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业扩工程接入系统管理及技术暂行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配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电网公司配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Q/CSG-GPG 2 13 024-20212011-08-11印发封面2011-07-01实施本制度信息2011-08-11印发制度信息2011-07-01实施广东电网公司配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1 总则1.1为规范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配网工程管理,按照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网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一体化管理制度”管理定位,在网公司A类管理制度的指导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投资建设的20kV及以下配网基建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项目前期管理办法》(Q/CSG-213082-2021)2.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54-2021)2.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统计与综合评价管理规定》(Q/CSG-213055-2021)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承包商资信管理规定》(Q/CSG-213056-2021)2.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信息化管理规定》(Q/CSG-213057-2021)2.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Q/CSG-213058-2021)2.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建设准备管理规定》(Q/CSG-213059-2021)2.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Q/CSG-213060-2021)2.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主项目部管理规定》(Q/CSG-213061-2021)2.1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移交管理规定》(Q/CSG-213063-2021)2.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启动投产管理规定》(Q/CSG-213064-2021)2.12《基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Q/CSG-213065-2021) 2.1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Q/CSG-213066-2021)2.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规定》(Q/CSG-210022-2021)2.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Q/CSG-21005-2021)2.1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Q/CSG-213069-2021) 2.1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Q/CSG-213070-2021) 2.18《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达标投产管理规定》(Q/CSG-213071-2021)2.19《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优质工程评选管理规定》(Q/CSG-213072-2021)2.20《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项目造价管理规定》(Q/CSG-213073-2021)2.2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图预算管理规定》(Q/CSG-213075-2021)2.22《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结算管理规定》(Q/CSG-213076-2021) 2.2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进度管理规定》(Q/CSG-213077-2021) 2.2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技术管理规定》(Q/CSG-213078-2021) 2.2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监理工作典型表式》(Q/CSG-411001-2021)2.2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质量控制作业标准(WHS)》(Q/CSG-411002-2021)2.27《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主项目部工作手册(2021年版)电网部分》3 术语和定义3.1 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以下简称配网项目):是指与20千伏及以下配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项目。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2•【字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2日通过的《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2日广州市供用电条例(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供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电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绿色的原则,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供应业务,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第五条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用电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供用电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P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standard of business expansion projects for electric powercustomer目次1 范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 (4)5 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5)6 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则 (5)7 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 (7)8 接入工程方案 (10)9 接入工程设备选型 (16)10 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 (22)附录A 接入方案典型设计示例 (31)附录B 负荷分级 (37)附录C 高层建筑分类 (38)前言为规范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在业扩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和能源政策,提高供用电的安全水平。