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建规[2002]270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相继实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土地供给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
土地供给方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适应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而采取的重大改革措施,有利于在严格控制供应总量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对城市发展建设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些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土地收购储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知识和经验;要适应土地供给制度改革的新情况,研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土地资源配置的调控能力;要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协助政府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城乡发展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娄政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相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或征用土地按照本标准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
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报批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三、征收坟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林地补偿标准。
四、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
苗圃的土地征收参照执行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
五、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六、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七、征收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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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五日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场)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娄财评〔2021〕66号

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现将《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财政局2021年2月23日娄底市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预)算、决(结)算的完整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和审核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财政投资评审遵循依法、高效、独立、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投资评审方式包括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
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实行项目全过程评审或单项评审。
第五条预算评审分为工程预算评审和部门预算项目评审。
其中,工程预算评审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估算评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施工图预算评审;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拟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实施的专业技术评价和审核。
估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拟安排项目资金的依据。
概算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评审结论作为申报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或确定建设工程招标上限值的依据。
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部门预算的依据。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9日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规范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代理机构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建设或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及省属驻娄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交易规范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平台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对投标人实行投标资格后审。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涉密项目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状况。
投标人通过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
第七条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由评标专家组成,不得指派业主评委。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9【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公告(第5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1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娄底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娄底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一、制定《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必要性。
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事关农民民生。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
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移交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其中宅基地审批由县级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娄底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制定《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2020年1月1日施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2019年9月11日印发;《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2019年10月16日印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19年12月12日印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2020年7月29日印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2020年7月29日印发;《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9号,2020年1月1日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2018年10月18日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流程图〉的通知》(湘农联〔2020〕70号),2020年6月11日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用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20〕49号),2020年10月15日印发。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娄财建〔2019〕287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娄星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娄底经开区财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万宝新区财金部:《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1月21日附件娄底市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土地储备行为只能由纳入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政府融资平台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其进行前期开发和后期管护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二)市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开发等相关费用;(三)省人民政府代发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金。
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号)
HNPR—2015—0100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湘政办发〔201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2日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四)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五)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六)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人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04
•【字号】娄政发[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
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娄政发〔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19日发布的《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娄政发〔2010〕3号)同时废止。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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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娄政办发[2012]56号
【发布部门】娄底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0
【实施日期】201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
补缴土地价款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2〕56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65号)、《娄底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
理实施办法》(娄政办发〔2007〕17号)和《娄底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娄建发
〔2011〕45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本级建设项目改变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应补缴土地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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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批准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的建设用
地,仍按《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