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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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分析

运输保险课件上的案例分析❖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经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是有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原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的20%,都是部分损失吗?------ 不都是。

棉布损失的20%是部分损失,纸张损失的80%可视为全部损失中的推定全损。

因为纸张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尽管有一定的价值,但估计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存纸张的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要求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

案例分析: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b 、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由于问的是“什么性质的损失”,所以应该往共同海损还是单独海损方面考虑。

a. 单独海损b. 共同海损c. 单独海损d. 共同海损(因为船已无法继续航行,影响到的是船上的所有货物无法按时到达目的港,损失需共同承担)案例分析: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

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

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由暴风雨的袭击而遭水渍和发生触礁而损失的两部分都应给于赔偿。

如果该批货物仅仅遭暴风雨袭击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在平安险承保范围内);但由于随后货轮发生触礁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暴风雨带来的损失也要负赔偿责任。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2)必须确有牺牲的必要,也就是说作 出的牺牲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符合 经济节约的措施,通过牺牲能使陷于 危险的船、货得到拯救。
共同海损 条件
(3)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有意识的和 人为的,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 是否属于共同海损?
本案中,表面上B船及货物正遭到共同危险,B船船 东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采取抛货所造成的货 物损失是属于共同海损牺牲的,也是属于共同海损的, 但实际上B船抛货是由于货物配置不当及船舶不具适 航性造成的。在本案中,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 配载在甲板上”说明船方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 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 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 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 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 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
是指载货运输的船舶在同一海上海程中遭 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其它特殊情况, 使航行中的船、货、运输收人或其它有关 财产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了解除共同 危险,维护各方的共同利益或使航程继续 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 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 外费用。
2020/3/19
(1)危险必须是共同的,而且是真实的 或不可避免的,必须是船舶和货物都 面临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而不是仅 凭船长的预料或预测。
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 (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 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 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
2020/3/19
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 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2025年保险单船舶新

2025年保险单船舶新

保险单船舶新一、引言保险是保护人们财产,健康,财务风险和财务成本的一种经济方式。

保险一般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等阶段。

这三个阶段是保险的核心。

船舶保险指的是船舶货物保险和船舶责任保险等。

二、船舶保险的概念船舶保险是一种按约定保险金额保障船舶(包括船体、发动机、船上设备和物品)以及在运输过程中船上的货物损失的商业保险。

另外,船舶保险还包括保障船长、船员等人员的人身保险。

三、船舶保险的种类1.船舶损失保险:船舶损失保险是指船舶所有权人、承包人或船东以本船的实际价值为基础,按约定缴纳保费,向承保人要求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全期限内,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对被保险船舶或其部分因该风险所导致的直接物理损失进行赔偿的商业保险。

2.保赔费率船舶损失保险:保赔费率船舶损失保险是指承保人按船东的合同价值对船舶进行保险,并且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全期限内,对被保险船舶或其部分因该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赔费率统称为比例保险。

3.船舶责任保险:船舶责任保险是指船东、承包人、船旗国和船舶所有权人,按约定缴纳保费,向承保人要求负责赔偿在航行期间对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四、船舶保险的投保船舶保险是船东为保障自己的财产和航运安全而支付的保险费。

投保船舶保险需要如下几个步骤:1.确定被保险船舶: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型等基本信息。

2.财产险种:需要对被保险船舶的险种进行选择,在考虑风险范围和损失金额的情况下,选出适合的险种。

3.根据财产险种选择保险金额:根据船籍、船龄、船型、航行区域和货物价值等因素选择适当的保险金额。

4.缴纳保险费:根据保险公司的保费计算方法计算出保费并进行缴纳。

五、船舶保险索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船东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赔款要求。

在索赔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承保人。

2.准备索赔材料,包括保险单、事故发生地点的证明、事故发生时间的证明等。

3.在保全期限内向承保人提出赔款要求。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作业-评析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作业-评析

《保险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作业-评析(一)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使海水渗入货舱,货物部分损失。

该船驶至邻近的一个港口船坞修理,暂卸大部分货物,花费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包括员工工资。

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

A 舱原载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

试分别说明各损失的性质,指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评析:(1)单独海损:搁浅造成的损失;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导致的。

共同海损: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A 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

因为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大家的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投保平安险,保险公司就负责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过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二)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共同安全,往舱内灌水,火被扑灭。

但主机受损,无法航行,船长雇用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修好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损失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被水浇湿;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上人员的工资。

问:(1)从损失的性质看,上述损失各属何种损失?为什么?(2)根据CIC条款规定,在投保何种险别时(最小险别)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上述损失?评析:1.(2)(4)(5)属于共同海损,因为以上损失是为了对抗危及船货各方共同安全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失;(1)(3)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该损失是风险本身所导致的后果。

