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示例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导读:本文是关于辩护词范文的文章,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篇一:辩护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本案被告人李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本所指派本人担任李XX的辩护人。
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详细的庭审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特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XX犯有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
二、本案被告人李XX的确参与了本案的犯罪活动,但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民转刑的案件,本案的起因就是因为变相克扣民工工资,最后由一般的民事纠纷转化成为刑事案件的,本案中的受害人与本案的所有被告人均系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应规定,谁用工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工资,但双方事实上有约在先,5被告人才从老家赶往江阴的被害人承包的工地来打工的,作为被告人认为自己已经辛辛苦苦给被害人在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既然被告人已经来到江阴的工地付出劳动,被害人就应该一诺值千金,不该随意更改,现在作为被害人的工头说话不算,不尊重被告人的人格,而且,在被告人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地按照被害人的单方意思算账,在拿钱的过程中被害人还曾经请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威胁本案的被告人,本案5名被告人在深夜拿到工资后,5名被告人曾经哀求本案的被害人能否再容他们住上一个晚上明天再走,然而,被害人坚决拒绝并立即将曾经为被害人打工的5名员工赶走,激愤中的被告人喝过酒后,一时冲动,在此情形下被告人才买了刀,本来被告人李XX他们只是想拿回属于自己应当的工资,买刀的初衷当时是想在被害人如果再叫上社会上的人到场时可以防身之用,就是在被告人李XX他们带上刀前往被害人处时也没有先动手说要被害人的命,当时也只是说要教训被害人,至于最终将被害人乱刀捅死已经是超出了被告人的初衷,作为当时本案被告人用买刀的方式去教训被害人是野蛮了一点,没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手段对付被害人,然而,在本案5名被告人均已经喝酒且喝下的都是烈性酒的前提下,冲动中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算账补钱时被害人仍不愿意补给被告人,再次发生口角后,在揪扭中双方倒地时才动了刀,犯下了命案,故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庭给予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李XX。
辩护词(样例版)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XXXXX师事务所依法受到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xxx担任其涉嫌XXXX罪(未遂)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涉嫌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构成故意伤害罪,即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一、被告人XXX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充其量只有伤害的故意。
(一)被告人主观上是想教训受害人,而非杀害受害人。
被告人XXXXXX与XXXXXX(受害人丈夫)系情人关系,因被告人XXXXXX不满XXXXXX(受害人丈夫)关心照顾其妻(受害人)的行为,而产生嫉妒心理。
其嫉妒是出于女性的一般心理状态,是因为介于其与XXXXXX(受害人丈夫)的特殊关系,得知XXXXXX(受害人丈夫)照顾其妻(受害人),心生醋意,于是为了发泄内心的不满,而伺机报复受害人。
其报复只是想教训受害人,发泄其内心的不满,而非想杀害受害人致其死亡。
(二)、被告人报复不追求、也不会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教训的原因是内心情感的不平衡,发泄其内心的不满,并没有杀人想法,而且也不会有杀人的想法。
因为被告人与受害人的丈夫长期保持情人关系,所以她内心默认或者不排斥受害人与XXXXXX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就说明被告人并没有想独占XXXXXX,而除掉受害人的想法。
同上,因为被告人其内心是想与XXXXXX保持这种关系,她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道杀人所要承担的后果。
假使被告人要杀害受害人,那么被告人也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失去自由甚至生命,那么也就达不到维系这种关系的目的。
二、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明其主观上没有杀害受害人的故意。
客观方面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依据,是主观要件的外化,通过对行为人客观外在行为的考察,可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因此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出发,综合考察全部案件事实,全面客观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我,[辩护人姓名],受[被告人姓名]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本案的辩护人。
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事实概述[在此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情况等。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1.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方面存在争议,具体如下:(1)犯罪主体:被告人[姓名]在犯罪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六周岁?如未满十六周岁,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犯罪客体: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利等。
但需进一步查明,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存在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的认定1. 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情节较轻。
(1)犯罪动机:被告人[姓名]的犯罪动机是否存在可谅解之处?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犯罪动机可能与个人情感、家庭矛盾等因素有关。
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给予被告人一定的宽宥。
(2)犯罪手段: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手段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犯罪手段可能存在一定的危害性,但与一些严重的犯罪手段相比,危害性相对较小。
案件辩护词法律文书(3篇)

第1篇案号:(填写案号)被告人:(填写被告人姓名)辩护人:(填写辩护人姓名)辩护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在此部分,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事实、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案被告人(姓名)因涉嫌(罪名)一案,被起诉至(人民法院名称)。
被告人(姓名)在案发时(简要描述案发背景),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可能构成(罪名)。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姓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辩护意见(一)关于犯罪事实的辩护1. 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姓名)实施了(具体犯罪行为),但所提供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
(2)物证、书证未能有效证明被告人(姓名)实施了犯罪行为。
(3)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2. 被告人(姓名)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
