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规范-高层及超高层消防设计
高层住宅消防规范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的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表4.2.1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算起。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3 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高大建筑消防设计标准

高大建筑消防设计标准高大建筑消防设计标准可分为建筑构造安全、火源及材料、防火分区及间距、疏散通道、消防设备等多个方面进行规定,下面主要介绍其中的一些具体要求。
首先,建筑构造安全是消防设计的核心要求。
建筑外墙应选用不燃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抗火极限进行分类。
建筑结构应具备一定的防火能力,如楼梯间、电梯间等重要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封闭,阻止火势蔓延。
同样的,天花板、墙面等应采用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以免火灾发生时,建筑结构失去承重能力。
火源及材料方面,消防设计要求在高大建筑内部使用的材料都应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
例如,地板、墙面、天花板等装饰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阻燃性能,尽量避免易燃材料的使用,以减少火势的蔓延速度。
此外,高大建筑内的电线、电缆等电气设施也应按照要求进行选择及安装,以避免电火灾的发生。
防火分区及间距是保证高大建筑火灾发生时人员疏散的重要手段。
按照规定,高大建筑应划分为多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设有防火墙,并且与其他防火分区之间应采取一定的间距。
这样一来,当一处发生火灾时,可以尽快地将火势局限在一个分区内,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有相应的灭火设备,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供人员在火灾发生时使用。
高大建筑的疏散通道也是消防设计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每个楼层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安全疏散通道,且通道的宽度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
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封装,保证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地带。
最后,消防设备的配置也是高大建筑消防设计的重要内容之一。
消防设备的配置应满足高大建筑的特点和需要,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
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查及维护,以确保其正常工作。
综上所述,高大建筑消防设计标准涵盖了建筑构造安全、火源及材料、防火分区及间距、疏散通道、消防设备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通过合理设计和配置,可以提高高大建筑的防火性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
整理规范-高层及超高层消防设计

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消防设计要求1.消防车道外侧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
2.扑救作业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在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2)应能够承重载重型消防车辆通行和扑救作业;(3)建筑高度50m一下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8m,建筑高度50m以上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15m,并应保证消防车从消防车道顺畅进入消防扑救场地;(4)场地的设置间隔距离不应超过30m;(5)扑救场地距离建筑物外外檐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6)住宅小区消防车道宜结合人行通道设置,并采取防止民用车辆进入消防车道的措施。
3.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可设置在负1层,并应符合如下要求:(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2)设置在负1层消防控制室距离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不应大于5m,该疏散楼梯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楼梯共用。
4.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的,其泵房门直通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1且应设置醒目标识。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淹措施。
二、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要求1.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消防设备等用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若墙上必须开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公共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操作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房间严格分隔。
3.开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内的其他电梯应达到消防电梯的防火要求(停靠层数、集水坑的相关要求除外)。
4.强弱电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建筑高度100m以下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100m以上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超高层建筑防火规范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当符合本规范第
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5.5.23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6.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7.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9.超高层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均为A级材料。
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精选5篇)

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精选5篇)【关键词】超高层建筑;供配电;防雷及保护接地;弱电系统设计1、应注意的问题1.1负荷等级及供电电源1.210KV供电系统设计超高层建筑供电变电所10KV结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形式,当有多台变压器组供电时可以分多段,一般为两台变压器为一组。
10KV外部接线宜考虑环网供电结线形式,可以完善10KV系统的环网结线,提高10kV 配电网的安全可靠性。
如选用SM6环网配电柜,既能改进用户变电所的高压开关柜的整体质量,提高用户变电所的安全可靠性,又能适当降低电气设备的投资及变配电所的土建面积,同时也为推广用户变电所无人值班创造条件。
10kV用户变电所主结线方案采用中置式开关柜,电源进线柜可以设置保护,变压器出线开关采用断路器柜。
选用断路器柜时主要是针对单台变压器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kVA时采用、断路器作为变压器的主保护。
10KV结线系统采用微机保护系统,微机保护系统主机装于值班室内。
1.3供电配电所设置一般超高层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如中央空调机房、水泵房等均设存地下层,其他较大的用电负荷主要没置存一层及以上的裙楼,而且地L建筑高度不超过200m,由变配电所引至屋顶用电设备的供电距离也还存比较经济合理的范围内,为使变压器尽尽量靠近负荷中心,因此一般在设计中将变配电所设在地下一层,而将柴油发电机房设在变配电所附近。
对于超过200m的超高层建筑,一般在建筑的上部避难层及屋顶也设置了较多的用电设备,当由单个变配电所直接供电不是很经济时,可号虑在上部的避难层再设置一个变配电所,以减少该部位用电设备的供电半径,但设置该变电所应考虑变压器的垂直运输通道以及设备对楼板荷重的影响,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超过800kVA。
各区域配电中心变压器的设置,可根据所供电的服务范同负荷容量来确定。
超高层建筑中设备层负荷相对集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设置箱式变电站供电。
在超高层建筑群中还应考虑1OkV中心开闭所,要确保每个lOkV区域配电中心有10kV双回路供电电源。
整理规范-高层及超高层消防设计

