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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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款管理办法》

应收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应收款,是企业的主要流动资产之一,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对象。应收款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资产营运能力。因此,各单位要作为经常性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二条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包括子公司)。

第二章应收款的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均要成立应收款考核小组,党政主管中一人担任组长。应收款管理任务较重的单位应下设办公室,由分管经理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要明确本单位年度和各阶段应收款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到人,随时对应收款余额、账龄、风险程度进行全面掌握,对债务人执行合同情况要进行跟踪分析,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在应收款日常管理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几点:

1、重点欠款客户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2、严格落实合同评审制度;

3、规范和健全应收款基础台帐、档案;

4、做好月度帐龄分析;

5、必要的函证(取证)、对帐。

6、深入本单位三级、四级“承包”、“切块”单位,检查评估各类应收款动态情况。

第六条要依法理财,建立规范的结算制度。对到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依约回收;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应收款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七条对数额较大、结算频繁的款项应采用现场与询证相结合的方式及时与债务人(或单位)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在清查应收款项时,相对应的应付款项应当一并清查。对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同一债务人(或单位),采取应付该债务人的款项,在应收款中抵减,以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数额。

第九条单位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应收款分析会,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应收款报表时间及范围

第十条各单位将《应收款明细表》和《汇总表》于次月五日前,《内部单位应收款明细表》于每季度的次月五日前报送集团公司应收款考核办公室。

第十一条要求报表项目填制齐全,报表信息准确、完整,并作为“六好”单位建设财务检查及会计主管考核的

一项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纳入考核和不纳入考核的应收款分别填列。除内部单位之间往来结算款项、合同规定期以内单车抽本金、利息、保险费;垫付的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失业金,并在次月工资发放时能扣回的;以及未核销的生育津贴之外的各类应收款都属于上报范围。

第四章事故借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事故借款的定义和分类

事故借款是指因车辆发生事故,供处理事故善后工作使用的专项资金。

事故借款分为:

1、集约车、公务车事故借款;

2、非集约车、公务车事故借款。

第十四条事故借款的范围

发生事故的:

1、集约车、公务车。

2、加入本单位的安全互助,并按规定参加保险的非集约化经营车辆。

第十五条相应帐户的设置

1、各单位对事故借款的处理,要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下设“集约车事故借款”(含公务车)、“非集约车事故借款”和“待结案集约车事故借款”、“待结案非集约车事故借款”四个二级账户。

2、“集约车事故借款”(含公务车)、“非集约车事故借款”按借款人设明细账户,该账户期末余额反映实际借款额,要与出纳员存放的借据副本核对一致。

3、“待结案集约车事故借款”、“待结案非集约车事故借款”按车号设明细账户。该账户期末余额反映实际发生的事故费用,要与财务未上报费用单据或保险部门受理回执单核对一致。

第十六条事故借款的额度及时限

1、集约车、公务车根据实际需要借款。

2、非集约经营车辆借款,首先由本单位安全科对保险赔付进行预估,安全科应对预估的准确性负责。实际借款额最多不能超出保险赔付预估额的70%。单起事故借款额超过10万元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安机保部(安全)审核同意后方可借出。

3、单位非集约经营车辆累计事故借款余额不得超过收取的安全互助金总额,超出部分纳入考核。

4、事故借款人要及时将费用单据交本单位财务科换取借据副本,每笔事故借款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否则,纳入应收款考核。

5、事故结案赔付后,差额部分为集约车的纳入当期核算,差额部分为非集约车的转入个人欠款帐户。15日内应将事故借款清理完毕。未清理部分纳入应收款考核, 第十七条费用单据整理上报

1、每个事故处理完毕后,单位参与处理事故的安全人员要配合财务人员做好费用单据的整理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安全人员上报参保公司。

2、财务人员要将保险受理回执单据及时收回,每事故一档,并妥善保管,以便核对。

第十八条保险赔付和事故借款的抵扣

1、事故结案理赔时,保险赔付款不得直接对应事故车结算,一律由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账户办理资金划转手续,首先用于抵扣事故借款及其他欠款款项。

