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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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改革和发展,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对学校各项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照国家的法律与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充分调动教职工投身于学校改革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法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以及教学、科研、产业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和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和管理、教职工医疗改革、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及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由学校行政颁布实施。

学校行政有关部门应于教代会召开前15天将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规划、方案、办法和规章制度发给各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组织讨论,并将意见反馈给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以便进一步修改。

提交大会通过或决定的方案、规章制度、办法等在正式大会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可由全体代表大会通过。若方案未获通过,应由校长与教代会就分歧意见共同协商决定,也可将修订后的方案提交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协商过予以试行。学校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党政领导人选,参与中层干部竞聘考核测评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党支部领导教代会工作,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党支部要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保证教代会制度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教育学校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支持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均应提交教代会审议。对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须责成行政职能部门予以落实。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八条校长或副校长应就学校的重要问题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时

向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通报情况。学校在讨论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须通知校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教代会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及其日常办事机构——校工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作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编正式教职工均有当选项为教代代

表的资格。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类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履,又要体现学校的特点。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还应有少量的后勤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学校党、政、工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河举时,将相应名额分配到有关部门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

一、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学校各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工会按分配的名额及有关要求,具体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代表选举。

二、教代会代表候选人应以各科室、教研组按照代表条件酝酿提名,由科室及教研组根据本科室及教研组的意见,经与本单位党政领导充分讨论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再听取教职工意见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10%,差额不足1人计算。代表候选人名单报校工会审核同意后,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需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三、教代会代表,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应超过本校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也可以先差额预选产生候选人,正式选举时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选举。

四、教代会代表选举时,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五、代表候选人得票超过本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下方可当选。当选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以得票数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标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在得票多的前几名中确定,并应多于应选名额,同样是得票超过本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热心公益事业和工会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推广、管理、生产等各项工作中模范带头作用,并做出积极贡献。

四、能热心为教职工服务,顾全大局,团结同志,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乐于奉献,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一定的业务管理知识,关心、支付并积极投身于学校改革、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必表意见和权力;

三、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在对教代会的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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