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解答

5. 当事人应该前往哪个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答:劳动争议 案 件 由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或 者 劳 动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 其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手
合同履行地 的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劳 动 合 同 履 行 地
续,且社会保 险 经 办 机 构 不 能 补 办 导 致 其 无 法 享 受
或者赔偿 金, 如 果 仲 裁 裁 决 涉 及 数 项, 每 项 确 定 的
加遗漏的人 为 诉 讼 当 事 人。 被 追 加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 二 个 月 金 额 的, 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16.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 伤 医 疗 费、 经 济 补 偿 或
者赔偿金,不 超 过 当 地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十 二 个 月 金
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 标 准 在 工 作 时 间、休 息
具的受理 通 知 书 或 者 其 他 已 接 受 仲 裁 申 请 的 凭 证、 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答:仲裁裁决 对 提 起 诉 讼 的 劳 动 者 不 发 生 法 律
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 劳 动 者,发 生 法 律 效 力,
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4. 哪些案件属于终局裁决的案件?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 法》 第 四 十 七 条:下 列
劳动争议, 除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外, 仲 裁 裁 决 为 终 局
·法规政策解答·
彭雪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 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企业和员工之间普遍存在劳动争议,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劳动法。
在实践中,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若干的司法解释,如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该如何办。
那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劳务合同的司法解释

关于劳务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有一些与劳务合同相关的解释内容:
一、主体认定方面
1.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但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为劳务关系的,按照劳务合同处理。
这有助于明确特殊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合同性质的界定,尊重双方的约定。
二、合同履行方面
1.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这表明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是遵循劳务合同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
劳务合同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多基于合同约定,在工作内容、报酬支付、工作时间等方面有更大的自主性。
三、纠纷解决方面
1.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劳动合同纠纷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同,劳务合同纠纷直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这反映了两者在纠纷解决机制上的重大区别。
2. 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一般认定为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有所不同,明确了劳务合同关系下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主要是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主要问题以及与之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这一切实的法律问题。
以下网站小编为您作出了简要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
这份司法解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一、劳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劳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进行了明确。
首先,它指出劳动合同的成立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但书面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
其次,解释二强调了劳动合同的效力,即使合同中存在违法条款,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详细规定。
它明确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
同时,解释二也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等。
三、经济补偿与赔偿在经济补偿与赔偿方面,解释二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释二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赔偿金。
四、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司法解释二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
它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条件和时效。
此外,解释二还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五、特殊劳动关系的处理对于特殊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解释二也进行了规定。
它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方式等,以及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担。
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原则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强调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效率性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司 法解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一条款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以及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秩序都发挥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这一表述。
在实际的劳动场景中,这种情况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
比如,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业务划转等为由,将劳动者安排到其关联企业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劳动者被重新分配到新的主体工作;再者,可能存在上级单位基于工作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动安排等。
这些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本身没有主动提出变更工作单位,而是被动接受安排,就符合“非因本人原因”的范畴。
接下来,关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一要点。
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对于劳动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工作年限在很多劳动权益的计算中都起着关键作用,比如经济补偿、年休假天数、病假待遇等。
以经济补偿为例,经济补偿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如果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较短,可能获得的经济补偿就会相对较少,这显然对劳动者不公平。
然后,我们再看“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部分内容。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转至新用人单位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新用人单位在后续处理劳动合同时,就不再重复计算原工作年限,避免了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经济补偿责任。
高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高法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6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释〔2016〕12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6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2017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7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8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双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就原有合同内
容进行修订或更改的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的适用法律主要是以我国
《劳动合同法》为基础的相关司法解释。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适用法律,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
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有效期届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
即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当劳动合同有效
期届满且劳动者继续工作时,原有的劳动合同将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因此,在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其次,劳动合同变更还需要考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关于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过
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劳动合同变更生效后应当
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在劳动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
书面化变更协议,以确保变更的合法有效。
此外,劳动合同变更还需要参考国家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规定,当劳动合同变更涉及到薪酬待遇、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重要内容时,劳动者享有拒绝变更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达成一
致意见。
这一解释对于劳动合同变更中双方权益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劳动合同变更还需要关注地方性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实施细则,因此在劳动合同变更时,应特别关
注所处地区的法规和指导性文件,确保变更操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总之,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适用法律,主要以《劳动合同法》及
其相关司法解释为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应综合考虑国家法律和地方
性规定,并通过协商一致、书面化变更协议、合理权益平衡等方式,
确保变更的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