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
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诉讼回避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而依法自行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二、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概述刑事诉讼回避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2. 回避人员的职责限制;3. 当事人权利的保障;4. 回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5. 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追究。
三、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1. 回避决定的生效:回避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回避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参与案件的办理。
2. 回避决定的变更:在回避决定生效后,当事人认为回避决定有误,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回避决定的裁定。
3. 回避决定的撤销:在回避决定生效后,如果发现回避决定存在错误,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回避决定。
四、回避人员的职责限制1. 回避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侦查、检察等活动;2. 回避人员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材料;3. 回避人员不得泄露案件秘密;4. 回避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的请客送礼。
五、当事人权利的保障1.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2. 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人员退出案件;3. 当事人有权对回避决定提出复议。
六、回避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1. 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回避制度能够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公正地处理案件。
2.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回避制度能够及时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因素,使案件审理更加高效。
3. 增强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回避制度能够使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七、违反回避制度的责任追究1. 回避人员违反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 回避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的请客送礼,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人员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骗取回避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回避 作 了专 章 规 定 ,这 对 于 客 观 公 正 处 理 案 件 , 维 护 司 法 机 关 的威 信 , 有 重 要 意 义 。同 时我 们 也 应 看 到 , 国 刑 事诉 埝 具 我 回避 制 度 尚 有 不 够 完 备 成 熟 之 处 . 它从 消 极 方 面 制 约 着 回避 制 度 作 用 的
侦 案 件 巾 的 侦 查 人 员 因 参与 了 该案 的侦 查 而 显 然 与 该 案 有 厉 害关 系 。该 法第 2 9条 规 定 的 意 图是 为 了防 止 先 人 为 主 , 而 侦查 人 员 在 侦 查 过 程 中 已 形 成 了思 维 定 式 。 会 因 为其 角 色 南 侦 查 人 员 转 为 公 诉 人 而 改 变 。 司 不 法 实 践 中侦 查 人 员 作 为 公 诉 人 与诉 讼 不利 于 建 立 法 治 国 家 . 易 造 成 不 容
判阶段适用。 我 国《 事 诉 讼 法 》 四章 第 2 刑 第 8条 至 3 1条 专 章 规定 了 刑 事 诉 讼 回 避 制 度 。我 国的 回 避 制 度 不 仅 适 用 于 审判 人 员 , 而且 也 适 用 于 检 察 人 员 、
循《 法》 宪 的此 项 规 定 及 《 事 诉 讼 法 》 此 项 基 本 原 则 , 检 察 机 关 内部 刑 的 即 应 由不 同 部 门 及 人 员 负 责 自侦 案件 的 侦查 、 审批 逮 捕 、 查 起 诉 等 工 作 。 审 ( ) 查 人 员 作 为 公 诉 人 参 与 诉 讼 违 反 了 《 事诉 讼 法 》 于 回 避 制 度 的 2侦 刑 关 规定。依照该法第 2 8条 规 定 , 人 与 本 案 有 利 害关 系 的应 当 回 避 , 自 本 而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改。 因此 。 必须 通过人 的思维 、 判断、 知识等对 已有信 息进行调
查、 分析 、 推理 和判 断 , 最终来 实现案件 真相 的查证 。 相关诉讼 程序 的制定在最 大程度 上保证 了此过程 的无误 。刑事 回避制 度 的完 善不仅 能够 限制 个人 主观色彩 的掺杂 ,同 时也 将能力 低 下者 排除在外 。拒绝 或 中断带 有主观 偏 向性 或能力 低下 的 办案人 员介入刑 事诉讼 ,能够有 效降低 由刑事诉 讼相 关参 与 者假公 济私 、 无所 顾忌或 力所不及 而引起 的失误 和偏差 。 另 一方面 。我 国刑 事 回避 制度 的完 善更有 利 于保 证诉讼
理论前 沿 2 0 1 3 年第 1 2 期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 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孥赫 男
( 东北 师范大 学人文学 院 , 吉林 长春 1 3 0 0 2 1 )
f 摘 要1 刑事 回避制度是指 “ 与案件有 法定利 害关 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关 系的人 员及机构 , 不得参与该刑 事案件
能公 正或全力 以赴 。而刑事 回避制度 的完善 则能够 有效 避免
这一状 况 的出现。
程序上 的公正 性 , 相对于 实体 公正来 来说 。 程序 上 的公 正性更
显 而 易 见 。其 主 要 的基 本 要 求 是 诉 讼 支 配 人 员 与 结 果 无 任 何 利害瓜 葛 , 而 刑 事 诉 讼 回避 制 度 “ 任 何 与 案 件 有 关 的人 不 得 任
、
完善 我国刑事 回避制 度的必要 性
( 一) 保 证 刑 事 诉 讼 的 公 正 性
刑事诉 讼 的公 正性包括 实体 与程序 两部 分 内容 ,刑事 回 避制度 是其公正性 的重 要保证 。案件真 相的查证 属于 刑事诉 讼 的首要 宗 旨 .时间 的非 逆转决 定了案件 的客 观性和 不可更
刑事回避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刑事回避制度是指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和审判参与人员出现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况时,被迫回避,使审判能够公正、公正地进行的制度安排。
刑事回避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及其他审判参与人员的中立、公正的行为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相关人员可能存在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关联,例如,可能有近亲属关系、婚姻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都可能威胁到他们的公正和公正。
此外,可能涉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例如可能受到影响的证人、受害人等。
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刑事回避制度的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回避制度主要包括法官回避和其他参与人员回避。