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作为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建设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规范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季强、李强、沈建新、张绍宾、刘成民、张卫民、金农、张凌浩、陈林荣、潘洋、林琦、刘忠、宗强、毛士良。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供电方案编制原则、配电网规划原则、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的确定、接入工程方案和工程设备选型、用户受电工程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用户的业扩工程建设。
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

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为理顺供电企业和客户在业扩工程中的投资界面,切实做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缩短用电工程建设周期,快速响应客户的用电需求,结合广州配网建设的实际情况,并以南方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推荐方案》为指引,制定本方案。
下阶段,我局将力促广州市政府出台供电配套费政策,实现客户受电工程统一、规范建设。
一、基本原则(一)产权明晰:投资界面清晰明确,客户易于接受。
(二)责任明确:供电企业和客户按照分界点负责各自供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优质服务: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快速满足客户用电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切合实际:适应广州电网建设和经济发展现状并兼顾效益。
二、术语及定义业扩工程:指为保证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必须相应进行的配电网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
业扩工程按投资界面分为客户受电工程和业扩配套工程两部分。
业扩配套工程:指业扩工程中,依据投资界面划分,由供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工程。
统建住宅小区:指统一规划建设出售的住宅小区,该类业扩工程一般采用中压受电。
资产移交:指业扩工程中由用户投资建成的电气设备、电力杆塔、光纤通道、配电房、电力管廊,通过供电企业永久承担用户相关资产的维护责任和维护费用置换用户资产的产权方式。
其中:电气设备、电力杆塔、光纤通道资产移交,配电房、电力管廊资产维护管理责任移交。
三、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划分 (一)中、高压专线客户对于采用专用电缆线路供电的客户,以电源变电站侧电缆线路的终端头为分界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负荷侧供电设施(包括电缆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说明:示意图中红色部分代表客户投资设备,黑色部分代表供电企业投资设备,绿色部分代表由客户投资且需向供电企业资产移交的设备,下同。
(二)中、高压非专线客户(不含统建小区)配电站电源变电站1、对于从架空线路接取电源的客户,如供电方案不涉及新建电房的,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架空线T接点)为投资分界点。
业扩管理制度

业扩管理制度
(1)受电营业区域内客户的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临时用电等业务,做到“一口对外”。
(2)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接时限要求进行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并正式通知客户。
(3)负责或参与对业扩工程施工的中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4)安装竣工后,应按规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按业务界定与客户签定供用电合同。
对于居民客
户,在受理用电申请后,要在规定时间内送电;对于
其他客户,在受电装置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送
电。
(5)送电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用电业务的各种费用,供电局不得擅自减免。
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

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广州供电局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方案为理顺供电企业和客户在业扩工程中的投资界面,切实做到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缩短用电工程建设周期,快速响应客户的用电需求,结合广州配网建设的实际情况,并以南方电网公司《规范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推荐方案》为指引,制定本方案。
下阶段,我局将力促广州市政府出台供电配套费政策,实现客户受电工程统一、规范建设。
一、基本原则(一)产权明晰:投资界面清晰明确,客户易于接受。
(二)责任明确:供电企业和客户按照分界点负责各自供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优质服务: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快速满足客户用电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切合实际:适应广州电网建设和经济发展现状并兼顾效益。
二、术语及定义业扩工程:指为保证客户新装和增容用电而必须相应进行的配电网新建、扩建及改造工程。
业扩工程按投资界面分为客户受电工程和业扩配套工程两部分。
业扩配套工程:指业扩工程中,依据投资界面划分,由供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的工程。
统建住宅小区:指统一规划建设出售的住宅小区,该类业扩工程一般采用中压受电。
资产移交:指业扩工程中由用户投资建成的电气设备、电力杆塔、光纤通道、配电房、电力管廊,通过供电企业永久承担用户相关资产的维护责任和维护费用置换用户资产的产权方式。
其中:电气设备、电力杆塔、光纤通道资产移交,配电房、电力管廊资产维护管理责任移交。
三、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划分 (一)中、高压专线客户对于采用专用电缆线路供电的客户,以电源变电站侧电缆线路的终端头为分界点。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负荷侧供电设施(包括电缆头)由客户投资建设。
投资界面示意图如下:说明:示意图中红色部分代表客户投资设备,黑色部分代表供电企业投资设备,绿色部分代表由客户投资且需向供电企业资产移交的设备,下同。
