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程序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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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问责机制在保障政府行为公正、有效履职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对于促进政府部门的能力提升、加强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推进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深化问责理念、加强问责方式、优化问责体系等方面,探讨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

行政问责机制创新需要深化问责理念。

问责不仅仅是一种惩罚手段,更是一种治理手段。

传统的问责机制往往偏重于惩处责任人,忽视了纠正问题、提高整体治理能力的重要性。

新时代的问责机制应强调问题导向,将问责作为推动问题解决和治理改进的手段,鼓励积极面对问题,勇于改进和创新。

行政问责机制创新需要加强问责方式。

传统的问责方式往往简单粗暴,单一侧重于惩戒责任人,忽视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新时代的问责机制应注重综合性问责,综合运用党纪政务问责、司法追责、经济损失追责等多种方式,实现全方位问责。

还应注重及时性问责,及时发现问题、追究责任,防止问题的滋生和蔓延。

再次,行政问责机制创新需要优化问责体系。

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体系尚不完善,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之间的问责标准和程序存在差异。

创新问责机制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的问责结果。

在问责对象确定和问责结果公示方面还需要加强。

明确问责范围,界定责任主体,确保问责的明确性和针对性。

行政问责机制创新还需要提高问责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问责过程中,应注重质效并重,不仅要关注问责程度的轻重,更要关注问责结果的质量。

问责应以推动问题解决、推进工作改进为目标,通过问责引导改进,推动问题得到解决,确保问责的实效性。

只有问责的结果是问题得到解决,整体治理能力提升,才能真正达到问责的目的。

总的来说,行政问责机制的创新与完善是促进政府行为公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关键。

在创新问责机制时,需要深化问责理念,注重问题导向;加强问责方式,注重综合性和及时性问责;优化问责体系,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提高问责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3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1. 制定明确的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行政问责的对象、标准和程序。

2. 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协调机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3. 加强问责责任的落实:明确问责责任的界定和分工,健全责任追究的程序和制度,确保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4. 加强问责监督和评估:建立问责监督和评估制度,对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增加问责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加强问责信息的公开和发布,让公众了解问责的过程和结果,增加问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 加强力量和资源的保障:加大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提高问责制度建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问责工作落地生效。

7. 加强沟通和宣传:加强与公众和媒体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传达问责的政策和规定,增加问责工作的声音和公信力。

8. 鼓励和支持举报和揭露:建立举报和揭露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问责工作,及时发现和曝光问题,推动问责的深入开展。

9.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问责工作人员和公众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10. 不断完善和改进:根据实践经验和社会需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改进行政问责制度,推动行政问责工作的发展和提升。

行政问责制度完善工作措施(2)行政问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人员违法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是推动公正高效的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提高政府的能力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介绍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立法工作。

完善行政问责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要出台符合国情和实际情况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问责方式。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近年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成为推动改革进程的重要环节。

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行政责任制度的核心是权责明确。

在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上,要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和责任分工,确立权力与责任相对等的原则,防止滥用权力和推卸责任现象的发生。

同时,要注重落实上级对下级的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保障机关的决策权、执行权与责任的一致性。

二、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需要重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先,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分析能力和数据支持,确保政府决策基于充分的信息和科学的分析。

其次,要加强行政决策的公正性,保障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公开透明,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和不公正行为。

三、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

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中,出现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时,应追究责任,并适时进行问责。

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问责制度的建设,推动责任层层压实,确保公务员具有对内对外问责的能力。

同时,在问责机制中要注重程序公正,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和不当使用问责权力。

四、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行政责任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

在行政监督方面,要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独立、公正的监察机构,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在审批方面,要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

同时,要建立行政监督和审批的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能够了解并监督行政机关的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责任明确的权责体系、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和审批的规范化是行政责任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

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摘要:安全生产事故相当一部分为责任事故,暴露出管理制度上存在问题,表现为政府有关部门及公职人员监管不力。

