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180篇)
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复习题集(第11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老张育有一子小张,大学毕业后小张去沿海城市创业,发家后从未回老家探望过父亲。
愤怒之下,老张将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赡养费每月1500元。
法院受理起诉后向小张送达应诉通知书,但发现小张在一周前因酒精中毒而意外死亡。
法院对本案的下列处理方式中,正确的是哪一个?A、裁定驳回起诉B、判决驳回老张的诉讼请求C、裁定诉讼中止D、裁定不予受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2节>起诉、立案登记【答案】:A【解析】:①本案中被告小张在原告起诉前就已经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原告老张的起诉,但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
②据前所述,B选项的说法错误。
③据前所述,C选项的说法错误。
④据前所述,D选项的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选项。
2.甲诉乙合同违约,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确定由丙承担义务。
这种情况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乙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无须经过丙的同意B、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征询丙的意见,也可以不征询丙的意见C、法院进行调解需要经丙同意D、丙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前反悔的,法院应当继续调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5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考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调解制度。
根据《民诉解释》第1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
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3.致富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邻村脱贫村村民钱多多赶集回来路过致富村张贴的选民名单时,发现名单里没有致富村村民章如花,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钱某想为章如花打抱不平,到选举委员会要求增加章如花选民资格,被选举委员会以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轰出B、被轰出后的钱某想继续为章如花申诉,律师王天一告诉钱某可以到该村所在地县法院提起选民资格之诉C、钱某在距离选举还有两天时到法院起诉,法院以距离选举时间太近为由不予受理D、如果钱某在选举日五日前起诉,那么法院可以邀请选举委员会成员参与诉讼帮助调解>>>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2节>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管辖法院【答案】:C【解析】:考查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07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艺美公司加工完成特定样式的漆器工艺盘并在幸福大酒店的大厅及走廊进行安装。
后艺美公司按期完成对漆器工艺盘的加工并将工艺盘运送至幸福大酒店拟进行安装,但幸福大酒店拒绝验收。
两天后,幸福大酒店通知艺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艺美公司有权在幸福大酒店第一次拒绝验收后立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B、因艺美公司并未违约,故幸福大酒店无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C、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但幸福大酒店应当赔偿艺美酒店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D、艺美公司有权请求幸福大酒店按约验收工艺盘并履行协助安装的义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定作人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以及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题中,幸福大酒店与艺美公司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幸福大酒店作为定作人,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及时验收定作物并协助艺美公司进行安装的义务。
但幸福大酒店违反上述义务,致使艺美公司不能安装漆器工艺盘,无法完成承揽公司,故艺美公司可以催告幸2.乙公司为一家知名的家具销售企业,甲公司为一家实木家具制造企业,甲公司授权乙公司以乙公司自己的名义按约定的价格对外代理出售某一批次的实木家具。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之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批家具出售给对此不知情的丙公司。
后由于实木家具市场价格下跌,丙公司不愿履行合同。
对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的存在B、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只能选择介入合同C、乙公司向甲公司披露丙公司后,甲公司可以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D、若丙公司在订立合同之时如果知道甲公司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么甲公司无权行使乙公司对丙公司的权利>>>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567篇)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567篇)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有小汽车一辆,乙从甲处以200元每天的价格借用该小汽车。
在乙借用该车的期间内,乙将该车送到丙处进行修理。
汽车修好后,乙一直未向丙支付修理费,故丙将该车留置。
后丙在留置该车期间,与丁就该车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该车的留置权没有登记,故丙没有取得留置权B、丙已经将该车进行了质押,故丙的留置权消灭C、丁取得了对该车的质权D、若丙将该车转移给丁占有,则丙的留置权消灭>>>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3节>留置权的效力【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留置权的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原理,留置权无需办理登记即可成立,故选项A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故C项说法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240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故B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因此D项正确。
2.小王将自己的一部苹果手机作价4000元出售小李,后小王告诉小李4000元的价款请求权转让给了其朋友张某。
但在交货前一天,甲的手机被盗。
则小李:( )A、得解除合同并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B、得对小王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C、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D、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张某的给付请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效力【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合同解除以及债权让与中债务人的抗辩权问题。
