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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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挂灯具对应表

南挂灯具对应表

NG02005 NG02008
10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NG04001
2006011109203101 2006011109203100 2006011109203099 2006011109203097 2006011109203096 2006011109203083
2006011109203081
19 汽车后雾灯
NG08010
2006011109203089
20 汽车后雾灯
NG08011
2006011109203088
21 汽车侧转向灯
NG08020
200601110920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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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标志灯生产企 常州市南挂车辆部件有限
业:
公司
侧标志灯型号:
NG02001
QE06641D03131
7.
侧回复反射器生 常州市南挂车辆部件有限
产企业:
公司
侧回复反射器型 号:
NG02001
QC06231JC7591
侧标志灯生产企 常州市南挂车辆部件有限
业:
公司
侧标志灯型号:
NG02002
QB06641Z14562
倒车灯型号:
NG01003
制动灯/后位灯 常州市南挂车辆部件有限
生产企业:
公司
制动灯/后位灯 型号:
NG01004(NG01005)
后转向信号灯生 常州市南挂车辆部件有限
产企业:
公司
后转向信号灯型 号:
NG01004(NG01005)
倒车灯生产企业:
常州市南挂车辆部件有限 公司
编号
QB06171Z14562

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下面按大类列出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一、电线电缆(4种)1.电线组件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4.热熔断体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三、低压电器(9种)1.漏电保护器2.断路器(含RCCB、RCBO、MCB)3.熔断器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7.其他开关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小功率电动机五、电动工具(16种)1.电钻(含冲击电钻)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3.电动砂轮机4.砂光机5.圆锯6.电锤(含电镐)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9.攻丝机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六、电焊机(15种)1.小型交流弧焊机2.交流弧焊机3.直流弧焊机4.TIG弧焊机5.MIG/MAG弧焊机6.埋弧焊机7.等离子弧切割机8.等离子弧焊机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 电焊钳11.焊接电缆耦合装置12.电阻焊机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焊机送丝装置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2.电风扇3.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10.电熨斗11.电磁灶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14.微波炉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16.吸油烟机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19.电八、音视频设备类(12种)(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2.音频功率放大器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8.监视器9.显像(示)管10.录像机11.电子琴12.天线放大器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1.微型计算机2.便携式计算机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6.扫描仪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8.电脑游戏机9.学习机10.复印机11.服务器十、照明设备(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1.灯具2.镇流器十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7种)1.汽车2.摩托车3.消防车4. 摩托车发动机5.汽车安全带6. 机动车喇叭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8. 机动车制动软管9.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用灯具、摩托车用灯具)10. 机动车后视镜(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11. 汽车内饰件12.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3. 汽车燃油箱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5. 车身反光标识16. 汽车行驶记录仪17.摩托车头盔十二、机动车辆轮胎(3种)1.轿车轮胎2.载重汽车轮胎3.摩托车轮胎十三、安全玻璃(共3种)1.汽车安全玻璃2.建筑安全玻璃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十四、农机产品(2种)1.植物保护机械2. 轮式拖拉机十五、电信终端设备(9种)1.调制解调器(含卡)2.传真机3.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4.无绳电话终端5.集团电话6.移动用户终端7.ISDN终端8.数据终端(含卡)9.多媒体终端十六、消防产品(16种)1.火灾报警设备2.消防水带3.喷水灭火设备4.灭火剂5.建筑耐火构件6.泡沫灭火设备产品7.消防装备产品8.火灾防护产品9.灭火器10.消防给水设备产品1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12.干粉灭火设备产品1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14.避难逃生产品15.消防通信产16.消防通信产品十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1.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4.防盗保险柜5.防盗保险箱十八、无线局域网产品(1种)无线局域网产品十九、装饰装修材料(3种)1.溶剂型木器涂料2.瓷质砖3.混凝土防冻剂二十、玩具(6种)1.童车类产品2.电玩具类产品3.塑胶玩具类产品4.金属玩具类产品5.弹射玩具类产品6.娃娃玩具类产品二十一、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1种)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注意:根据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电热毯、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头盔也被加入3C认证目录。

摩托车回复反射器技术条件1

摩托车回复反射器技术条件1

编号:GC/JS044-2003中山国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技术条件规定了中山国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摩托车用回复反射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中山国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摩托车用回复反射器。

2引用标准GB 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1564—199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3技术条件3.1 反射器应依据中山国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整车设计开发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反射器外表面应光滑精致便于清洁,不得有破损及裂纹。