这就更需要在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规范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对滥用权力、违规使用权力的官员进行问责,使其承担否定性的后果。

关键词: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自2003年行政问责制在中国兴起至今已近十年的时间,被问责的官员很大一部分都发生在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形成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问责案件,如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副省长张建民因对山西2008年“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引咎辞职和被免职。

2008年至2011年底,山西省共查处安全生产事故550起,共追究责任人1850人,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92人[1];2010年,贵州省因煤矿事故共处理责任人896人,其中,副县级以上公务员8人,副科级以上96人[2]。

应当说,安全生产领域的官员问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取得了一些效果。

但是,回顾2011年安全生产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3],而几乎每起重特大生产事故背后,都能发现一些官员对于责任的漠视。

“行政问责”制度化可以使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认识“在其位、谋其能、尽其职、担其责”的良好行政文化。

完善我国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要从行政问责法律体系、行政问责实践以及行政问责制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几方面入手。

一、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法律体系的完善(一)扩大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体范围政府公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从根本上说,政府官员需要对公众负责。

但就目前看,安全生产行政问责主体还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启动的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即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专门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问责,缺乏异体问责主体及时、有效的介入,如佛山、龙岩、郑州、浠水县、吴忠等地有关安全生产问责相关制度均规定问责最终的提起、决定或批准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而且,问责的调查和承办的组成主体基本都是政府机关、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参与的权利,仅《南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规定了问责会议“邀请同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工会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列席行政问责会议”,但仅“列席”,并无问责权力。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摘 要 ] 为顺 应 建 设 责 任 政 府 而产 生 行 政 问 责 制 自产 生 之 后 在 。 国 刮 起 一 阵 “ 作 中 问责 浪
潮”在取得一些成就 的同时, , 问责 主 体 单 一 、 问责 对 象 不 明 、 责程 序 不 规 范 、 问 问责 法制 不 完善 、 行 政 信 息 不 对 称 等 现 实 困境 也 呈 现 在 人 们 面 前 。 探 讨 如 何 使 行 政 问 责 制 走 出 困境 成 为 当 务 之
法 律 或 组 织 授 权 的 高 官 , 必 须 对 其 组 织 职 位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或 其 社 会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接 受 质 问 、 担 责 任 ” 承 。 与 西 方 国 家 相 比 。 我 国 对 于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研 究 只 是 处 于 刚 刚 起 步 的 探 索 阶 段 。 诸 位 学 者 不 仅 认 识 到 行 政 问 责 这
异 体 包 括 政 府 行 政 系 统 之 外 的党 委 机 关 、 力机 关 、 法 机 权 司 关 、 众 等 。第 二 , 政 问 责 的 客 体 , 就 是 “ 谁 问 ”, 括 公 行 也 向 包 各 级 政 府 及 其 公 务 员 。第 三 , 政 问 责 的 问 责范 围 , 就 是 行 也 “ 什 么 ” 政 府 的 无 作 为 、 作 为 、 作 为 等 都 在 溯 及 范 围 问 。 不 乱
制 度 。” 翻尽 管 学 术 界 对 行 政 问 责 制 的 界 定 众 说 纷 纭 。 难 不 看 出 他 们 拥 有一 块 共 同 的基 石 ,即 政府 及其 官 员 对 公 共 权 力 的 使 用 要 具 有 正 当 性 , 如 果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本 质 上 是通 过 责 任 约束 、限 制 和 规 范 行 政 权 力 的 行 使 , 正 实 现 公 共 利 益 。对 于 行 政 问 责 制 的界 定 。 人 认 也 有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和 理 解 进 行 了 阐 新

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分析及路径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分析及路径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分析及路径完善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法治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机制之一,是政府对公众负责的表现形式之一。

我国自1990年代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现实情况也显示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因此,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问责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选题意义通过研究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可以发现行政问责制在一定程度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问责主体过于局限,问责程序过于繁琐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问责制,需要深入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加强行政问责制的法律性、效能性和权威性,保障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案例的研究,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具体内容包括:1. 行政问责制概述:包括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原则、类型等。