本题中,小王与小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小王负有将手机交付给小李的义务,但在交付前该手机被盗,已经形成履行不能,小李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可以向小王主张合同解除权。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436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100万元赠与给红十字会后。暗笑不应看破红尘,当立根商场,东山再起。甲于是向乙借款200万元经商。此后,甲按市价花费20万元从丙车行购买汽车一辆,花费10万元收养了孤儿丁,向希望工程捐赠20万元。现甲向乙借款期限已到,因甲经营不善,无力还本付息。对此,关于债权人乙的债权人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有权撤销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 B、乙有权撤销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 C、乙有权撤销甲收养丁的行为 D、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1节>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D 【解析】: ①债权人有权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本题中,甲与红十字会的赠与合同发生在甲对乙负担债务之前,故乙不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 ②甲与丙的汽车买卖合同价格合理,因此债权人乙不享有撤销权。故B选项错误。 ③债权人撤销权只能撤销财产行为,结婚、收养等身份行为,债权人无权撤销。故C选项错误。 ④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有二:(a)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b)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到债权人的债权。乙有权撤销甲与希望工程间的赠与合同。故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 2.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A、甲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要求其还款付息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乙公司与丙公司协议,丙公司不在乙公司建筑的某楼群前建造高于该楼群的建筑,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一般保证人履行,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一般保证人的权利是形成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2章>第1节>债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C 【解析】: 物权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财产权;债权是得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权。故A项正确。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只要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地役权是物权中的一种类型,故B项正确。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形成权。而C项说法不符合形成权的要素, 3.老夫妇王冬与张霞有一子王希、一女王楠,王希婚后育有一子王小力。王冬和张霞曾约定,自家的门面房和住房属于王冬所有。2012年8月9日,王冬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门面房由张霞和王希共同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3年12月,王冬去世,不久王希也去世。关于住房和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21题,单选)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064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行为或者事件中,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是哪一项?A、甲的孩子被乙绑架,甲不愿报警,按照乙的指示支付赎金100万元,乙如约释放甲的孩子;后乙在另一起绑架案中落网B、甲年幼时被他人收养,甲成年后误以为对生父负有抚养义务,按月支付生父乙生活费500元,十年后乙死亡时将自己的财产全部遗赠给好友丁C、甲自愿提前三个月对乙清偿金钱债务5000万元,因考虑不周致使甲的流动资金不足,经营失序D、甲投资5000万元在A小区建成高级小学后,A小区业主乙的房屋价值由原来的50万元上涨到70万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1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答案】:A【解析】:①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则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但是,不法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时,仍按不当得利处理。
甲因孩子被绑架支付赎金100万元属于因不法原因而给付,其不法原因仅在受益一方存在。
故甲对乙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A选项当选。
②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受损人因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则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选项中甲属于因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故B选项不当选。
③给付型不当得利,若属于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排除受损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选项属于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故C2.下列为法人的是:( )A、律师事务所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C、某中学社团D、某高校金融法研究中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章>第1节>法人的概念【答案】:B【解析】: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属于非法人组织,选项A错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选项B正确;中学社团和高校金融法研究中心不能以财产承担独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但不可能是法人。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
3.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52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题,单选)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 本案,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薛某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就该笔赔偿而言,义务人或者说责任人是薛某,对应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并未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A项错误。B项,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但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占有)这笔财产,交警大队并未受有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错误。C项,交警大队既然是代收6万元,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而是民事权利,属于债权 2.甲单独邀请朋友乙到家中吃饭,乙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甲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但当日乙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甲,致使甲准备的饭菜浪费。关于乙对甲的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10题,单选)
A、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B、应承担违约责任 C、应承担侵权责任 D、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A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好意施惠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法律行为的行为,因为当事人在约定时没有受法律拘束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意思,所以该约定没有法律效果。甲邀请乙吃饭,乙答应赴约的行为系属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故A项正确,B、D项错误。甲因炒菜被油烫伤的事实不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乙对此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故C项错误。 3.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并进而开始同居生活,后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张某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王某及其亲属提出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 )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024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0章>第1节>抵押权的实现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题选项为C。 2.许某从事水果批发生意,张某长期为许某供货。2017年6月,因当地西瓜生意较好,许某与张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由许某购买张某的3000斤西瓜,当日许某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后张某告知,由于订购数量太多,需要延迟几天发货。