2.在投保平安险时,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以及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原则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货物运输成为连接各国经济的重要纽带。

在这个过程中,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保障货物安全、维护贸易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案例将围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

二、案例描述某年,我国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国外一家进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出口公司向进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为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出口公司为其货物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从我国港口出发,经海路运往进口公司所在地。

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暴风雨,船舶发生严重倾斜,导致部分货物受损。

事故发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

在本案例中,出口公司作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因此其有权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受损后,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2.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事故的发生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例中,货物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风雨,而暴风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暴风雨是导致货物受损的近因。

根据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在本案例中,由于暴风雨导致货物受损,出口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出口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实现损失补偿原则。

四、案例启示本案例反映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三个基本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等,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案例集锦
1. 马来西亚电子公司将一批价值500万美元的电子产品运输到美国。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船只遭遇了强风暴,导致货物受损。

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成功获得了500万美元的赔偿,用于修复或替换货物。

2. 中国汽车制造商向德国出口一批汽车零部件。

在运输途中,货船出现机械故障,导致货物延误并受损。

制造商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成功获得了赔偿,用于支付延误的费用和修复受损的零部件。

3. 法国纺织公司将一批高级时装运输到英国。

在货物托运过程中,货物被盗。

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成功获得了赔偿,用于补偿被盗的货物的价值。

4. 日本化工公司将一批危险化学品运输到巴西。

在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公司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和污染责任保险,并成功获得了赔偿,用于支付环境清理费用和赔偿受影响的当地居民。

5. 韩国农产品出口商将一批新鲜水果运输到俄罗斯。

在货物运输途中,货船遭遇海盗袭击,货物被掳走。

出口商购买了货物运输保险,并成功获得了赔偿,用于补偿被掳走的水果的价值。

《船舶保险》课件


船舶保险的理赔流程
1
理赔调查
2
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事
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3
理赔结算
4
保险公司与船舶所有人达成最终的理赔 结算协议。
理赔申请
船舶所有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并 提供相关证据。
理赔处理
根据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决定是否理赔, 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处理。
船舶保险的注意事项
保险条款
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和限制,确保自身的权益得 到保障。
保险期间
确保在合适的时间内购买和续保船舶保险,避免 保险期间间断。
保险责任
了解保险公司对不同类型损失的赔偿责任和限额。
赔偿限额
理解船舶保险的赔偿限额,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合适的保险金额。
船舶保险的发展趋势
1 消费需求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多,船舶保险市场的发展将受到船舶所有人和货主的需求推动。
2 技术发展
《船舶保险》PPT课件
船舶保险是一门重要的专业保险,本课件将带您了解船舶保险的定义、类型、 保费计算、理赔流程、注意事项、发展趋势、合同和案例分析,同时探讨未 来的发展方向。
什么是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船舶所有人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它的目的是确保 船舶在遭受意外损失时得到适当的赔偿,保障船舶在运输和经营过程中的安 全。
船舶保险的类型
基本险种
基本险种包括船体险、船舶责任险、船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附加险种
附加险种包括货物险、运输工具事故责任险、运输工具油污污染责任险等。
船舶保险的保费计算
1 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计算通常考虑船舶价值、航行区域、船舶年限、航行记录等因素。
2 影响保费的因素
保费受到船舶风险等级、船舶所属行业、保险公司策略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与案例分析编辑:国际贸易律师来源:国际贸易法律点击次数:更新日期:2007-8-19?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简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5年 1月 1日修订的,共分为五节,除第一节为责任范围外,其余四节依次为: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

后四节的内容是三种基本险的共同内容,适用于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兹将基本险的上述各节的内容分述于后:(一)责任范围1、平安险简称FPA的责任范围。

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

平安险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

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费用。

平安险承保责任范围的特点较为明显的体现在前三项责任上,可以归结如下:平安险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海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在海上意外事93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试举一例加以说明,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下面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何处理: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他船相撞,这一碰撞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当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不是船舶发生意外事故而是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故而保险人也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保险能够为货物的损失和损害提供保障,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并降低整个贸易风险。

下面我们将分析一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海岛宝石公司的遭遇
海岛宝石公司在将一批宝石运往英国的途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货船意外沉没,货物遗失。

货主购买了“CIF”(成本、保险和运费)方式运输,也就是说,卖方需要对货物进行保险,并为运费和保险费用买单。

海岛宝石公司在损失货物后,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并得到了全额赔付。

案例二:智利圣地亚哥到顿河之间的运输
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将机器零件运往俄罗斯,货物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一个港口卸下并装上了一艘为期27天的船舶。