在本案中,被告人(姓名)的行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1)主体方面:被告人(姓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被告人(姓名)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
(3)客观方面: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4)客体方面:被告人(姓名)的行为未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客体。
(二)关于被告人(姓名)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辩护1. 被告人(姓名)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被告人(姓名)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姓名)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真诚悔过,表明其悔罪态度良好。
3. 被告人(姓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其他情节。
(1)被告人(姓名)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姓名)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
辩护词范文

辩护词范文篇一:辩护词范例(律师用)辩护词范例(律师用)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______省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徐______之亲属杨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徐___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词查取证工作。
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
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徐______作案的证据控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徐______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______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型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
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______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徐______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
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徐___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
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徐___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徐___作的案。
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
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为b型、0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徐___作案的结论。
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徐___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
这是与徐___的供述相一致的。
徐___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
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徐___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徐___是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午2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徐___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健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
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

辩护词无罪辩护范文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出庭人士: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并且为其无罪辩护,我坚信敞开心扉、将真相完整地展示在您面前,您会同样得出同样的结论。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根据我们现有的证据和事实,无法准确地断定我的当事人有罪。
在我们法律体系下,每个人都是无罪的,直到被证明有罪。
当事人不仅有权利享受这一保护,而且应该获得公正的审判,根据确凿的证据进行裁决。
其次,关于本案的证据,我要指出,起诉方并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证据不仅必须是存在的,而且还必须是可靠的、相关的和可证伪的。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将会详细说明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满足这些标准。
第一项证据是指控人的陈述。
尽管贵庭所认可的法律原则中,指控人的陈述是一种有效的证据,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并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
在本案中,指控人的陈述缺乏可靠性和一致性。
他们的陈述在时间、地点和事件的描述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此外,他们的证词中还包含了矛盾之处。
明显地,指控人的陈述不能被视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第二项证据是物证。
尽管起诉方指出了一些物证,如照片、录音和DNA检测结果,但并未能将这些物证与我的当事人直接联系起来。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与这些物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那么这些物证只能被视为间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有罪。
最后,我要提到的是其他证据。
起诉方提供了一些其他的证据,如证人证词和专家的鉴定意见。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
证人证词存在着不可靠和不一致的问题,他们的证词并没有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合理的解释的机会。
专家的鉴定意见也存在争议,有其他专家提供了相反的意见。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和各位出庭人士,根据以上所述,我要再次重申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
起诉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有罪。
我们呼吁您根据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的裁决并宣布我的当事人无罪。
法律援助案例辩护词(2篇)
第1篇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张三(化名)进行辩护。
张三因涉嫌盗窃罪被起诉,现我将对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及辩护观点进行阐述,恳请法庭给予公正审理。
一、案件事实2019年5月,被告人张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
一日,张三在路过一家便利店时,心生盗窃之念。
当日晚上,张三潜入便利店,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便利店店主报警,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辩护观点1. 张三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三在盗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
