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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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专业学生,他一直致力于学习法律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

他的学习方法和经验对于那些想要学习法律的人来说都是非常宝贵的,下面是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的详细介绍:一、认真听课梁慧星认为认真听课是学习法律的基础。

在课堂上,他注意聆听老师的讲解,并做好笔记,记录下老师讲授的重点内容和例证,以备日后复习参考。

梁慧星也经常参加课堂讨论,让自己更深入地理解学习内容。

二、勤奋复习梁慧星强调复习的重要性,他认为复习可以巩固学习内容,帮助自己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

在课程结束后,梁慧星会立即复习当天的学习内容,回忆和总结所学的知识点,并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

此外,他也经常利用暑假或假期的时间梳理复习,使自己的知识体系更完整。

三、图书馆学习梁慧星经常去图书馆,静下心来学习。

他会提前制定学习计划,在图书馆里有序地进行学习。

图书馆是一个安静的、读书氛围浓厚的地方,这对于学习法律很有帮助。

在图书馆里,梁慧星可以更加专注地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成效也更好。

四、参与法律实践梁慧星也非常关注法律实践,他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模拟法庭、研究会等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实践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

在实践活动中,他比较注重团队协作,学习不同的法律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增强了自己的综合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积极推动自我提高梁慧星一直坚持积极推动自我提高,他经常参加竞赛、讲座等活动,在竞争中不断向更高的目标挑战自己。

此外,他也会在社交媒体上关注法律热点、名家讲座等,增加自己的知识面,提高法律素养。

六、善于总结反思梁慧星认为学习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他经常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成果,分析事情的经验和不足之处,提高学习策略和方法。

同时他也会总结自己的成功案例和失败经验,吸取经验教训,以期更好地巩固自己的学习成果。

以上是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的一些经验和方法。

他坚信通过这些经验和方法,自己的法律能力可以得到提高、完善,而这也对于法律学习的初学者和爱好者来说,是非常有价值和有帮助的。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梁慧星《民法总论》超级笔记,绝对经典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概念。

“民法”一词起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民刑合一,重刑轻民,一般认为不存在民法。

将“民法”作为法律术语使用,首推日本人。

我国清朝末年聘请日本专家起草民法典时,将其从日本引进到中国。

至于日本是从哪里引进的,则说法不一,一说为法国,一说为荷兰。

中国←日本←法国(or荷兰)←罗马市民法1902年清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法大臣,沈家本聘请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博士主持编纂民法总则、物权及债权编,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但未及颁布,清政府灭亡。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立法院,次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至1930年底,陆续完成民法典各编,共5编29章1225条。

新中国成立后,自1954年开始至1982年先后制定过四部民法草案,但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未能颁布。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共9章156条,规定过于简单,且对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未加规定,所以并不是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1998年中国成立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迄今尚未完成。

(一)习惯民法和成文民法先有习惯民法,而有成文民法,习惯民法的历史无从查考。

《汉莫拉比法典》是迄今保存最好的法典,民法条文占84%。

(二)罗马民法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习惯法,制定罗马最早成文法《十二表法》,因社会关系的复杂和民事法律规范的积累,产生法律编纂的问题。

优士丁尼皇帝设立法典编纂委员会,编著《优帝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优帝新律》,统称为“民法大全”。

罗马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尚无现代民法的部门法划分。

恩格斯论及罗马法,称为其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

(三)近代民法法国民法典,旨在建立新秩序;奥地利民法典,旨在推行皇帝的政治改革;德国民法典,旨在统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目标;日本民法典,是明治维新的产物,目的在于废除领事裁判权和推行维新变法;中国清朝制定民法典,也是废除领事裁判权为目的,同日本一样,“中国法律制度接臻完善”为列强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条件。

梁慧星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

梁慧星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

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以合同法为例(梁慧星教授讲稿)第一次来到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做讲座,非常荣幸。

