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的意见
2019“六个严禁、一个严控”自查工作报告.doc

2019“六个严禁、一个严控”自查工作报告为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建立日喀则地区卷烟市场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日喀则地区烟草专卖(公司)于XX年5月15日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景长林副总经理传达区局转发藏烟办[XX]6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办[XX]171号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总体部署,我局(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全面部署了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工作。
现将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检查情况汇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确保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工作顺利进行,首先,局(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工作文件精神于5月15日在职工大会上认真做了传达,并部署了相关部门开展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次使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工作得到了思想上的统一和认识上的提高。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根据国家局和区局(公司)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检查要求,我局(公司)相应部门分解了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工作内容,落实了责任。
三、严肃认真、全面检查(一)贯彻落实《意见》的总体情况针对我局(公司)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涉及检查范围,对两级烟草《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利用传达学习两级烟草政工会议精神的同时传达学习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意见》涉及的内容具体进行分工落实责任。
(二)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检查情况1、工商企业之间签署新的营销合作协议方面经查实未存在签署新的营销合作协议。
2、卷烟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开展卷烟市场宣传促销活动方面存在促销行为方面经查实未存在卷烟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开展卷烟市场宣传促销活动3、卷烟工业企业出资参与零售终端建设和利用零售门店开展排他性促销活动方面经查实未存在卷烟工业企业出资参与零售终端建设和利用零售门店开展排他性促销活动情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8.08.12•【文号】工商市字[1998]第174号•【施行日期】1998.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专卖局:为了进一步整顿卷烟流通秩序,坚决打击卷烟流通领域走私贩私等违法经营活动,切断走私烟的销售渠道,打掉走私烟的集散地,遏制走私卷烟猖獗的势头,根据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当前卷烟交易市场秩序混乱、摆卖走私烟现象十分普遍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深入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专项整治活动。
现通知如下: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卷烟走私贩私、清理整顿卷烟交易市场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公安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综合治理。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卷烟走私贩私等违法违章活动,务求取得成效。
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卷烟走私贩私的严重问题、重大案件要予以曝光,对整治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要进行广泛宣传,以震慑不法分子。
四、整治对象:1、未按《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2、综合集贸市场内无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或持无效许可证从事卷烟经营活动;3、销售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
五、整治目标:1、取缔非法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2、经营卷烟业务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3、严格按规定渠道进货,并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管理等执法部门的管理;4、市场上无走私烟、假冒商标卷烟、未注册商标卷烟及非法烟厂生产的烟草制品销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5.08.12•【文号】国烟专[2005]502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烟专〔2005〕502号)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为加强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卷烟纸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卷烟纸生产经营行为,巩固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工作的成果,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卷烟纸行为的工作方案》(国烟专[2004]372号)要求,严格执行检查、监管等五项工作制度,建立卷烟纸专卖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使卷烟纸专卖管理工作日常化、制度化。
(一)建立健全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制度。
有关省级局和卷烟纸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局要制订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卷烟纸生产经营日常专卖管理制度。
(二)实行卷烟纸生产经营专卖管理工作责任制。
有关省级局要成立人员相对固定的工作组,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对卷烟纸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作统一规范的检查记录表,详细列明检查的项目内容。
检查结束后,要详细记录检查结果,检查工作组负责人和卷烟纸生产企业负责人要在记录表上签字,存档备案。
检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检查工作到位,结果真实可靠。
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弄虚作假,出现卷烟纸流失到制假窝点等严重问题的,要追究检查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国烟专[2004]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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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国烟专[2004]215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针对当前专卖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国家局制定了《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二章文明执法行为标准第一节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第四条执法严格。
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行为合法。
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政务公开。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3]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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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法[2003]483号)行业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促销行为,保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规范卷烟促销活动暂行规定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卷烟促销行为,保护卷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的一切针对消费者的卷烟促销活动。
三、从事促销活动只能通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经营商在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卷烟销售网络进行,所需卷烟必须从促销活动所在地烟草公司购入,并不得以促销名义开展卷烟经营活动。
四、促销活动地点必须明显张挂“吸烟有害健康”字样公示,并不得以中小学生为促销对象。
五、促销活动不得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促销宣传品单位价值不得高于所促销卷烟的单条价格。
六、促销者应当将促销活动的内容、目的、时间、地点、规模、范围报告当地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并接受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规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结束——。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3.03.13•【文号】国烟办[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国烟办[2003]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鼓励公平竞争,严肃财经纪律,打破地区封锁,遏制体外循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国家局制定了《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级局(公司)要认真抓好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严格监督和组织实施,各工商企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推动行业整顿规范工作深入开展。