虽然到达目的地时,货物的运输单据是完好无损的,但其实货物在中途被盗了。

公司起诉运输公司,最终判决公司从海运保险公司那里赔付了所有的货物和损失,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案例三:空运货物受损
一家工厂将一台昂贵的机床送到欧洲一家公司,选择通过空运发货。

在过程中,机床受到了严重损坏,无法使用。

货主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但是,在机床运输过程中,由于保险公司没有提前评估机床的质量和稳定性,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货主的期望值。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篇一: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学》案例分析1.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小港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东港船长同意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

试车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巨大损失有:①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②800箱货物由于林宏吉灭火受损;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短路;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试分析:以上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及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满足一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意外的、偶然的或者其他承保危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第二,必须是船方、货方或是其他利益如若的损失。

①③⑤都是由于雷击导致的,而火灾是意外的、偶然的,适应并且只是船方单方面的损失满足单独海损条件。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遇互助危险,为了解除联合危险,有意特殊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祭出费用的损失。

②是为了灭火而而使货物受损,④是为了使船舶恢复航行而采取的行动,二者都切合共同海损的定义。

2.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收款付款,请电复。

”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并不成立。

合同合同成立有连个必不可少的工序:发盘和接受。

A公司的发盘是有效发盘,但B公司的回函并不构成谈及,B公司虽然表明其接受圣吉龙县,但其声明中的“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与A公司所说“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并不一致,这意味着回函是还盘,而还盘并使原发盘失效,自己成了新的发盘。

