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诉讼保全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核心讲义】(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五章保全、先予执行和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1分,内容主要涉及保全与先予执行,考生应注意: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会相互结合来加以考查,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通常会在同一道题中予以考查。
一、保全1.保全的概念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2.保全的种类(1)按照申请保全的时间划分,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种。
①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a.《民事诉讼法》第101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b.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c.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d.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②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a.《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承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场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承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场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顿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适用鄂江华律师

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适用鄂江华律师行为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保全制度。
行为保全的对象则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旦做出通常不可逆转;因此,法院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之前,双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听证。
通常而言,行为保全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不明确、侵权行为不易判断、需要进行比较复杂的技术对比才能作出侵权可能性判断的案件,法院一般较慎重适用。
一、概述(一)定义1.行为保全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2.诉前行为保全即诉前禁令,是指诉讼前、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
诉前行为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即诉前行为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渊源行为保全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
在罗马法中,禁止令状就是早期行为保全制度的体现。
禁止令状(Interdicere)是罗马执政官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发布的禁止从事某项行为的命令,通常所涉及的利益具有准公益性。
这种令状具有一定的假设性。
人们并不要求裁决者依据令状判罚,而是直接要求当事人在所提出的事实属实的情况下遵从命令。
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罗马法的禁止令状已经具备了现代意义上的行为保全的雏形。
二、行为保全的适用(一)管辖1.诉前行为保全i.纠纷发生地ii.侵权行为地iii.被申请人住所地2.诉中行为保全应当以本案法院管辖为主,以纠纷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为辅。
(二)适用范围1.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2.人格权纠纷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4.物权纠纷5.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6.海事海商纠纷7.侵权责任纠纷(三)适用条件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2.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使其损害扩大;3.如不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大于如采取行为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之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案件具有给付内容,即属于给付之诉。
②由于当事⼈的⾏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如果当事⼈没有申请,⼈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依职权进⾏。
④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2)诉前财产保全的必备条件: ①利害关系⼈的争议属于财产争议。
②由于义务⼈的⾏为或者其他原因,如不⽴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权利⼈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③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有利害关系⼈的申请,⼈民法院不主动提出。
④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 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
2、先予执⾏ (1)概念 ⼈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之前,因权利⼈难以甚⾄⽆法维持⽣活、⼯作和⽣产,及时裁定义务⼈先⾏给予⼀定款项或特定物,⽴即交付执⾏的制度。
(2)先予执⾏的条件: ①案件属于给付之诉,否则即使最终作出判决也不存在执⾏的问题,当然也就⽆须先⾏执⾏。
②双⽅当事⼈争议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明确、具体。
③权利⼈⽣活困难或⽣产急需,不采取先予执⾏措施就难以维持正常⽣活或⽣产。
④被申请⼈(义务⼈)有履⾏能⼒。
⑤⼈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可以书⾯裁定先予执⾏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医疗费⽤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的案件。
(4)先予执⾏⼀般由权利⼈提出申请,⼈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申请⼈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如决定先予很⾼⾏,必须⽤裁定书,并⽴即执⾏。
诉讼保全的流程

诉讼保全的流程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的流程如下: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2号)(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2、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线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来说,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