2、各单位要在集约车、公务车发生较大事故时,科学预测保险理赔后单位承担的费用,相应进行预提,以便正确反映当期效益。

第五章应收款项考核界定

第十九条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对以下业务形成的应收款不纳入考核:

1、对与政府或政府采购办签订的各类维修、供应等结算协议,在协议期以内的应收款。

2、对经过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由分管领导和总经理签署意见的重要合同(或协议)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的应收款。

3、凡属“三包”索赔款项,在协议周期内的应收款(回款在一年内无动态的除外)。

4、承揽大宗货源或包厂运输业务,由单位签订协议并

统一结算的,且在结算期以内的应收款,。

5、对运输、销售、建筑安装、绿化工程等项目交纳的各类押金或结算时扣除的保证金、保修金,合同期终止60日以内的;未完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部分垫支费用。

6、应收单车的抽本金及利息在合同规定期限以内的。

7、不超出医疗互助金的住院借款。

8、因工作需要30日内的行政借款和经集团公司批准并正常执行还款计划的欠款。

9、参加企业内部保险的车辆,事故车维修费欠款(未结案事故)。

10、预交养老金、公积金等在发放工资时需扣除的款项。

11、其他有效合同(或协议)结算期以内的不纳入考核,无合同(协议)的三个月内不纳入考核。

第二十条对第四条未涉及到的各类应收款一律纳入考核。

第二十一条涉及有关业务合同(或协议)结算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集团公司分管经理和总经理认定。

第六章内部单位欠款的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二条内部单位欠款

内部单位欠款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与分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承包经营单位除外)形成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并且该应收款

的现金流在最初或最后没有流出集团公司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企业内部单位之间拖欠的款项,半年询证一次,及时清算,特殊情况难以结算的由集团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内部单位欠款的填报

内部单位欠款与日常上报的《各类应收款情况汇总表》中填列的内部应收款无相互包含关系,应另行填报。但内部单位欠款中纳入考核部分应合并在《各类应收款情况汇总表》中上报。

第二十五条考核范围

对于有合同(协议)的严格按合同(协议)执行,超出结算期的纳入应收款考核;对于无合同(协议)的,帐龄超过半年的纳入应收款考核。

第七章坏账损失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七条债务人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上报集团公司批准,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八条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

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九条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第三十条对各类应收款,二级单位视情况计提坏账准备金,上解集团公司财务处,年度内不返还,年终考核完毕后,一次性进行调整,集团公司对其上解部分内的应收款不再进行考核,单位收回应收款时,按正常核算程序处理。子公司参照执行,准备金留本单位。

第三十一条事故借款必须对应单车设账户,一年以上的借款,按事故责任或预计赔偿比率,提取相应风险金。

第八章坏账损失的申报及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对需核损的坏账,单位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坏账损失的原因和事实,并附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的资料报集团公司应收款考核办公室,由考核办公室整理汇总,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三十四条涉及诉讼的损失,单位应当提供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五条对已批准处理的坏账损失,各单位应当逐笔建立备查簿,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继续保留追索权。一旦收回要及时纳入核算。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按集团公司批复处理坏账的同时,要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前扣除手续。

第九章应收款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制定应收款管理制度,凡因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导致应收款项管理混乱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在生产经营中,属恶意经营导致坏账损失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不按规定填报应收款报表和瞒报、虚报、漏报,导致信息失真的,追究单位应收款考核小组和单位会计主管以及填报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对各单位应收款实行“责任追究制”。因工作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甚至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的,集团公司将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应收款责任人与当期经营者不一致时,当期经营者对应收款负继续清收责任,并纳入经营考核。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聊

交字[2005]54号文《交运集团应收款管理办法》、聊交财字[2006]3号文《事故借款管理规定》、聊交财字[2007]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收款管理的通知》、聊交财便字[2009]4号文《内部单位间应收款管理办法》、聊交财字[2006]2号文《关于加强应收款管理的几条措施》、聊交财便字[2005]8号文《交运集团应收款考核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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