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档2篇

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档2篇Haikou City green line managem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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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全文文档2、篇章2:城市绿线的概念文档城市绿线的划定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始就贯穿于城市建设全过程。
城市绿线具有法定效力。
下文是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全文文档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海岸带、海防林带、江河两岸、红树林保护区、地质公园、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林地、水库周围、饮用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等的绿地控制线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
现状绿线是指已经依法批准建成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市绿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口市公园条例(2021修正)

海口市公园条例(2013年8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6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等三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使用,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同时兼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综合作用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和游园等。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公安、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未设立公园管理机构的,由公园业主单位或者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益性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与服务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和名录管理。
公园的等级、类别和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绿地管理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绿地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4.10
•【字号】
•【施行日期】200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绿地管理的通告为加强城市公共绿地保护,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创建优美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口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街边街心绿地、小游园、隔离带的绿地内停放车辆、乱倒乱扔废弃物;严禁践踏绿地草坪,严禁在绿地草坪内便溺、躺卧;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街边街心绿地、小游园、隔离带的绿地内搭建构筑物、设置广告牌、摆设摊点及损坏园林设施。
违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受损物原状外,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城市绿地和擅自砍伐、毁坏、焚烧花草树木。
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四、全市人民要自觉爱护城市公共绿地,保护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发现破坏绿地行为要立即制止或举报。
举报电话:6774699 6723408
海口
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十日。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25日海口市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市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是指海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铁路、桥梁涵洞、广场停车场、港口码头、机场机坪、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专业管线、抗震、防洪防汛、人防、消防等工程。
第五条市政建设和规划,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的开发建设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做到超前规划,量力建设。
第六条市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其位置、线型一经确定,不得改动。
确需改动的,必须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重要市政建设的变动,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进行市政建设的单位,必须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本年度建设计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安排建设顺序。
第二章城市市政建设的规划管理第八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
第九条进行城市道路、桥涵建设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平、纵、横断面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版3-8(1)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现把海口建成具有热带海岛风光的生态花园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滨海旅游度假休闲胜地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开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根据?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海口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城市建设,应按本规定执行。
海口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按相关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口市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工程,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1、√允许设置2、×不允许设置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第八条为充分利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岸线土地资源,建设滨海旅游渡假胜地,东海岸、海口外滩〔含海甸岛、新埠岛〕、西海岸的临海一线用地,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琼府办[2007]4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5.29【实施日期】2007.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7〕4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海南省公路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绿化建设与管理,绿化美化公路环境,丰富生态公路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的绿化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公路绿化纳入公路建设发展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条在公路绿化建设和研究以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公路绿化实行分级负责、市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高速公路隔离栅内及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水沟外缘2米内的平台(以下简称2米内的公路平台)绿化及树木,由公路部门负责种植和管护;2米外的公路林建设由市、县政府负责,各级林业、公路、国土、农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及沿途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路的绿化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绿化建设应当以防风固土、改善和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
公路绿化实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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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引言:城市绿线作为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城市中
的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维护城市环境的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
为
了有效管理海口市的城市绿线,确保其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海口市
政府确定了《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明确规范城市绿线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一、城市绿线的定义和范围
海口市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中划定的具有特定功能和意义的地带,包括自然生态系统和重要的景观、文化和历史遗迹等。
城市绿线的范
围涵盖了整个海口市境内,作为城市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建设
根据城市规划和生态保护的需要,海口市将城市绿线划分为主干线
和支线。
主干线主要连接城市的自然景观和重要的绿地资源,而支线
贯穿城市的各个区域,形成一个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
城市绿线的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合理的绿地比例:海口市政府将确定城市绿地占用比例,确
保城市绿线的分布均衡和合理利用。
2. 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海口市政府将采取措施,加强城市绿线区
域内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质量。
3. 建设休闲娱乐设施:在城市绿线内部建设适合居民休闲娱乐的绿
地公园和活动场所,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4. 完善城市绿线网络:通过合理的绿地规划和道路共享,形成系统
完整的城市绿线网络,提供便利的交通和休闲路径。
三、城市绿线的保护和管理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城市绿线,海口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详细的保护与管理计划:制定详细的城市绿线保护与管理计划,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并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2. 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建立城市绿线的监测与评估机制,定期对
城市绿线的生态环境和绿地资源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明确城市绿线
的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规范各方行为。
4. 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城市绿线的巡查和执法力度,禁止
违法建设和破坏城市绿线的行为,保护城市绿线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
5. 培育社会参与意识: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居民对城市
绿线的认同感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城市绿线的良好氛围。
结论:《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城市的发展与生态保
护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依据,合理利用和保护城市绿线将对海口市的可
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扎实执行《办法》中的规
定,确保城市绿线的管理和保护得到有效落实,为海口市建设美丽宜居城市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