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
《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解读

《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3•【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解读一、为什么发布《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哈尔滨市城市供水起着保障城市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
少数用户受利益驱动,采取私接管线,私自开采等手段,窃取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给人们生活带来严重干扰,社会和群众要求严厉惩治窃水行为呼声强烈。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证水资源有效利用,哈尔滨市水务局、哈尔滨市公安局、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市物价局六部门于2010年4月9日发布《关于打击盗取城市公共供水和其他城市水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在制定过程中借鉴外地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做到了既符合法律法规,又切合本地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002年9月2日公安部法制局在《关于盗用自来水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盗窃公私财物包括自来水”。
三、怎么认定单位窃水行为?2002年8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25•【字号】湘政办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20号1998年6月25日)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
省直机关各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长沙市人民政府根据近年来110报警服务工作深入人心,群众报警救助的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充分认识搞好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搞好全市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健全110社会联动工作网络;加强领导,确保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服务,不断提高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水平;搞好协调,切实解决110社会联动服务中的实际问题;加大宣传力度,营造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借鉴他们的经验,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强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真正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险必抢,有难必帮,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护群众,服务群众,把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会联合行动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我市110报警服务中心自1996年开通运行以来,由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共同配合,全市110报警服务工作运转基本正常,做到了有警必接,有警必处,有险必抢,有难必帮,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等方面做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提高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5〕8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5〕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有关单位、经开区有关单位:《长沙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1日长沙县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长沙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长政发〔2014〕3号)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水务现代化的意见》(长县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为全面强化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基本思路,严格控制县域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
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促进我县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二、总体目标确立全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控制在5.8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36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年)-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8号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8月27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殊行业用水。
第三条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安全供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城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1号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我委制定了《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2月4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请与市住建委法制处联系反馈。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月4日城镇供排水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情形: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且造成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布部门】长沙市水务局【发布日期】2011.11.02【实施日期】2011.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水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水务(农林水利)局,黄材、株树桥水库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长沙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一一年十月)目录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第2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第3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第4项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进行跨河拦河临河建设的第5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第6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第7项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第8项围垦水库库区的第9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第10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第11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第12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的第13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或者未按照防洪和通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第14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第15项在江河、湖泊和渠道内设置妨碍行洪的网箱、拦湖拦河渔具的第16项擅自在防洪大堤、渍堤或者主要间堤上开口的第17项擅自启闭水闸闸门的第18项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第19项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的二、水资源管理第20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第21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第22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23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第24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第25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第26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第27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第28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第29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第30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第31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第32项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未办理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擅自施工建设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三、抗旱管理第36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第37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四、水土保持管理第38项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新开垦耕地种植农作物的第39项企业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第40项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五、水文管理第41项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第42项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第43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第44项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第45项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第46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第47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六、供水管理第48项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规定维护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49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第50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使用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装泵抽水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对群众参与防控“两抢三盗”犯罪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对群众参与防控“两抢三盗”犯罪实施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长公通[2013]536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公安局印发《长沙市公安局对群众参与防控“两抢三盗”犯罪实施奖励的办法》
的通知
(长公通〔2013〕536号)
各部委、支队、警校、分区县市局:
现将《长沙市公安局对群众参与防控“两抢三盗”犯罪实施奖励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公安局
2013年12月5日
长沙市公安局对群众参与防控“两抢三盗”犯罪实施奖励的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正气,营造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注意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防控抢劫、抢夺、盗窃汽车、入室盗窃、扒窃犯罪,维护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公务员、治保人员、治安队员、巡防队员、出租车司机等。
第三条本办法对现行抓获抢劫、抢夺、盗窃汽车、入室盗窃、扒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群众,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抢劫、抢夺、盗窃。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8〕9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日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供水突发事故的分类2.应急保障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3.预防预警机制3.1 监测系统3.2 预警分级3.3 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应急响应行动4.3 信息报送和处理4.4 指挥协调4.5 应急处置4.6 信息发布4.7 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5.3 总结分析6.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6.2 医疗卫生保障6.3 队伍保障6.4 技术保障6.5 物资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与培训7.2 预案演练7.3 奖励与责任7.4 监督检查8.附则长沙县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全面提高我县城市供水保障能力,做好并规范公共供水系统的应急工作,从而更加科学的应对我县城区供水问题,使城区供水处于可控状态,建立健全城市应急供水调度机制,保证供水调度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提高城区供水体系的安全可靠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实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城区供水安全事故的危害,促进我县形成指挥统一、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有力、行动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的城区供水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市民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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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
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部门】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6.09.15
【实施日期】2006.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
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