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业扩管理细则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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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GZPS231005-2013

广州供电局业扩管理细则

2014/01/30发布2014/01/30实施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发布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广州供电局业扩管理细则

制度编号Q/CSG-GZPS231005-2013

对应文号

版次变更概要修编时间状态角色人员

编写徐兵、吴峰、孟翔、陈弘、袁超、刘剑、周玖、王东海、谭致远、刘毅、李科照、杨明、徐子力、吴嘉欣、孙威、邓永豪、萧逸豪、刘淦鹏、赵为群、梁爱红、朱昊杰、李茹兰、骆晓华、危婉琳、刘永齐、晏二保

初审徐兵

会签冯庆燎、万国成、吴国沛、毛为民、张林、、、刘育权、张志辉、周晋华

审核李璇

批准

2014/01/30发布2014/01/30实施

Q/CSG-GZPS231005-2013 广州供电局业扩管理细则

广州供电局业扩管理细则

(Q/CSG-GZPS231005-2013)

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加强广州供电局供电营业标准化管理,全面规范业扩工作标准,切实提高供电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供电局的业扩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0号令)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6号令)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

《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27号令)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办稽查〔2009〕76号)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标准》(Q/CSG214031-2011)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受电工程管理规定》(Q/CSG22114-201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10012-2005)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二五”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暂行)》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加强业扩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市场〔2012〕27号)

南方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典型设计(试行)》(市场函〔2012〕7号)南方电网公司《10kV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7-2012)

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Q/CSG113006-2012)

南方电网公司《市场营销业务模型说明书》(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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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GZPS231005-2013 广州供电局业扩管理细则《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业扩接入方案编制规范(试行)》(广供电计〔2013〕33号)3.术语和定义

3.1规范性简称

3.2业扩

又称业务扩充,指为客户办理新装、增容、变更用电和其他业务手续,包括业务受理、现场勘查、确定及答复供电方案、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竣工检验、签订供用电合同、装表接电和建立客户档案等工作环节。

3.3业扩服务类型

3.3.1用电报装:包括客户申请办理新装(增、减容)和临时用电业务。

3.3.2变更用电业务:包括更名或过户、减容、销户、暂停、改类、移表、分户、并户、暂拆、暂换、改压、迁址等变更行为。

3.4客户

又称用电客户,指依法与区(市)局建立供用电关系并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组织或个人。不同的用电地址视为不同的客户。客户的主要属性包括客户名称和客户编号等。3.5客户数

又称户数,是指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之和。对于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可根据客户需求组成集团客户,在客户服务上按“1户”管理,但客户档案数仍按不同用电地址的客户为1户计算。一个电表(含虚拟电表)计算一个用户数,同一用电地址称为客户,不同计量点称为用户,并据此进行客户数和用户数统计,一个客户可有多个用(电)户。

3.6高压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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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GZPS231005-2013 广州供电局业扩管理细则指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的客户。

3.7中压客户

指供电电压为10kV或20kV的客户。

3.8低压客户

指供电电压为220/380V的客户。

3.9报装容量

指供用电双方共同确定的当期新装、增容、减容等容量。

3.10装见总容量

指客户受电电压等级的变压器(含电动机)的总容量。

3.11业扩费用

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临时接电费等费用。

3.12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一般指《房地产权证》、《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含有明确房屋产权判词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房管部门的租簿(《租用房屋凭证》),土地开发证明、规划开发证明、用地批准等由镇街级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

3.13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3.13.1公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13.2社会团体:《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13.3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

3.13.4居民客户:主要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

3.14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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