2.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包括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历史演变、现行法律制度、问责主体、情况通报等。

3. 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包括问责主体过于局限、问责程序过于繁琐、问责效果难以评价等问题。

4. 完善和强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扩大问责主体范围、简化问责程序、建立问责考核机制等。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的完善和强化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和建议。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 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现状的深入分析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提出完善和强化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和建议。

3. 完成一篇关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分析及路径完善的论文。

五、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本研究将对我国行政问责制实施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完善和强化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行政公文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

行政公文的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行政公文作为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为了保证行政公文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建立一套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以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公文作为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指示执行的重要工具,其准确性和及时性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决策执行效果。

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来保证行政公文的质量和效力。

1.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包括行政公文的起草人、审核人、签发人等。

这些人员在行文过程中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确保公文中的内容准确清晰,没有误导性和模糊性。

2.建立审核程序对于行政公文的审核程序,应设立层层审核的体制,确保行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相关政策的目标。

同时,还要建立审核记录,便于责任追溯和事后审计。

3.加强培训教育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公文写作和审核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减少公文错误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完善问责机制除了对行政公文的责任追究之外,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问责机制,以解决行政机关公文工作中的问题和失误。

1.及时反馈和沟通机制在公文执行过程中,应建立与下级机关和部门的及时反馈和沟通机制,对公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以便及时纠正错误和调整工作方向。

2.建立投诉举报渠道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建立公文工作的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公众对行政公文不合规的举报,并及时处理和回复,对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3.公开透明的问责结果对于行政公文方面的失误和责任追究结果,行政机关应及时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还应将问责结果作为行政公文工作的经验教训,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

1.定期检查和评估行政机关应定期组织对行文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


重 点 的 行 政 问 责 制度 。2 0 0 3年 中 央对 因 防治 S S工 作 不 力 的卫 生 AR
( ) 四 行政问责的范围过 于狭窄 行政 问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 , 其问责范围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和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所谓“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是指 问责对象 不 ,
责 的实 践 中 , 责 的适 用 范 围 过 于狭 窄 , 多 局 限 在重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问 大
含 明 确权 力 , 明晰 责 任 和 经 常 化 、 度 化 的“ — — 质询 , 劾 , 免 地 约 束 行 政 权 力 。 制 问” 弹 罢
三、 我国行政 问责制度的完善设想 我国政府官员问责制已经取得了令人可喜的成果, 但是由于其存
当 从 以下 几 点 做 起 :
度是一种保障行政管理正常合理运行的机制 ; 其二, 行政问责制度是 在诸 多缺陷, 因此完善我国的政府官员问责制势在必行, 笔者觉得应

故 的事后责任追究, 而忽视了对决策、 用人 、 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
的追 究 , 问 责 制只 能 在 一 定 范 围 内发 挥 有 限 的 作用 , 不 能 全 方 位 使 而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公众对政府做 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质疑。 它包 等方方面面, 一个系统化的“ 是 吏治” 规范0 依照这个定义, 。 笔者 认为 行政 问责制 的含义应该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其一, 行政 问责制
要在政府官员和社会中建立新的、 以责任 、 民主、 法制和善治为核心的 问责 文化 , 就会 破 除 长久 依 赖存 在 于 官 员和 人 民 意识 中 的 “ 官本 位 ” 意
识 , 而 为“ 从 问责 制 ” 我 国 的成 长 提 供 适 宜 e A dS cey