3.3 反射器各零部件应是难以拆卸,其光学单元不可更换。

3.4 反射器的注塑表面应色泽均匀,不允许有明显划伤,飞边和凹凸不平等缺陷。

3.5 反射器发光面的面积必须大于等于25C㎡,其形状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规定。

3.6 反射器的色度为红色、琥珀色或无色透明,其要求应符合设计图样对色度的规定。

3.7 同一型号规格的反射器必须是同一型式的反射器。

4试验方法及要求4.1 反射器色度试验反射器色度试验按GB 11564—1998 中第5.2条规定,并满足4.3条之规定。

4.2 反射器的光变试验反射器的光变试验按GB 11564—1998 中第5.3条规定,并满足4.4条之规定。

4.3 反射器的环境试验反射器的环境试验应进行如下试验。

a)耐透水性试验编号:GC/JS044-2003中山国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b)耐撞击试验c)耐油性试验d)耐腐蚀性试验e)耐热性试验f)光学性能经时稳定性试验g)不褪色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及要求按GB 11564—1998 中第5.4条规定。

5安装要求5.1 反射器在车辆上固定联接方式应保证牢固和耐久。

5.2 摩托车左右侧应各设置一个侧反射器和一个后反射器。

6检验规则6.1 对于本技术条件中第3条要求内容由本公司检验人员按每批进货数量的1%进行抽检,抽检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加倍抽检,加倍抽检不合格时,必须进行全检,并将不合格品进行退货处理。

国内外汽车车身回复反光标识标准综述

国内外汽车车身回复反光标识标准综述
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识粘贴时应当尽可能的水平粘 贴、标识整个车身宽度,其中心线离地面的最低高度 为 375 mm,最高为 1 525 mm。
在尾部左右顶角处,水平和竖直方向分别粘贴两 条 300 mm 白色反光标识(DOT-C2、DOT-C3、或 DOTC4),反光标识应尽可能靠近车身边缘,勾勒车身轮 廓。当尾部的轮廓不是矩形时,应将反光标识尽可能 沿着车身边缘粘贴,显示其轮廓。没有护栏的平板拖 车或者集装箱底盘除外。
条状红白相间的反光标识水平贯穿整个尾部的下 防护装置。使用 DOT-C2 时,其宽度不能小于 38 mm。 没有下防护装置的拖车除外。 S 5.7.1.4.2 拖车侧面
在车身侧面尽可能靠近两端水平粘贴反光标识, 中心线离地高度不应低于 375 mm,也不能高于 1525 mm,反光标识可以不连续粘贴,但总长度不能小于车 长的 50%,每段之间的间隔距离应尽可能一样。反光 标识不能被车上仪器、设备或货物遮挡。当需要避开 铆钉或其它类似障碍物时,可以将 DOT-C2 分成 2 条 25 mm 宽、颜色和长度相同的反光条分开粘贴,二者 之间距离不能大于 25 mm。 S 5.7.1.4.3 货车拖车尾部
入射角β1 (β2=0°)
-4° 30° 45°
250 250 60
60 60 15
65 65 15
15 15 4
DOT-C3 的值为 DOT-C2 的 2/3,DOT-C4 的值为 DOT-C2 的一半。为节约篇幅,不在此列出明细。
GA 406
项目
集中在表 1 中。
表 1回复反光标识回复反射性能比较 cd·lx-1·m-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观察角 颜色
ECE R104
0.33°
白色 黄色

国家最新计量器具强检目录

国家最新计量器具强检目录

国家最新计量器具强检目录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7.热量计:热量计;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N3类车型ECE认证项目法规表

N3类车型ECE认证项目法规表
restraints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motor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their protection against unauthorized use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motor vehicle fog lamps
emissions
25
R54
26
R55
27
R58
28
R61
29
R73
30
R79
31 R85
Tyre 轮胎 Coupling device 铰接系统
RUPD 后防护装置
External projections 外部突出物
Lateral protection 侧防护
Steering effort 转向系统
prevention of fire risks
关于就火灾预防方面批准车辆的统一规定
17 R37
18 R38
19
R39
Filament lamp 灯泡
Rear fog lamp 后雾灯
Speedometer 车速表
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filament lamps for use in approved lamp units of power-driven
统一规定
typeIII. The approval of motor vehicles
equipped with C.I. engines with regard to
the emission of visible pollutants by the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表(2018年)