因此,恳请法庭对张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张三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犯罪较轻的;(二)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犯罪后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四)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在本案中,张三在盗窃后,主动退赔了被盗财物,且表示悔过。
这表明张三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因此,恳请法庭对张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张三具有家庭困难,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十佳辩护词范文
十佳辩护词范文1. “没有证据证明我犯罪。
”很多时候,证据是最关键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控诉方的指控,辩护方可以很自然地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我犯罪。
”这种辩词常常被用在涉及到罪行的案件中,特别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
2. “我已经做出了积极改变。
”当辩护方被提出犯罪指控时,辩护方会尽最大努力来表明他们正在努力改变他们的行为、态度和生活方式。
例如,如果某人被指控酒驾,而他已经停止饮酒并加入反酒驾组织,则他可以使用“我已经做出了积极改变”的辩词来减轻他的刑罚。
3. “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在一些案件中,辩护方会声称他们是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例如,如果某人被指控犯罪,而控诉方在逮捕他时违反了程序,那么他可以使用“我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的辩词来辩护自己。
4. “我是在自卫的情况下进行了行为。
”在面对暴力事件和其他形式的攻击时,人们会采取行动来保护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方可以使用“我是在自卫的情况下进行了行为”这种辩词,来表明他们是受到了攻击并且尝试保护自己。
5. “这是一个误解。
”有时候,指控方可能会误解某人的行为或说话的意图。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方会辩称这是一个误解。
例如,如果某人被指控在某个场合上说了一些让别人感到不适的话,那么他可以使用“这是一个误解”的辩词来为自己辩护。
当辩护方被指控犯罪时,他们可能会声称自己是无罪的。
这种辩词可能会用在任何指控犯罪的情况下,特别是当证据不确定或掌握不充分时。
8. “我正在积极参与社会项目。
”在一些情况下,辩护方可以声称他们正在积极参与社会项目。
例如,如果某人被指控卖淫,而他正在积极寻求重新融入社会,他可以使用“我正在积极参与社会项目”这种辩词来证明他正在改变自己。
9. “我的行为是犯罪中的较小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辩护方可能会承认他们犯了错误,但他们会声称自己的行为只是犯罪行为中的较小行为。
例如,如果某人被指控犯有非法停车罪行,而他只是停在了错误的停车位置,他可以使用“我的行为是犯罪中的较小行为”的辩词来为自己争取较轻的刑罚。
辩护词示例
辩护词场次:半决赛01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青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希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希文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全程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整体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混淆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其所产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提请法庭充分注意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也即,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最重要条件:其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张希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认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公平地获得对方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其实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经典辩护词案例
经典辩护词案例苏格拉底的申辩。
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今天站在这里,面对这些不实的指控,感觉就像是一只无辜的小羊站在一群愤怒却被误导的猎人面前。
他们说我是一个“智者”,一个腐蚀青年、不信城邦所信奉的神的坏蛋。
可这是多么荒谬的事情啊!我不过是一个爱智慧、爱提问的老头儿。
我每天在雅典的大街小巷游走,碰到年轻人就跟他们聊天。
我问他们什么是正义,什么是美德。
我这么做可不是要把他们带坏,恰恰相反,我是想让他们学会思考,学会用自己的头脑去探寻真理。
就好比一个园丁,看到幼苗,想要帮助它们茁壮成长,而不是让它们在无知的黑暗中枯萎。
至于说我不信城邦的神,这更是无稽之谈。
我只是对那些大家都盲目相信的东西提出疑问。
难道我们不应该去真正理解我们所信仰的神吗?我四处与人探讨,就是希望能够更加接近神的智慧,如果神是全知全能的,他难道不希望我们通过思考来接近他,而不是傻乎乎地只知道做一些表面的祭祀?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雅典的好。
我像一只牛虻,不断地叮咬这匹已经有些慵懒、自满的骏马(雅典),让它保持警醒。
如果你们因为这些莫须有的罪名而惩罚我,那可真是雅典的悲哀。
我不会为了逃避惩罚而放弃我的原则。
如果你们判我无罪,我将继续像以往一样,在这城市里做那只惹人嫌却又必不可少的牛虻。
如果你们判我有罪,那你们可就是在伤害一个真正热爱雅典、热爱这里每一个公民的人。
这就是我的申辩,希望你们能够公正地看待我这个被冤枉的老头子。
这个辩护词的逻辑清晰:首先反驳对自己腐蚀青年的指控,以园丁类比自己对青年的引导,是正面积极的;然后针对不信神的指控进行辩解,解释自己的质疑是为了更好地理解神;最后强调自己的存在对雅典的积极意义,如同牛虻刺激骏马保持警醒,整体风格口语化且幽默地表达出苏格拉底对自己行为的解释以及对不公正指控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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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青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希文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张希文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本案案件材料,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全程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整体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混淆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本案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未利用合同实施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其所产生的问题属于民事纠纷,提请法庭充分注意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案件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也即,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具备两个最重要条件:其一,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被告人张希文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人认为,合同欺诈的行为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不公平地获得对方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其实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并不具有非法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 3 / 9 占有目的。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于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于不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也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准确区分两者的关键,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并具有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