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等 等。
驳 和谏 诤 、 判署等监督问责形式 。 但是 在新 时期 , 特 别是近几年学界对行 政问责制研究 的逐 渐回热 , 从不
同 的基 点 出发 , 对行 政 问责制 可以得 出不 同的含义 。 有从行政决 策的角度 的 , 有从行政行 为角度 , 有从行
政监督主体角度 的。 者在总结诸多观点 的基础 之上 笔 将 行政 问责制定 义如下 , 所谓行政 问责制 , 就是指 是 指 一级政府对现任该 级政府负责人 、 该级政府所 属各
问题 , 下包 庇 、 对 袒护 、 纵容 的;指使 、 暗示下 属部门 或人员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 的, 等等。 04 7 1日, 20 年 月 国内首个行 政首长 问责办法—— 《 重庆 市政府部 门行 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正式实施。 被追究责任的情形包 括 :市政 府部 门行政首 长出现 了因效 能低 下, 正当 无
度 的 实施 历程 , 发展 中的 困境 , 展 的路 径探 发
者说 同体问责 , 是在我 国现 有政 治体制范 围内的含 义
解析 。 随着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 的不断完
善, 笔者认为行政 问责制 的含义也 随之延伸 , 行政 问 责制将是各种 问责主体对政府机构及其官员行政行为 行政探 索 来自浅议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胡本 春
内容 提 要 :责 任 政 府 是 现 代 民主 政 治 的
工作 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 , 不履 行或者正确履行
法定 职责 , 以致影 响行政秩 序和行政效 率 , 贻误行政
必 然诉 求 , 责任 无疑是 一 个 有效 率 、 信 力和 公
机关 工作 人员可 以直 接实 施问责 , 并依 法给予 处罚 。 20 年 2 , 中国共产党党 内监督条例( 行 )公 布 , 04 月 《 试 》 明确写入 了 “ 询问和质询 ” “ 、 罢免或撤 换要求及处理 ” 等内容。 04年 4 ,中共 中央批准 实施 的《 20 月 党政领导 干部 辞职暂行 规定 》 对 官员 因涉及 “ , 工作严 重失误 、 失职造成 重大损失或 恶劣影响 、 对重 大事故 负有重要

问责调查实施方案

问责调查实施方案为了加强问责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我们制定了问责调查实施方案,以便对公职人员进行有效的问责调查和监督。

本方案将对问责调查的程序、对象、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问责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问责调查的程序。

问责调查程序分为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听证质询、处罚决定和执行等环节。

首先,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公职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确定调查对象。

其次,依法开展证据收集工作,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然后,进行听证质询,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护意见。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

二、问责调查的对象。

问责调查的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

无论是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社会组织中,只要是担任公职的人员,都应当接受问责调查。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不分职务高低、身份大小,一律依法追究责任。

三、问责调查的责任。

问责调查的责任主要包括监督机构、调查机关和问责机关。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问责调查工作的监督,确保调查程序合法、公正。

调查机关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依法开展证据收集、听证质询等环节。

问责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做出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

四、问责调查的保障。

问责调查工作需要有一定的保障措施。

首先,要保障调查人员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其次,要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再次,要保障调查程序的公正、透明,确保问责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五、问责调查的效果。

问责调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效能,净化政治生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问责调查,可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起到震慑作用,提高公职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建设法治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问责调查实施方案将有力推动问责制度的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希望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切实加强问责调查工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建设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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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程序及其完善一、行政问责程序之现实意义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加快,我国行政问责经历了一个从权力问责到制度问责、再由制度问责趋向程序性问责即问责程序化的过程转变。

行政问责程序是行政问责制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行政问责程序的建立健全有助于行政问责长效机制的构建。

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的法律制度所必备的要素,正是程序决定了严格的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指出,规范性制度的存在以及对规范性制度的严格遵守,乃是一个社会推行法治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1】行政问责程序是行政问责主体在实施行政问责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问责主体在实施问责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行政问责的程序性规范,因此行政问责程序对于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程序能够促进行政规范化的实现。

现代行政程序的终极目标是规范和控制政府行政权。

问责程序形成了一个同时容纳问责主体、问责客体以及其他程序参与人并使他们的行为符合一定的方式、步骤、期限的“场域”【2】在这个场域内,问责主体和问责客体及其他程序参与人都要受到程序规范的规制,通过对问责行为的控制来确定由谁来“问”和怎么“问”,从而防止行政问责权的滥用,在结果上尽可能减少问责过程中“替罪羊”的问题。