我今天的讲座是一个特殊的讲座,不仅在中国没有人讲,在世界也没有人讲。

现在同学们手上有手机的可以把合同法调出来,若是带了书的就看到相关条文,我今天就是专门讲方法。

为什么要讲学习民法的方法,方法也是一种知识,同学们会讲我们进法学院不就是学知识的吗,这话对也不对,知识和方法有重大的区别,方法虽然也是知识,但是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一种知识,所以对我们法学院的学生来说,学方法和学知识哪一个更重要呢?——方法更重要!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凡是成功的知识他们一定是在方法上有独到之处,所以我今天讲的是学习民法的第三种方法。

我先要说明,不仅是学民法,你学刑法、刑诉等一切部门法学都可以用这个方法。

但是学理论法学,可能就不那么实用。

讲第三种方法,要先讲第一、第二种方法。

简单说一下第一种方法,就是教义学的学习方法,从教科书上学习一套概念体系。

我们现在各个部门法的教科书都是教义学,通过教科书向同学们灌输每一个部门法的概念体系,这样的教材就叫教义学。

因此,完整地说就是通过我们的教科书学习每一个部门法学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我们将来从事法律的职业打下理论基础。

这第一种方法有一个窍门,就是精读一本教科书,记忆、理解并掌握其中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你也就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第二种方法则是案例教学法,它和第一种方法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方法是讲概念,而它是先假设一个案例,通过案例的分析然后结合到某一个概念、某一个理论,最后归结到某一个法律条文,来解决本案。

这第二种方法是训练我们怎么样分析案件,怎么样办理案件、怎么样解答考试的案例分析题的。

而我今天要讲的第三种方法,简单来说就是记忆条文、理解条文。

之前的第一种方法是以概念为学习对象,第二种方法是以案例为对象,而这第三种方法就是直接以现行法的条文为学习的对象。

有些同学会说:现在我们的通讯如此发达,网络、电脑、手机百度、谷歌一下就把条文调出来了,有这个必要记忆它吗?我要告诉同学们,非常有必要!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你当一个法官,主持审理一个案件的时候,双方的律师在庭上辩论,讲到某一个条文的时候你根本不知道,你怎么审判这个案件?法庭上不可能让你掏出手机等你查。

梁慧星——怎么样进行法律思维

梁慧星——怎么样进行法律思维

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引言:什么是法律思维?法律共同体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授、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人的思维是紧扣着法律规范性来思维一、法律规范性与法律思维A:1.指引性 2.约束性 3.公正性与统一性B:分析具体案件的方法:1、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如违约责任,什么时候开始谈判,什么时候达成协议,什么时候违约。

2、王泽鉴提倡的请求权基础与抗辩的分析法:考虑哪些法律规范可以作为本案原告诉求的请求权基础,在此基础上选择规范a.选择“适用范围的抗辩”,如:权利不发生抗辩,当事人不适格抗辩。

b.主张“构成要件的抗辩”如:本案事实不符合原告所建议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未违约,产品无缺陷等c.考虑“免责抗辩”、“减责抗辩”如:诉讼时效抗辩,违约金过高抗辩。

3、适用范围抗辩与构成要件抗辩是以事实作为抗辩理由,即使被告没有主张法庭有主动审查的义务。

“免责抗辩”与“减责抗辩”是以法律规范为抗辩理由,如果被告没有主张,法庭无主动审查义务也不得提示提醒被告。

如果一审没有主张,二审不得再主张。

二、法律社会性与法律思维A.两类事实无需举证,直接由法官认定1、不用举证的事实。

即可以从“日常生活经验退订的事实”。

“显而易见的事实。

”——经验法则。

如:妇女剖腹产后遗留在体内的手术钳。

2、难以举证的事实。

如: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B.法律社会性对于裁判有重要意义。

在不同裁决方法都有法律依据且无法压倒一方。

适用法律社会学的解释方法衡量不同裁决方案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三、法律逻辑性与法律思维A.特别法优先适用:特别与一般是相对的如拍卖行曲解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法律的概念性与法律思维A.法律概念;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

