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是⾃⼰单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普通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是很多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集体劳动合同了。
劳动合同是需要有⼯会和众多劳动者参与的,那么,集体合同条例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作合同,是企业与⼯会签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内容的书⾯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般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全体⼯⼈、职员,也有的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会成员。
⽬前每个省、市的集体条例都有所不同集体合同中的报酬包括什么?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1、⽤⼈单位⼯资⽔平、⼯资分配制度、⼯资标准和⼯资分配形式;2、⼯资⽀付办法;3、加班、加点⼯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分配办法;4、⼯资调整办法;5、试⽤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资(⽣活费)⽀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集体合同怎样才⽣效?集体合同的产⽣除要经过双⽅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审查,是集体合同⽣效的必经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在10⽇内将集体合同⽂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本后15个⼯作⽇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效。
报送单位应以适当⽅式予以公布。
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异议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免除的条件是什么凡具备下列条件之⼀,即可免除违约者的责任:(⼀)因不可抗⼒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或不能完全履⾏的,当事⼈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是当事⼈不能控制、⽆法防⽌、⽆法避免的,如地震、⽔灾等所产⽣的⼈⼒不可抗拒的⼒量。
不可抗⼒的现象发⽣后,对集体合同的履⾏可能引起三种后果:⼀是全部不能履⾏;⼆是部分不能履⾏;三是延期履⾏。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劳动者之间的集体协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团体(以下简称职工方)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基本原则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体现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意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七条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事项。
第九条集体合同的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代表就集体合同进行协商,应当保证职工方代表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陈述意见和建议。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条集体合同的签订经双方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职工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集体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严格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双方均有权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职工方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法行为的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一)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三)未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书的集体合同擅自生效的;(四)违反集体合同的。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430-33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标准公司集体合同(3篇)

标准公司集体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
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
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2、集体合同的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如劳动合同中制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3、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应当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签订和履行情况。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
平等协商1、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2、平等协商内容: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
还包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保护、合同期限等。
3、平等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3—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协商代表.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但不得短于3年。
4、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首席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可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
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工会的,由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5、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其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满。
2023年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实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代表依据平等协商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和签字盖章的合同。
第四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平等协商、合理合法、互利共赢的精神。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职工都应当严格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实施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企业应当设立集体合同工作组或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劳动者代表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并明确工作组或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二)工作组或委员会在企业内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确定集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并编制初稿;(三)初稿经工作组或委员会审查后,在企业内予以公示,并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反馈;(四)根据公示和意见反馈,工作组或委员会进一步修改合同草案,然后与劳动者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五)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将被纳入最终的集体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福利待遇等;(二)劳动安全与健康: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环境、职业病防治等;(三)劳动纠纷解决:包括劳动者投诉、仲裁、诉讼等;(四)劳动保障和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职工福利等;(五)其他内容:额外福利、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第十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三)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约定;(四)双方都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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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及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智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权限的单位。
第三条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公司所属的公司和其他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签订集体合同时,行政方代表,采用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方式进行签字。
公司所属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公司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第六条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二)平等合作,协商一致(三)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七条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如果个人劳动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时,应取消个人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按集体合同执行。
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相抵触。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挥领导协调的作用。
公司劳动工资部门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
进行管理监督。
公司工会对基层单位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监督。
第九条平等协商的内容(一)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和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文化体育生活等;(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五)职工民主管理;(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企业和工会是平等协商的主体。
双方代表人数应相等。
根据公司实际,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各确定为本10人 组成公司平等协商委员会,在平等协商时双方各设记录员一名。
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方的首席代表应是工会主席。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时,应有其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
企业方其他代表有企业董事、经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会方其他代表由工会副主席、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和职代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
双方可聘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作为平等协商的顾问。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可以连任。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双方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认真履行其义务。
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应当视为自动放弃代表资格,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双方协商代表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有义务相对方提供与平等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第十五条协商会议由企业和工会双方代表轮流主持。
有必要时,可请上级主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工会的代表参加,并给予指导。
第十六条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应当在案15日内作出回应。
双方共同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宜。
一般每半年就有关问题协商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约定时间协商。
第十七条平等协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平等协商意见一致,应当订立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
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终止协商终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具体终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内容和订立 第十八条集体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的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措施。
第十九条集体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方法,工资增长幅度,最低工资,计件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付酬标准等。
要把劳动关系中最要害、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工资协商达成的协议,既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一项内容,也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合同。
工资协议草案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二)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等;(三) 休息休假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标准,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休息休假等;(四)社会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和标准等;福利待遇包括企业集体福利设施的修建和改造,职工文体活动的经费及来源,职工生活条件和住房条件的改善,职工补贴和津贴标准,困难职工救济,职工疗养等;(五)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工上岗前、工作中及转岗培训,培训的时间及待遇等;(六) 劳动安全卫生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标准,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标准和实施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有职业危害劳动者健康检查,劳保用品发放,特殊作业的抢险救护办法,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七)女职工特殊保护;(八) 劳动纪律包括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的订立、执行,对职工的奖惩办法,特别是对辞退、开除、除名职工的处理程序及条件,无正当理由辞退职工进行保护的办法等;(九)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办法;(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十一)企业工会经费的计提拔缴;(十二)集体合同的期限(十三)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五)违约责任;(十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政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一般为:(一)成立由企业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领导小组;(二)工会收集职工和征求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起草集体合同的草案;(三)双方就集体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四)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发给职工代表进行会前预审,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主席签字;(五)公司一方应当在集体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材料报送有劳动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
公司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六)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爆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定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集体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
每年应修订必须修订的条款,每年变化,致使集的经营目标和生活保障目标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在有效期内,由于环境和条件发生体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就变更或解除合同进行协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集体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经修改或废止的;(二)企业出现兼并、重组、解散、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四)出现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是: (一)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的条款和理由;(二)双方就变更或解除的集体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如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三)协议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未获批准,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四)协议书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报送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司工会向上级工会备案,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五条集体合同期限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集体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依据山西省《关于健全集体合同监督保证机制的意见》,企业应该建立履约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向上级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所属单位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签订的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代表的产生、构成和资格是否符合程序;(二)集体合同的内容、条款、格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签字,报送登记和公布的执行情况;(四)签订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兑现情况;(五)双方履行集体合同权利、义务的情况;(六)其他劳动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协商处理。
第三十一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公开。
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每年应当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
第六章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企业与工会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党委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因一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一方除应当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