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消防设计要求1.消防车道外侧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
2.扑救作业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在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2)应能够承重载重型消防车辆通行和扑救作业;(3)建筑高度50m一下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8m,建筑高度50m以上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15m,并应保证消防车从消防车道顺畅进入消防扑救场地;(4)场地的设置间隔距离不应超过30m;(5)扑救场地距离建筑物外外檐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6)住宅小区消防车道宜结合人行通道设置,并采取防止民用车辆进入消防车道的措施。
3.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可设置在负1层,并应符合如下要求:(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2)设置在负1层消防控制室距离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不应大于5m,该疏散楼梯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楼梯共用。
4.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的,其泵房门直通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1且应设置醒目标识。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淹措施。
二、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要求1.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消防设备等用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若墙上必须开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公共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操作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房间严格分隔。
3.开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内的其他电梯应达到消防电梯的防火要求(停靠层数、集水坑的相关要求除外)。
4.强弱电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建筑高度100m以下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100m以上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试行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试行日期: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关于颁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经基〔1982) 585号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建设、设计单位负责贯彻实施。
各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有检查监督之责。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鉴于本规范适用于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对于七、八、九层的非单元式住宅和层数超过六层且建筑高度不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只规定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一般防火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送国家经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562号文的通知,由北京市公安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上海工业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广州市设计院、东北建筑设计院、上海、广州市公安局及公安部民警干校、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这方面的科研成果,参考国外有关资料,并征求了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整理规范-高层及超高层消防设计

