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抹灰空鼓允许范围

抹灰空鼓允许范围摘要:一、抹灰空鼓的定义和现象二、抹灰空鼓的允许范围1.不同类型墙体的允许范围2.抹灰空鼓的常见分布范围三、抹灰空鼓的影响因素1.施工技术2.墙体材料3.环境条件四、如何控制抹灰空鼓1.严格遵循施工规范2.合理选用墙体材料3.控制施工环境五、总结正文:一、抹灰空鼓的定义和现象抹灰空鼓是指在墙体抹灰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抹灰层与基层墙体之间出现空隙的现象。
这种现象通常表现为墙面不平整,容易出现开裂、脱落等问题。
二、抹灰空鼓的允许范围1.不同类型墙体的允许范围不同类型的墙体,其抹灰空鼓的允许范围是不同的。
例如,砖墙的允许空鼓面积不应超过砖墙面积的5%,而混凝土墙体的允许空鼓面积不应超过混凝土墙体面积的3%。
2.抹灰空鼓的常见分布范围抹灰空鼓通常出现在墙体的底部、顶部、阴阳角等部位。
在这些部位,由于施工难度较大,容易出现空鼓现象。
三、抹灰空鼓的影响因素1.施工技术施工技术是影响抹灰空鼓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施工过程中灰浆的配比不合适、施工方法不规范等,都可能导致空鼓现象的出现。
2.墙体材料墙体材料的质量也会影响抹灰空鼓的出现。
如基层墙体不平整、吸水性过高等,都容易导致抹灰空鼓。
3.环境条件环境条件也是影响抹灰空鼓的重要因素。
如温度、湿度等条件不适宜,都可能导致抹灰空鼓现象的出现。
四、如何控制抹灰空鼓1.严格遵循施工规范要避免抹灰空鼓的出现,首先要严格遵循施工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操作都符合要求。
2.合理选用墙体材料选用质量合格的墙体材料,避免使用吸水性过高的材料,以降低抹灰空鼓的风险。
3.控制施工环境在施工过程中,要密切关注环境条件,确保施工温度、湿度等参数符合要求。
五、总结抹灰空鼓现象虽然常见,但通过严格遵循施工规范、合理选用墙体材料和控制施工环境等措施,还是可以有效避免的。
墙体饰面砂浆规范

墙体饰面砂浆规范篇一:装饰砂浆施工工艺墙体彩色饰面砂浆施工工艺彩色砂浆是以无机胶凝材料、填料、添加剂和骨料所组成的一种工厂预混、新型环保装饰材料。
在发达国家,彩色砂浆已广泛代替瓷砖和涂料应用于建筑物的内、外墙装饰。
通过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法和工具,可形成各种颜色和纹理的立体装饰效果。
施工工艺① 工艺流程:② 基层处理:a 基层表面不得粘有灰尘、油迹、铁锈及砂浆、砼块。
b 建筑物外立面处理,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所有分格条、线条应用质硬挺拔的材料制成。
c 基层含水率应小于10%,所有基材PH值必须小于10。
底涂施工工序a 刷封闭漆:待基层清理干净后,均匀涂刷封闭底漆一遍,涂刷要求均匀,不可漏刷。
b 刷封闭底涂:待封闭底漆干燥之后,再刷饰面砂浆底涂,要求涂刷均匀,不可纰漏。
用专用刷子从上至下进行施工,先竖向涂刷,再横向涂刷,不允许斜向涂刷。
同一面墙应在同一时段做完,不允许分遍作业。
底涂施工3h后方可进行面涂施工。
材料配制:彩色砂浆底涂粉料与水的比例为1:0.48,搅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加水量。
加水量控制方法:粉料包装为25kg/袋,搅拌时应先称取12kg的水,用计量工具严格称取,在盛水桶的水位线高度划线标记,并沿线打洞。
将称量好的水倒入一半至搅拌容器内,再加入一袋干粉彩色砂浆底涂粉料,用电动搅拌机搅拌2分钟左右,然后倒入剩余的水,继续搅拌2min,后静置3~5分钟,再搅拌15~30秒至均匀即可使用。
注意:要严格控制加水量,加水量的多少对彩色砂浆的颜色有直接影响。
面层施工工序1 总体原则:由上往下、水平分段、竖向分层,合理安排;手工抹灰。
2 将仿砖型模板或美纹纸粘贴在基层底涂墙体上,然后抹面层饰面砂浆,砂浆厚度为2mm左右,要求平整、均匀。
3 仿砖型模板或美纹纸应在搓毛完成后立即撕掉,不要等时间太长,否则会影响造型作业。
同一面墙应在同一时段做完,不允许分遍作业。
4 同一面墙应在每天的同一时段分段施工,即一面墙施工时为阳面就均为阳面,为阴面就均为阴面。
浅谈墙体材料产品标准与相关规范的协调性

在 G 00 — 0 l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B50 3 2 1《 的第4 . .1 3
条 规定 : 体结 构 的耐 久性 应 根据 表 431 砌 ..的环 境类别 和设 计使 用年 限进 行设计 。详 见表 3 。
应达到的强度 等级 MU 0 MU 5 M 2 、 1 和 MU O 5 3 、 2 、 U 0 MU 5 I 共 个等级
注 : 用 于 承 重 的 双排 孔 或 多排 孔 轻 集 料 混 凝 土 砌 块 砌 体 的孔 洞 率 不应 大 于 3 %; 对 用 于承 重 的 多孔 砖 ① 5 ② 及 蒸 压硅 酸 盐 砖 的 折 压 比 限值 和 用 于 承 重 的 非 烧 结 材 料 多孔 砖 的孔 洞 率 、 及 肋 尺 寸 限值 及 碳 化 、 化 性 壁 软 能要 求应符 合现 行国家标 准 G 0 7 ( B 55 4 墙体材料应 用统一技术规 范》 ( 的有关规 定。
2 白承重结构
空心砖
MU O MU .、 5 MU .共 4 I 、 75 MU 和 35 个等级
表 3 砌体结构的环境类别
序 号 条件
注: 在冻胀地 区, ① 地面 以下或 防潮层 以下的砌体 , 宜采 不
用多孔砖 , 如采 用时, 其孔 洞应不低 于M1 的水 泥砂 浆预先灌 0 实。当采 用混凝土空心砌块时 , 其孔洞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 于 C2 b 0的混凝 土预先 灌 实; ②对 安全等级 为一级 或设计使 用年 限大 于5 a 0 的房屋 , 中材料强度等级应至少提 高一级 。 表 表5 对处于环境 类别 3 5 ~ 等有侵蚀性介质 的砌体材料 的要求 序号 应采用的块材 不应采用的块材 M 蒸压灰砂普通 备注
随着 经 济 的迅速 发 展 , 墙体 材 料 产 品也 是 日新 月 异, 新产 品不 断推 出 。 比如烧 结保 温 砖 和保 温砌 块 产 品, 以及混凝 土砖 系列 产 品 , 但这些 产 品是否 与相应 的
围墙质量控制标准

围墙质量控制标准一、引言围墙是用于界定建筑物或土地边界的结构,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美观性。
为了确保围墙的质量符合要求,制定了本标准。
二、材料要求1. 墙体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泥、砖块、钢筋等材料。
2. 材料的外观应无明显破损、裂纹、变形等缺陷。
3. 材料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三、基础施工要求1. 围墙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基础深度、基础宽度等。
2. 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能够抵抗地震、风压等外力作用。
3. 基础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排水,防止积水对基础造成影响。
4. 基础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基础符合要求。