(二)中、高压非专线客户(不含统建小区)配电站电源变电站1、对于从架空线路接取电源的客户,如供电方案不涉及新建电房的,以客户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架空线T接点)为投资分界点。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2017年8月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码:2 14 001-20172017-08-11印发封面2017-08-11实施本制度信息制度名称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制度编号 2 14 001-2017对应文号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编写付丽萍、乔嘉赓、李庭磊、赖文东、徐建军、张林、张琴、陈文杰、杨乐、步俊华、谢天宝、余汉洲、潘锦宁、陈月胜、林振晓、关浩华、鲁云鹏、李建锋、胡超、周伟达初审会签陈松波、、、李林发、童亮、何国强、、、审核莫莹莹傅柯萌批准陈晔2017-08-11印发制度信息2017-08-11实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细则1总则1.1 为加强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司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本部及直属各供电局。
东莞、中山供电局所属供电分局履行县(区)供电局及供电所职责;各县级子公司参照直属县(区)供电局的职责划分执行,各县级子公司的市场部、计划建设部和生产设备管理部分别履行县(区)局营业部、计划建设部和配电部的职责。
2规范性引用文件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110号)《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42-201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50052/2009)《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2009]76号)《广东省供用电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7号公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标准》( 214031-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报装及配套项目管理办法》(214001-2017)《南方电网公司10及以下电力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南方电网市场〔2013〕32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 214013-2011)《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1 0012-200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214024-201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213006-201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加强业扩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场〔2012〕27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2014版)》(南方电网市场(2014)14号)《南方电网公司10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113007-2012)《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113006-2012)《关于南方电网公司业扩受电工程电子化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市场〔2014〕3号)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加强业扩报装管理“五项机制”实施细则》(市场〔2015〕42号)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价〔2004〕72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规定》(217001-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规定(修订)》(213001-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南方电网基建〔2011〕32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管理办法(2015)》(213003-201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项目管理规定》(213019-2014)《基建项目承包商管理业务指导书》(433002-2015)《关于南方电网公司储备物资补仓采购供应的指导意见》(南方电网物〔2016〕2号)《广东省10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技术规范》《广东省10及以下业扩工程设备选型规范》《广东省10及以下业扩工程竣工检验规范》《广东电网公司电力营销管理规范》(S.00.00.04100-0009-0810-1630)《广东电网公司中低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办法》( 2 14 040-2011)《广东电网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2 21 015—2011)《关于印发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相关规范文件的通知》(广电市〔2014〕6号)《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工程投资界面执行工作指引(试行)》(广电市〔2015〕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中低压业扩配套工程项目工程建设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建部〔2016〕8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的通知》(广电计〔2016〕137号)《南方电网公司10电力客户供电方案制定业务指导书(2016版)》(南方电网市场〔2016〕3号)《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 29328-2012)《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配网电子化移交操作指引的通知》(设备〔2016〕33号)《关于落实中压业扩工程配套项目管理提升措施的通知》(广电市〔2016〕58号)《关于用户接入系统原则调整的通知》(南方电网计〔2016〕59号)3术语和定义3.1 业扩: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业务手续,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和建立客户档案等工作环节。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目次1 范畴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3)4 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 (4)5 供电方案编制原那么 (5)6 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原那么 (5)7 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及容量的确定 (7)8 接入工程方案 (10)9 接入工程设备选型 (16)10 用户受电工程的差不多要求 (22)附录A 接入方案典型设计例如 (31)附录B 负荷分级 (37)附录C 高层建筑分类 (38)前言为规范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的建设和治理,在业扩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和能源政策,提高供用电的安全水平。