其次,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程序能够促进行政问责的高效化。

高效化是现代行政管理追求的目标之一。

问责程序是为了把着眼点放在政府权力的行使上,而不是放在政府权力本身上,它关注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和程序。

科学、合理、高效的问责程序可以使问责活动快速简便实行。

而且,问责程序也给予了问责主体自由裁量权,避免了程序的僵硬和死板,有助于问责效率的提升。

再次,建立健全问责程序,有助于问责法治化的实现。

发挥公务员问责制长效机制的核心是程序化,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立把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建立健全公务员问责制度,不能仅凭单位某个领导人的意志,也不能随便依据某个行政性文件或者临时性的行政政策、低水平的地方性规章来实施,一定要有明确并且充分的法律依据和问责程序来确定相关公务员需要承担的责任。

建立健全问责程序,可以使得问责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同时,程序相对于实体,具有可复制性、重复性,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正义必不可少的手段被不断保存下来,在长期的适用过程中反复地实现实体正义。

【3】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完备的问责程序规范代表着一个国家高水平的法治。

最后,建立健全问责程序有助于实现行政问责的公正化。

问责主体公平公正对待问责相对人是问责程序的基本要求。

由于经过了精心的设计和科学的安排,行政问责程序有助于保障正义,最大限度的避免给问责相对人和社会大众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因而,建立健全行政问责程序的过程中也要遵循以下原则,为问责程序的有效执行保驾护航。

(1)公开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防止问责主体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暗箱操作”,问责行为应该一律公开进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

问责主体应当实事求是地向公民和社会公开任何有关影响行政问责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问责标准、条件和程序,同时有关的问责处理决定也应允许新闻媒体依法报道和评论。

(2)程序公正原则。

问责主体在实施问责行为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正义和保持中立,杜绝违法乱纪。

程序公正原则的灵魂是无私和中立。

(3)公众参与原则。

程序性问责过程是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保障多数人利益的过程,公众广泛和深入的参与是这一过程真正实现的基础,是问责程序化得核心理念。

公众参与在广泛性的基础上必须要强调其专业性,通过发挥专家在问责中的咨询和论证作用,提高公众参与问责的有效性。

(4)可操作原则。

问责程序在制定的时候,要在移植国外有益的问责程序理论的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同时要注意改变中国立法工作中“宜粗不宜细”的弊端,增强其可操作性。

(5)效率原则。

问责主体不但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期间内及时办理行政问责事项,不得拖延扯皮,而且必须在尽可能减少问责成本的前提下实现既定的行政问责目标,节约问责主体和问责相对人的程序成本和时间成本,以实现行政问责效益最大化。

二、行政问责程序运行模型的提出(一)行政问责程序之启动如果行政部门及其领导的行政决策、管理、或者执行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所引发的事件侵害了公共利益,所出现的问题是属于行政失范行为时,问责发起主体经法定程序可以向问责启动主体提出问责启动的要求或建议。

问责发起主体可以是任何个人或集体组织。

一般而言,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署名的检举和揭发;上级机关和相关领导人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建议,工作考核结果,新闻媒体曝光的事实等都可以作为问责发起程序。

一套科学合理的责任失范行为标准体系(即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可问责事由)是有效发起问责和发现问责事件的必要条件。

当前我国被问责的行为既可以是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不当行为;既可以是集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体行为。

但这样的范围过于宽泛,实践中不便把握。

从行政问责的可行性来看,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为问责对象设定一个坐标,为问责主体提供启动问责的依据。

【4】建立责任失范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不能局限于重大责任事故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而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一切消极的行政不作为问责。

问责的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公共领域。

问责发起依据的标准情形:(1)法律规定的各种行政违法行为。

具体而言,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违法行政人员承担责任的情形。

(2)不依法行使职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时,不按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行为。

(3)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如不认真执行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的行为。