法官回避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若法官本人或其近属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对审判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情形,法官应当自行回避。
法官回避不仅涉及对自己的回避,还包括对其他法官回避的申请。
其他参与人员回避则是指审判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人员,如检察官、辩护人、证人等,若他们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对审判公正性产生影响的情形,他们也应当回避。
在回避制度下,若出现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的情形,相关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或由其他一方或法庭决定应当回避。
刑事回避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保障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还增强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之一,而刑事回避制度作为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能够令人信服的制度保障。
然而,刑事回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有时人们会滥用回避制度,以达到某种意图或目的。
此外,回避制度可能会导致审判延误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因为回避申请的审理和决定可能需要一定时间。
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加以权衡和解决。
综上所述,刑事回避制度在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法律中的回避制度摘要: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正要意义。
下文将对回避制度的概念、设立目的、意义以及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等进行介绍。
关键词:回避制度;司法;审判一、回避制度概述1.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既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世界各国所普遍适用的一项制度。
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院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上述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2.设立回避制度的目。
实行回避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防止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
因此,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活动中,审判、检察、侦查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如果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入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设立回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顾虑。
二、回避的适用情形和人员(一)回避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的规定,回避的适用情形是: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上述人员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由于具有本项理由的上述人员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由他们担任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则极易从维护自身或者其近亲属的不正当利益出发,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从而不公正地处理案件,或者容易引起人们对其是否能够正确地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公正处理案件产生怀疑.所以应当回避。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者:吴川韩文正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趋势下,我国法制建设也日益推进。
文章针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指出回避理由不够明确、利害关系界定模糊、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足这三个方面是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文章对此展开了详细的论述与探讨。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回避制度的发展的建议,认为:“近亲属”界定应扩大,对回避情形应尽量量化,变革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刑事回避制度是完善我国回避制度的有力举措。
【关键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探讨作为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刑事回避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
在当时,人们就已自然正义准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而这种法则的首要要求就是“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而要确保“任何人不要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就必须同时有包括回避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程序措施。
不过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完善回避制度一直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界在不断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立法存在的不足(一)回避理由不够明确回避事由是指发生回避之法定条件。
回避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为什么要回避”即回避的原因。
因此对回避理由的考量实质就是对回避制度是否科学的一种考察。
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影响因素均纳入回避的法定事由中来。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防止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偏私者介入诉讼活动中来。
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诉讼法对回避亲属的规定比较狭窄,一般仅限于“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而近亲属只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因此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回避理由不够明确,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二)利害关系界定模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理由是“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在这一陈述当中,最核心的关键词就是“利害关系”,那么如何界定是否是“利害关系”就成为了回避理由的关键所在。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 被告人回答:“我信得过你的水平,因为我的辩护人都是你推荐的,昨天他会见我的时候还对 我说,你办事很爽快,前天他请你吃饭的时候,求你对我网开一面,你很干脆地就答应了。我 不申请你回避。”
• 问:
• (1)审判长对回避的含义的解释是否正确?