许某无奈只得同意。直到2017年7月,在许某的数次催促下,张某仍然没有发货。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许某无权解除合同 B、许某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C、许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合同价款,但无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D、对于合同解除的通知,张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2节>债的消灭的概念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之债的消灭。《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中,张某迟延履行给付西瓜的合同义务,经许某的数次催告仍未履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许某有权解除合同,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应为解除通知到达时而非发出 3.甲、乙二人的房屋相邻,甲的房屋所处地势较乙的房屋稍高。乙的门前有一条小河流过,该河是甲乙两家用于浇灌农田的主要水源,乙的农田紧邻小河,而甲的农田在乙的农田之后。据此,下列选项中说法错误的是: ( )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654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乙、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
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关于专利申请权,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丙可以共同申请,但取得专利后。
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C、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或丙不可以单独申请专利D、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丙可以共同申请,但取得专利后。
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吴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一辆卡车被其子刘1继承,刘某将该车赠送给王某。
其现金2000元由其子刘2和刘3分别继承一半。
五年后吴某返回,欲行使返还请求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吴某有权请求王某返还该卡车B、吴某有权要求刘2赔偿1000元C、吴某有权要求刘3赔偿1000元D、吴某无权请求其三个儿子返还>>>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2011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
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
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4题,单选)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1998年3月1日,甲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租期22年。
2017年3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3月1日,丙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屋,丁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得该套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现在,丁要求乙搬出房屋。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为不定期租赁B、乙不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请求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C、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应搬出房屋,并且无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个?A、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若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出卖人不得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B、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但买受人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买受人仍有权就标的物瑕疵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C、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买受人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后,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自行修理标的物后,买受人有权依照无因管理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补偿D、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间或者法定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228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31章>第1节>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答案】:D【解析】:①《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与之前规定的重大不同在于:(a)按照以前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反对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自《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修改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2.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2年卷三1题,单选)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3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5929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
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
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
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
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2题,单选)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9章>第1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答案】:A【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
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要求提高合同价格,导致甲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合同,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违约,A项正确。
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2.李某酷爱小动物,是某市流浪狗救助站的管理人员。
某日,李某在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只浑身沾满泥土的狗躺在路边,左前肢血流不止。
李某将其带回救助站并进行治疗,花费1000元。
而后李某在网上张贴了该狗的照片,寻求领养人。
数日后,张某找上门来,声称该狗并非流浪狗,而是其家养的宠物,在小区内不慎走失,在网上看到照片后才找到这里。
