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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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吉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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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发文单位: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吉府办发〔2006〕12号发布日期:2006-9-15执行日期:2006-9-15生效日期:1900-1-1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吉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吉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三条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四条列入本规定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㈠所在县(市、区)辖区内除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

㈡所在县(市、区)辖区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属服装制造;纸制品、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植树造林;渔业养殖;一般货物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卫生站、血站;学校等11类建设项目。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为了加强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二、审批机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三、文件分级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环境影响的程度,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三个级别:一般项目、重要项目和特别重要项目。

(一)一般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小、规模较小、性质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小型工业项目、小型农业项目等。

一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二)重要项目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大、规模较大、性质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工业项目、大型水利工程等。

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三)特别重要项目特别重要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极大、规模极大、性质极复杂的建设项目,如一些大型核电站、大型石化项目等。

特别重要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并报送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

审批时限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

四、审批程序(一)一般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再次审核评价文件,并做出审批决定。

(二)重要项目的审批程序:1.项目申请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审核评价文件,并发表审查意见。

3.项目申请单位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字号 : 赣环环评〔2021〕23号发布日期 : 2021.04.03实施日期 : 2021.04.03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环保综合规定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的通知(赣环环评〔2021〕23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4月3日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环评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严把环评审批关,合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联审以会议形式进行,如遇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后也可采用书面会签形式进行。

第三条环评联审会议以专题会形式召开,由分管环评的厅领导主持,厅环评处具体承办。

第四条环评联审会议由厅环评处有关人员及厅综合处、水处、大气处、土壤处、固体处、气候处、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固定参加,遇特殊项目可视情邀请厅生态处、辐射处等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因故不能参加的需向主持会议的厅领导提出请假申请。

第五条环评联审会议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遇重点项目或紧急项目时,经请示厅领导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提交环评联审会议审查的对象为已受理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第七条厅环评处应于联审会前3个工作日向厅有关处室局、单位送达上会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意见和项目清单。

第八条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参加环评联审会议并进行汇报,重点汇报项目概况、环保措施、评估基本结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对于项目的意见建议等内容,汇报文件格式见附件。

第九条各部门参会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厅领导及厅环评处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XX省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确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可根据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规定权限和实际情况,制订、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涉及环境敏感区、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XX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规规章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规规章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规章库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范本一: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和类别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确定:a. 建设项目范围;b. 建设项目使用的自然资源和能源转化过程;c.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d. 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划分:a. A类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全面评价;b. B类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局部评价;c. C类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评价。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1. 前期工作及申报:a. 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b. 提交申请材料。

2. 现场调查和数据采集:a. 进行现场勘察;b. 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a. 分析评价环境影响;b. 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4. 审批和公示:a. 环境保护部门审批;b. 公示。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措施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管理;2.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与监管;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宣传教育;4.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保护责任;5. 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罚。

附件: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格式;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材料清单;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指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土地、资源、能源、水域和空间,经过工程建设活动,形成或者改变用于农、林、牧、渔、工业、能源、交通、水利、旅游、城市建设等的设施和条件的活动。

2. 环境影响评价:指预测和评价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提出环境保护对策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的过程。

范本二:一、总则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国家生态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保障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设区市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六条各级环保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同时,省环保局在政府网站(网址:)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分别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内容、格式编制或填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四)下一级环保部门初审意见;(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赣环法字〔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各设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省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于4月8日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明确了我厅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8项,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5项,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4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4月8日省政府《决定》印发之日起,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对未列入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经办处室要与受委托单位及时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编制审批流程图,提高行政效率,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设审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审批条件,不得擅自降低审批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时限内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间。

二、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厅有关处室要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权限落实到位。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江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省政府向全省人民作出的郑重承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九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环评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3
【摘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24-2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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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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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六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的制浆造纸(含废纸脱墨制浆)、印染、电镀、毛皮制革、农药原药生产、电石、焦炭、有色金属采选冶及矿山开发、铁合金、钢铁加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及发电、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工业园区或产业基地污水处理厂、铅蓄电池生产(包括铅蓄电池加工和回收)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项目;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等建设项目。

(三)跨本省所辖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外,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国内投资项目及外商投资工业类项目,但不包括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

(五)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部门直接审批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省环保部门备案;但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应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
(一)化工、废纸造纸、规模畜禽养殖(折算成猪常年存栏量3000头及以上)、屠宰、矿产勘查、莹石矿采选、合成革及人造革、染料、颜料、医药中间体等可能对环境造成较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三)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纺织、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农业灌溉;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水产养殖、屠宰;一般货物仓储、物流;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主副食品生产加工;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加油站、加气站、成品油库;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市政道路、二级及以下公路、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含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工区、管理站、停车场等);饮水供水工程、体育场馆、市政供排水、供气、供热管网;办公楼、宾馆酒店、学校、科研中心(含三四级生物实验室的除外);污水管网、县(市、区)级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中转站;纯余热、余压、余气
(含纯瓦斯、沼气、煤层气)发电、光伏发电(含建筑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以下的水电;有色金属压延、有色金属合金(稀有金属、稀土金属合金除外)等建设项目。

(四)跨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规定由不同级别环保部门审批的,由最高一级环保部门审批。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和东江源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收一级审批,即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由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的上收省环保部门审批。

第九条上级环保部门可依法撤销或者责令下级环保部门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辐射环境方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不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赣府厅发〔2005〕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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