四、墙体施工要求1. 墙体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包括墙体高度、墙体厚度等。
2.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墙体的垂直度、水平度,确保墙体的平整度。
3. 墙体应采用适当的防水措施,防止水渗透导致墙体损坏。
4. 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清理墙体表面的浮浆、杂物等。
五、墙体连接要求1. 墙体连接应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如榫卯连接、焊接等。
2. 连接部位应进行充分的加固,确保连接牢固可靠。
3. 连接处应进行防锈处理,防止腐蚀导致连接失效。
六、墙体表面处理要求1. 墙体表面应进行充分的抹灰处理,确保表面平整、光滑。
2. 抹灰层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3. 墙体表面应进行防水、防潮处理,防止水分渗透导致墙体损坏。
七、验收标准1. 围墙的外观应无明显的开裂、渗漏、变形等缺陷。
2. 围墙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承受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荷载。
3. 围墙的墙体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明显的麻面、裂缝等缺陷。
4. 围墙的连接部位应牢固可靠,无松动、脱落等现象。
八、质量控制措施1. 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要求。
2. 施工现场应设立质量检测点,对关键部位进行抽样检测。
3.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
4.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施工工艺、材料使用情况等。
最新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最新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一、前言砌体工程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使用功能和外观。
为了确保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我国制定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文将介绍最新版本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帮助广大施工人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要求。
二、规范主要内容最新版本的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砌体工程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如砌体、砌筑、砂浆等,为施工质量验收提供统一的标准。
2. 一般规定:对砌体工程的施工准备、施工工艺、质量验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要求。
3. 施工质量验收:详细阐述了砌体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包括检验批划分、验收程序、验收记录等,以保证工程质量的合格。
4. 强制性条文:明确了砌体工程施工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影响工程质量的评定。
三、最新规范亮点1. 补充新型砌体材料:最新规范在原有砌体材料的基础上,补充了多孔砖、实心砖、预拌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新型材料,以适应建筑行业的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
2. 设置皮数杆:规范要求在墙体砌筑时应设置皮数杆,以确保墙体的高度和垂直度符合设计要求。
3. 每日砌筑高度规定:为保证砌体工程的施工质量,规范明确了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及石砌体每日砌筑高度的规定。
4. 检验批划分规定:最新规范对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提高工程质量的验收效率。
四、施工质量验收注意事项1. 严格遵循规范: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最新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2. 加强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避免后期验收时出现问题。
3. 做好验收记录:施工单位应认真记录砌体工程的施工过程和验收情况,验收记录应真实、完整、规范。
4. 强化责任意识: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施工,确保砌体工程的质量。
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质量控制规范要求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合理选择、使用和控制建筑材料,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耐久性和安全性,还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因此,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质量控制规范要求非常严格。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建筑材料质量控制规范要求。
一、混凝土类材料1. 水泥水泥是混凝土中重要的胶凝材料,其质量直接影响到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
根据建筑工程的要求,水泥应符合相关标准,如GB/T 175-2007《水泥粉末》。
水泥的成分、外观、强度等指标都需要符合标准规定。
2. 粗、细骨料粗、细骨料是混凝土的填料,对混凝土的体积稳定性和力学性能起着重要作用。
骨料的选择和质量需符合GB/T 14684-2011《骨料力学性能测试方法》等相关标准。
在施工过程中,还需要定期进行骨料的抽样及检测,确保其质量达到要求。
二、钢筋混凝土材料1. 钢筋钢筋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主要受力构件,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结构的承载能力和耐久性。
根据相关标准,钢筋应符合GB/T 1499.2-2018《钢筋力学性能试验方法》等要求。
在施工中,还需要对钢筋进行抽样、试验和检测,确保其质量达标。
