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集体合同期限、生效、变更、解除、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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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集体合同期限、生效、变更、解除、续订

目录

1、工资集体合同起止时间第1页

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议通过第2页

3、即行生效第2页

4、备案第3页

5、合同变更、解除第4页

6、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第6页

7、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程序第7页

8、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第7页

9、续订合同第7页

10、擅自变更第8页

11、合同未尽事宜第9页

12、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它事项第9页

1、工资集体合同起止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规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工资集体协商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合同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协商意向,进行下一轮工资集体协商。

起始时间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日期,并经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若审查不同意的,则以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日期,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截止日期从起始日期计算一年的时间。

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产生过程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并根据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修改。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后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区域、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提交区域、行业内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后方获通过。

如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没有获得通过,由双方协商代表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并在30日内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即行生效

即行:立即实行或执行

生效:发生效力。

即行生效:已正式提出和通过.

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产生除要经过双方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首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是集体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日生效。报送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就异议事项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按照报送程序重新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4、备案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

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报所在区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审核。

集体合同报送备案的从操作流程

报送集体合同所需材料:

(1)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涉及协商工资增长比例的,应报《协商工资基本数据表》和《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表》(报送的集体合同中未包括该项内容的,不需报送上述两表)。

(3)《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变更、解除审核表》一式三份。其中劳动行政部门存一份,退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各一份。

(4)集体合同的说明一份。

(5)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一份。

(6)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居民身份证号码。

(7)授权委托书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该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为职工方首席代表的,不需授权委托书。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9)工会社团法人证明材料。该材料指企业上级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含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退回企业,复印件审批部门留存。

(10)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复印件。

(11)企业地址、人数。

具体操作程序合同报送内容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登记表及程序办理。

5、合同变更、解除

所谓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可以分为法定和约定的变更和解除:

(1)就约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的规定,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2)就法定变更和解除而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①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

现的;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而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41条规定: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

程序。

集体合同的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集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6、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一致;

2、企业因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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