3 / 9 “非法占有目的”,具体理由如下: 1、被告人张希文骗取的担保具有重大瑕疵,被告人在主观上认为其根本就不会被执行,因此根本就不涉及到想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被害人刘卫红只是在法院写了一个担保书,她在其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并未进行抵押权登记,而抵押权是需要进行登记才能生效的,即,本案中,抵押权并未生效。设定抵押权的主动权在被告人手中,而被告人主动选择没有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在客观上证明其在签订协议书时,只是想拖延时间,并没有非法占有刘卫红财产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 2、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能因被害人实际上遭受了损失而推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房屋上的抵押权虽未成立但却要被强制执行是因为法院的执行存在瑕疵,但被告人在签订协议书时是认为房屋不会被执行造成损失,因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因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失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难免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3、刑法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通说认为,行为人既需要有排除权利人的意思,也需要有对标的物利用的意思。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并不具有排除权利人刘卫红的意思。所谓排除权利人的意思,是指将权利人的财物作为自己所有的财物并作为所有权人进行处置,永久性地剥夺权利人对物的支配的意思。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在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将我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卡原件及我的妻子李琳玲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了刘卫红”,说明被告人具有真诚的履行合同、还清欠债的意愿,才会将如此重要的身份、户口证件交给被害人,才会将妻子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详细信息透露给被害人。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图明显,不具有排除权利人的意思,因此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虽然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签订请求为其担保的协议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这种欺骗并不能推断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刑法第224条列举了五种情形,如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
4 / 9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等,这五种情形描述的都是欺骗的形式和手段。但是,需要注意,刑法上述规定表明的意思非常清晰:“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换言之,这些法定情形与非法占有目的是并列关系而非因果关系,即当行为符合上述情形,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合同诈骗罪方能成立。因此,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佐证作用,但是仅仅凭此就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不符合立法旨趣。 5、虽然在客观的结果上,被告人并未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偿还裕隆山庄的债务,但未履行是出于其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资金周转困难,其主观上仍有履行义务的意愿,因此不能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通过其客观的行为加以推断,并且由各行为之间相互佐证。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有最终未偿还债务的行为,但其“将我的身份证原件及户口卡原件及我的妻子李琳玲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了刘卫红”的行为,可以佐证其未偿还的行为是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资金周转困难,而非因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被告人张希文并没有通过欺诈行为实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与民法上的合同欺诈虽然相似,但是辩护人认为,其界限的划分是本案定罪的关键所在。基于刑法作为最后一道惩罚犯罪底线的谦抑性,辩护人认为本案无论是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行为目的、行为对象、最终产生的结果都不符合刑法上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阐述理由如下: 1、从行为方式上来看,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是隐瞒了部分事实以骗取被害人的房屋担保,不同于一般合同诈骗罪直接骗取公私财产。 2、从行为目的上来说,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民事欺诈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获得他人帮助,以获得“增值利益”而非财物本身。实践中,行为人已有以不真实情况而为表示的行为,且已引起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却并不知道自己的表示行为是不真实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所表示之事项为不真实或夸大,但仅为引起对方的兴趣和注意,而并无使其陷入错误而为意思的目的,均不属于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 5 / 9 欺诈。从本案来说,本案被告人张希文以隐瞒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刘卫红产生错误的认识,继而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为被告人提供担保。显而易见的是,被告人张希文并没有能够直接获得刘卫红的房产,没有得到实际利益。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
5 / 9 3、从行为对象而言,对“骗取他人财物”中的“财物”应做平义解释,不能也不应扩大解释到“财产性利益”。在本案中,被告人张希文骗取到的只是一个担保,不能被解释为“财物”,因此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被告人客观上造成的结果只是,让刘卫红帮其偿还了欠裕隆山庄的债务,自己产生了对刘卫红的新债。也就是说,被告人客观上只造成了更换债权人的后果,他并没有获得其他的利益。通常,之所以要对合同诈骗罪中的“财物”作出平义解释是因为,比如一个人诈骗得到了100万元,他可以拿着这100万元的现实利益到别处去进行消费;但若是像本案中只是更换了一个债务人,没有获得任何的现实利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他没有非法占有的对象,难道他非法占有的对象是要更换一个债务人这个利益吗?因此,担保不是“财物”,被告人张希文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的对象构成要件。 4、从合同的内容看,合同关于“如乙方不能及时还清所欠款项,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则乙方房屋归甲方所有”的条款,违背《物权法》关于禁止流拍的规定,因此导致该条款无效,纠此无效的原因,在于双方都未能注意要物权法的禁止性规定,与张希文的房产是否被卖掉无关。故造成的合同无效的责任应当归责于双方,而不应当将责任归咎于张希文一个人。 5、从救济手段来看,本案的刘卫红在寻求国家公权力的救济之前,存在其他私力救济的手段可以挽回损失。公力救济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防线。在存在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贸然采取公力救济的方式,是非常不合适的。刑法虽然强调打击犯罪,但是更加注重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教育挽救。因此在定罪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刑法的兼益性,应当慎用刑罚。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