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建重点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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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2•【字号】枣政办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23〕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投资原则第四章投资管理第五章收益分配与激励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考核监督和容错免责第八章附则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枣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与运作,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杠杆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区(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

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授权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引导基金的经营管理。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区(市)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和市、区(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用于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创投类、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等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0〕9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0〕9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9日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是全市城建档案资料的存储、利用和咨询、服务中心,负责薛城区、山亭区、市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滕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制度。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2•【字号】枣政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2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2日枣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征收的用于建筑区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桥梁、环卫、绿化、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镇老旧小区等已建成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市、区(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制定和预算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由区(市)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代征。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部门由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190元/平方米。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6〕3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6〕3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发〔2016〕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推进我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多元投资的原则,积极探索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

到2020年年底,全市力争建成35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

结合各区(市)实际,“十三五”期间,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各建成地下综合管廊不低于8公里,台儿庄不低于5公里,枣庄高新区、峄城区、山亭区不低于2公里,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有效解决“马路拉链”问题,城市空间景观明显好转,城市安全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任务(一)科学编制规划。

要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区(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等规划引导及技术参数。

滕州市要在2017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

(二)加强技术指引。

依据国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等相关技术规范,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8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枣政办发[2010]82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查委员会
的通知
正文: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枣庄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8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枣庄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查委员会。

现将委员会成员名单公布如下:主任:潘强(副市长)
副主任:万庆阳(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张杰(市长助理、市住建局局长)
王业胜(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许新泉(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员:黄涛(市监察局局长)
周新币(市法院副院长)
贾广勤(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姜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壮田(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圣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陈娅莉(市住建局副局长)
康宝奇(市房管局局长)
靖守君(市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
王明先(薛城区副区长)
孙友华(山亭区副区长)
高志勇(市中区副区长)
邵士官(峄城区副区长)
陈广良(台儿庄区副区长)
朱茂平(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靖守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结束——。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枣政发[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枣政发[2011]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幸福枣庄”建设,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的重要性物业管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产物。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

加强物业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增加就业岗位、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市转型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以改善居民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推动物业管理工作上水平。

二、理顺管理体制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要按照“区(市)政府负责,街道办事处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统一管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总责。

组织落实各项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全面开展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区(市)、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和机构;落实物业管理责任,抓好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部署检查。

(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界定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科学划定社区物业管理区域;组织指导本辖区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组织并参与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考评;组织开展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并予以监督;负责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调解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和信访工作。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23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字〔2021〕23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6日数字枣庄2021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全面推进数字枣庄建设,结合枣庄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

优化政务服务平台架构,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加强电子证照应用,打造“无证明城市”。

加强“爱山东?枣庄”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爱山东?枣庄”场景化、向导式改造,完成智能客服、老年关怀专版等建设改造项目,强化政府统一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网站迁移至网站集群平台。

(市大数据中心、市审批服务局、市司法局牵头,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具体负责)(二)加快建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

基本完成全市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建设,初步实现“一屏观全市、一网管全市”。

强化全市公共视频监控资源集约建设和统筹管理,全市重点区域和领域视频资源“应汇尽汇”。

(市大数据中心牵头)(三)推进机关内部“一次办好”。

优化全市智慧政务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性能,实现电子印章在电子公文中的应用,建设全市办公业务资源库、应用集成平台以及“山东通”移动办公平台。

构建机关内部统一用户体系,逐步覆盖内部办公、人事、财务、机关事务和档案管理等应用,推动应用集成、业务协同和统一管理。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枣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06〕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一月六日2005年度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方案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04〕11号)和《关于印发〈枣庄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奖惩办法〉的通知》(枣政办发〔2005〕4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05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促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比对象和考核时间考核对象为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评比对象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服务部门及重点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的干部职工。

2005年度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考核评比工作从2006年1月10日起进行。

二、考核评比内容及标准(一)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按分值量化以百分为基础,根据完成情况适当加(减)分。

对区(市)、枣庄高新区,考核市、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重点项目完成投资额增幅情况、新开工项目个数、组织领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对市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考核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工程管理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区(市)、枣庄高新区考核标准(1)区(市)定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40分)。

列入市定重点项目及区(市)定重点项目各占20分。

完成投资计划的得全分,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计划按比例加(减)分;每超(少)2%加(减)1分,最高加(减)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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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建重点工作推进机制的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1]37号
【发布部门】枣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建重点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1]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加快城市建设,是我市实施城市转型战略的重要部署,是建设“幸福枣庄”的重要内容。

为保证全市城建工作各项任务目标按时完成,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以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建筑节能四项工作为重点,建立城建重点工作推进机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现场办公制度
(一)分解落实责任。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等城建重点工作责任主体,要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一步进行责任分解,健全层层负责、科学衔
接的工作责任制。

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部门、具体到项目、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以责任制促落实、保成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实行现场办公制度。

各城建重点工作责任主体要围绕全年工作任务,由主要负责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实行现场办公制度。

如有需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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