依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范,作为我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建设的依据。
本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导那么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那么»、GB/T1.2-2002«标准化导那么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
本规范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江苏省电力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起草。
本规范要紧起草人:季强、李强、沈建新、张绍宾、刘成民、张卫民、金农、张凌浩、陈林荣、潘洋、林琦、刘忠、宗强、毛士良。
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1 范畴本规范规定了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接入工程和用户受电工程、供电方案编制原那么、配电网规划原那么、用户负荷性质、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的确定、接入工程方案和工程设备选型、用户受电工程的差不多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用户的业扩工程建设。
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以及电力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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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供电局业扩工程接入系统管理及技术暂行规定二〇〇八年六月目录1、总则 (1)2、业扩配电技术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1)3、负荷的分类 (3)4、“双电源”用户审批原则和可靠程度要求 (4)5、变电站的设置规定 (6)6、站出线的审批规定 (7)7、临时基建用电的审批规定 (8)8、定时电量用电报装审批规定 (9)9、一户一表改造的审批规定 (9)10、电力走廊的审批规定 (9)11、10千伏结线方式 (9)12、供电方式 (14)13、公用电房的设置规定 (20)14、专用电房的设置规定 (23)15、配电变压器 (24)16、80-220伏低压线 (24)17、用电负荷的分类和容量计算 (25)18、其它规定 (25)广州供电局业扩工程接入系统管理及技术暂行规定1、总则1.1为使业务扩充(以下简称业扩)工作更好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 规范供电方案审批的技术标准,并使供电方案的制定和用户投资更加科学合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广州市负荷发展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99-2005,《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10012-2005,《广东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原则》和《广州电网规划建设技术原则》,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并结合广州电网运行情况和经验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供电局供电范围内业扩供电方案的规划、制定、审批,并对业扩工程的设计和建设过程进行规范。
1.4 本规定由广州供电局市场及客户服务部(以下简称市场部)组织编写,并负责解释说明和进一步补充完善。
2、业扩配电技术的基本要求和规定2.1基本要求2.1.1 业扩配电技术根据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电网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对供电方案的制定和审批进行研究、规范。
2.1.2 供电方案应与电网近期规划相结合,在充分考虑用户用电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应处理好主配网建设之间的关系。
2.1.3 业扩部门必须加强与规划、工程、生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在制定供电方案时,严格执行“一口对外”的原则,力求使客户的报装用电投资达到科学、公平、合理的要求,确保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2.1.4 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必须采用规范的电网结线方式,从而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压的供应质量,满足用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并降低电网损耗,提高供电效率。
2.2 供电方案的主要内容:(1)供电电压等级和回路数;(2)配电网络的结线方式;(3)各类电房的数量和类型;(4)配电变压器的数量和容量;(5)用电性质和容量、计量方式和数量、电价类别、功率因数的要求等;(6)设备产权的划分;(7)收费标准;(8)其他相关规定;(9)投资方式。
2.3 一般技术要求2.3.1 供电方案中确定的电压等级应符合GB156《标准电压》的规定:(1)220千伏、110千伏;(2) 10千伏;(3) 380/220伏。
2.3.2 为取得合理经济效益,应从网架设计、采用的电压等级、主结线、变压器的容量和阻抗选择、运行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控制短路电流,使各级电压断路器的开断电流及设备的动热稳定电流得到配合。
各电压等级最大短路电流的限制值不宜超过以下数值:(1)220 kV,50 kA;(2)110 kV,40 kA;(3)10 kV,20 kA;变电站10 kV母线,在不影响下一级开关房设备选型的情况下,经论证可提高短路容量至31.5 kA。
2.3.3 无功补偿2.3.3.1 原则:中低压配网应采用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
2.3.3.2 容量要求:中低压配电网电容器的配置容量宜按变压器的容量的20%-40%装配。
低压配网在无功补偿装置可按需安装。
2.3.3.3 安装位置:10千伏公用配网的变压器在低压侧安装。
2.3.3.4 控制方式:公用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自动投切。
2.3.4 频率要求额定频率应为50赫兹,正常情况下偏差不应超过±0.2赫兹。
2.3.5 谐波控制公用配网和用户专用变电站注入电网的谐波应符合GB/T14549-93的标准。
2.3.6 电压允许偏差2.3.6.1为保证各类用户受电端的电压质量,用户电压应满足GB 12325—2003《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的规定,电压允许偏差值的范围如下:220-110千伏:+10%、-10%;10千伏:+7%、-7%;220伏:+7%、-10%;对电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供电电压允许偏差由供用电协议确定。