(4)影响职权行使和政府公信力的个体行为。

如生活作风、待人处事、利益冲突(亲属经商)等损害职权行使和群众信任的行为。

【5】当问责发起主体发现可问责事件,发起问责之后,由问责启动主体决定是否有必要来启动问责程序机制来实施问责。

在特殊情形下,问责发起和启动主体可以是同一行为体。

在等级问责中,当拥有问责启动决定权的官员决定发起问责时,他既是问责发起主体,也是问责启动主体。

问责发起主体和问责启动主体相同可以确保问责及时得到执行。

但在一般情况下,问责发起主体和问责启动主体并不一致,此时问责发起主体并没有权力来决定是否问责执行,而只有问责启动主体可以影响问责是否执行。

【6】一般是通过政府常委会会议或办公室会议来决定是否启动问责,通过集体决策来杜绝“潜规则”和减少问责启动失误的发生。

从发现可问责事件、提交问责启动主体后,问责启动主体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明确是否启动问责程序机制。

(二)行政问责程序的实施问责的发起并不是问责的目标,问责的有效执行才是问责制落实的关键环节。

启动问责被问责启动主体确定后,便进入问责的执行阶段。

执行阶段的首要工作便是确定问责的主体和客体。

首先,确定问责主体、问责客体。

由谁来“问”就是指行政问责的主体。

在进行行政问责立法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同体问责,也要着重完善异体问责机制。

我国的异体问责主体主要包括人大、各党派及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等等。

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关键在异体问责,特别是以人大为问责主体的异体问责模式。

人大主要是通过质询权、调查权、罢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来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官员进行监督。

但现实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质询很少启动,罢免也主要是针对已经违法,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官员。

因此,行政问责制应细化和强化各级人大对政府及其官员的问责权力,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人大问责的范围,加强人大行使问责监督权力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同时完善不信任投票、弹劾制等相关制度,以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方式和力度。

确定了问责主体后,便是要明确问责的客体,即问责的对象,也就是责任的承担者。

问责对象应界定为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官员。

行政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应科学合理的划分,可以考虑根据各自明确的分工范围来界定正副职之间的责任,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行政正职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就分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负直接责任,要防止有权无责或无权有责的现象发生。

其次,组织调查。

在确立相关的问责主体和客体后,问责主体还需要通过调查程序来确定问责相对人的过错与否,为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提供事实依据。

调查组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大派遣人员组成。

调查主要分为如下若干阶段:(1)制定调查方案。

调查方案是有关整个调查方式及方法的规划,决定着将要进行的调查行为是否能顺利进行。

调查方案主要包含调查人员、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方法和步骤、准备采取的调查措施和其他需要考虑的相关问题等。

(2)实施调查。

大概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收集证据,即调查人员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获取能证明被调查人有无须问责行为,以及需问责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被调查人员在被调查过程中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合法合理调查,相应的,被调查人员具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基本权利。

第二,查清事实,即查明在可问责事件中,被调查人员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后果及过错等。

(3)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对可问责事件进行充分收集证据,掌握该事件真相的基础上,用文字的形式将事件还原展现在民众面前,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相关责任人的各自责任,对于各自责任的定性和划分要本着客观的原则,详细的论证责任划分的理由,增强其可信性、可比性及可操作性。

调查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结束完成调查工作,将书面调查报告提交给相关问责主体参考。

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再次,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是行政问责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虽然责任追究不是最终目的,但是对行政过错行为追究不力、避重就轻,必将导致问责制流于形式。

根据职权的归属关系,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包括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

如果问责相对人是选任制的公务员,则有权罢免其职务的机关是人大。

如果问责相对人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则由行政机关首长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召开办公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当然,如果问责客体触犯了法律,还需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由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追究问责相对人的责任:(1)政治责任。

一般认为政治责任是在公务员的行为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典型的承担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的方式是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

官员的言论及其行为举止应当符合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否则就要承担政治责任。

政治责任方式有:被弹劾、被质询、被罢免、不信任投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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