既然B公司并未作出接受,那么合同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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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7年1月1日,船舶经营管理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为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向青岛人保投保。同日,青岛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舶保险单。该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自1997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1997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保险条件为根据本公司“船舶保险条款”(1998年1月1日制定的格式条款)承保,保险险别为一切险加战争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保险船舶为“浮山”轮,免赔金额为2500万美元,保险费为按约定费率计算,付费办法为按季平均交费。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第一条“责任范围”第二款“一切险”为“本保险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以及下列责任和费用:1、碰撞责任①本保险负责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它物体而引起被保险人庆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997年6月3日1550时,“继承者”轮(属大型船舶)在通过青岛主航道时,与“浮山”轮相遇,“浮山”轮突然向右转向,对着“继承者”轮右舷首部开来,“继承者”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为避免碰撞,“继承者”轮向左转向,避开了“浮山”轮,但由于落流的影响,“继承者”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于1620时搁浅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继承者”轮搁浅后,全速倒车,不但未能脱险,而且使船搁浅更严重。6月3日至6月4日,青岛港务局派拖轮试拖,未能使“继承者”轮脱浅。6月6日,“继承者”轮船东委托烟台救捞局对“继承者”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至6月12日0930时,“继承者”轮被拖离浅滩起浮。事发后,青岛海监局经调查认为,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继承者”轮避让“浮山”轮后,顾此失彼,没有充分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作用,被压到浅滩而造成搁浅。由于搁浅位置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造成损坏,经初步检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轻微的凹陷。 1997年6月19日,“继承者”轮船东作为原告,以“浮山”轮船东为被告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扣押“浮山”轮并提起诉讼,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浮山”轮予以扣押并以(1997)853号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被告“浮山”轮船东(即本案浮山航运)赔偿上述原告“继承者”轮船东35万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终止该案诉讼。上述35万美元赔偿款,“浮山”轮船东已实际支付给“继承者”轮船东。另处,“浮山”轮船东浮山航运在上述案件中还支付了聘请律师费用和咨询费用计新加坡币177739.81元。其中律师费用支付144322.77元,咨询费支付33417.04元。上述案件和解前,浮山航运曾于2000年1月13日传真通知青岛人保,拟与“继承者”轮船东和解。 “浮山”轮在新加坡被扣押后,“浮山”轮的经营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向青岛人保提出请求,要求青岛人保为“浮山”轮提供担保,但被青岛人保以“因两船未发生实际接触,故不属于我船舶保险条款(1/1/86)”碰撞责任项下承保责任,我司没有提供担保的义务”为由拒绝。之后,浮山航运在提交反担保的情况下,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为“浮山”轮提供了担保,“浮山”轮才得以获释。 浮山航运在与青岛人保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青岛人保赔偿浮山航运因碰撞案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审判过程及结果]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单所规定的保险条款中的船舶碰撞,应包括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本案中“浮山”轮因操纵不当,致使“继承者”轮遭受了损失,此种情况属于间接碰撞,应属于青岛人保的保险范围之内。浮山航运要求青岛人保赔偿其已支付的给“继承者”轮船东的间接碰撞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应按保险单规定扣除免赔额2500万美元。青岛人保关于本案所涉的情形不是保险单上所规定的“碰撞”,不应由作为保险人的青岛人保赔偿的答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青岛人保赔偿浮山航运保险金3475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以自2000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我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浮山航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20元,由浮山航运承担10320元,青岛人保承担30000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有:一、关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中“船舶碰撞”是否应包括间接碰撞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即间接碰撞已纳入了船舶碰撞的范围之内,间接碰撞庆属于青岛人保赔偿的范围,依据是《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委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第十六条,对“船舶碰撞”的含义作了释义,“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十三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扩及一艘船舶对另一艘船舶造成原赔偿案件,而不论这种损害是由于执行或不执行某项操纵,或是由于不遵守规章所造成,即使未曾发生碰撞,也是如此。”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及参照国际公约规定,可以确定本案船舶保险条款所指碰撞应当包括无接触碰撞。另外,双方当事人所签保险合同中“碰撞责任”的除外责任中也未说明对间接碰撞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青岛人保对浮山航运船舶间接碰撞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二、关于浮山般运对“继承者”轮船东的赔付是否侵害了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浮山航运与“继承者”轮船东达成的和解赔付协议,是在“继承者”轮船东向新加坡法院起诉后在诉讼中形成的,青岛人保认为浮山航运对外赔付是主动行为与事实不符。浮山航运所属船舶在新加坡被当地法院扣押后,浮山航运及时通知了青岛人保,并要求青岛人保为其提供担保,但青岛人保以间接碰撞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而拒绝提供担保。浮山航运在与“继承者”轮船东达成和解协议前也征求过青岛人保的意见,但青岛人保仍然置之不理。青岛人保虽指责浮山航运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但未能举证证明。浮山航运是作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与“继承者”轮船东达成和解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应该说也是为了维护保险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青岛人保不积极作为,并不影响浮山航运向其主张权利。其应该赔偿浮山航运因间接碰撞所支付给“继承者”轮船东的35万美元(应扣除合同约定的2500美元免赔额)。三、关于浮山航运主张的律师费、咨询费是否应由青岛人保赔偿的问题。根据本案保险合同适用的船舶保险条款“碰撞责任”(3)项的规定,保险人即青岛人保的责任应当包括法律费用。浮山航运在国外法院因船舶间接碰撞纠纷参加诉讼,为了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应认定是法律费用。原审法院认为该费用系浮山航运在新加坡法院支付的司法费用,不属于保险单中规定所应必须支付的费用不当,应予纠正。但浮山航运支付的咨询费用不是必要的法律费用,不应由保险人负担。浮山航运主张的新加坡币144322.77元律师费损失应由青岛人保负担,对其主张的新加坡币33417.04元咨询费不予支持。 综上,青岛人保关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不应包括间接碰撞,其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青岛人保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承保范围内赔偿浮山航运已因船舶间接碰撞所支付给“继承者”轮船东的赔偿费用。浮山航运关于由青岛人保赔偿其所支付律师费的请求,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浮山航运支付的律师费不是法律费用欠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判决:一、维持青岛海事法院(1999)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青岛海事法院(1999)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赔偿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用新加坡币144322.77元或人民币665830.20元及利息(自2000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我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关于咨询费的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有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20元,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35482元,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负担48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320元,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35482元,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负担4838元。 [案例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争执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来认来本案所涉船舶保险单中“船舶碰撞”是否包括“间接碰撞”问题。对此,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船舶保险条款所指船舶碰撞应当包括无接触碰撞(或称间接碰撞)。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中第十六条,对“船舶碰撞”的含义作了释义,“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该释义与《海商法》的相关条款不仅不矛盾,应该说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另外,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国际海事委员会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简称<里斯本规则草案>第1条的规定,均认为“船舶碰撞”应包括船舶之间的无接触碰撞,这在国际上也是船舶碰撞理念的发展趋势。因为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中“碰撞责任”的除外责任中未说明对间接碰撞不负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青岛人保应对浮山航运船舶间接碰撞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船舶因操作不当或不遵守航行规章,没有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实际上已给他船以及船上的人员,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不属于船舶碰撞。因为,《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仅是解决因此种情况造成的损害如何处理的问题,解决的是加害方与受害方的损失赔偿,而不是解决什么是碰撞问题。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碰撞”就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碰撞,只有在两船接触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害,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没有发生接触的碰撞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该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不应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当驳回浮山航运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船舶碰撞应包括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无接触的碰撞。“浮山”轮投保了“一切险”,订立船舶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并未向被保险人明示船舶碰撞排除无接触碰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船舶保险条款所指碰撞应当包括无接触碰撞。二审法院为慎重处理本案,就适用法律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称“本案船舶保险条款所指碰撞应当包括无接触碰撞”。该批复对今后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也为立法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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