1、法律上规定了定义的法律概念,一定要严格的按照其定义理解。

2、参考产生该法律概念的产业与专业。

但不得违背法律目的与社会生活经验。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最近读了梁慧星关于学法律经济法的一些论述,那可真像是在法律知识的大森林里进行了一场奇妙探险。

首先呢,就感觉像是被一位特别靠谱又经验丰富的老向导带着。

梁慧星讲经济法的时候,没有那种让人望而生畏的学究气。

他把那些复杂的概念,就像拆解一个超级复杂的乐高模型一样,一块一块地给你摆出来。

比如说,经济法里那些关于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的部分,我原本觉得就像一团乱麻,在他的讲述下,就变得有条有理了。

就好比他拿着魔法棒,对着这团乱麻一点,“你得这样看,先看这个部分,这是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就像游戏里每个玩家得遵守的基本玩法,然后这个宏观调控部分呢,就像是游戏管理员时不时要出来调整下整个游戏的大环境,让大家玩得更公平、更顺畅。

”他讲的一些实际案例也特别有意思。

这些案例就像一个个故事,把那些生硬的经济法条文变得鲜活起来。

我读到那些案例的时候,就感觉像是在看一场场精彩的法律大战,每个当事人都是主角,而经济法条文就是他们的武器和规则手册。

而且,从这些案例里能很清楚地看到经济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影响,不再是那种高高在上、虚无缥缈的东西。

再说说对我学习法律思维的启发吧。

以前我觉得法律就是背条文,但是梁慧星让我明白,那只是最基础的一步。

学经济法要像一个侦探一样,去探究每个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社会需求。

这就好比你不能只看到一个人的表面穿着打扮(条文文字),你得去挖掘他为什么要这样穿(立法意图),是为了适应什么场合(社会背景)。

这种思维方式让我觉得学习法律变得更有挑战性,但也更有趣味性了。

不过呢,读的时候也有点小困扰。

有时候他的一些理论阐述还是有点深奥,就像爬山的时候突然遇到一段特别陡峭的路,得停下来多琢磨一会儿。

但是呢,这也正好激发了我的好奇心,让我想要去深入探究。

读完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之后,我感觉自己像是打开了一扇通往经济法奇妙世界的大门,虽然我还在门口徘徊探索,但已经看到了里面无限的精彩,而且更有动力朝着这个世界的深处进发啦。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

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读后感最近读了梁慧星谈学法律经济法的相关内容,那感觉就像是在法律知识的大森林里被一个经验老到的向导带着游览,新奇又收获满满。

一开始读的时候,我就发现梁慧星先生那是相当厉害。

他讲经济法就像讲故事一样,不是那种干巴巴的法条罗列。

你想啊,经济法这东西,在没读之前,在我眼里就是一堆枯燥的规定,什么企业经营、市场监管之类的条文。

可是梁先生呢,他能把这些条文背后的原理给揪出来,就像把藏在山洞里的宝藏一个一个地摆在你面前。

他提到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时,我突然就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

以前我老是迷糊,觉得经济法和民法、商法啥的,就像是一团乱麻缠在一起。

但是梁先生就像是一个巧手的织女,把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理得那叫一个清清楚楚。

就好比说经济法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应运而生的“大管家”,管着市场这个大宅子的各种事务,从宏观的经济调控到微观的企业竞争规则,这个“大管家”都得操心。