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消防设计要求1.消防车道外侧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
2.扑救作业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置在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2)应能够承重载重型消防车辆通行和扑救作业;(3)建筑高度50m一下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8m,建筑高度50m以上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15m,并应保证消防车从消防车道顺畅进入消防扑救场地;(4)场地的设置间隔距离不应超过30m;(5)扑救场地距离建筑物外外檐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6)住宅小区消防车道宜结合人行通道设置,并采取防止民用车辆进入消防车道的措施。
3.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可设置在负1层,并应符合如下要求:(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2)设置在负1层消防控制室距离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不应大于5m,该疏散楼梯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楼梯共用。
4.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的,其泵房门直通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1且应设置醒目标识。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淹措施。
二、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要求1.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消防设备等用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若墙上必须开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公共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操作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房间严格分隔。
3.开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内的其他电梯应达到消防电梯的防火要求(停靠层数、集水坑的相关要求除外)。
4.强弱电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建筑高度100m以下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100m以上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消防设计要求
1.消防车道外侧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
2.扑救作业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置在高层建筑扑救面一侧,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
(2)应能够承重载重型消防车辆通行和扑救作业;
(3)建筑高度50m一下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8m,建筑高度50m以上的扑救作业场地尺寸不应小于15*15m,并应保证消防车从消防车道顺畅进入消防扑救场地;
(4)场地的设置间隔距离不应超过30m;
(5)扑救场地距离建筑物外外檐的最小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
(6)住宅小区消防车道宜结合人行通道设置,并采取防止民用车辆进入消防车道的措施。
3.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层数为2层及2层以上时,可设置在负1层,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2)设置在负1层消防控制室距离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不应大于5m,该疏散楼梯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楼梯共用。
4.消防水泵房设置在地下的,其泵房门直通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m,1且应设置醒目标识。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淹措施。
二、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要求
1.儿童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消防控制室、锅炉房、消防设备等用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若墙上必须开门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2.公共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操作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房间严格分隔。
3.开设在消防电梯前室内的其他电梯应达到消防电梯的防火要求(停靠层数、集水坑的相关要求除外)。
4.强弱电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进行防火封堵,建筑高度100m以下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建筑高度100m以上高层建筑管道井上的检查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酒店的布草井应开设在独立的布草间内,布草间按防火间隔的要求分隔,隔墙、楼板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小时,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6.防火分区内的地下汽车库设备用房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时,可以按照汽车库防火分区设置,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楼板进行分隔,房间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时,应按照规范要求独立设置防火分区。
7.避难层楼板应增加非燃材料隔热层,避难层的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外墙耐火极限应达到3小时,外窗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三、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安全疏散消防设计要求
1. 每层大于6户的住宅建筑、三合一前室及楼梯间不应纵向布置,即不能通过一个前室门到达两个楼梯间入口。
同事,部分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
当每层不大于6户,且三合一前室纵向布置时,前室门左右各2m范围内的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通向疏散楼梯剪得通道宽度不能小于楼梯间的疏散宽度。
3.底部为商业的公共建筑,其上部非商业部分的安全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四、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消防设计要求
1.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的消防设计
(1)采用区域消防系统的建筑群,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在满足消防系统用水量要求的前提下,应保证每栋建筑各消防系统的每个供水区域至少设置一套消防水泵接合器。
(2)单体建筑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60m。
(3)同一系统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宜分散设置,在同一位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数量不应超过2套。
(4)采用玻璃幕墙的超高层建筑,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距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当采用墙壁式接合器时应在其上部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遮挡措施或在间距不小于30m的位置设置第二处水泵接合器。
(5)可燃物较多的高层建筑宜设泡沫车专用水泵接合器。
2.消防水箱的消防设计
(1)高层建筑高位水箱容积按照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个系统前10分钟用水量计算,超高层建筑不小于60m³。
(2)采用传输串联的消防给水系统,传输水箱应储存15分钟的消防用水量,且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³。
传输水箱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且应设置溢流管接入消防水池。
3.餐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4.除住宅建筑外,其他居住建筑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超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应低于中危险11级。
6.当高层建筑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减少。
7.高层公共建筑(除居民住宅)内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喷淋立管不应少于2条。
8.超高层建筑的喷淋系统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设置喷头的房间,宜在窗口部位增设喷头,喷头距窗口的距离可以参照钢制卷帘水保护喷头的设置距离。
9.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除复式汽车库及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托板位置,仓库货架内及宽度超过1.2m的排管下部外,禁止使用集热板。
采用格栅类吊顶时,喷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提高到规范规定的喷水强度的1.5倍。
五、高层及超高层建筑防排烟系统消防设计要求
1.住宅建筑当采用三合一前室时,两部楼梯间及前室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加压系统。
2.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六、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消防设计要求
1.一类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内下列场所应设置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1)疏散走道:
(2)观众厅
(3)一类高层建筑面积超过200㎡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等;
(4)超高层建筑面积超过100㎡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等。
2.视觉连续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疏散走道和疏散线路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灯外,应增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使其间距不大于5m,在转角区,不应大于1.5m。
(2)当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地面上时,应采取耐受外界研磨的措施。
3.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2)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七、高层及超高层建筑消防电源及消防设备设计要求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在满足双电源的情况下,宜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做为自备电源。
2.超高层公共建筑在满足双电源的情况下,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做为自备电源。
3.一类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设于具有配电干线出线的一级配电装置处。
4.一类高层及超高层建筑内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分别小于90分钟和120分钟,超过250m的超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50分钟,超出现行规范的连续供电时间可由发电机组保证。
5.一类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的消防设备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8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