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合并妊娠的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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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合并妊娠的诊断标准:

1、妊娠前已确诊为糖尿病;

2、达到以下任一项标准应诊断为糖尿病合并妊娠:

(1)空腹血糖(FPG)≥L(126mg/dl);

糖化血红蛋白(GHb1c)≥%(采用NGSP/DCCT标化的方法);

伴有典型的高血糖或高血糖危象症状,同时任意血糖≥L(200mg/dl);

如果没有明确的高血糖症状,任意血糖≥L需要次日复测上述(1)或(2)确诊。不建议孕早期常规葡萄糖耐量实验(OGTT)检查。

妊娠期糖尿病(GDM)的诊断:

(1)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人参24-28周及以后,应对所欲有尚未被确诊为糖尿病的孕妇,进行75gOGTT。

75gOGTT的诊断标准:空腹及服糖后1、2小时的血糖值为L、L、L。任何一点血糖值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即诊断为GDM。

(2)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建议妊娠24-28周首先检查FPG。

FPG≥L,可以直接诊断为GDM,不必再做75gOGTT;

L≤FPG<L者,应尽早做75gOGTT;

FPG<L,可暂不行75gOGTT。

(3)孕妇具有GDM高危因素,首次OGTT正常者,必要时在妊娠晚期重复OG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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