500万元,销往中东某国。

合同约定交货期为2004年10月30日,逾
期交货支付合同标的额20%违约金。

乙方未能按时交货,甲随即向法院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院受理后发现,甲乙双方并没有订立正式书面合同,而是采取先由甲方在合同上盖章后传真到乙方,乙方盖章后再回传甲方的形式订立合同的。

原告的举证材料中只有乙方签章的合同传真件,并无其他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乙方对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则不予承认。

对甲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甲方提供的传真作为电子证据不属于直接证据,而且原告无法提供该电子证据的原件,对原告所主张的双方关于违约金的合同约定,无法确认,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传真作为电子证据其原件的司法认定应做广义解释,其本身可视为数据文件的原件,为保护电子商务这一新型交易方式的正常交易秩序,应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50
万元的违约金。

二、法律风险分析
分析案情,可以发现企业间以传真等形式通过通信网络完成的合同订立行为,在当前法律环境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包括传真在内的以数据电文为存在和表现形式之一的电子证据的地位和性质,我国法律上目前尚未明确,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以上述数据电文(包括传真)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证据认定上,仍有不同观点,存在争议。

在前述案例中,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面对原告提交的同一份传真证据,在证据立法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可能会有不同的证据认定结果。

有的法官或许会将原告提供的传真证据视为书证,而有的法官则有可能认为传真属于电子数据的远程复印件,而将其归入视听资料证据之列。

这种不同法官所做出的不同的的证据归类直接影响到具体案件中对该类证据性质的判定,并关系到当事人所举证据能否直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而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输赢。

该案中,法官如果将原告提供的传真视为书证,依现行证据规则,原告就还需要向法院提供该传真的原件;但审理该案的法官将原告提交的证据视为视听资料证据,原告就不必向法院提供该证据的原件,可以减少己方的举证责任。

2、诉讼过程中,传真作为书证提供时面临“原件”提交不能之困。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供书证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书证的原件。

但就上述案来看,传真若被视为书证,则法院的常规思路就是要原告提供其与被告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传真的原件。

但事实上,原告方除了自己保留有只有自身盖章的传真底稿外,一般情况下并不留有被告签章的传真原件。

在被告否认其曾在原告提供的传真上签章的情况下,原告所面临的一个最为困难的举证问题就是无法向法院提交原、被告都签章过的传真件的原件。

法律意义上的原件,其本质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最原始或者首次赖以存在的物质载体。

可以作为信息载体的物质材料现在越来越丰富了。

从远古时代的木头、中世纪的羊皮,到现代社会使用普遍的纸张以及磁盘、光盘都可以作为信息存在的载体和介质。

就我们所讨论的案例来看,原告如何向法院提供只有传真件上留有被告签章的传真的原件呢?在被告已经事实销毁了其保留的传真底稿的情况下,原告无论如何努力事实上也无法取得关于该传真的原件。

在上述情况下,原告就很可能承担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的不利后果。

若如此,这似乎只是一个原告举证不能的问题,原告败诉也在情理之中。

但从深层面分析,却暴露出我国电子证据立法严重滞后的事实,且这种滞后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商事交易主体交易活动的效率和信心。

司法理念和规则的落后从某种程度上已经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方式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任何交易者都希望交易活动的迅捷化,时间就是利润,时机就是金钱在商界并非虚言。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快速地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是诚信交易者所期待也愿意采用的合同订立方式。

但在实际商业操作中已大量采用的这种合同订立履行方式在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上却并未得到法律的安全保障。

当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订立合同的企业发生合同纠纷时,我们的法院仍然采用传统的书证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这样的证据规则要求无疑使已被官司搞得焦头烂额的当事人雪上加霜。

司法的社会公平秩序调节器的作用不但未能发挥,还将对当事人对使用高效迅捷的技术手段完成经济活动的信心造成打击,没有法律保护的技术手段又有谁愿意冒险尝试呢?我国虽然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但关于电子商务的基本立法如电子合同、电子证据的立法却仍是空白。

这种局面显然已严重阻碍到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势头,而且对于勇于采用电子形式完成经济交易的主体在法律适用上无法给予本应给予的司法公平。

就本案而言,法院对原告提交的传真件原件的要求虽然符合我国现有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做法在现有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也无可厚非。

但从司法公平和其必然担负的社会服务职能的角度来讲,法院对包括传真件在内的电子文件的证据认定规则的确需要修改了,尤其需要补充进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审核规则,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在这方面,笔者以为应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

关于“原件”,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和《统一证据规则》里面就对其做了比较宽泛的解释,即只要该文书能够准确地反映数据信息,其打印物或其他输出物都可以视为原件。

原件的范围扩大了,就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者提交书证原件困难的问题。

至于该书证原件的真实性,则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其证明力。

反观我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原告向法院提交证据阶段,就遭遇了法律本身设定的原件标准的难题。

原告的传真件虽然能够表明交易的数据信息,但法院认为其数据信息赖以存在的载体不是首次的物质载体,因此不认定其提交的传真属于证据原件。

中、美两国对书证原件的不同司法立场和认定规则的差异,直接表明了两国司法和立法者对网络和数字化时代证据法意识的先进与滞后的差距。

这也是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实行者在尝试一种新的高效率的交易方式时在中国必须多付出的代价。

3、传真作为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传真的证据效力相对较低。

在法律对包括传真在内的数据电文等电子证据的证据种类和法律性质未做明确确定之前,就传真是属于现行证据分类中的书证还是视听资料的争议必然不会停歇,在不同法院对传真件也必然会存在不同的证据认定结果。

在所举案例中,如果法院认定传真件属于视听资料,则该证据就变成了传来证据,在被告不承认自己曾在该传真件上签章的情况下,该传真件是无法作为认定原被告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的。

即使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若原告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仍然难以判定原告与被告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仍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三、启示
以网络购物为典型代表的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电子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因法律滞后而回避使用电子合同不符合社会科技发展的现实情况,也不利于企业电子商务经验的积累和业务发展。

笔者以为,在当前法律规定未有修改完善之前,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订立电子合同时只要采取相应的变通之法依然可以做到既享受电子合同执行的迅捷方便,又可避免日后万一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

比如,在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先订立电子合同,然后再和对方补签传统的书面合同等方式来防范或有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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