• (2)法院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3)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对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 (5)关于申请复议权。被告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申请复议。本案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合 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审判长否定被告人申请复议的权利 的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申请回 避的时 间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开 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是 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在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刑诉法第28、29、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3条)
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含勘验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回避 对象
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 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 ③至于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成员是否属于回避的范围,法律未作直接规定。
• 【评析】审判长的说法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地方有:
• (1)关于申请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既可以用书面方式,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被告人当庭用口头方 式提出回避申请,并且说明了理由,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不能说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
• (2)关于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律并不禁止被告人在开庭以后提出回避申请,以提出申请的时间太迟 为由驳回申请,并不妥当。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回避制度

第十章回避第一节基本理论一、回避的概念和制度功能1、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厉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
2、对真实查明的尊重,对被告人获公正审判权利的尊重,对公众期待审判公正的尊重。
二、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种2、自行回避,适格主体主动向有权个人或组织申请不参加该案审判诉讼活动,由有权决定的个人和组织决定;3、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相关可能人员回避审理活动,由有权个人和组织决定通过;4、指定回避,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有权决定的人员和组织命令这些人不得参加诉讼活动。
三、回避理由和人员范围(一)、刑诉法中的规定,28、29条1、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判公正的,如同学关系,恋爱关系等;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的人员,不参加本案其他阶段的审判。
7、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最高法的解释1、回避的利用中,近亲属扩大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姻亲”;2、与辩护人、代理人有关系的。
3、审判人员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律师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律师辩护人但不得在原法院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不得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两年后可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但在原法院担任时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权;4、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本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审判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本院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四、回避程序(一)、回避的提出1、自行回避,可以口头提出或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经过调查或审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做出回避决定,不符合的驳回申请;3、指令回避,应当回避的人员为进行自行回避或者申请回避的,对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侦查人员,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决定回避;对于检察人员,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对审判人员,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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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制度之浅谈
[摘要]刑事回避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
但现行制度存在回避事由狭窄、举证责任不明确、单位回避缺失等问题,建议从扩大回避事由,明确举证责任,增设单位回避和建立公安司法人员公示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回避制度;回避主体;回避事由;申请回避权
一、刑事回避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诉讼制度。
该制度的源于来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现已成为各国公认的诉讼制度。
我国在唐朝就有了刑事诉讼意义上的回避制度,元朝法律首次使用了“回避”一词,且这一规定为此后历代所继承和发展,该制度具有如下价值:
1.有助于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刑事诉讼活动中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公检法人员应适当的回避,可避免其由于主观偏见和袒护而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据客观事实公正审判。
2.在维护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中立的同时也为他们规避价值冲突提供合理途径。
该制度避免了以上人员处于是选择亲情关系还是坚持职业操守的两难境地。
3.有助于保障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从而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尊重,推动法治秩序的发展和完善。
二、刑事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
依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基础设计了我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但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如诸多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很难发现并得以真正的回避。
“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文化脱节,这就是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性格,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最大困境”。
[1]移植式的制度设计必须有现实国情的考量。
(二)回避事由方面的问题
1.基于亲属关系的回避中亲属范围过窄。
仅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的同代旁亲血亲、直系姻亲关系等都排除在外。
“中国古代社会实行家庭本位,血亲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纽带”。
[2]过于狭小的亲属范围,导致近亲属以外的实际亲近、重要的亲属在诉讼中可能不能回避,进而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2.回避事由中的“利益关系”和“其他关系”规定模糊,学理上认识不一,弱化了其可操作性,并放大了司法人员的自由裁判量权。
(三)回避主体方面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的主体存在如下缺漏。
1.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审判委员会对诸多疑难和重大案件具有决定权,其审判方式和构成较为秘密。
审委会成员的中立显得尤为重要,应在回避制度中做出专门规定。
2.缺乏程序违法的制裁性措施。
对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回避缺乏约束力,从而加大了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可能。
3.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回避制度。
以李庄案为例,其向法院申请审判庭全体人员整体回避时,
由于法律的没有明确规定整体回避制度,结果法院予以驳回。
(四)申请回避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而现实情况是申请回避的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困难重重,这种举证责任规定过于严格苛刻,有时申请回避甚至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回避权。
三、完善措施的建议
(一)建立公安司法人员公示制度,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公示制度,有利于公民和组织了解参与办案司法人员的个人资料,加强社会群众对其的监督,也有利于强化公安司法人员的自我约束,加强其自身公信力。
(二)增加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和单位回避制度
如对于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审判委员会成员甚至单位的回避,不应由本法院来做出决定,而由上级法院决定。
“对于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专门组成的合议庭就有关申请的证据举行听证,进而加以决定。
”[3]
(三)扩大范围
扩大现行立法关于回避亲属的范围,尽可能地把一切可能影响公正的人情、亲情关系纳入其中。
尽量将对象中的模糊立法加以具体化,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可操作性。
(四)建立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相结合的制度
绝对的有因回避制度致使申请回避的当事人举证困难,申请回避流于形式,难以落实。
借鉴西方的无因回避制度,即只要提出请求就可无条件申请回避。
根据举证能力的大小,对于公诉人的申请回避实行有因回避,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回避实行无因回避。
(五)明确规定程序违法的制裁性措施
对于故意违法回避制度的行为,立法应加以明确规定。
如给予行政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违反回避制度做出的职务行为均属非法,一律无效。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
[2]梁冶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将来[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5).
[3]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