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材化工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保护股东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完整和公正。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以及重要子公司。
三、定义和解释1. 信息披露:指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公司运营、财务状况、经营策略、重大事件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2. 公开信息:指公司应当依法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事件公告等。
3. 内幕信息:指尚未公开披露但已经形成的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重大经营计划、重组计划、盈利预测、战略合作协议等。
四、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1. 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a. 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b.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程序和责任。
c. 审核并批准每期公开信息的披露内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要求。
d. 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性,防止内幕信息泄露。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a. 确保所担任的职位和职责的透明度。
b.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确保信息及时披露。
c. 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禁止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d. 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严禁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 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公司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a. 组织、协调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公开信息。
b. 制定信息披露流程和操作规范,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c. 监测公司业务和重大事件,提前预警可能出现的信息披露风险。
d. 提供相关培训,加强员工的信息披露意识和能力。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1. 信息披露程序a. 确定信息披露的目标和内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2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得发生滞后披露、缄默披露或虚假披露的情况。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基本面的原则,不得追求短期利益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以不当方式获取投资者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情况;3、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公司业务发展和重大项目情况;5、公司风险管理情况;6、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7、公司重大合同和交易情况;8、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重要性和对投资者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公司公告;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3、业绩预告;4、投资者关系活动;5、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6、其他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内外部信息的统一披露;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4、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5、信息披露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周期和披露时间,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抱歉,根据我的能力,我无法提供____字的范文。
以下是一个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的简要范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条信息披露原则本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内容本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五条信息披露责任人本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信息披露程序1. 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编制信息披露计划。
2. 信息披露计划需经公司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确保质量和时效。
3. 信息披露负责人根据计划制定具体的信息披露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执行。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按照制定的方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5. 信息披露结束后,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及时汇总反馈和投资者的意见,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
第七条信息披露渠道本公司可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八条信息披露备查制度本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备查制度,将披露的重要文件、材料进行归档备查,以备查阅和核查。
第九条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本公司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相应的保密培训,确保信息披露的机密性。
第十条信息披露违规处理对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监管与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监管本公司接受财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纠纷处理本公司应建立健全与投资者的沟通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五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公司各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二)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
(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
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职责、信息披露程序、信息披露方式和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如果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应当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平等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将本制度的内容向全体员工进行宣贯,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公司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
(二)公平原则: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偏袒某一特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方。
(三)平等原则:公司所有投资者在信息披露的权利和机会上应当平等待遇,不得存在内幕信息泄露、优先信息披露等行为。
(四)及时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地将重大信息向投资者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变动。
(五)规范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不得随意变动和泄露内部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职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决策。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委托专门的人员或部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管理部门、交易所等有关部门报送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信息披露经验,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二条公司各个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确认收悉。
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
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
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
(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提请董事会审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7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
(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9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与公司经营、股票上市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的行为。
公司信息的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投资者、股东、监管机构等。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中文为基本语言进行,同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其他语言版本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流程和规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主体及职责第九条: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负责制定信息披露政策、发表重大投资者关系文件、批准重大信息披露事项等。
第十条:总经理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策划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准备信息披露计划、审核披露文件等;(二)负责与公司的外部信息披露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获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反馈;(三)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数据和信息;(四)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定期报告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第十二条: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积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原则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夸大或隐瞒重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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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青松建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及时、真实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及时、规范地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公告。 第五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信息披露规范问答、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临时公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公告,重大交易事项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 临时公告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有关事项的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第六条”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规定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得到中国证监会提出相应了审核意见。 (二)业绩预告。 (三)定期报告差错或不实陈述的更正。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六)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八)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 (十二)董事长、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十三)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第九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规定披露下列重大事项,应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公告: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三)盈利预测修正。 (四)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五)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七)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八)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合并、分立方案。 (十)其他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五)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在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其它重要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判断标准和披露标准予以披露。 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比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除按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临时公告涉及的重大事项,存在后续事项的,公司应视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对有关信息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事项存在疑问时,应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行为准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般是指: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在召开董事会审核前,仅限于负责提供和编制信息的工作人员、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知情;董事会开会审核后,仅限于董事或列席董事会的监事知情;需召开其他会议审核的,仅限于相关出席人员知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该事项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信息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与该重大事项有关。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五)该重大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标志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