2.3.6.2电压的允许偏差应考虑电网负荷自然增长对电压造成的影响。
所以以上数值应包括裕度在内。
3、负荷的分类3.1 负荷根据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和重要性的要求,分特级负荷、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四种类型负荷根据供电对象不同又可分为工矿企业用户和民用建筑用户。
3.2. 特级负荷工矿企业:一级负荷中,中断供电会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事故的负荷。
民用建筑: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场合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3.3 一级负荷工矿企业: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生产设备损坏且难以修复,或者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者,或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负荷。
民用建筑:是指有重大政治意义的场所(如党政军首脑机关,主要交通和通讯枢纽站、电台、电视台、机场等);突然停电会造成人身伤亡(如重点医院的手术室等);有重要活动举行时的大型体育馆、大会堂、重要展览馆、宾馆等。
3.4 二级负荷工矿企业:突然停电会造成大量废品,大量减产,损坏生产设备等,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的负荷。
民用建筑:人员高度密集的重要公共场所(如重要的大型影剧院及大型百货大楼等),突然停电会造成经济上较大损失的负荷。
3.5 三级负荷工矿企业:停电损失不大的负荷。
民用建筑:停电影响不大的负荷。
4、“双电源”用户审批原则和可靠程度要求4.1 “双电源”的审批原则4.1.1“10千伏双电源”是指:两回(多回)10千伏的上级电源分别来自不同的母线,线路可同杆(塔)架设或共同电缆通道。
4.1.2 “双电源”用户的增加,将给电网的安全运行、调度管理、设备检修等带来一些困难或增加事故隐患。
因此各级用电审批部门必须对提出双电源供电的用户,就其负荷性质、容量进行严格的审核、严加控制。
4.1.3 “双电源”用户报装时,必须附上该户的公函,说明申请双电源供电的原因及要求双电源供电的设备及容量等。
批复用户使用双电源供电时,必须明确主供电源和备用电源的供电方式。
4.1.4 “双电源”的备用容量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容量,主供、备用电源必须加装可靠的电气联锁装置。
4.1.5 除供给用户正常生产的主供电源之外,由供电部门提供的备用电源只能作为用户生产的备用电源,不能作为用户的保安电源。
4.1.6 用电负荷达到“双电源”供电标准,由于用户原因没有采用“双电源”供电的,必须由用户说明情况,并分清责任。
4.1.7 双电源的新装和增容应由市局审批。
4.2 各类负荷应采用的供电方式4.2.1 特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两路电源均由变电站直供出线。
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并配备UPS电源,以保证对重要用电负荷的供电。
4.2.2 一级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当负荷超过8000千伏安时,两路电源至少有一路电源由变电站直供出线。
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4.2.3 二级负荷宜采用“双电源”供电,用户必须自备保安电源。
4.2.4 三级负荷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采用相应的供电方式,一般采用10千伏单电源供电。
4.3 可靠程度要求电网故障时影响到用户停电时,允许的停电范围:4.3.1 “单电源”停电时,配网恢复供电的时间为故障处理所需的时间;4.3.2 “双电源”两回(或三回)路供电的用户。
4.3.2.1供电方式为“2-1”的情况4.3.2.1.1单回路停电时,用户不应停电;4.3.2.1.2 两回路全停时,配网恢复供电的时间为任何一路电源故障的处理时间;4.3.2.2供电方式为“3-1”的情况4.3.2.2.1 单回路停电时,用户不应停电;4.3.2.2.2 两回路停电时,应满足用户50%-70%的重要负荷的供电。
4.3.2.2.3 三回路全停时,配网恢复部分(或全部)供电的时间为任何一路电源故障的处理时间;5、变电站的设置规定5.1 变电站的设置原则5.1.1用户专用变电站5.1.1.1 用户变压器总容量在20000-40000千伏安之间的,可考虑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供电;4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必须自建110千伏或更高电压等级的专用变电站供电。
5.1.1.2 对于特殊用户,用户的接入系统的谐波、冲击电流等对配网冲击过大,10千伏不能满足其供电要求的,应由用户自建110千伏或更高电压等级的专用变电站供电。
5.1.1.3 用户的专用变电站应以终端站的型式接入系统。
5.1.1.4 专用变电站在接入系统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谐波、冲击负荷对电网影响。
5.1.2 报装基建用电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户应预留公用变电站站址。
5.1.2.1 居住人口在2万及以上,或住宅单元达到5000户及以上,最终负荷达到20000千伏安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5.1.2.2 建筑面积达到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
6、站出线的审批规定6.1 千伏配网应划分若干个区域相对独立分区供电,各供电范围应有不同电源联络。
6.2 千伏配电线路的正常负荷电流宜控制在导体安全载流量的2/3以下,超过安全载流量时应调整该区负荷或新出馈线供电。
6.3 10千伏公用馈线6.3.1 站新出的10千伏公用馈线应先入开关房。
6.3.2 站出线到第一开关房应采用300 mm2交联电缆。
6.3.3 变压器总装见容量在8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居民用户(包括小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应从该供电区域的变电站新出馈线供电。
6.3.4变压器总装见容量在6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户(如工业、大型商业和办公场所),应从该供电区域的变电站新出馈线供电。
6.3.5对于已运行线路,10千伏电缆导线的负荷电流达到或超过安全经济运行电流,计划接入该馈线的变压器的装见容量:城区居民大于1500千伏安或非居民大于1000千伏安的;郊区电网较薄弱的地区,居民大于1000千伏安或非居民大于630千伏安的,宜调整该区负荷或新出馈线供电。
6.4 千伏专用馈线6.4.1 非居民用户变压器的装见容量达到8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由变电站新出10千伏专线供电。
6.4.2 一旦中断供电会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事故的特级负荷,应由该区域变电站新出10千伏专线供电。
6.4.3 对有直配10千伏电动机或其他特殊供电要求的用户,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应另行考虑。
6.5 配网的供电线路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市区和负荷密度大的地区,10千伏配网宜控制在1500 米以内,郊区则不超过2500米,村镇地区最大不宜超过400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