2. 混凝土混凝土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保护层,对钢筋的防锈和防腐起着重要作用。
混凝土的配合比、拌合时间、坍落度等指标需要符合设计要求,并按照GB 50164-2011《建筑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验。
另外,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需要注意浇筑顺序、浇筑温度、振捣工艺等控制要求。
三、砌筑材料1. 砖砖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砌筑材料,其质量对墙体的稳定性和抗震性能有重要影响。
根据相关标准,砖应符合GB/T 11969-2008《烧结普通砖》等质量指标。
在砌筑过程中,还需注意砖的湿润处理、砂浆的配合比和厚度等要求。
2. 石材石材是建筑工程中常用的装饰材料,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外观和耐久性。
石材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根据GB/T 18600-2009《天然石材细致结构的鉴定》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8〕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布局、技术创新、发挥特色,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公平共享创新型中心城市。
(二)工作目标。
将环城高速围合范围以内,以及清镇市、息烽县、修文县、开阳县城市规划区列为我市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区,其他区域作为积极推进区。
积极争创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并支持重点推进区申报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区(市、县),培育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及产业基地,鼓励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研发中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黔府办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装配式建筑是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近年来,我省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但建造方式大多仍以现场浇筑为主,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规模化程度较低,与发展绿色建筑的有关要求以及先进建造方式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3号)等文件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全省城市工作大会等会议精神,加快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坚持分区推进、逐步推广,坚持顶层设计、协调发展,推动工程建设建造方式改革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现代木结构等装配式建筑。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提升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
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环境,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技术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带动形成一批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部办公厅《新型墙材推广应用行动方案》(发改办环资〔2017〕212号),推进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墙体材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墙体材料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墙体材料企业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城市固废资源利用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筑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当地建材工业结构调整方案等要求,且设计、建设应达到相关行业工厂设计规范要求。如:加气混凝土制品项目应按照《加气混凝土工厂设计规范》(GB50990)进行设计、建设;烧结制品项目须按照《烧结砖瓦工厂设计规范》(GB50701)进行设计、建设等。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墙体材料企业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要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须符合《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50574)要求,并在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三)墙体材料企业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鼓励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四)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墙体材料产品质量进出厂检测项目的检验条件与能力。试验仪器设备须经检定或校准,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建立可追溯的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五)墙体材料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技术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烧结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陈化、双级真空挤出成型、自动切码运、烟气脱硫除尘、不低于6000万块/年及以上的新型烧结砖瓦生产线协同处置废弃物。 (七)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墙体材料项目,应采用自动计量配料、40KW以上功率成型机,宜采用自动化上下架系统、养护室(窑),单班年生产规模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线。 (八)装配式墙板、楼板、楼梯板和阳台板等水泥预制构件项目,应采用混凝土自动配料集中搅拌、自动布料、钢筋防腐处理、模台处理、振动台及控制、蒸养温控系统,宜采用中央控制管理,年生产规模应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 (九)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项目,应采用4.2米及以上切割机,年生产规模15万立方米及以上。 (十)建筑隔墙用条板等条板类项目,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应采用机械化喷射成型工艺,年生 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石膏空心条板应采用机械化生产,年生产规模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纸面石膏板,年生产规模在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采用成组立模生产工艺,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等,应采用自动化生产线,年生产规模在50万平方米及以上。 (十一)石膏(空心)砌块项目应配备烘干工艺,年生产能力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 三、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十二)墙体材料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和制度,宜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鼓励企业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三)烧结类制品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烧结墙体材料和泡沫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6)要求。 (十四)蒸压加气混凝土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应达到《水泥制品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8263)要求。 (十五)墙体材料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鼓励利用磷石膏、粉煤灰、尾矿、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墙体材料,替代自然资源(砂、石、土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废水、废渣等应循环利用,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生产水平。 四、环境保护 (十六)墙体材料企业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并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企业须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在生产经营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十七)墙体材料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十八)墙体材料企业应按照要求配备脱硫、除尘装置、污水处理系统和消声降噪设施,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所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其他墙体材料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并满足厂区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要求。 2.厂区污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3.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五、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十九)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二十)安全生产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二十一)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十二)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十三)鼓励企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建立、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四)墙体材料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五)墙体材料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六、规范管理 (二十六)墙体材料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复审、公告。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墙体材料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墙体材料企业,均可依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七)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墙体材料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市(州)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进行变更公告。 七、附则 (二十八)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九)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三十)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的通知》(黔经信原材料〔2014〕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