对于李某和张某之问的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张某需要偿付治疗费1000元B、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但基于救助站的特殊身份,张某不需要偿付狗的治疗费C、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处理D、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他和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合同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2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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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飞跃公司开发某杀毒软件,在安装程序中作了“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黄某购买正版软件,安装时同意了该声明。该软件误将操作系统视为病毒而删除,导致黄某电脑瘫痪并丢失其所有的文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黄某同意飞跃公司的免责声明,可免除飞跃公司的赔偿责任 B、黄某有权要求飞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黄某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双倍赔偿 D、黄某可同时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7章>第1节>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 【答案】:B 【解析】: ①《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飞跃公司开发的软件将黄某的操作系统当成病毒删除,给黄某造成财产损失,飞跃公司显然具有重大过失,这样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是不能预先免除的,免除这样责任的合同条款(无论格式条款还是个别协商条款)都是无效的。据此,“本软件可能存在风险,继续安装视为同意自己承担一切风险”的声明无效,责任不能免除,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②须注意: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双倍惩罚性赔偿”已 2.甲与某大学达成协议,由甲捐款5000万元成立“春雨教学基金会”用于资助该校教学楼建设。大学最后以甲的名字命名该楼。该行为属于:( )
A、单方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身份法律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1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法律行为的分类问题。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具有对价的行为。有偿法律行为均为双方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与财产法律行为相对应,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甲的行为属于捐助行为,捐助行为不同于捐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需甲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15题,单选)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3章>第2节>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 4.甲与乙结婚多年,甲的母亲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但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乙拒绝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已知甲、乙均无未还清债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B、甲有权提出离婚诉讼,但不能请求乙损害赔偿 C、若甲与乙当年结婚系乙胁迫所致,则甲、乙之间的婚姻无效 D、若甲想分割共同财产,只能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 【答案】:A 【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甲母系甲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 5.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4题。单选)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2节>代理权的滥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意思表示瑕疵、代理权的滥用。 A.B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要求两点:一是行为合法;二是目的非法。本题中唐某受公司委托和乙公司订购空气净化机,属于有权代理,其最终目的仍是订立购买空气净化机的合同,目的合法。故A、B项错误,不当选。C项,本题中唐某为收回扣和乙公司约定提高净化机的价格,并未受到乙公司的欺诈,且《民法总则》颁布后,取消了“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保留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变更。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16题,单选)
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 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 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3章>第3节>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答案】: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技术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所谓独占实施许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使用供方技术的一种许可。由此可见,A项错误。《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 7.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 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 【答案】:B 【解析】: ①《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乙的牛丢失,被甲拾得,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此外,根据民法理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乙的牛虽然已经丢失两年多,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影响。 ②题外话:假设甲将拾得的牛出售给不知情的丙,由于牛是遗失物,丙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甲有权请求丙返还。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甲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说:回复请求权)适用2年的除斥期间,甲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 8.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一批水果,由丙公司进行运输,乙公司支付运费。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是:( )
A、甲公司所在地 B、乙公司所在地 C、乙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D、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之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1节>履行地点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债的履行地点问题。由乙公司支付运费,并不意味着乙公司交付货物的债务为赴偿之债,因此合同对合同履行地并无约定。甲乙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41条应优先《合同法》第62条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时的地点为货物的交付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故本题答案为A。 9.李雷与韩梅梅于2017年1月1日结婚。基于以上事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2017年3月,李雷因赌博欠债5万元,此债务系李雷与韩梅梅的夫妻共同债务 B、2016年12月,李雷向王明借款3万元,用于其与韩梅梅婚后租房,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C、2018年3月,李雷向赵前以个人名义借款5万元用于购买高档手表,赵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D、2017年4月,李雷向周鼎以个人名义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周鼎不可以向韩梅梅主张债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4章>第3节>夫妻财产关系 【答案】:B 【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入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选项A错误。 《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虽然李雷系婚前以个人名义向王明借款,但该款项用于双方婚后租房,故债权人王明可以向韩梅梅主张权利,故B选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0.孙某和李某在某市大酒店举办婚礼时,由于当地的习俗。李某要将新娘孙某从酒店门口一路抱至婚礼现场。在此过程中,孙某价值2万元的金耳环掉在了酒店大厅里,后被酒店保洁人员甲发现。但甲误以为该耳环是被客人丢弃、不值钱的东西,就随手扔到了酒店的垃圾桶内。婚礼结束后,经朋友提醒,孙某发现自己的耳环遗失,并通过监控找到了甲。但是当时垃圾已经被集中处理,遗失的耳环已经无法再找到了。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