( ) 二 海事强制令与‘ 前临时禁令 坼 1《 .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四章关于海事强制令的法律规定共 被 申请人对行为保全措施的异议; 二是让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担保方 l条 , 1 涉及管辖 、 申请和担保 、 审查和裁定、 复议和异议以及海事强制 式、 担保范 围、 担保金额进行充分协商 。 令的执行等各个方面 的司法程序。海事 强制令是指海事根据海 事请 5 审查担保与反担保。司法实践 中, . 当事人提供保证、 抵押等形 求人的申请 , 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 式的担保合合法有效 的, 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 ( ) 院对 行 为保 全 实体 内容 的 审 查 二 法 为的强制措施。从严格意义上理解 , 海事强制令的保全对象为行为 , 突破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 诉讼 法 》 的保 全 对 象仅 限于 财 产和 证 据 1现存证据应 当能够证 明申请人享有较大 的胜诉可能性 。要判 . 的规定 。 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立法体例上看 , 海事强制令与海事 断胜诉 的可能性主要从涉案权利的有效性和被 申请人侵权或可能侵 请求保全、 海事证据保全并列, 形成行为、 财产 、 证据三种海事保全制 权两方面来确定 。申请人还须提供被 申请人确实存在 正在实施侵权 度。 海事强制令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保全制度所独有, 它对我国 行为或将要实施侵权行 为的证明。行 为保全并不是仅仅针对那些 已 民事诉讼法的保全制度来说是一个突破 。海事强制令的设置主要源 经发生的侵权行为, 对于那些即将发生的侵权行为同样可以适用 。 于以下两个原 因: 第一 , 海事诉讼的涉外性强。 迫切需要和国际民事诉 2 不适用行为保全将给 申请人带来难 以弥补的损害。对 于不可 . 讼规则接轨 , 许多法制 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均设有行为保全制度 。 弥补的损 害的判断, 它是审理法官根据实际案件情况 , 就被 申请人未 第二, 长期海事审判实践存在大量的单凭采取财产保全无法对受害人 来损害赔偿所作出的一种法律预测 。 实施救济的情 形 虽然海事强制令解决 了海事审判实践 中的许 多问 ( ) 决 的 结果 与 执 行 三 裁 题 . 由于海事诉讼 的专业性强 , 但 海事强制令的适用范围小、 影响有 经过人民法院形式和实体审查后, 法院将会作 出裁定, 或采取行 限, 因而并未引起社会各界对行为保全制度的广泛关注。 为保全措施, 或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 法院在送达行 为保全的裁定后, 被 2“ .诉前 临时禁令” 制度。诉前临时禁令” “ 是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申请人未在裁定书规定的限期 内履行裁定的, 院应立即采取措施, 法 专利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 《 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 所 强制被 申请人履行 。 对限期履行 的期限不宜太长 , 以裁定书送达之 日 确 立 的一 项 程 序 制 度 。 起 3至 5日为 宜 。
诉讼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诉讼财产保全收费标准一、保全申请费。
保全申请费是指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保全申请费的收取标准如下:1. 保全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保全申请费为50元;2. 保全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保全申请费为100元;3. 保全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保全申请费为200元。
二、保全裁定费。
保全裁定费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裁定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保全裁定费的收取标准如下:1. 保全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保全裁定费为50元;2. 保全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保全裁定费为100元;3. 保全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保全裁定费为200元。
三、保全执行费。
保全执行费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作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保全执行费的收取标准如下:1. 保全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保全执行费为100元;2. 保全标的额在5000元以上但不超过10万元的,保全执行费为200元;3. 保全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保全执行费为500元。
四、保全费用的缴纳。
当事人需要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将保全费用缴纳到指定的账户,并在缴纳后将缴费凭证及时提交给法院。
未按时缴纳保全费用的,法院有权不予受理保全申请。
五、保全费用的减免。
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保全费用。
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减免决定。
六、保全费用的返还。
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如果保全申请被撤销或者法院裁定不予支持,法院将返还当事人已缴纳的保全费用。
七、结语。
以上就是关于诉讼财产保全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提起
诉讼前,应当就案件实质内容和保全措施等履行友好协商义务。
友好协商指的是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在意见相同或者相异的前
提下,以和谐互利的态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有关约定,在自愿的
基础上友好的探讨应用于案件的解决办法,从而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友好协商的诉讼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尊重一另的权利和
利益,及时友邻的解决起诉前的纠纷,达成双方共同满意的协议,避
免在法庭上通过辩论产生当事人之间持续性的矛盾。
友好协商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推进案件审理,节约双方当事人的
时间和精力,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降低诉讼程序中提出昂贵正规费
用的费用,有利于当事人财务上的状况。
总之,友好协商具有重要的
战略价值,在提高当事人的经济财务状况、改善协议解决现实纠纷的
程序效率、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友谊和长期合作关系等方面具有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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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诉讼保全
一、保全的概念和作用
保全是指在诉讼中,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卖、转移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使执行变难,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全当事人的权益。
保全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
1. 防止财产损失:保全措施可以确保被诉讼财产在诉讼期间不会被损失、转移或变卖。
2. 保障执行效力:保全措施可以为日后的执行工作提供便捷,保证判决的执行效果。
3. 维护当事人权益:在诉讼期间,保全措施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确保诉讼公平公正。
二、保全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主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 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被诉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卖、转移财产。
2. 证据保全: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 行为保全: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被告的某些行为,如禁止被告进行某项活动或要求被告履行某项义务等。
4. 暂时处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被诉讼财产进行暂时受理、保管、公示等处分。
三、保全的适用条件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法院对保全的申请并不是一味地以当事人的要求为依据,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般来说,保全的申请需要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 存在紧急情况:当事人需要证明在不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将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2. 权益主张合法性:当事人需要证明其主张的权益是合法的,有法律保护的。
3. 可能性和必要性:当事人需要证明采取保全措施是可能的,并且是必要的,没有其他合适的补救措施。
四、保全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于保全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书的递交:当事人需要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要详细说明保全的原因、种类、内容等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支持。
2. 审查和决定: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如认为符合保全条件,则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若不满足条件,法院将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 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决定保全后,会向相关机关或个人发出保
全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保全措施。
被通知的人必须按照法院的要
求进行配合。
4. 保全期限和申请变更: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若需要延
长保全期限或者申请变更保全措施,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
明理由。
五、保全的效力和追究责任
保全措施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一旦决定采取保全,被保全的
财产或行为将受到相应的限制和约束。
同时,若保全措施最终被证明
是不必要的,被保全的一方可以请求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此外,保全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后随时申请
保全。
但若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法院也有权追究滥用保全权利的责任。
六、结语
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保全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措施,保障了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权益。
当事人在申请保全前需仔细了解相
关法律规定,确保申请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同时,法院在审理保全申
请时也应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查,保证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