而且他讲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也特别有趣。

我仿佛跟着他坐着时光机,看到经济法从最初的萌芽状态,一路磕磕绊绊地成长起来。

那些历史故事穿插其中,就像是给经济法这个严肃的家伙披上了一件五彩斑斓的披风。

让我明白原来法律不是凭空冒出来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一步一步演变的。

再说说学习方法这一块。

梁慧星先生就像是一个贴心的老教师,他告诉我们学经济法不能死记硬背。

我太同意这点了,以前我背法条背得那叫一个痛苦,背完就忘。

他说要理解经济法背后的社会需求、经济逻辑。

这就好比你要了解一个人的行为,你得知道他为什么这么做,他的目的是什么。

学习经济法就得像了解一个人一样,要深入它的“内心”。

读着读着,我还发现自己对社会经济的运行有了更深的理解。

经济法就像一面镜子,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现象。

比如说反垄断法这部分,以前我只知道大公司不能随便欺负小公司,但通过梁先生的讲述,我明白了这背后其实是为了维护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就像森林里不能让一棵大树把所有的阳光和养分都占了,得让那些小树苗也有机会成长,这样整个森林才能生机勃勃。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是一名中国著名法律界人士,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梁慧星在法律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成就,得到了广泛的赞誉。

那么,梁慧星是如何学习法律的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梁慧星拥有扎实的法学学习基础。

梁慧星在大学阶段主修法律专业,在这一阶段,他认真听课、主动积极地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并且取得了优良的成绩。

此外,梁慧星还在大学期间参加了多次切实有成效的社会实践活动,例如实习、课程设计和社会调查等,使他更好地掌握了法律理论在实际问题中的应用,提高了他的实际操作能力。

其次,梁慧星重视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

毕业后,梁慧星到了一个法院担任助理法官。

在那里,他得到了实际操作的机会,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细节和技巧。

同时,他不断积累在法律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并通过互相交流和请教资深律师的经验来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梁慧星还积极参加各种学习交流活动。

在法学研究时,梁慧星就喜欢向老师请教问题,并亲临现场听取名家学者的学术报告。

他特别喜欢出席有关法律实践和判例研究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在与同行的交流中,不断深化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形成自己的见解。

最后,梁慧星注重自我提升和学习能力的不断提高。

他坚持持续学习新知识,阅读各类法律期刊和文献,了解法律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此外,他认为自己的法律技能需要不断地提高和完善,因此他积极参加培训班和研修课程,以便从学习不同的经验和观点中进行学术成长。

总之,梁慧星能够在法律领域取得成功,归功于他的扎实的学习基础、不断的实践经验、参与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和注重不断的自我提升。

以上,就是梁慧星的学习法律经历的详细介绍。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本文是讲演稿,对象是法学院学生。

也曾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讲过。

鉴于法律科学的实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联系到法律的解释适用,甚至联系法律的制定。

虽未限定于民法,但实际上还是偏重民法。

法律有哪些性质,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

未涉及“阶级性”,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

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

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五性”: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

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可惜太简略,读者难窥“全豹”。

因此利用春节假期对讲稿进行整理、补充,形成“定稿”,发中国法学网,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

一、法律的社会性(一)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

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

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

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二)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

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

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

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

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

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

这就造成学习者的困难。

梁慧星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

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是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准则。

学习法律,首先需要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性质。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讨如何学习法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质。

一、理解法律的社会性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并服务于社会生活的。

因此,学习法律首先要理解其社会性。

法律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往往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

学习法律,需要关注社会的变化和发展,理解社会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和规范。

二、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学习法律需要掌握其知识体系。

法律知识包括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等方面。

要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需要从基础概念入手,逐步深入到原则、规则等高级知识。

同时,还需要关注不同领域、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差异,以形成全面的法律知识体系。

三、培养法律思维学习法律不仅仅是掌握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一种逻辑严谨、注重证据和推理的思维方式。

学习法律需要锻炼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能力,学会用法律的眼光看待问题,用法律的方法解决问题。

同时,还需要注重实践操作,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例中,以加深理解和提高运用能力。

四、注重人文素养法律不是孤立的学科,它与人文素养密切相关。

学习法律需要关注人文素养的培养,包括文学、历史、哲学、艺术等方面的知识。

这些知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神,提高我们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同时,注重人文素养还可以增强我们的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学习法律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理解法律的社会性、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培养法律思维和注重人文素养等方面。