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1.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计划生产卷烟,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2.卷烟工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商业企业提供样品烟进行卷烟让利营销活动,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3.卷烟商业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和索要卷烟工业企业钱款和财物,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
4.卷烟商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访销员、配送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和贵重物品,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辞退或解聘,并给予工业企业的主要领导相应处分。
5.卷烟工商企业不得违反有关烟草专卖法规,以任何理由向非正常渠道供货,搞体外循环,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处分。
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六个坚决禁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六个坚决禁止”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国烟办〔2013〕29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货源供应的意见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近年来,为严格规范卷烟货源供应工作,国家局先后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
当前,大部分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卷烟货源供应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不规范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为切实维护批零交易秩序,尊重客户的自主经营权,保障客户的合理利益,促进行业重点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坚决禁止以任何名义,将销量、结构任务摊派给零售客户,或将销量、结构任务与一线营销人员和非卷烟销售部门的业绩考核挂钩。
二、坚决禁止人为干预或利用卷烟订货系统限制零售客户提报真实需求。
三、坚决禁止以任何理由修改客户订单或直接代订,强行要求零售客户订购指定品牌(规格)的卷烟。
四、坚决禁止将单品牌(规格)或少数品牌(规格)的订货量与零售客户的分类定级、供货总量和紧俏货源订货量挂钩。
五、坚决禁止利用紧俏卷烟与指定品牌(规格)进行捆绑、组合、奖励、协议等形式的搭配或变相搭配销售。
六、坚决禁止以现金、卷烟实物、贵重物品等作为促销手段,开展销售奖励或变相销售奖励活动。
为确保上述“六个坚决禁止”执行到位,提出如下工作要求:第一,各省级局(公司)要指导地市级公司建立健全卷烟货源供应信息公开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面向所有零售客户公开货源供应策略等信息,自觉接受广大零售客户的监督。
第二,各省级局(公司)要建立卷烟货源供应检查考核的常态化机制,严格制订违规处理措施,定期对地市级公司的卷烟货源供应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地市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
对违反“六个坚决禁止”要求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各省级局(公司)和工业公司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检查情况于2013年8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1993.04.07•【文号】国烟专发[1993]第27号•【施行日期】199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的意见(国烟专发〔1993〕第27号1993年4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及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我国自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国务院下发的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第一个文件。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
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学习《通知》,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
《通知》是在党的十四大以后,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发出的,表明了国务院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的态度。
《通知》强调,要全面加强烟草专卖管理。
这即充分肯定了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政策,重申禁止开办各种计划外烟厂(包括变相办烟厂)和继续抓好限产压库促销工作;又强调要有效控制烟叶盲目发展并提出一系列相应改革措施,要求切实加强市场管理和明确规定了开办卷烟批发市场的组织领导及审批原则;指出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尚未发布之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执行,并提出了烟草行业当前深化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同时,明确地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专卖和市场的关系问题,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二者并不矛盾。
澄清了种种错误观念和糊涂认识。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首先就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通知》的精神。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贯彻《通知》的方案和措施,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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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
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的意见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严格规范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自2003年行业实施省级烟草机构工商管理体制分开以来,国家局、总公司先后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的五条纪律》(国烟办[2003]1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两烟”生产经营秩序的纪律要求的通知》(国烟监[2006]22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企业零售终端营销活动的通知》(国烟办[2007]576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工商交易秩序克服非市场因素的指导意见》(国烟运[2008] 151号)、《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加强烟草企业宣传促销管理的意见》(中烟办[2010]212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工商企业卷烟经营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了严格要求。
绝大部分工商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总公司的文件要求,严格规范卷烟经营行为,促进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是同时也要看到,目前仍有少数工商企业思想认识不到位、规定执行不严肃,一些国家局、总公司明令禁止的不规范卷烟经营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对行业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破坏。
为维护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持行业持续协调共同发展,现提出所有工商企业在卷烟经营中必须严格执行“六个严禁、一个严控”的意见如下:
一、严禁工商企业之间签署新的营销合作协议,已经签署的合作协议一律停止执行。
二、严禁卷烟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开展卷烟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对已签署委托第三方开展卷烟市场宣传促销协议的,一律停止执行并进行全面清理。
三、严禁卷烟工业企业出资参与零售终端建设和利用零售门店开展排他性促销活动,对已出资参与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理,限期整改。
四、严禁烟草商业企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卷烟工业企业介绍关系、指定或推荐印刷、运输、宣传促销、工程、业务咨询等项目或供应商。
五、严禁烟草商业企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索要卷烟工业企业的钱物,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奖金、补贴和其他钱物等。
六、严禁卷烟工业企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烟草商业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或收受、索要烟草商业企业的钱物。
七、严格控制工商企业召开各种推介会、恳谈会、联谊会、座谈会等类似会议,确需召开的要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控制规模。
各直属单位领导跨省参加上述会议的,要报国家局批准。
所有烟草工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上“六个严禁、一个严控”纪律要求。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财务审计部门、专卖管理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对违反以上“六个严禁、一个严控”纪律要求
的烟草工商企业和相关人员,要严肃查处、严格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必须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