不适用于外后视镜,也不适用于牵引装置
内外饰
车身 内外饰
6 GB 11552—2009 乘用车内部凸出物
GB 11552—1999 2012.01.01 适用于M1类汽车
车身 内外饰
底盘
7 GB 15086—2013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86—2006
2015.01.01
6 GB 9743—2015 轿车轮胎
GB 9743—2007 2016.02.01
底盘 底盘
7 GB 9744—2015 载重汽车轮胎
GB 9744—2007 2016.02.01
底盘
8 GB 12676—2014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适用于GB/T15089规定的M2、M3 及N 类机动车 辆和O 类挂车;
电器 整车
19 GB 25991—2010 汽车用LED前照灯
2012.01.01
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LED前照灯、或主要由 LED光源或LED模块形成远光或近光的LED前照灯
电器
20
发射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 机动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
二、汽车主动安全标准——制动、转向、轮胎(9项)
序 号
标准代号
1 GB 16897—2010
标准名称
已发布的项目:9项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适用范围
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 求及试验方法
GB
16897—1997
2011.07.01
适用于汽车(含摩托车)及挂车使用的液压、气压 、真空制动软管及制动软管接头和制动软管总成
专业 底盘
GB 12676—2014 2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汇总

中国汽车强制性标准汇总(截止2006年02月)
汽车被动安全标准——座椅、安全带、凸出物(已发布的汽车8项其中修订3项已上报待批,新制定1项上报待批,正在制定1项、
注:1)IDT——等同采用;MOD——修改采用;NEQ——非等同采用;
2)IEC/CISPR——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无线电干扰特别委员会;
3)TRANS——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欧洲经济委员会中内陆运输委员会道路交通分委会;
4)ECE / EEC(EC)——欧洲经济委员会/欧共体;
5)FMVSS——美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SAE——美国机动车工程师协会;CFR——美国联邦法规集。

6) TRA----美国轮胎轮辋协会;ETRTO----欧洲轮胎轮辋技术组;JATMA----日本机动车辆轮胎制造者协会。

国家最新计量器具强检目录

国家最新计量器具强检目录国家强检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

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

具体项目为: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4.体温计:体温计;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6.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7.热量计:热量计;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9.天平:天平;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12.轨道衡:轨道衡;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35.场强计:场强计;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39.活度计:活度计;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ECE和EEC汽车技术法规指令与其它标准法规对照表

GB 17691-2001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
GB 3847-1999
压燃式发动机和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可见污染物
12
被动安全
[座椅、安全带、凸出物等]
R21
74/60/EEC
78/632/EEC
2000/4/EC
机动车内饰件(除车内后视镜、操纵件、车顶或滑动车顶、座椅靠背以及座椅后部部件以外的乘员舱内部部件)
机动车及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10
环境保护
[无线电骚扰特性]
机动车无线电骚扰(电磁兼容)特性
GB 14023-1992
车辆、机动船和由火花点火发动机驱动的装置的无线电干扰特性的测量方法及允许值
GB 18655-2002
保护车载接收机的无线电骚扰特性
11
环境保护
[污染物排放]
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用柴油发动机产生污染物排放
74/290/EEC
77/102/EEC
78/665/EEC
83/351/EEC
88/76/EEC
88/436/EEC
89/458/EEC
89/491/EEC
91/441/EEC
93/59/EEC
94/12/EC
96/44/EC
96/69/EC
98/69/EC
98/77/EC
1999/102/EC
2001/1/EC
2001/100/EC
2002/80/EC
2003/76/EC
采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造成空气污染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134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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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56: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回复反射器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反射器的级别; 2)光学单元。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回复反射器样品10个,如果有多种颜色,还应送相应颜色样品各2个。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 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型式试验时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型式试验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型式试验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半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减少监督频次,但至少每年一次: 1) 为整车厂配套,整车厂二方评审合格,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时; 2) 获证产品二年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监督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认证执法检查及国家监督抽查未发现问题,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判定获证产品符合标准要求时; 4.5.1.3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 产品抽样检测 1) 抽样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取典型单元,抽样的数量为所抽单中元同一型号产品6个。 2) 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为附件2检测项目中的第1,2和4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印刷、模压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并在标志周边适当处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位置应保证在该部件安装在整车上以后标志应能够清楚地识别。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产品型号; 1.2商标; 1.3级别(IA、ⅢA或IVA); 1.4形状; 1.5尺寸; 1.6颜色; 1.7光学结构; 1.8用于车身的位置(前面、后面或侧面); 1.9光学部件以外的其他附件 1.10机械结构; 1.11有关反射器光学单元材料的简要技术说明书一份; 1.12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产品照片。 3.产品图纸: 3.1足以识别该型式反射器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图纸应能清楚表示出反射器几何尺寸; 3.2在车辆上的安装位置; 3.3基准轴线和基准中心线。 4. 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 4.1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包括:塑料片(含回复反射器光学单元)和注塑用原材料。 4.2 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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