只有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性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观念,以适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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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学习法律主讲人:梁慧星2005年9月26日<简介>梁慧星,1944年1月生。

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

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

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

主要著作:《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等。

<讲座整理>同学们:晚上好!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

(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们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

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

法学从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

理论法学是实用法学的基础。

像西政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呢?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为六点:一为社会性,二为规范性,三为概念性,四为目的性,五为正义性,六为实用性。

谈到法律的阶级性,它与我们的学习方法没关系。

一、法律的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那有同学会问哪个对呢,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

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举个例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醉酒开车保险,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无禁止,并且对受害人有利,可以得到赔偿。

但我是反对的,首先,醉酒开车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不能投保,我们还未见过杀人可投保。

按社会经验,若醉酒开车可投保的话,那杀人放火也可投保了。

再者,若开设此种保险,喝酒者就会毫不顾忌了,肯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酒后驾车也肯定会增多。

对整个人民来说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

再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我认为不利,我是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的。

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

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

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

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同时,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如某人买了300支假冒派克钢笔,要求商店双倍赔偿,这时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请求。

因为依据《消法》必须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按经验我们可以知道,他不可能会买300支派克钢笔来自己用的,这就是我们书上说的“经验法则”。

二、法律的规范性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

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

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

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

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

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

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法律的概念性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

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

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

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

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

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

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

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

所以我们就不能仅靠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法律的目的性什么叫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

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

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

我国各个法律(文本)开篇都讲“根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

《合同法》第1条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就知道。

这就表明法律具有目的性。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

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目的法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

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

在茫茫大海上,航船靠什么判断方向呢?——就靠北极星。

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

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消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如有欺诈,按双倍赔偿,这主要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

在80年代后期,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的假烟、假酒,根据合同法上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都起不到惩罚作用,于是就从美国引进了这个双倍赔偿的制度。

这个规定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而不是质量不合格产品。

质量不合格,我们可用质量瑕疵担保去对付、去解决。

两个法律有不同目的,我们要运用它,一定要从各自的立法目的出发,否则就将法律的目的体系搞乱了。

悖离了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地处理案件。

比方说,看到有的经营者欺诈,就用《消法》49条整他,就超过了立法目的,是不对的,应该罚当其过。

再举个例子,南京一个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完后,超市说她偷了东西,搜了她的身,过后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25万,而二审判决却只判了2万,这两个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到底是一审判决对还是二审判决对,有个判断标准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给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我们说人的精神是无价的,没有市场价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是给受害人以安慰,同时也表明社会认为这种搜身的做法是不对的。

法官认为判两万已可以起到抚慰作用,而判25万则会给(超市)经营者带来损害,与其过错不符。

还有个例子,深圳一女青年遭强暴后,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审判决5万元,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请求。

面对两种判决,众说纷纭,我们只有紧扣法律目的,才能做出自己的判断。

五、法律的正义性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

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例如:伊斯兰教(法律)规定,抓住了小偷要砍断其手,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法不正义;又如我国古代司马迁被处以宫刑,古代的(这种)法律也是非正义的;再如:沈阳市政府制定交通规章:行人违章被撞后不赔偿,被新闻媒体称之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

有人赞成,这些人一般是有车族,也有很多人反对,这些人一般都是无车的一般百姓。

但这种法正义吗?肯定不正义,当时中央电视台采访我,我说我反对这一规章。

虽然我没车,但我的家人有车,但我们全家都反对这一规章。

到今年,立法机关已表态这种撞了白撞的规章是违法的。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

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

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

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

所以,我们从一进入大学起就要注意,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

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六、法律的实用性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案件,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

像你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你,你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你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务能力。

以上这些,是从法学的特征方面来讲法学的学习方法,不同于其他的学习方法,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学学习方法,希望能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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